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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将“新‘国十条’300问”纳入行业各类考试题库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将“新‘国十条’300问”纳入行业各类考试题库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2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将“新‘国十条’300问”纳入行业各类考试题库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5〕29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为推动全行业深入学习贯彻新“国十条”,按照2015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精神,请各单位根据“新‘国十条’300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知识读本》)的内容,更新各类考试题库,尽快将“新‘国十条’300问”的内容纳入保险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其他各类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范畴。各单位在开展培训时,也要将新“国十条”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知识读本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知识读本
*** 主编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在国家改革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z2014?{29号)。《若干意见》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战略举措和政策措施,系统科学地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推动全行业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科学内涵,我们在认真学习理解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知识读本》。按照《若干意见》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知识读本》分为10个部分,总共包含300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全面、深入、详实地解读了《若干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10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前言和总体要求,包含35个问答;第二部分,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含28个问答;第三部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包含21个问答;第四部分,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包含18个问答;第五部分,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包含23个问答;第六部分,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包含34个问答;第七部分,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包含35个问答;第八部分,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包含65个问答;第九部分,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包含20个问答;第十部分,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包含21个问答。《知识读本》深入回答了社会各届普遍关注的保险热点难点问题,是学习了解《若干意见》精神实质和开展保险宣传的重要材料。为推动全行业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若干意见》精神,中国保监会已将《知识读本》纳入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编 者
2014年12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七、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二十一)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九、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六)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九)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三十一)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三十二)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4年8月10日
(本文有删减)
前言
1.什么是现代保险服务业?
“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概念源于“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是服务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实现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国家倡导加快发展的现代保险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代表性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运用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满足和创造需求,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交融、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的产业。
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服务业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新”,二是“广”。“新”是指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产业,它既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保险业态,也包括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保险业务的改造和提升。“广”是指现代保险服务业不仅包括在现有商业保险服务基础之上的拓宽,也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灾害救助中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保险服务,是一个“大保险业”的概念。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概念,就是要求保险业以全新的定位融入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之中,使之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2.国家对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定位是什么?
《若干意见》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对保险业进行了全新的定位。一是《若干意见》提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传统上认为,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干意见》从产业发展和风险管理的角度,将保险行业的地位提升到更高的层面,这是基于保险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的重要论断。保险业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13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为6.3%,保险密度为652美元/人,全球范围内大量的政府部门、企业、家庭和个人通过保险来分散和转移生产生活中面临的风险。二是《若干意见》提出保险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保险从产生之初,其承载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济精神,就充分体现着人类社会对文明进步和自我管理的追求,而且这种精神一直得以传承和光大。《若干意见》从社会发展规律和保险行业特征的角度,将保险从物质和精神层面进行了升华。三是《若干意见》提出保险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纵观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保险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都有着天然的联系。《若干意见》提出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这是对保险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地位与作用的肯定和认可。
3.国家为什么要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若干意见》,会上某某总理明确指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能够带动大量就业,能够帮助企业和群众对冲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风险、增强安全感、激发社会创造创业活力,有利于增加有效供给、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可以说是一举多得”。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就保险业自身而言,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集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于一身,兼具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征,在我国经济发展换挡升级中,将成为新的增长点和生力军。此外,保险的一些险种如科技保险、文化保险、物流保险等可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保障支撑。二是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未来财政收入很难持续高速增长,而民生建设支出是刚性的,这就要求把钱花在刀刃上。保险作为市场机制和手段,有利于扩大财政资金效用、提升社会保障效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民生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三是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通过发展商业保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发挥保险的费率杠杆作用,可以引导企业和居民加强风险管理,降低社会的风险水平。四是有利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发展保险业,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对于改善金融市场的结构性问题、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健全一国金融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为什么说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
之所以说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是与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的行业。从保险密度看,2013年全球平均水平为652美元/人,发达市场为3620美元/人,反映出居民很强的保险意识和成熟的保险消费观念。从保险深度看,2013年全球平均水平为6.3%,发达市场为8.3%,反映出保险业务对国民经济的覆盖程度较高。比较而言,新兴市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仅为129美元/人和2.7%,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产业前景广阔。二是保险是对GDP有重要贡献的行业。在美国,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2.8%,英国为2.6%。在发达国家,保险服务出口是对外贸易的重要内容,例如保险业是英国金融业出口的主力军,其30%净保费来自海外业务,而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基本为空白。三是保险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在发达国家,保险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在美国,保险业就业人数占其人口总数的比重为0.7%,是美国金融业中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德国为0.7%,英国为0.5%,2013年我国这一比重达到0.27%,今后有很大提升空间。四是保险是具有较强辐射作用的行业。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对养老、健康、法律、咨询、审计、评估、会计、汽车销售等高端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在我国这一作用还不是很明显。综上,从保险业发展规律看,一国经济越发达,保险业的产业地位越突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往往也越高。
5.为什么说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风险管理是各经济、社会单位在对其生产、生活的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结果,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实生活中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多,无论企业还是家庭,都日益认识到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人们想出种种办法来对付风险,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
在风险管理中,对于不同的风险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中最常见、最基本的方法有四种。一是风险回避,指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到零。二是风险控制,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小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幅度。三是风险自留,指由企业或个人自己来承担风险。四是风险转移,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就是其中之一。
在风险管理中,保险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一是效率高。通过保险,人们可以用小额的固定保费支出,换取对未来不确定大额损失的保障。同时,作为与风险长期打交道的部门,保险还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可以提供有效的防灾防损服务。二是覆盖面广。目前商业保险已经涵盖了经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风险,从卫星上天、海啸地震、战争暴乱,再到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日常生活,都可以通过保险机制转移风险。三是转移风险能力强。保险经营遵循大数法则, 在风险管理上具有天然的规模效应,随着保险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风险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分散,这使得保险的风险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可以说,市场经济越发展,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就越重要。
6.为什么说保险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保险是城市文明、工业和后工业文明的重要内容。从保险的功能上看,保险的发展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通过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有助于促进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风险保障机制向现代的、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分摊机制转变;通过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有助于促进传统的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向现代的、多层次的、多支柱的金融体系转变;通过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有助于促进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不同组织机构分工配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从保险的本质上看,保险所蕴含的人文关怀正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保险究其本质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若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则可以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换句话说,一人损失,众人分摊,可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行为,体现了人们的互助精神,彰显了文明社会所应具备的人文关怀。
7.为什么说保险是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保险是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从理论层面看,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如果保险制度安排不完善,那么对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无处不在的风险的管理就无法实现市场化安排,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就将大打折扣,从而直接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从实践层面看,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发达程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国际上一般用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分析有记录以来的全球统计数据,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保险深度往往也越高。2013年,全球保险深度为6.3%,发达国家一般超过8%,日本、韩国、英国、荷兰、我国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超过2位数,分别达到11.1%、11.9%、11.5%、12.6%、17.6%和13.2%,而发展中国家大多不到3%。
8.为什么说保险是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而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的好坏反映一国的治理能力高低。
保险是经济治理水平的标志。一是有利于优化金融系统资源配置效率。现在我国保险业总资产9.4万亿元,不到金融业总资产的6%。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往往达20-35%。二是可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我国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约为0.4%,美国是2.8%。三是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保险资金投资产业基金、创投基金,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可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有效促进科技创新。
保险是社会治理水平的标志。一是在促就业惠民生方面发挥作用。据测算,如果我国保险业就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到美、德、英的平均水平,可以新吸纳就业约500万人。二是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三是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生产生活。保险覆盖面和保险服务渗透度的提升,可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保险是政府治理水平的标志。一是有利于社会管理。通过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社会风险管理中引入保险机制,可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缓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帮助政府“管到位”。二是有助于承接公共事务。通过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等方式,可以有效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减轻管理压力,提高运行效率,帮助政府“放到位”。
9.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保险与银行、证券一同构成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对于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体系运行的协调性和稳健性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险业通过提供经办服务、提供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是完善农业保障体系。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有效完善农业保障体系。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薄弱,农业对于国家安全的意义重大,因而更加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保险业通过制度建设和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使农业保险真正成为支农惠农的有效方式。四是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保险业通过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方面的优势,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五是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保险业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的任务艰巨繁重,发展保险业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意义重大。
10.我国保险业与现代保险服务业要求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尽管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现代保险服务业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整体实力不够强。在过去十几年中,尽管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但保险深度一直保持在3%左右,在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通常在8%-10%左右。目前,我国保险业增加值对GDP的贡献约为0.4%,大大低于美国2.8%的水平。我国保险业增加值在金融业中的占比约为7%,美国大概是33%。二是服务水平不够高。在发达国家,保险业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往往达20%-35%,而我国这一比例不到6%。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保障。而在我国,保险的服务领域比较有限,行业技术手段、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相对薄弱,服务水平和诚信形象较差,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高。三是作用发挥不够好。发达国家普遍将保险作为市场化的社会管理机制。我们在这方面的认识、支持还不够。全社会保险意识总体淡薄,各方面运用保险机制的主动性不强。以灾害补偿为例,在国际上,保险赔付一般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40%。以最近的2012年、2013年为例,全球自然灾害经济损失保险业赔付占比分别为41%、32%。而2008年汶川地震,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保险赔付18亿元,占比仅为0.2%。四是基础建设待提高。保险业的快速稳定发展离不开基础建设的有力支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在经验积累、风险数据采集、费率厘定的科学化水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以及在重大灾害事故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存在全方位的不足。以车险为例,从1904年至今,德国保险行业协会收集的不同车型已达12000多种,费率奖惩标准多达40级。相比而言,我国的车险费率厘定和奖惩机制就要简单得多。
一、总体要求
11.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12.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13.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其中,设定保险深度5%和保险密度3500元/人的目标,主要的测算基础是:2000年至2013年,我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速为20.1%。1990年至2013年的数据显示,全球保费收入增速大致是同期GDP增速的2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行业实际,判断从2014年至2020年的7年间,保险业年均增速预计在17%左右,2020年全国保费收入将达到5.1万亿元。从保险深度看,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未来一个时期GDP名义增长率应该在8%左右,2020年GDP将达到97.5万亿元。按保费收入5.1万亿元测算,保险深度在5%左右。从保险密度看,根据国家卫计委预计,2020年我国总人口将达14.5亿人。按保费收入5.1万亿元测算,保险密度在3500元/人左右。总的来看,《若干意见》设定的目标实现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经过努力也是可以达到的。
14.保险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是什么?
