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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牧发[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我部制定了《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方案内容,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6月22日
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加快构建草原保护建设利用长效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主要江河的发源地和水源涵养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草原畜牧业是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牧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支柱产业,产业地位十分独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草原保护制度,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十三五”期间,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加快构建草原保护建设利用长效机制,是中央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打赢扶贫攻坚战的有力支撑。各地要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总体思路
通过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加快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特色畜产品生产供给水平,促进草原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稳步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初步建立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长效机制,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从统筹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多维度着手,建立健全草原保护、建设、利用与管护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不折不扣落实草原改革任务要求,构建草原保护建设利用长效机制。
(二)保护生态,绿色发展。遵循“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持“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方针,着力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针对草原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的指导支持。
(四)强化监管,依法推进。加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对各类草原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完善草原监测评估和草原监理绩效考核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制度的行为,巩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成果。
四、主要目标
--草原生态环境逐步好转。到2020年,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重点天然草原牲畜基本实现草畜平衡,全国草原生态恶化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草原畜牧业规模化率、牲畜出栏率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农牧民生产性收入稳步增长。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法律法规制度全面建立。草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草原承包、基本草原保护、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深入落实,草原保护建设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五、重点任务
(一)抓好草原改革任务研究落实。开展草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探索建立健全草原产权、生态补偿、用途管制、资源资产负债表、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草原保护重大制度。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承包确权登记试点。加快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依法划定和严格保护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全面落实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切实减轻天然草原承载压力,实现草原休养生息和永续利用。
(二)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研究完善草原补奖政策内容,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调整半牧区省份政策实施方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召开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视频会,制定印发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各有关省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知晓新一轮政策内容,合理确定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具体发放标准以及封顶、保底标准,避免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或因补贴过低影响农牧民生活,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和全面落实。
(三)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编制实施“十三五”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完善工程建设内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扩大退耕还草规模。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动启动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加大草原有害生物和黑土滩治理力度,扩大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试点。坚持工程措施与自然修复相结合、重点突破与面上治理相结合,实施草原休养生息,着力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提高草原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四)推进依法治草。组织修订《草原法》,推进《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立法进程。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严控草原非牧使用,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设备齐全和执法监督有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在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内,健全草原监理机构和基层草管员队伍,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升工作能力。依法查处和通报非法征占用、乱开滥垦、乱采滥挖及其他破坏草原的案件,及时纠正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为,保护和巩固草原生态建设成果。
(五)大力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继续开展粮改饲和草牧业试验试点,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和草畜配套,推进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建设。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和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扶持草产品和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统筹一二三产业发展。推动启动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加强牲畜棚圈、储草棚库、青贮窖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草原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开展生产指导服务,引导养殖户实行良种良法配套,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养殖收益。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快现代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和产业精准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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