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市级以上地区(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可申报先进单位:
(一)所辖县(市、区)不超过13个(含13个),获得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下同)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80%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二)所辖县(市、区)超过13个的,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70%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地区对2013年前已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4年版)》要求进行复核,确保均达到先进单位的建设标准;对未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要求其进行自查并提交基层中医药工作情况报告。
(二)制定本地区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草案)。3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应重点包括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服务能力建设以及中医药政策保障、组织领导和经费安排等内容。
(三)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申报地区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地区条件、申报材料等予以审核,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五)直辖市达到申报条件的,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文件
(二)《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
(三)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汇报
(四)申报地区对2013年前已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县(市、区)的复核报告
(五)申报地区未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县(市、区)的基层中医药工作情况报告
(六)申报地区编制部门或政府批准设立独立中医药管理机构或内设机构的文件
(七)申报地区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草案)
四、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赴申报地区进行实地检查,主要内容为申报地区基层中医药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的中医药知识知晓率和服务满意率(重点指标见附件2)。
(三)与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对申报地区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具体评审方案见附件3。
五、公示和命名
(一)经评审专家组综合评议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后,在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命名,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在3个月内正式印发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六、监督管理
申报地区和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厉行节约。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地区弄虚作假、违反公务接待规定或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取消申报地区或专家的评审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要将创建活动作为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
(二)对于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将在这些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拟申报地市级以上先进单位的地区,请于每个评审周期第3年的第4季度之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程 强
电 话:010-59957816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附件1: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
(供地级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使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 务

申请区域基本情况
申请依据
同级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
(供直辖市使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 务

申请区域基本情况
申请依据
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地检查重点指标
一、基层中医药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创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创建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创建地区政府成立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创建地区卫生计生部门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
(四)中医药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医药专项经费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工作,中医药事业费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
(五)制定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与使用的政策。在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或门诊慢病统筹的地区,制定鼓励城乡居民在基层使用中医药的政策。
(六)充分发挥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对辖区内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作用。
(七)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的管理,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
(八)建立对所辖县(市、区)基层中医药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一)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 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标准(以城市人口为主的市辖区除外),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
2. 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二)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 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包括执业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2. 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7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三)基层中医医疗服务。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运用6种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占处方总数不低于5%,中医非药物处方占处方总数不低于5%。
3.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
(四)基层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开展老年人和儿童等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上一年度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国家要求。
三、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一)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二)城乡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
附件3:
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2015年版)
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要求,现制定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如下:
一、评审目的和原则
(一)评审目的
促进地市级以上申报地区(以下简称“申报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活动深入、有序开展,推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基层中医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审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客观、科学、有效。
2.评审与改进相结合,以评促建,不断提升申报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二、评审(考察)对象
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推荐的申报地区。具体对象包括:
1. 1个地市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2.4个已创建为先进单位县(市、区)的卫生计生委。
3.8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2个)。
4.40名城乡居民。
5.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6.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评审方法
(一)书面审查:包括审核申报材料、统计信息资料,查阅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病历记录、健康档案、财务档案等。
(二)实地检查:包括现场观察、问卷调查、访谈、考核等。
(三)座谈讨论:包括工作汇报、专家讨论、部门访谈、交换意见等。
四、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其开展国家级评审。审查主要内容为:
1. 申报地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实地检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选派专家组到申报地区进行实地检查,专家组由4人组成,实地检查工作时间为1天。日程安排为:
(1)第一天下午(报到当天):进行工作对接,指定实地检查县(市、区),明确要求和分工。
(2)第二天上午:集体审阅申报地区文件资料,赴指定县(市、区)查阅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资料。
(3)第二天下午:实地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完成实地检查报告。
(三)座谈讨论
召开申报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座谈会,申报地区政府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所辖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市中医医院负责人以及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参加会议。
1. 申报地区政府领导汇报本地区创建工作情况和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草案);
2. 评审专家组组长反馈实地检查情况;
3. 座谈讨论;
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讲话;
5. 申报地区政府领导表态发言。
五、公示和命名
经评审专家组综合评议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后,在申报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命名,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六、监督管理
申报地区和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厉行节约。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地区弄虚作假、违反公务接待规定或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取消申报地区或专家的评审资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1〕180号)北京、天津、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副省级城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xx兵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和评审细则2014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和评审细则2014年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