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市场结构不合理,保险市场发展相对于银行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明显滞后。融资结构不合理,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明显滞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合理,“借短用长”、“借长用短”较为普遍。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发展明显滞后。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对于建立结构合理、运行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上看,保险与银行、证券一同构成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保险业管理着庞大的资产,是各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全面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金融业中投资领域最为广阔的金融机构。截至2013年12月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7.69万亿元,其中,投资债券3.34万亿元,投资股票4289亿元,是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第二,现代保险服务业是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我国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建设公平、高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至关重要。从国际上看,如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近一个时期,世界各国纷纷对社保制度进行改革,建设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分担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责任。总的趋势是:降低第一支柱在养老金中的比重,更多地发挥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作用;将市场机制引入第一支柱,提高社会保障的运行效率;发挥商业保险在补充养老方面的作用,第二、三支柱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等市场机构提供,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未来,我国保险业通过更深层次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为民生提供范围更广、水平更高的保障。
第三,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发展责任保险,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利于分担政府责任,降低社会诉讼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通过在公共安全领域建立保险制度,发展公众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旅游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正在推进建立保险机制。可以预见,未来责任保险将实现更大的发展,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四,现代保险服务业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集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于一身,兼具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征,在我国经济发展换挡升级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一是稳定经济增长。从过去三十多年的情况看,保险业在世界经济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保险业增加值对GDP的贡献约为0.4%,大大低于美国2.8%的水平。从保险业增加值在金融业中的占比来看,我国约为7%,美国大概是33%。因此,保险业本身就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二是促进增加就业。在发达国家,保险是吸纳就业的重要产业,在金融业中就业人数最多。美国和德国的保险就业人数占总人口比重接近0.7%,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接近1.5%,而我国目前仅为0.27%和0.48%,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大潜力。三是推动调整产业结构。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2013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仅为46.1%,远低于发达国家70%的平均水平,第三产业是我国推进现代化的一块“短板”。保险业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同时对健康、养老、法律、咨询、审计、评估、会计、汽车销售等高端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产业辐射范围大。加快发展保险业,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能让服务业对经济的带动力更为强劲。四是促进长期投资。保险业是媒介长期储蓄和长期投资的天然桥梁,与银行等金融中介相比,在引导长期资金用于经济建设的长期投资上,有着独特的优势。保险资金期限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穿越经济周期。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的长期优势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推进城镇化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保险资金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五是支持对外贸易。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增信、账款追收、信贷融资等方面为出口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支持,能够有力服务我国出口战略。
第五,现代保险服务业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直接提供。这种大包大揽的方式,不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且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导致政府职能庞杂,越位与缺位并存,影响了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最终费力不讨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正是承接政府转移公共服务的一种重要机制和途径。对于政府而言,商业保险的好处是惠而不费,既可以创新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相关需求,又能够减轻政府的管理负担、提高管理效率。比如,这两年我国开展的大病保险,就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典型案例。随着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领域和种类会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社会保障、风险管理等方面,保险业的优势和作用都非常明显。
15.为什么国家要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符合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一方面,国家需要保险业加快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深刻转型和社会深刻转变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需要保险业发挥更大作用。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保险业发展,可以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吸纳社会就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促进金融改革方面,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发展,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在服务对外经济贸易方面,加快保险业发展,能够为我国商品和资本走出去提供有力保障。在完善社会管理方面,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快保险业发展,能够丰富全社会管理风险的机制,能够促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能够有效缓冲和协调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这些都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中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后,加快保险业发展,使商业化的保险机制能够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这对精简政府机构和转变政府职能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另一方面,保险业自身需要加快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进步。但总体看,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比如,保险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保险覆盖的领域和人群还不够、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和经营能力还有待提升等等。要根本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加快保险业自身发展,通过发展进一步增强保险行业实力、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总结而言,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深刻反映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服务的迫切需求,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的殷切希望。
16.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出发点是什么?为什么要以此为出发点?
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要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需求方面。从经济社会结构看,未来十年,我国30-50岁年龄组的人口比重将逐步达到一个高峰,该年龄组的人口是对寿险需求最为强烈的群体。人口结构的变化将支持寿险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从消费结构看,仅以保险消费为例,2013年我国汽车人均保有量是0.1辆,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汽车消费高峰还没有到来。由此可见,我国的保险需求将得到极大释放。与此同时,消费者自我意识的增强使其不同偏好体现在对差异化产品的需求上,因此,多元化保险需求是未来保险业面临的大趋势。供给方面。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大融合和大竞争趋势日趋明显,传统意义上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清晰的界线已经被打破。市场多元主体的竞争压力,必然使保险公司从主要经营非金融风险向经营全面风险迈进,保险产品多元化成为经营主体的发展共识。比如,寿险产品开始了由传统产品向非传统产品的转变,投连保险、变额年金等产品相继出现。非寿险产品则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的扩展和保险标的的多样化上。渠道方面。随着科技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保险销售从传统渠道向电子渠道扩展,保险销售模式更加多元化。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未来10年内商业保险交易的31%和个人险种的37%将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销售从传统的银保、营销员实体渠道模式逐步迈向多元化的虚拟渠道模式。虚拟渠道模式更注重个性化、差异化和精准化,从而引发更加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17.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要把握什么方向?怎样把握这些方向?
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要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经济补偿方面,保险是现代社会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市场化解决手段。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险业通过经济补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促进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和居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业经济补偿的功能作用得以明显增强。风险管理方面,保险业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和交通、生产等各类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企业和家庭参加保险的比例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既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资金配置方面,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支持新型城镇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大有可为。保险资金也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增强保险机构的整体实力,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18.如何理解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保险业由于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可以发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作用,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
首先,保险与银行、证券一同构成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对于建立结构合理、运行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上看,近年来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其中,保险业的发展又快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在经合组织国家(OECD)中,保险资产占金融总资产的比例平均达到20%。从我国看,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市场结构不合理,保险市场发展相对于银行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明显滞后。融资结构不合理,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明显滞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合理,“借短用长”、“借长用短”较为普遍。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发展明显滞后。加快发展保险业,是解决这些结构性矛盾的重要途径。
其次,保险集团具有雄厚实力,在国际金融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全球最大的10家金融企业中,有6家是保险企业,保险公司控股银行在发达国家司空见惯。据统计,2013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共有金融企业111家,其中银行54家,占49%;保险公司51家,占46%;多元化金融公司6家,占3%。500强公司数量最多的美国,其上榜公司所属行业最多的也是保险业,共有19家公司上榜。我国保险业有4家公司上榜。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预计我国将来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世界500强。
再次,保险业管理着庞大的资产,是各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比如,英国保诚保险集团管理着总额超过3510亿英镑的资产,荷兰国际集团管理着超过1.6万亿美元的资产。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全面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金融业中投资领域最为广阔的金融机构。截至2013年12月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7.69万亿元,其中,投资债券3.34万亿元,投资股票4289亿元,是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第四,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是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险业是媒介长期储蓄和长期投资的天然桥梁,与银行等金融中介相比,在引导长期资金用于经济建设的长期投资上,有着独特的优势。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的长期优势表现得非常明显。比如说在推进城镇化方面,由于资金需求大、期限长,保险资金都扮演了重要角色。根据研究机构统计,保险公司提供了美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9%的资金。保险资金还是美国市政债券的最主要持有人之一,截至2012年底占比达到12.4%。从我国实际看,保险业为一些投资周期较长的地方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截至2014年5月底,保险业累计发起设立各类债权、股权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250项,合计注册规模7972.7亿元。其中,交通、不动产和能源行业的投资规模分别达到2465亿元、2048亿元和1498亿元。如投资京沪高铁项目260亿元,投资天津9条城市道路200亿元,投资上海世博会及配套项目100亿元,投资北京地铁项目30亿元,投资上海保障房项目30亿元等。目前,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近10万亿元,按照现行投资政策,有近3万亿元可以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资金的不断积累,保险业支持经济建设的作用将日益突出。
19.如何理解现代保险服务业是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
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商业保险本身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看,国家主导的保障计划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第一支柱。企业主导的包含各种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障计划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商业保险提供的各类保险保障则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以上三支柱的保障内容和保障机制不同,形成了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商业保险能够提升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商业保险自身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市场化程度高,运行机制灵活。基于这个特点,很多国家近些年都把发展商业保险作为提升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手段。比如通过适当缩减政府保障程度、扩大商业保险覆盖面等手段,缓解政府因保障支出攀升带来的财政压力。与此同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承办的方式,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第一、二支柱运行的效率。比如,智利等南美国家在政府主导的养老体系中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账户管理、养老基金运营和养老金发放等,不仅提高了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还提升了政府养老保障的服务效率。在我国,近年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和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大病保险服务,在精简政府机构、简化服务流程和控制运行成本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第三,商业保险能够通过创新更好地响应新兴保障需求。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在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程度方面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域、不同收入、不同年龄的社会阶层的保障需求差异化和个性化的趋势比较明显。依靠政府和企业主导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于制度刚性的原因,很难对这些需求做出及时响应,这就需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自身灵活经营的优势,及时填补和满足这些保障空白。《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方式,努力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在健康保险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同时,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由此可见,商业保险将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很多新兴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如何理解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
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使社会关系更加和谐、社会运转更加顺畅。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基本功能,随着不断创新发展,保险也由经济补偿功能衍生出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方面,利用商业保险能够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保险机构具有风险管理、精算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基于此,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可以灵活运用市场化机制,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专业服务,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由商业保险公司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由此可见,《若干意见》提及的上述方面,都可以是保险创新公共服务的新兴领域。
另一方面,利用商业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这里主要是指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居民、企业、政府都可能面临潜在的民事侵权责任。比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民众伤亡事件,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个人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人也可能面临赔偿责任等。运用责任保险,就可以将这些潜在的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从而避免因赔偿导致侵权方的经济损失,或因赔偿不到位导致受害方的经济损失。保险业落实《若干意见》,就是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同时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总之,保险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就是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21.如何理解现代保险服务业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
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需要在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一是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二是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此外,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第二,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一是组织机构创新。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二是产品服务创新。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第三,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一是促进企业创新。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二是助推内需增长。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三是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
第四,支持企业“走出去”。一是服务国内产品“走出去”。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二是服务国内资本“走出去”。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三是加快保险自身的开放步伐。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22.如何理解现代保险服务业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长期以来,我国是“大政府、小社会”,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公共服务均由政府直接提供,不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且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导致政府职能庞杂,越位与缺位并存,影响了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要把该管的事情管好,把不该管和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去管,用市场的办法,把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转移出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力量来提供。
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是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商业保险是一个高度市场化、具有很强社会性和公益性的行业,在为政府提供市场化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对于政府而言,商业保险的好处是惠而不费,既可以创新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相关需求,又能够减轻政府的管理负担、提高管理效率。比如,这两年我国开展的大病保险,就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典型案例。
23.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要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若干意见》对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明确提出了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是对保险行业发展理念的一个重要创新。《若干意见》将保险业务分为3种类型,这是吸收借鉴国际保险业发展经验,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提出的一项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重要原则。一是对于纯商业化业务,重点在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对产品、业务的过多审批和不合理干预。只有政府不越位,才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业务,重点在于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扶持。以农业保险为例,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发展农业保险都给予一定财政补贴,未来在补贴险种、地区方面还可以进一步扩大。三是对具有积极作用但基础薄弱的业务,需要政府更多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其更好发挥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作用。比如,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保险。科技保险对于提高国家科技投入产出效率、引导保险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支持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利用政策杠杆推动作用,以较小的投入来撬动更多资源的政策意图,反映了国家治理理念的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24.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要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面对复杂的形势和崭新的机遇,要有所作为,打破行业发展的瓶颈,激发市场的动力和活力,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就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坚持深化保险行业改革。一是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保险公司章程审批,推动薪酬激励约束体系改革,探索集团公司治理改革,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完善董事会作用。二是推进市场化改革。总结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改革经验,继续推进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市场化。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稳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是完善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准入机制的总体思路是:突出专业性、区域性方向,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坚持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并重,正确把握发展与监管、监管与服务、维护投资者热情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重大关系,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市场体系培育,从源头上推进保险行业的转型升级,有效增强保险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服务能力。退出机制的总体思路是:立足于早发现、早处置,加快建设以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为核心的保险风险预警体系;以推进和规范并购重组为重点,建立法律和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多层次市场退出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救助体系,有效化解单个机构风险,确保不出系统性风险。
第二,坚持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保险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一是注重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保险机构,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不断学习借鉴国际市场的经验,推进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二是注重服务国家海外战略。服务海外投资、国际贸易,积极参与海外并购,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三是注重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推动保险资金配置全球化,提升我国保险资金配置效率。积极参与国际市场融资,提高资金筹集效率。
第三,坚持推动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一是建立和完善产品服务创新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形成鼓励创新的氛围。改进公司管理流程,形成易于创新的体制。加强产品的跟踪反馈,形成持续创新的机制。二是把握产品服务创新关键领域。重点在“五大体系”中发挥作用,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三是促进保险销售渠道创新。充分发挥综合经营优势,向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注重网络消费习惯的研究,积极发展网络保险。
25.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要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表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必须要把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放到重要的位置上。
保险监管担负着引领发展、防范风险、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任务,必须加快保险监管改革。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清理和调整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保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二是完善监管方式。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过程监管,强化信息披露。整合监管系统资源,加强监管上下联动,强化监管合力。三是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努力提高监管效率。处理好监管和市场的关系,放宽放活市场自己的事,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处理好监管和协会学会的关系,发挥好行业协会和学会在营造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防范风险是保险业永恒的主题,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必须切实锁定和防范化解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一是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保险风险防范机制。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机制,筑牢风险防范的制度防线,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范风险积累。强化偿付能力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和内容,建立起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三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境传递。做到监管工作守土有责,增强对风险的敏感性和洞察力,防范风险的积累和矛盾的激化,防范风险的跨行业、跨区域、跨国境传递。四是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五是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改革,稳步拓宽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建立保障基金参与问题保险公司并购重组规范。
26.我国要发展的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哪些基本特征?
《若干意见》为我国保险业描绘了宏大而清晰的远景目标。具体看,我国要发展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应该包含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保障全面。要发展的现代保险服务业能够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不仅包括已有的财产、人身和健康风险保障,也能够提供地震、台风、泥石流等巨灾风险保障;不仅覆盖现有的地域和人群,还能够覆盖农村、少数民族区域、边远区域和特殊社会阶层;不仅能够为国内的政府、企业和居民服务,还能够为我国的境外经贸活动和人员往来服务。
第二,功能完善。要发展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不仅是风险管理的行业,还应该成为社会财富管理行业;不仅在传统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上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还能够在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领域,为支持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更大作用;不仅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且应该在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第三,安全稳健。要发展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不仅管理着越来越广泛的风险,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也应该得到大大增强。保险机构的承保业务将更加理性、投资业务更加审慎、公司内控更加严密,偿付能力管理更加规范,保险行业将成为全社会管理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的中流砥柱。
第五,创新规范。要发展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将更大程度地体现诚信为本、诚信经营的行业特征。保险销售误导、拖赔、限赔等理赔难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影响保险市场秩序的违规支付手续费、恶性价格竞争的现象得到基本根治。保险机构将更多从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等方面,不断挖掘和释放经营活力和盈利能力。
具备以上四个基本特征,我国保险业将真正能够发展成为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进而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27.如何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能力?
服务问题事关公司甚至行业生存发展。保险业是服务行业,服务的好坏关系到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整体认知和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功能的发挥。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能力,要推进保险业服务体系改革创新,不断拓宽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意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推进保险服务体系改革创新。打造产品丰富、渠道多元、服务优良的生动局面。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引导和促进保险行业的商业模式转型,实现保险经营和保险服务的全面升级。一是从主要经营非金融风险向经营全面风险迈进,促进保险产品更加多元化。二是从注重销售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促进保险服务更加个性化。三是从传统渠道向借助电子商务扩展,促进保险销售模式更加现代化。
第二,增强行业整体服务意识。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全行业的服务意识,不断改进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一是坚决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理赔难等问题,清理积压未决赔案,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以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教育为载体,在全行业内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讨论,积极引导行业服务行为,提升行业形象。三是制定出台行业基本服务标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能力评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服务意识提升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三,不断拓宽保险覆盖面。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不断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努力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贡献力量。一是把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成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服务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二是把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成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加快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失独老人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健康管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参与社保体系建设。三是把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成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责任保险,探索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四是把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成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支柱力量。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为“一带一路”、新型城镇化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棚户区改造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重大工程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28.如何提升保险业的创新能力?
增强保险业创新能力,重点是三个方面:
第一,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产品和服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险业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产品和服务上。一是站在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认真研究宏观经济政策,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注重开发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二是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开发个性化产品,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三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
第二,加大渠道创新力度。一是现有渠道的创新。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本着“稳定队伍、提升素质、改革试点”的原则,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营销员队伍稳定和素质提升,一手抓改革试点,在代理模式、用工形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促进银行保险的规范发展。二是新渠道的开拓。主要是关注深度营销、网络保险和其他新兴渠道。借助新渠道、新技术,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加大管理创新力度。一是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首先要在管理机制上想办法,包括对高管人员的管理,以及对公司员工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二是管理规则创新。完善考核规则,纠正唯保费论的错误考核倾向。完善运营规则,通过制定操作手册,将制度规范体系和运营标准以专业化、流程化的手册固化下来。完善监控规则,加强对业务运营的管理。三是管理技术创新。在深度上,在产品营销、承保理赔流程、客户体验、平台建设和服务品质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创新。在广度上,拓宽保险机构内部业务信息化的领域,并进行必要的集成。利用信息手段不断拓展产业链和价值链,深度分析和处理客户信息,深入开发潜在市场。
29.如何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深入推进,保险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必须不断完善市场体系,推动改革创新,引进和培养人才,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一,着力提高我国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正在经历着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历史性转变。我国人均GDP已经接近7000美元,居民在医疗健康、养老、休闲娱乐以及个人财富保值增值等各方面的需求呈现飞速发展趋势,保险业在其中有着十分巨大的发展空间。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促进保险业务平稳较快发展,做大保险市场的整体规模。要统筹保险市场体系培育,支持各种社会资本准入,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保险企业改革,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保险企业,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创新力强、功能互补、多元发展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第二,着力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要按照资本充足、内控严密、管理科学、服务和效益良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健全现代保险企业制度。要全面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强化保险业在金融业中的行业特色和比较优势。要促进大型保险集团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中小型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专业性保险公司初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形成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
第三,着力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话语权。完善针对跨国金融保险集团的跨境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加强与境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和发展双边、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加强境内外保险监管协调,强化对国内保险公司境外机构的监管,防范风险跨市场跨境传递。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修改和制定,在重大事务和战略性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第四,着力提高我国保险人才队伍的竞争力。重视保险教育工作,加强保险的学科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监管部门、保险公司、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培养适应市场需求、掌握专业技能、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保险人才。加大培训力度,促进人才更快、更好、更全面地成长。针对保险行业专业要求高、发展变化快的特点,对在职人员开展包括保险、金融、法律、财务、投资等相关知识在内的终身教育培训。开展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鼓励外资保险公司进行跨国人才交流和专业培训,鼓励保险公司从发达市场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先进经验的高级人才。
30.“保险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的内涵是什么?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的角色和功能发生着深刻变化。传统保险的定位主要是风险损失补偿。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保险需求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人把保险作为一种财富管理手段,通过保险来解决养老、健康、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保险在个人金融资产安排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正朝着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双重角色发展,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的差异性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保险消费者通过保险进行财富管理。
保险在居民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是财务平衡的重要工具。通过购买保险,消费者可以实现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平衡,熨平人生风险。比如,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在罹患约定的疾病后,可以得到相关费用的补偿或赔付;消费者购买养老保险,可以在财务状况较好时积累资金,达到一定年龄后转换为终身年金,获得养老资金保障。另一方面,保险也是财富增值保值的重要工具。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也是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人均拥有5张以上保单,比如欧美人均保单10张以上,日本5张以上,香港6-9张。其中,就有一部分保单主要用于财富管理。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财富管理方面还有很大差距,虽然这些年分红险、万能险的发展,为居民提供了一种财富管理工具,但是发展空间仍然非常巨大。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发展不能搞一元论,要把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兼顾起来,在补上风险保障短板的同时,也要跟上世界保险业发展步伐,提升保险业的财富管理水平。
31.“保险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的内涵是什么?
保险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保险成为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将大大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大大提升全社会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保险成为巨灾经济补偿的重要渠道。《若干意见》提出,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形成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财政支持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保险将在巨灾风险管理和巨灾经济补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保险成为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通过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同时,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将更加丰富。通过发展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保险将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方面取得更大发展,保险支农惠农的效应得到充分显现。
第四,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功能作用更加突出。通过大力发展各类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同时,通过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和改进服务发挥积极作用。
32.“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内涵是什么?
按照传统思维和模式,政府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和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的理念和实践正在不断发生变化。比如,一些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完全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商业化机构承办,这样既可以提高服务效率,也有助于精简政府开支。我国目前大力推广的大病保险就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这种方式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保险公司可以发挥商业保险精算技术、风险管理、机构网络等专业优势,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二是有助于精简政府机构人员,避免财政供养人员无序扩张,减轻财政负担;三是商业机构比政府机构有更强的动力去控制成本,遇到政策调整也更加灵活。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很多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都可以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运作。如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社会养老金的运营管理和发放,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治安保险等,可以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社会管理领域。
长期看,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这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基于此,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善于运用保险机制。但更为重要的是,保险机构要勇于创新,紧紧围绕公共服务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以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赢得新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33.《若干意见》规划到2020年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分别是多少?
《若干意见》提出了保险业发展目标的量化指标:到2020年,我国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和发展潜力看,这个指标具备较强的科学合理性。
2000年至2013年,我国保费收入13年间年均增速高达20.1%。从国际经验看,一国保费收入增速大致是同期GDP增速的2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行业实际,我们判断从2014年至2020年的7年间,保险业年均增速预计在17%左右,2020年全国保费收入将达到5.1万亿元。在保险密度方面: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全国总人口。截至2013年底全国总人口13.6亿人,自然增长率为4.92‰。根据国家卫计委预计,2020年总人口将达14.5亿人。按保费收入5.1万亿元测算,保险密度在3500元/人左右。在保险深度方面: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假设未来7年GDP的年均名义增长率为8%,2020年GDP将达到97.5万亿元。按保费收入5.1万亿元测算,保险深度在5%左右。
34.为什么说保险是经济的“助推器”?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集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于一身,兼具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征,在促进现代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形象地称为“经济助推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保险通过发挥“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一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可以有效管理和转移人们面临的风险,有助于稳定社会大众的未来预期,减少全社会用于预防意外和风险事故的储蓄,从而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二是有利于提供资金支持。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具有很重要的资金融通功能,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可以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优势,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三是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保险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壮大保险业有利于提升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从而增强现代服务业对经济的带动力。保险也是吸纳就业的重要产业,在金融业中就业人数排在前列。同时,保险业对健康、养老、法律、咨询、审计、评估、会计、汽车销售等高端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产业辐射范围大。四是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保险增长和经济增长之间是相互的,保险增长会受益于经济增长,反过来,保险业的发展也可以有力促进经济增长。比如,在扩大出口方面,保险业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企业增信、账款追收、信贷融资等方面为出口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支持,能够有力地促进出口战略、增加外汇收入。同时,保险增长本身就是经济增长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保险业的增加值对GDP的贡献很大,美国、英国都超过2.5%。因此,保险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保险在促进现代经济发展方面可以扮演重要角色。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业壮大,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
35.为什么说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
现代社会中,保险凭借独特的风险分散和损失共担机制,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促进经济稳定。这里主要是指保险通过发挥经济补偿作用,使受灾居民、企业和区域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至于因为遭受灾害陷入长期的停顿和混乱,这也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作用。随着保险技术的不断发展,保险承保的风险种类更加广泛,巨灾风险、恐怖主义袭击风险等都纳入了保险范畴。如,保险业为美国“9.11”事件支付赔款就达到500亿美元。2011年日本地震造成损失约为1000亿美元,保险赔付约在350亿美元左右。由此可见,保险在维护经济安全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促进社会稳定。现代社会运行复杂,各种利益交织。如果利益主体间出现直接冲突,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机制,能够较为有效地发挥利益协调和矛盾缓冲的作用。如很多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保险公司能够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及时实施赔付,避免了医患直接对立和矛盾升级。类似的保险机制,还可以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很多领域发挥作用,最终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二、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36.如何理解“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是中央在政策层面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趋势的规律把握,也是对近年来商业保险参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充分肯定。
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必须注重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面的力量,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制框架的两大支柱,缺一不可,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保障。社会保险的普遍实施有助于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商业保险的充分发展,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可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弥补社会基本保险保障范围的不足;可以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可以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的管理,提高社会基本保险的运行效率。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构成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层次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在基本保险层次,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障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障提供精算技术支持和第三方管理服务,实现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社会保障事务经办压力,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二是在企业补充保险层次,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障,为养老和医疗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三是在个人养老、健康保险层次,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样、更灵活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以及更高的保障程度,有效弥补社会保险的供给不足,满足更高层次的差异化社会保障需求。
37.如何理解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基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等构成。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规定,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包含养老、医疗、生育、工伤等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但社会保险遵循广覆盖、保基本等原则,保障内容、保障水平和针对性还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也逐步增强,对养老、医疗等方面具有更多个性化、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商业保险具有产品丰富、灵活的特点,能够有效衔接社会保障,能够弥补社会保险供给方式单一、供给水平较低的短板,帮助个人和家庭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健康风险、医疗风险。居民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购买商业保险,有利于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满足个性化需求。目前,我国商业保险承担的个人和家庭保障计划主要品种包括个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
38.在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国际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趋势表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难以独自承担如此艰巨的任务,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目前养老保障责任已从政府单独承担转向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政府责任逐步转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水平的养老金。而最低生活或者基本生活以上的部分,则通过建立第二、三支柱的私人养老金来进行补充,并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等市场化机构来管理和运作,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大大提升了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商业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一是养老计划和服务方面,在欧洲,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大都由保险公司经营,如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在美国,商业保险公司是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账户(IRA)的重要供应商,位居前十名的养老金全方位服务机构中,保险公司占据了三分之二强。二是替代率方面,美国、英国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在替代率贡献上承担了同等责任,德国第二、第三支柱的私人养老金替代率也达到16%,智利更是将主要的养老责任交给了私人养老金。三是在养老资产方面,商业保险是养老金和年金产品的主要提供者。2012年,美国第二、三支柱养老金资产规模合计达到19.5万亿美元,占美国22.5万亿美元总养老金资产规模的86.7%,其中,保险公司积累的年金保险准备金达2.73万亿美元,占美国二、三支柱养老金资产比重为14%,成为美国私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国,保险公司不仅是个人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参与者,向个人提供缴费确定型年金保险,还是养老金资产的重要管理者,通过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资产约占英国私人养老金资产的45%。
39.如何理解商业保险要成为“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
保险业成为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这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团体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虽然近年来商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目前我国一支柱独大,二、三支柱发展严重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财政负担日益沉重。企业年金规模小、覆盖人群有限,不具有普惠性。从规模来看,2013年企业年金累计资金规模达到6034亿元,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仅相当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额1/5的水平。从覆盖面来看,根据工商总局数据,到2014年3月底,我国共有1560.63万个企业,而同期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个数为68324个,仅占全部企业数量的0.4%,而且覆盖职工人数不足2000万人,仅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左右。另一方面,团体和个人养老保险缺乏相应的税优政策安排,限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因此,必须发展壮大二三支柱,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保险公司具有精算、投资、账户管理、支付等专业优势,可以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风险偏好的企业,开发设计灵活完善、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适度保障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健康保险计划,满足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的报酬、福利、激励、投资、养老健康保障等需求,帮助企业对冲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帮助企业留住人才、稳定队伍,促进我国企业激励机制、收入分配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机制趋于完善,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竞争力。
40.在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在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商业保险承担了大部分人的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的主要提供方。如美国,商业健康保险是美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大多数美国人通过商业健康保险获得医疗保障。2012年,美国63.9%的人口(1.99亿人)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其中团体健康保险占54.9%,个人健康保险占9.8% ,团体健康保险占据主要地位。绝大多数65岁以下美国人的健康险都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获得的。二是商业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如德国,德国共有近50家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由于全国近90%的人口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接近饱和,业务规模增长平稳、缓慢。德国有约2200万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约27%,其中约10%仅被商业健康保险所覆盖,另外约17%同时拥有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41.如何理解商业保险要成为“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社会保险作为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和商业机构来提供。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的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经办和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以其精算技术、风险管理经验和服务能力赢得了各界的认可。
我国保险业积极参加新农合等基本医保经办,实现了基本医保“征收、管理、经办”三个环节互相分离、互相制约,具有明显的机制优势。一是利用保险公司现有平台和人员,减轻了政府增设经办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的压力,政府从繁重的经办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搞好统筹、规划、组织和监督。二是通过引入经办服务的竞争,降低了经办管理成本,减少了财政支出。三是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精算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地方政府改进基本医疗保障方案设计。四是强化了经办机构职责,加大了对不当医疗行为的管控力度,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缓解了部分地区医药费用迅速上升的压力。五是发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经办机构的制约作用,实现基本医保基金管、办分离,有效保证医保基金安全。六是保险公司通过经办提升了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积累了健康保险客户资源和数据基础,带动了商业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在经办基本医保的基础上,保险业还积极参与了新农保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在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成为改革的方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经办将成为重要趋势。商业保险积极发挥精算技术、服务网络、信息系统、投资管理等方面优势,将成为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向市场转移的社会公共服务、协助政府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积极参与者。
42.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有那些趋势?对我国有何启示?
世界各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反思和改革,总体改革趋势是逐步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结合提高法定退休年龄、调整待遇计发公式、调整养老金待遇指数、提高养老金缴费率等措施削减支出压力,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市场化运作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和金融机构的养老产品的发展,鼓励雇主为员工建立职业年金,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强化私人养老金计划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政府、单位、个人、市场等的作用,实现在养老责任上的优势互补与风险分担。
在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下,国际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我们当前的制度改革设计,也带来一些重要启示。
第一,市场化机构可以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是基本养老引入市场化管理。凭借精算、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面向个体和团体的销售能力、客户服务等优势,许多市场化机构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普遍将保险业纳入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发挥保险业的重要作用。二是市场化主体积极参与第二、第三支柱建设。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面临老龄化难题的时候,政府开始对养老体系进行改革,将政府的负担分出一部分给企业和个人,其中就包括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个人建立个人补充养老计划等。企业年金和个人补充养老计划为个人提供退休后稳定的收入来源。与此同时,很多国家的企业年金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第二,国际经验证明三支柱养老体系需要平衡发展。第一支柱提供的仅仅是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不能满足大多数人享受退休生活的需要。在第一支柱保基本的情况下,作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计划就成为第一支柱的重要补充,特别是对社保替代率比例较低的家庭发挥作用尤其显著。
第三,改革需要完善养老保障相关法律框架,扫除制度障碍。一是完善税收制度,激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年金计划。国际经验表明,税收制度是激发企业年金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市场活力的必要保证。二是完善监管体制框架,理顺政府部门分工,提高效率。完善的监管体制可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保护年金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的利益,理顺市场环节,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利用市场化机构在精算、产品等方面优势,服务养老保障市场。
43.如何理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目前虽然有部分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但由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一定的门槛和程序,难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养老健康保障需求。商业保险为企业提供的保障计划有以下优势:
第一,商业保险具有风险管理技术优势,实现养老基金运营风险的合理分担。保险业具有精算技术优势,能够科学地测算风险,平衡风险和收益,提供包括待遇确定型(DC)和缴费确定型(DB)养老保险计划、契约型与信托型在内的所有养老保障计划。特别是保险业在提供DB计划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相比于DC计划的投资运营风险全部由职工承担,商业保险可以为参保人提供保底收益并与参保人共同分享超额收益的DB计划,从而形成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有效保护参保人的养老金权益。
第二,商业保险机制灵活,具有产品和服务优势,能为个人和家庭、企业提供多样化的养老、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遵循 “全覆盖,保基本”的原则。而基本养老保险之上的保障则应通过商业养老保险实现。目前,我国中等收入人群迅速扩大,他们要求享有较高的、超出基本老年生活保障的退休收入水平;企业除企业年金外,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员工养老、健康、意外伤害等方面,有更多样化的需求,以增强企业凝聚力。市场化机制能有效调动商业机构的积极性,为个人和家庭提供更符合个性化需要的保险产品。在服务能力上,保险公司具有覆盖广泛的经营网点,数量众多的从业人员、功能强大的信息系统等,能够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服务。
第三,商业保险能防范和化解长寿风险和意外伤害险。保险业擅长对长寿风险的管理,保险业是唯一能够提供终身年金产品的行业,年金化领取可帮助参保人合理安排养老金收入,化解长寿风险,有利于真正实现养老目的。个人自愿性商业养老保险与储蓄、基金等金融产品相比,商业养老保险更适于养老保障:一是产品期限长。产品期限可超过20年,符合养老保障的基本要求。二是回报稳定,保险机构在管理长期资金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养老资金积累。三是用途明确。寿险产品可以通过价值积累、退保损失等方式,对养老资金进行锁定,使养老资金真正用于养老。四是功能丰富。可附加其他风险保障,丰富了养老保障的内容。五是年金化领取。保险公司的精算技术,为养老金的年金化领取、有效抵御长寿风险提供了保障。六是能够为参保人提供意外身故责任保险,防范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收入损失。
44.如何理解“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企业年金有优势、有条件、有经验。一是有优势。保险机构经营的商业养老年金业务与企业年金原理相同,与其他机构相比,保险机构在数据基础、精算技术、服务网络、人才队伍等方面优势明显。二是有条件。为支持企业年金业务专业化发展,保险业成立了6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其中5家具备企业年金相关管理资格。总体而言,养老保险公司的成立对于促进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起到了预期的效果,专业化的理念在市场确立,并逐步显现出优势。目前,保险业取得了包括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在内的18个企业年金资格。三是有经验。截至2014年上半年,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共计为3.5万家企业、856万职工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累计受托管理资产2804亿元,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业务的70%;投资管理资产余额3198亿元,占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市场的48%,各类保险机构已成为企业年金的主要参与者。
随着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商业保险在内各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保险机构凭借其综合优势,在拓展企业年金市场方面将大有可为。
45.国际上医疗保障主要有哪几种模式?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医疗保障模式有四种:国家医疗保障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强制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国家医疗保障模式。国家医疗保障模式,也称为全民医疗保险模式、国家福利型保障模式,是指国家通过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由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障事业并向全体居民免费或低价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制度模式。该模式诞生于英国,目前实行该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丹麦等。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雇员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或包括家属)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该模式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是产生最早、历史最悠久的医疗保障模式,同时也是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医疗保障模式,有100多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如德国、法国、日本、荷兰、韩国等国。
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又称市场医疗保险模式,是指通过市场法则来筹集保险资金的自愿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此模式下,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个人及其雇主所交纳的保险费,医疗服务的供给、医疗服务的价格等是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调节来决定的,政府只负责弱势群体等少数人的基本医保。该模式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只有美国等极少的国家采取这一模式。
强制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强制储蓄医疗保险模式,是指通过对雇主和雇员实行强制性储蓄方式,来筹集积累保险基金,以满足居民医疗消费需求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该模式产生于新加坡,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有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
46.商业保险如何充分发挥“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即保障国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职能,体现的是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多层次”,即基本生活保障之上更高层次的保障,体现的是多样化的保障需求,需要发展基本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范围、服务深度、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可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弥补社会基本保险保障范围的不足;可以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可以将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可以发挥很强的资本市场运作能力,实现资金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
以医疗保险为例。商业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保险对满足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有重要作用。一是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产品,满足人们医疗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标准化”的不足,形成优势互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二是商业保险可以优化医疗保障责任主体结构。欧债危机等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完全承担医疗保障责任弊病众多,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增长。商业保险的介入,可以缓解政府独木难撑的困境,实现政府单一保障模式向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混合保障模式发展,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责任主体结构,激发个人积极性和社会活力,减轻财政压力,增加经济增长的动力。三是商业保险可以提供经办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商业保险具有技术、机制、保障、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不仅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基本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四是发展商业保险有助于动员社会资源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商业保险,在保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出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权利与责任,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到机制可持续和财务的可持续。
47.美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怎样构成的?保险公司发挥了什么作用?
美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公共养老金,由政府强制实施,面向全社会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雇主养老金计划,涵盖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计划(DC),401(K)计划就是DC计划的主体。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主要是个人自行管理的个人退休账户(IRA),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也属于第三支柱的范畴。
保险公司在美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特别是二、三支柱养老金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为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提供年金保险产品。年金保险在个人退休产品群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个人税后缴费,每年缴费的金额没有上限,资金进入年金账户的投资收益税收递延,领取时根据边际税率纳税,但对提款时间和最低年龄有所规定,违反会受到处罚。年金类型通常包括固定年金、变额年金;递延年金、即期年金等。保险公司积累的年金保险准备金已达2.73万亿美元,占美国二、三支柱养老金资产比重为14%,超过了DB计划,成为美国私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保险公司是401(k)计划和IRA的重要参与者,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保险公司是401k计划和IRA的供应商,与雇主通力合作,为雇员设计、提供退休产品和服务方案,帮助雇员通过年金等方式获得退休后收入保障。此外,保险公司还提供投资、记账、行政管理等服务,帮助企业按照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准备材料。
48.奥巴马医改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奥巴马医疗保险改革法案的核心是实现“全覆盖”和“低成本”,即通过适当的政府干预基本实现医保全民覆盖,改善医疗保险体系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通过调整医保支出结构,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保体系运行效率。
改革的主要目标。一是给已有医疗保险的人提供安全感。在改革前,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有筛选的权利,有权将保单持有者中有既往病史或者身体不健康的投保人进行拒保。此次医改将改变这一现状,对于有保险的人提供更加稳定、质量更有保障的保险。二是给无保险的人提供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面。美国政府计划在今后10年内投入9400亿美元,扩大Medicaid和SCHIP计划的覆盖范围,使目前没有医疗保险的美国人得到医疗保险,使美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由85%提高到95%以上,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游离于医保体系之外的低收入群体,包括年龄在19岁至26岁的300万美国青年将因此受益。三是降低家庭、企业和政府医疗成本上涨的速度。奥巴马表示医保改革的绝大部分资金将来自减少现行医保体系中浪费和滥用的资金,其他费用则来自医药和保险公司的税收。
改革关键内容。一是提高医保覆盖面的措施。比如,26岁以下子女与父母一起投保;政府对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小企业减免税收;强制个人购买医保等。二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创设“医疗保险费率管理局”;禁止保险公司因已有健康问题而拒保;对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范围进行限定;以州为基础建立医疗保险交易所等。三是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加大初级卫生领域投入;改进医疗服务等。四是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保体系运行效率;通过节约支出为医改筹资等。
49.“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主要指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通过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能够较为有效地积累起适合个人财务状况、符合个人养老需求的养老金。具体来看,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其产品与养老保障需求相适应,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差异化养老要求。一是产品期限长。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存续期限往往超过20年,甚至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终生保障,符合养老保障的基本要求。二是回报稳定。保险机构善于管理长期资金,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提升资金运用收益,加快养老资金积累。三是用途明确。寿险产品可以通过价值积累、退保损失等方式,对养老资金进行锁定,使养老资金真正用于养老。四是功能丰富。可附加其他风险保障,以及包括养老社区、医疗管理、健康护理等在内的多种养老服务,丰富了养老保障的内容。五是年金化领取。保险公司的精算技术,为年金化领取提供了保障。
第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具有服务优势。保险公司具有覆盖广泛的经营网点,数量众多的从业人员、功能强大的信息系统等,能够提供高效、便捷、专业、周到的服务。
第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具有管理优势。保险公司专于精算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够对长寿风险、投资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
50.“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创新型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保险机构,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对“以房养老”的全新阐释,是保险业服务国家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尝试,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一是对解决我国未富先老问题的积极探索,有利于创新社会养老观念,提供了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新思路;二是搭建起资产养老与资金养老之间的桥梁,有利于拓宽社会养老保障来源,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三是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灵活运用市场机制,探索建设可持续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保险公司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其最大特点在于将反向抵押业务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另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从该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来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是为已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资金来源的选择,不会影响老年人的传统养老方式。
51.发达国家在“以房养老”方面有哪些主要做法和经验?
从国外情况来看,“以房养老”业务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发展多年,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管控机制。
美国。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反向抵押金融市场。截至2011年末,其房产价值转换抵押贷款数量为58万份,贷款存量920亿美元。美国反向抵押业务的市场化程度很高,一笔反向抵押贷款的发放,涉及借款人、发起人、贷款机构、发行服务商、房产评估、法律及业务咨询机构等直接业务参与者,也涉及资产证券化机构和投资者。根据法律规定,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反向抵押业务提供担保,即使贷款总价值已经超过了房屋价值,借款人仍可继续获得贷款。
加拿大。加拿大以房养老的主流产品是住房收入计划,该计划由加拿大住房净值银行负责发起和管理。借款人可以直接向其申请贷款,或通过主要金融机构的终端网络办理相关业务。住房收入计划具有无追索权保证,即借款人被要求偿还的贷款额,不会超过房屋变卖时的市场合理价格。
韩国。韩国于2007年推出了住宅年金。作为以房养老的后来者,韩国采取了政府主导模式。政府颁布了《韩国住宅金融公社法》,并设立了住宅金融公社负责经办,保证年金给付。在经营上,住宅金融公社接受申领者将自有住宅进行抵押,并支付对应的养老金。由于住宅年金具有“无追索权”条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申领者。截至2013年6月,加入住宅年金的总人数已达1.5万人。
新加坡。新加坡推出过多种以房养老产品。一是与中央公积金挂钩的产品,其主要目标群体是中央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达到规定数额,有房产无现金的老年人。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主要针对拥有私人住宅,年龄在60岁以上的新加坡公民或者常住新加坡人。三是政府于2006年推出的“屋契回购计划”、“乐龄安居花红计划”、“反向抵押贷款计划”三种新的以房养老产品,其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租赁回购、“以大换小”和反向抵押贷款。
从各国发展“以房养老”的做法来看,其经验主要有:一是政府重视发挥反向抵押业务在提升老年人养老保障方面的作用,将其作为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二是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风险管控,并提供政策支持。三是鼓励多方参与,通过产品证券化形成风险分散机制。
52.如何理解“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在还不富裕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夫妻两人供养双方4位老人,抚养1个后代的“421”模式已成为我国的主要家庭模式,直接导致家庭的供养资源减少,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成倍增长。在这样的条件下,一方面,年轻一代迫切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化解和减轻老龄化带来的巨大的物质和精力压力。另一方面,老年一代也要积极为自身的养老早做安排和储备,既能减轻下一代的压力,也能防范失独带来的养老风险。商业养老健康保险作为市场化运作的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能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一种成本低、收益稳定的长效保障机制,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同时还能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从而减轻政府压力和财政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计划生育保险是保险业服务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域。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为贯彻文件精神,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印发后,各地保监局、保险公司与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以来,先后有2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计划生育保险及相关业务。2013年,全国计划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400万人,计划生育保险业务总保险费收入4.1亿元,同比增长21%,其中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3.8亿元,计划生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720万元,其他相关险种2300万元。计划生育保险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独生子女家庭和个人因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意外伤害、健康医疗等风险,减少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对引导群众自觉进行计划生育,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保监会已于2014年7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失独老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愿选择参与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仍然居住在自有房产的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53.发达国家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有哪些模式?
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按照筹资方式的不同与政府在其中充当的角色可以分为三种:以税收为筹资来源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制度。其中,以税收为筹资来源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又可以分为只对于低收入人群的社会救助制度和面向全体公民的、普惠式的长期护理福利制度。在不同的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中,政府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以税收为筹资来源的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具有典型的福利性质,政府一般采取直接筹资的方式。政府提供绝大部分资金支付护理发生的费用或是直接提供护理服务,与此同时政府负责政策法规的制定。在老年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规划、规范和监督,制定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的规章制度,保障参保人以及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方的合法权益。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中,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对保险市场实行有效监管。
54.为什么要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近年来,养老机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老人受伤或致死的案件频频发生,让养老机构一时成为舆论焦点,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发展,不仅将会为养老机构入住的老人提供多重的保险保障,也将为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具有多重意义。一是可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伤害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给付,免除其后顾之忧。二是提升了养老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通过投保,养老机构在事故发生后获得了资金保障,提升了其本身的善后处置能力。同时,有助于保险公司发挥自身风险管理的优势以及监督的力量,促使养老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控水平,从而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三是有助于建立养老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促使养老服务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这几年我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点正在积极推进,保障养老机构层级逐渐延伸,保障范围由公办养老机构逐步拓宽至民营养老机构,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55.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有哪些可行的途径?
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35号)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保险资金具有规模较大、久期较长等特点,与养老服务产业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等特征比较契合。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有利于延伸保险产业链、推动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产业更好对接,有利于满足保险资金长期配置要求,有利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险资金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养老服务产业投资。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可以以股权或者物权的形式,直接投资养老不动产,兴办养老社区,其中:股权形式是指保险资金投资主要资产为养老产业的项目公司股权,通过持有项目公司股权,进而持有该养老不动产,物权形式一般是指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购买物权清晰的、已建成的不动产项目。保险机构也可以投资购买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养老不动产等相关金融产品,以间接方式参与养老产业投资。
56.为什么要“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现代保险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是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服务载体、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贴近养老服务需求,能够有效支持和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同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能够有效激发和扩大不同年龄、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社会群体的养老需求,为保险服务业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二者融合发展符合自身发展规律,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推进社会老龄事业发展做出的战略部署,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首先,二者融合发展是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的客观要求。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加,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规模和种类持续增长,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迫在眉睫。其次,二者融合发展是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探索。商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市场化机制,能够在多个层面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比如,商业保险在负债方面能够提供稳健的、多样化的养老保障;在资产方面能够提供匹配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的长期建设资金;在服务方面能够形成医疗、健康、财富管理等养老服务链;在管理方面能够利用精算、风险管理等技术保障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再次,二者融合发展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要求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是在新形势下对现代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作出的科学研判。
57.商业健康保险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既可以是定额给付型,也可以是费用补偿型。
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疾病保险通常是定额给付型的。疾病保险最主要的产品类型是重大疾病保险,此外还有癌症疾病保险、慢性病保险以及针对某些特定病种或特定人群的疾病保险,如肝病保险、女性团体疾病保险等。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的主要形式是长期护理保险,此外还有少儿看护保险、全残护理保险等。
医疗执业保险。医疗执业保险是由医院和保险公司根据医务人员岗位风险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投保级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出现事故后,由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执业保险对分担医疗执业风险、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有重要意义。
58.“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对完善我国全民医保体系有哪些现实意义?
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对完善我国全民医保体系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与社会保险优势互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社会保险强调“保基本、标准化”,其保障范围有限,保障形式也相对固定。而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开发出不同类型的产品,丰富医疗保障产品供给,扩大保障范围,从而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形成优势互补,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二是有利于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提高保障水平。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满足人们在医疗、护理、重大疾病、失能等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丰富和完善全民医保体系。三是有利于优化医疗保障责任主体结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实现政府单一保障模式向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混合保障模式发展,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责任主体结构,激发个人积极性和社会活力,减轻财政压力,增加经济增长的动力。四是有利于动员社会资源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保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出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权利与责任,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到机制可持续和财务的可持续。
59.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有哪些内容?
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都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补充、相互衔接。
第一,商业健康保险可以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设计,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保障需求。一是可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保的费用、药品、项目、服务等,商业健康保险可以通过相应的产品设计予以覆盖,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二是可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形式比较固定和单一,而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种类则比较多样和丰富,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如通过重大疾病保险,保障人们因罹患大病而产生的巨大风险;通过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障人们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的风险;通过护理保险,满足人们对护理服务的需求。
第二,保险业积极参与各类基本医保经办,可以提高基本医保制度的运行效率。保险业经办各类医保服务,利用保险公司现有平台和人员,减轻了政府增设经办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的压力。政府可从繁重的经办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搞好统筹、规划、组织和监督。同时,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保经办降低了经办管理成本,减少了财政支出,提升了基本医保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保险业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对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因大病致贫”、“因大病返贫”的现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60.如何理解“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现实意义?
商业护理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可以缓解日益紧迫的护理保险需求。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老龄化具有人口规模大、发展迅速、人口高龄化的特点,老年群体护理服务方面的需求压力越来越大,负担日益沉重。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正式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口的养老、护理照料服务等基本社会保障严重不足,大多依靠多年的积蓄和子女们的资助。在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开展商业护理保险,可以满足部分护理保障需求,减轻现阶段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护理压力。二是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护理需求。社会护理保险的原则应该是“保基本、可持续”,保障老年群体最基本的护理需求,商业护理保险可以通过灵活的保单设计,满足不同阶层护理需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三是发展商业护理保险可以积累相关经验和数据,为建立社会护理保险制度积累有关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长期护理保障模式。2005年,国内首次引入长期护理保险概念,2006年,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面世。随后,保险公司不断开发和提供各种保障类型的护理保险产品,2013年,护理保险保费收入12.01亿,在缓解我国长期护理风险压力方面做了积极探索。
61.“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对加快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
健康保险的目的不应仅仅在于疾病发生以后的费用补偿,而应以提供多种健康管理服务、促进投保人的健康为最终目的。将健康管理引入商业健康保险,重视健康管理在商业健康保险中的应用,对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一是通过引入健康管理概念,将单纯的事后理赔转变为全过程的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改变传统经营模式下对医疗风险束手无策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参与到医疗行为中,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行为,从而有利于控制医疗风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二是通过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可以切实改善和提高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病率,提高健康保险的盈利能力。三是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通过提供全过程的健康管理,有利于增进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互动,可以改善健康保险服务的消费者体验,从而达到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的目的。
62.如何理解“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
健康服务业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在健康产业链的发展完善中,保险业可以充分发挥其市场机制、精算技术、风险管控、专业服务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健康产业链的整合。
第一,商业健康保险是连接健康产业链上下游供需双方的有效桥梁,可以推动健康产业链整体发展。一是从“治病”方面看,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基本医保水平之上的保障,通过对基本医保之外的诊疗检查、药品及相关服务的保障,有利于推动医疗技术、药品的创新和临床应用,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生产商提供有效对接的桥梁。二是从“防病”方面看,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探索与健康管理相结合,由简单的费用报销和经济补偿,向病前、病中、病后的综合性健康保障管理方向发展,可以增进参保人员健康水平,还可以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就医和诊疗服务,同时也推动着整个健康产业链发展从“治病”向“防病”的转型发展。
第二,商业健康保险能够保障医保制度安全运行,降低医保制度的运行成本,提高健康产业链运行效率。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可以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医保体系建设,使基本医保体系承受的压力得以释放,起到医疗保障体系“稳定器”和“调压阀”的作用。同时,商业健康保险在经办各类基本医保项目过程中,建立起一套“征、管、监”相互分离的管理新机制,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也提高了基本医保的效率。
第三,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可以有效管控不合理医疗费用,增强医保制度的制约作用,促进健康产业链均衡发展。实践中,保险公司发挥第三方经办机构的制约作用,加大了对不合理医疗行为的管控力度,有效缓解了部分地区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压力,使得健康产业链发展更为均衡。
63.“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对促进我国健康保险发展有何意义?
保险资金设立医疗结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是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2012年3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作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保监会于2012年6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若干意见》又明确提出:“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保险资金可以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同时积极发展健康保险,多途径、多角度地参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
保险资金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有利于深化产业协同效应,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与医疗健康产业具有天然紧密的联系,是现代健康产业发展的重要元素和有力保障。保险公司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有利于推动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战略衔接,打造保险-医疗健康产业链,提升人身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营效率,促进保险公司稳健发展;有利于密切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业务合作,推进数据、资源和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节约管理成本,提升医疗健康保险服务的全面性、针对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利于发挥社会资本资金和管理优势,加快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改革,提升公立医院运作效率;有利于改进消费者就医和保险流程,缩短操作环节,优化消费体验,提升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64.如何理解“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有效的金融工具,在公共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积极探索参与政府公共服务的新领域和新途径,服务覆盖面不断延伸,服务深度持续拓展,逐渐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商业保险的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一是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商业保险能够为养老金计划的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参与者。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商业保险能够提供商业健康保险,并参与新农合、大病保险等项目的经办管理二是参与社会风险管理。通过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治安保险等业务,在公共安全领域建立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大大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三是完善社会化的经济补偿机制。在地铁事故、雨雪冰冻灾害、地震等一些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能够参与灾害处置,保险赔付及时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公共服务创新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保险业要努力挖掘风险管理、经济补偿等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各类社会保障的经办业务,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发展综合治安保险,促进平安建设,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政府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65.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养老、医疗保险服务有何优势?
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市场化组织,在经办各类养老、医疗保险服务方面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具体来说具有以下优势。
机制优势。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养老、医疗保险服务,能使运行更公开透明,监管更有效。商业保险机构介入养老、医疗服务,可建立基金“征、管、监”分离机制,使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做好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有利于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克服人手不足、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弊端,有效保证基金安全。
成本优势。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养老、医疗保险服务,能使运行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保险公司利用现有平台和人员,减轻了政府增设经办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的压力,变“养人办事”为“办事不养人”。同时商业保险机构在经营管理、成本核算方面具有优势,能有效控制各项管理费用,实现运行成本的最小化。
技术优势。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养老、医疗保险服务,能够更到位地控制不当支出,使基金保障效应更大。商业保险机构可发挥第三方经办机构的制约作用,防范和减少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虚假医疗等不合规医疗行为,有效缓解部分地区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压力,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商业保险机构能够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精算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协助政府改进保障方案设计。
服务优势。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养老、医疗服务,能够使服务更优质,参保群众更满意。借助专业化服务团队、网络化服务网点、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市场化激励机制,商业保险机构可提供“一站式”结算、异地审核结算等高质快捷的报销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66.近年来商业保险机构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方面有哪些典型经验?
从2001年开始,保险业发挥自身在精算技术、专业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管理型、共保联办型和保险合同型三种方式参与新农合的经办服务,不断提升经办工作的内涵和质量,积累了较多典型经验。
探索了多种经办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以洛阳、江阴模式为代表。由政府主导新农合方案的建立和运行,并负责筹资、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险公司接受政府委托,提供方案测算、结算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不对新农合基金盈亏承担责任。二是保险合同型。政府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来解决新农合医疗保障问题,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参合群众的医疗保障责任。三是共保联办型。以湛江模式为代表。由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以共保的方式,共同承担新农合赔付责任,分担基金亏损,联合开展医疗行为监督、费用审核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目前,委托管理型是目前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等基本医保经办的主要方式。
创新了服务方式。一是改进经办服务,方便参合群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面参与经办洛阳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打造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实现了不同基本医疗制度的对接、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的衔接,并实现了洛阳城乡基本医保在北京、天津、重庆、广州等城市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跨区即时结算,大大方便了参保群众外出就医结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经办江阴新农合建立了远程专家诊疗系统,建成包括上海、南京等大城市在内的专家网络,为江阴新农合参保人员提供足不出户远程诊疗服务,一定程度缓解了参合群众“看病难”问题。二是放大基本医保的效用。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保险业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放大保障程度,合理有效提高保障水平。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经办湛江城乡居民医保,在筹资水平基本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最高报销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12万元;江阴市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提供新农合补充保险,报销目录内自付费用和目录外费用,解决大病医疗保障。
67.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放大了保障效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如下重要意义:
第一,开展大病保险是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医改实施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筹资与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对罹患大病的群众给予进一步保障,可以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缓解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医改持续深化。
第二,开展大病保险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大病保险是基本医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保的有益补充。建立大病保险制度,把大病医保纳入全民医保范围,有利于从制度上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形成合理衔接、相互促进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全社会深化医改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开展大病保险是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大病保险明确了“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等原则,推进以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充分发挥两方面的优势,建立“管、办”相分离、相制约的医保运行机制,提高运行效率和质量。同时,大病保险还明确了“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大病保险制度稳定、安全、持续运行。
68.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要政策内容是什么?
为开展好大病保险,2012年8月,国务院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关于筹资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关于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关于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关于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
关于承办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大病保险的承办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服务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关于加强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
69.如何进一步开展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开展以来有效缓解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但由于大病保险的开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过程中也面临不少问题,为进一步开展好大病保险,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病保险涉及十多亿人的切身利益,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各地政府相关部门、保险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的高度,努力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推动大病保险的全面开展。
第二,要积极创新,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一是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发适合当地情况和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二是改进和完善服务流程。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异地结算服务,简化报销手续,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三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设一支具有保险和医学复合背景的高素质专业队伍,为开展大病保险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第三,要完善机制,加强医疗费用管控。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对于保障大病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人民群众受益水平具有关键意义。一是加强保险机构、基本医保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和联接,实现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高医疗费用控制能力。二是要建立涉及医疗行为全流程、全方位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探索开展医疗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和稽核,强化对不合理医疗行为的管控。三是要积极参与公立医院和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
第四,要加强监管,促进业务规范发展。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明确承办大病保险的准入条件,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及时掌握和跟踪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服务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70.什么是治安保险,开展治安保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治安保险通常是指政府、综治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探索的基层治安防范和财产损失补偿相结合的综合性社会管理新机制,由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参与主体为社区和保险公司,以一系列合作协议为基础,组织居民每户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一部分作为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另一部分作为治安防范经费用于加强治安管理基础建设,从而形成 “政府倡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群防群治”的新型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可以说,治安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参与防灾、减灾以及灾后补偿,能够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开展治安保险,对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效地保护了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他们提供了风险保障,从而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满意度。二是使得基层治安秩序实现了好转。通过动员群众参加治安保险,并将一部分经费用作加强治安管理基础建设,可有效降低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平安和谐。三是促进了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有些地区以通过治安保险组建的综治巡防队伍为基础,成立了例如平安志愿者协会的社会团体组织,从而有效调动了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维护基层社会的平安稳定。可以说,治安保险的开展,进一步严密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使得群众更加安心,同时也提高了群众的社会治安风险防控意识以及保险意识。
71.什么是社区综合保险,开展社区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社区综合保险通常是由街道、镇等出资投保,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街道、社区的居民购买的一揽子保险产品组合。主要险种包括“社区居民住宅及公共设施火灾责任综合保险”、“社区公众责任保险”、“街道固定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等。
开展社区综合保险,对维护社区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切实为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风险保障。二是建立起了社区风险的管理体系,通过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普及减灾防损知识,来实现减少事故发生率以及降低事故损失程度的目的。三是促进了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投保社区综合保险后,当事故发生时,可以借助保险公司专业化的事故处置机制以及高效率的损害赔偿处理程序,及时处置事故、化解矛盾,实现公共安全事件的优化处理。四是放大了政府有限的救助资金的效用,分担了政府的保障压力。社区综合保险搭建了全面的社区保障网络,通过对社区财产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和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障,拓展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范围,完善了社区基层保障体系。
72.保险业如何“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发展,人民群众对安全服务的需求十分迫切,我国保安产业快速发展。目前,保安服务业正在从单纯的人力防范业务,向保安服务产业链发展,从服装、器材到技术产品研发,多方位拓展经营业务,这样既可以增加企业经营抗风险能力又可以节约企业的自身成本。保安服务产业链在整合过程中,面临着多重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包括人身、财产、责任、信用等在内的多重保障,如保安公司可以为保安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安因公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赔付,从而增进员工福利,并减少经营波动性;保安公司还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避免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为造成对第三方的损害而导致的索赔;保安公司还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对因为自身研发的器材、产品的缺陷而造成的第三者损害,由保险公司赔付;保安公司还可以通过投保财产险,转移自身财产、设备的损失风险。对于保安服务企业扩张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保安公司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增加信用,从而有利于其获得贷款。
73.如何理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这一责任保险发展模式?
责任保险是一种直接保障被保险人,间接保障受损方利益,并且以保障受损方权益为落脚点的保障机制。同时,其涉及的领域大都与社会民生紧密相关,公益性强,带来的社会影响大。同时,责任保险与传统保险业务相比,又具有“长尾巴”的特性,风险程度较高,商业保险公司多持谨慎态度。因此,发展责任保险,特别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需要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
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市场机制在责任保险的发展中始终发挥着最关键的作用。保险公司通过进行市场运作,发挥风险管理、损失评估等方面的优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供给方。同时,可以运用保险费率调节的手段,加强投保人的责任意识。
最后,立法是责任保险发展的保障。责任保险涉及的主体多,范围广,利益关系复杂,其长期有效地运行离不开国家立法的保障。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因此,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责任明确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客观基础。并且,在受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食品安全、医疗事故、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点领域要立法推行强制责任保险。
74.什么是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在哪些领域可以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相应的,按照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责任保险就属于强制责任保险范畴。
对于一些涉及面较广、危害程度较大、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和影响公共安全的风险,由于政府管理的成本高、效率低,很难完全覆盖到位,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借助市场机制进行统一管理。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都在不同领域建立了强制保险制度,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国,可考虑在与社会民生关系密切的责任保险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比如食品安全、医疗事故、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点领域。在这些重点领域积极探索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潜在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调处已有的社会矛盾,从而更好地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社会安定和谐。
75.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该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常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以及清污费用等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因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环境污染而依法应支付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及时的给付,从而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一是有利于维护受害者利益,使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避免出现受害者所受损害长期化、复杂化的局面。二是有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保证企业的稳定经营,同时也履行了企业的环境责任。三是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费率杠杆机制参与对投保企业的监督、管理,形成对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预防环境事故的能力。四是有利于促使企业提升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总之,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并促使企业提高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从而提高预防环境事故的能力。
76.什么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该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为做好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国家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是在被保险企业因为疏忽或过失导致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从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产品。
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补偿受害者,为受害者的及时救治提供保障。二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事故发生后由第三方买单,减少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三是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为有效控制承保风险,在事前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全方位的防灾防损服务,并作为第三方,在事中对投保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更好地防范化解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四是有利于提高食品质量,促进我国食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发挥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从而对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助力我国食品业的健康发展。
77.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该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险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由保险人代替医疗机构承担因为医疗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伤亡而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运用这种保险手段,可以为解决医疗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建立一条市场化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事故中医患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深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从医生和医院角度来看,通过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地分散医生执业风险,使他们能更专注于诊疗护理工作和研究工作,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同时推动医学新疗法、新技术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医学科学发展,并提升我国医疗技术的整体水平。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医疗风险的防范意识。通过利用保险第三方监督力量,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三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承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纠纷的处理之中,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缓和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
78.什么是校园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该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校园安全责任保险,又称为“校园方责任保险”,通常是指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学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来承担。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其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发展,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切入点。一是可以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正当权益,并使其及时获得赔偿,有效避免矛盾的激化。二是明晰学校的责任,有助于促使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三是将学校可能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同时也维护了校方的合法权益。四是通过加入保险公司这一第三方力量,促使校方在事前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后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影响,从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79.什么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发展该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旅行社责任保险通常是指旅游者及旅游业从业人员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后,对于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一种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仅可以分散旅行社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导致利益减损的风险,而且可以保障旅游者及时获得赔偿。
具体说来,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可以保障旅游者得到及时的赔偿,减少因旅游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二是在保障旅行社平稳经营的同时,督促旅行社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预防风险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可以发挥保险公司以及消费者的监督力量,促使旅行社规范经营、积极投保、主动分散风险,增强行业管理水平。
80.什么是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该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职业责任保险,通常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执业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专业化服务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导致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起诉层出不穷,其索赔金额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职业责任保险的产生以及发展,正是为了分散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疏忽与过失风险,采用商业化的手段将风险在全社会或行业范围内予以分散。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高了致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保证了其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不致受到严重影响。二是保证了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三是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民经济生产秩序,减少了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81.什么是产品责任保险,发展该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产品供给方(生产者、销售者或产品修理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责任保险就是发生产品侵权事故后,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大力发展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建立健全产品责任保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企业转移其产品责任造成的赔偿风险,从而有效避免发生重大的经营危机乃至破产危机,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健经营。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事故发生的预防工作,切实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率。二是有利于消费者及时得到损害赔偿,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有助于减轻政府纠纷处理压力,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最后,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助于推动我国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外贸经济中抵御风险的能力。
82.什么是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该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的场所,其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均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风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可以使受害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的、相应的经济补偿,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通过保险补偿机制,可以使企事业单位尽快恢复生产和运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三是通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以及事前对防灾防损工作进行指导,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从而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四是可以减轻政府善后处理的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增强全民的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社会稳定。
83.如何理解责任保险的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功能?
通过发展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到被保险人责任事故处理的前中后期的全流程过程中去,切实发挥其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用。首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在投保时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能够有效预防责任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在事故发生前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专业化的防灾防损技术指导,能够使责任安全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风险预防的作用。其次,在保险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风险检查、事故处理方面的专业化、科学化、合理化的技术优势和经验优势,做到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风险防范与管理,及时止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最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由保险公司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理赔服务,及时为责任人进行损害赔偿,发挥保险最基本的损害补偿职能作用。
84.如何理解“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责任保险产品及其经济杠杆对化解民事责任纠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责任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投保时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经济杠杆,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客观上使得风险事故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起到化解民事责任纠纷的作用。其次,利用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经济机制,在事后由保险公司科学、合理、高效地测定赔偿金额,并及时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能够达到化解民事责任纠纷的效果。最后,通过发展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可以满足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责任风险分散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保险公司通过参与各类民事纠纷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偿,为化解民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助力。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85.如何理解“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除了具有基本的损失赔偿职能外,保险业自身还拥有灾害事故处理的专业技术以及实践经验,可以在灾害事故的防范与救助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丰富我国灾害损失补偿渠道,健全灾害救助的体系。通过投保,运用金融手段应对灾害风险,提高了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比例,提高了对风险的抵抗能力,从而有力保障了企业乃至国家的经济生产的平稳以及人民生活的稳定。二是可以丰富和健全灾害预防管理体系。通过投保,可以运用保险的力量,加强对各类防灾减灾资源的整合,丰富和完善灾前、灾中、灾后全覆盖的灾害管理体系,从而把经济补偿与风险控制有效地结合起来,增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可以减轻政府的抗灾救灾压力,保障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帮助受灾对象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从而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平滑灾害引起的政府财政波动。
86.保险公司在防灾防损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对保险公司来说,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是在日常业务的承保、费率计算及理赔工作中,掌握了灾害事故损失分布等方面的信息,积累了一定的防灾防损经验,可以积极参与到防灾防损的工作中去。二是在其保险经营过程中,通过向企业与社会宣传风险防范、防灾防损的要点,增强企业与公众防灾防损的意识。三是通过业务经营,督促投保企业注重防灾防损工作,对保险财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四是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通过运用差别费率等方式,鼓励投保企业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87.如何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一个关键因素是提升全民保险意识。《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提升保险意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政府部门的保险意识,发挥政府的宣传推动作用。政府部门的保险意识,主要体现在对保险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上,即政府能够充分认识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在政策上、宣传上、管理上为保险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意识的培养创造条件。
第二,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保险业应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做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优化理赔程序,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权益,增强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监管机关应加强保险业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以便为消费者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保险资讯与信息。
第三,加强保险教育。通过教育、培训等各种方式,加强对民众的保险教育和保险知识普及,使广大民众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险舆论环境,促进广大民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进而参与保险、支持保险。将保险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第四,推广团体保险、强制保险以及政策保险。由于居民个体保险意识薄弱而不愿意购买保险的,可以通过团体营销的方式推广;对于一些民众尚未形成成熟的保险意识,但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领域,可以推行强制保险;对于农业、出口产业等可以推行政策性保险。团体保险、强制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推行,可以体现保险全面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助于改善我国保险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不利形象,迅速提高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深度。
88.什么是企业财产保险,其主要功能作用是什么?
企业财产保险通常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主要承保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或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的主要功能作用包括:一是为企业分担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洪水、雷击、风灾等等,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如果企业遇到了这些灾害事故,很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活动,甚至导致经营的中断,乃至破产的发生。而通过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将这一损失风险进行分散,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二是增强了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通过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事前防灾防损的指导,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的理赔补偿,来积极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并控制灾害发生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从而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89.什么是工程保险,其主要功能作用是什么?
工程保险,是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通常是指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工程保险的主要功能作用为:一是可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其损害赔偿获得经济保障,从而保障其人身、财产损害及时得到赔偿。二是可以分散工程承包商或分包商的风险。通过将风险损失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有效分散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损失赔偿风险,从而也就不致于影响工程合同的履行。三是可以降低工程风险事故发生率。防损减灾也是保险公司承保服务的重要环节之一,保险公司通过凭借其专业的风险防控技术及其丰富的保险工作经验,积极参与到投保人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去。为投保人提供事前的风险预防、事中的损失评价以及损失控制等风险防控措施,从而有效减少风险发生的几率并降低风险损失程度。
90.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其主要功能作用是什么?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机动车辆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车辆对第三者、车上人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其功能作用主要包含两方面:
经济补偿功能方面。机动车辆保险的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因其应承担的责任对第三者、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经济补偿。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损失类险种能够在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按其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补偿,使其使用价值得以恢复。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责任类险种能够在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社会管理功能方面。机动车辆保险可以通过对道路交通要素的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道路交通要素一般包含人、车、路三部分,机动车辆保险通过承保、理赔环节的经济杠杆作用,一是直接促使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二是间接推动汽车提升安全性和易维修性,降低由车带来的风险;三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道路规划的合理化建议。
91.什么是家庭财产保险,其主要功能作用是什么?
可以可以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 可以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
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具有保费较低而保障程度较高的特点,且由于其涵盖的家庭财产损失种类多,基本保障了家庭财产的各个方面:一是可以为家庭财产安全提供基本的保障,增强了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为居民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居民生活安定,进而保障社会的稳定;三是有利于居民增强家庭财产风险防范意识,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92.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其主要功能作用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具体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功能作用:一是可以为生命安全提供经济保障。意外事故的发生无法预料,当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发生大额的额外支出。通过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有效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得到及时的救治,保障其生命安全。二是可以转嫁风险。严重的意外事故可能会造成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身故和残疾,进而导致个人和家庭经济来源受损,乃至丧失经济来源并陷入贫困。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费较低但保障程度较高的特点,其保险赔偿可以缓解家庭的压力,从而体现了每个人对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个人以及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93.如何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更好地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通过在投保时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事前的风险防范,在客观上使得风险事故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从而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例如,对风险防范意识强、事前风险控制措施到位的投保人,给予费率优惠的差别待遇;对于在过去一年或者连续多年出险率较低的投保人,给予费率调低的政策;对于在过去一年或者连续多年出险率较高的投保人,给予费率调高的浮动费率政策,以此来激励投保人防控风险,切实减少灾害事故发生率。
94.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新的灾害多发期,地震、洪涝、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
通常意义上讲,巨灾一般指突发、难以避免且造成巨大损失的自然灾害,具有发生概率低、造成损失巨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特点,比如特别严重的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干旱等。如何更好地应对巨灾风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的长期稳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而巨灾保险制度正是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巨灾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的制度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国家综合减灾体系中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工作。首先,可以丰富我国的灾害损失补偿渠道,健全灾害救助体系。其次,可以将各方的资源有机整合,从而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灾害风险,提高巨灾保障水平。最后,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保障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95.国际上主要有哪几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什么特点?
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灾害救助体制、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环境等不同的原因,各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也不尽相同。从国际上来看,主要的巨灾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各自拥有其特点。第一类是以美国和新西兰为典型代表的巨灾保险模式,其特点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来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运作。具体包括有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制度,美国洪水计划,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第二类是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巨灾保险模式,其特点是以市场运作为主。具体有英国洪水保险制度。第三类以日本、法国、土耳其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典型代表的巨灾保险模式,其特点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具体有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地震保险制度、法国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制度、土耳其巨灾保险制度等。
可以看到,纵观国际上的主要巨灾模式,大多数都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只是结合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以及防灾防损设施建设等,解决巨灾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市场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发挥商业保险在专业技术、风险分散以及机构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和运作效率。并且,各种模式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都非常注重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注重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注重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共担机制,以及注重运用政策手段鼓励参加巨灾保险。
96.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而建立运作的。首先,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将巨灾保险制度作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考虑建设,需要政府强有力地支持和推动。注重立法保障,来保证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运行。其次,以商业保险为平台进行发展,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损失评估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和营业网点优势,提高巨灾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再次,要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分级负担巨灾风险损失。形成包括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基金、各级政府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合力分担风险责任。最后,要因地制宜,采用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的方式,通过在试点的过程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逐步推广,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97.为什么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巨灾保险基金是通过资金的跨期积累和跨期统筹,实现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用于支付保险赔款的制度设计。巨灾保险基金的目的是实现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散平衡,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也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
首先,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是由巨灾风险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但损失额度大,定价和成本核算时无法实现单个会计年度的收支平衡。在缺乏巨灾基金的情况下,一方面在无灾少灾之年,巨灾保险赔付率低;而另一方面在出现巨灾的年份,巨灾保险又面临巨额赔付支出,不仅对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带来巨大挑战,危及行业偿付能力,而且可能由于不能足额赔付,影响到整个巨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使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因此,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实现资金的跨期积累和跨区统筹,可以形成我们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蓄水池”。
其次,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总量增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数量和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政府在灾害管理方面的投入和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一旦发生巨灾,往往导致财政支出急剧增加,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性带来冲击,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可能会造成影响。通过以市场化和制度化的方式建立起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将无灾或少灾年份的救灾资金储备起来,并加以运用积累,在灾害发生年份集中释放,帮助灾区和受灾群众迅速恢复重建,减少灾年政府财政可能出现的收支不平衡,为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平滑灾害引起的政府财政波动。
再次,从制度安排角度讲,巨灾保险基金可以统筹管理巨灾风险。一是根据承保巨灾风险情况和行业承保能力,统一安排再保险、巨灾债券发行等风险分散机制;二是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统一安排各保险公司承保份额;三是搜集整理巨灾风险管理数据,为巨灾保险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最后,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可以扩大巨灾资金储备投融资渠道,充当资金来源的“造血机”。
98.为什么要“建立巨灾再保险制度”?
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次保险的行为。通过再保险机制,一方面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聚集风险单位,将大数定律在更广的范围内得以应用。另一方面,可以将巨额风险分散给更多的保险人,实现风险在更大范围里的进行分散,从而能够提高保险的承保能力和安全保障。
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通常波及范围广、损失程度大,任何一方都难以独自承担,建立巨灾再保险制度,是对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散。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再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从职能上讲,再保险公司是最主要的风险承担者之一,通过承保大量的同质巨灾风险,能够达到最大限度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的目的。从而能够有效地消除单一巨灾风险对区域经济造成毁灭性打击的潜在威胁。其次,从能力上看,再保险公司一般都具备专业化的风险评估手段以及较高的承保实力。一是可以通过综合评估和更大范围的保费收入分享机制来达到平衡本地区巨灾风险的目的。二是通过再保险主体的参与,大大提高承保能力,并且大大降低整体风险转移的交易和使用成本。三是从经验方面考虑,再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在数据以及保险经营方面的经验,通过构建数据模型,整理和分析数据,推动巨灾风险评估技术的发展,使巨灾保险更加精准化、专业化,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的风险保障需要。
99.如何理解我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要“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通常波及范围广、损失程度大、影响到众多利益群体,任何一方都难以独自承担。从国际上看,通常情况下也是由投保人、保险机构、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等各方形成风险共担机制,共同分担巨灾损失。从而有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巨灾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风险应对能力。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是政府支持。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制度,由于其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广,损失金额巨大,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完全靠市场运作独立承担保险责任。并且,由于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所以巨灾保险的实施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这其中包括立法以及财税优惠、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保证其持续平稳运行。
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分级负担巨灾损失风险的机制。而包括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基金、各级政府等多方参与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就是根据各方的风险承担能力,合理配置各层风险分散责任,从而形成的长效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100.如何理解“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不同的地区都有其各自的风险特点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根据其自身的风险特点,积极探索对其主要风险灾害的专项保障模式,是更符合我国国情以及国际经验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近年来,各地结合自身风险特点,在应用保险机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云南省开展地震保险试点,海南省运用气象指数保险帮助橡胶企业应对台风,这些提供的主要是单一特定灾害风险保障。又如,一些城市由政府出资为居民投保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提供的则是相对全面的灾害风险保障。
101.为什么要“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核电事关公众利益,重大核事故会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经济及国际影响,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核保险作为巨灾保险的一个特定领域,对于核电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对于国家能源建设和经济发展、对于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日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核共体”是当前保险业服务我国核电发展的主要平台,经过多年探索与实践,为我国核能和平开发与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险支持。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应付所承保的核设施发生重大核事故时的巨额赔款,从每年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逐年滚转,从而积累起的一种偿付基金,以提高保险人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此类准备金不同于一般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一种总准备金或赔款平衡准备金,只能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才能动用,不得用于分红或转增资本金,以在巨灾年份用来应付巨额赔付,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我国是核电大国,正在运行和建设的核电项目较多,处于核电快速发展期。为了有效防范核风险,单独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可以提高保险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巩固和提升核保险对国家核电发展的保障作用,更好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02.为什么要“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数据库可以包括灾害物流数据、社会经济类数据,保险损失类数据等。通过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积累、分析和运用国家巨灾信息数据,能够有效的支持巨灾风险评估和巨灾保险产品定价,提高人民对巨灾风险的认知,改善费率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同时,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还能提高国家灾害管理水平,为灾害防治、灾害预警、灾害救助、灾害补偿和灾后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基础。最后,通过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可以便利的实现政府各部门、商业机构、社会团体和公众居民的灾害信息共享,有利于社会对巨灾风险的普遍关注,齐抓共管。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103.为什么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是世界公认的抵御灾害能力较差的“弱质产业”,我国又是世界上遭受农业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干旱、洪涝、台风、低温冻害、森林火灾等灾害频发,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农民抵御农业灾害的能力普遍较弱,不利于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
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支持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化解农业自然风险、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与农业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特别是保障水平较低、服务能力不足、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破解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在发展中深化改革,进而促进农业保险更好更快发展。
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稳产增效,保障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真正落地惠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财政补贴方式,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政策的功能作用;有利于完善救灾救助方式,建立市场化的防灾减灾和灾后补偿机制,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救能力;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激发“三农”保险市场潜力,拓展农村保险市场。
104.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我国于1950年即开办了农业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上世纪50-80年代,保险业务停办。80年代保险业复业后,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但在没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商业模式开办农业保险,农民缴费能力较低和保险公司亏损严重的矛盾无法解决。从上世纪90年代起,农业保险进入了萎缩徘徊阶段。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之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作出部署。农业保险成为国家战略,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开始推进。2007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农业保险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业保险发展原则、支持政策、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等,为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标志着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法制化新阶段。
105.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哪些成就?
自2007年中央财政实施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主要成就包括:一是覆盖面逐年扩大,跻身于全球最为重要和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列。目前,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跃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农业保险开办区域覆盖全国各省,承保品种涉及农、林、牧、渔各领域。2013年,农业保险实现“三个突破”: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口粮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均超60%。二是功能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农业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2013年,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1.39万亿元,年均增速52%,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向1.47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44亿元。2013年,农业保险赔款208.6亿元,同比增长46.72%,受益农户3367万户次,成功应对了黑龙江洪灾等多起重大自然灾害考验,较好体现了“稳定器”作用。三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成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渠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007年的6家增加到2013年的23家,适度竞争的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全国共建立农业保险乡(镇)级服务站2.3万个,村级服务点28万个,覆盖了约48%的行政村,各类协保员近40万人。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新兴农业保险业务积极试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紧密结合,人工影响天气、卫星遥感等新技术不断引入。四是市场配置资源效果明显,成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愈发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将其作为转变政府支农方式、丰富支农手段、提高支农政策绩效的重要工具。
106.我国农业保险还存在哪些不适应的地方?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底子薄,与发展现代农业和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相比,还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程度不适应农户多样化需求。基于国家财力和农民收入等多方面因素,我国农业保险采取“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主要承保农作物的物化成本。但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上升较快,部分地方已超过物化成本。对于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遭受灾害的损失,难以给予充分的保障,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二是农业基础信息管理体系薄弱。我国“三农”基础较差,一些基础数据信息管理不完善,如二轮土地承包信息不准确、生猪耳标佩戴率低等。保险机构难以准确定位承保农作物的位置和面积,导致了一些承保、理赔信息不真实。三是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较高。我国农业生产点多面广分散,逐户收取保费、查勘定损和支付赔款成本较高,农时因素也令承保理赔期限较为集中。出于成本控制和经营绩效考虑,保险机构基层投入力度相对不高,基层网点和专业力量严重不足。大部分保险机构通过委托村委会或农林基层组织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但双方责权利不清晰,监管要求难以落实。四是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适应可持续发展需要。农业保险因干旱、洪水等灾害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概率远大于普通保险。目前,保险机构主要通过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来转移分散风险,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力量,缺少国家层面制度支撑。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一旦发生区域性或大面积巨灾,现有的农业保险体系可能难以为继。
107.国际上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主要有哪几种,各有什么特点?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政府干预程度、组织形式等特点,目前世界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可大致归纳为三种:政府支持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支持型相互制经营模式和政府主导型选择性经营模式。
政府支持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为代表。例如,美国1996年以后,由政府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原保险业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经营再保险业务。该经营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政府支持和干预程度很高。一般是国家成立专门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通过补贴、税收等方式给予大力支持。二是直接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向政府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开始直接经营农险保险业务。三是有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保费补贴、再保险等组织程序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和明确。
政府支持型相互制经营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法国、德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经营。如法国是小型相互保险组织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对农户完全采取自愿的原则,农民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二是政府对农业保险及再保险机构给予补助。在WTO协议将农业保险列为“绿箱”政策后,以法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加拿大,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三是农业保险保障责任在逐步拓宽。2001年以前,西欧国家只发展单一风险责任的农作物保险,如雹灾保险、火灾保险等。后来,保险责任扩展到对火灾、暴风雨、冰雹和雷击等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对其他农业灾害损失。国家通过灾害救济等其他制度给予保障。
政府主导型选择性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以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斯里兰卡、泰国、菲律宾等,主要特点:一是政府主导农业保险供给。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成立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二是参加农业保险的强制性。例如,有的国家规定,种植被保险的农作物都应依法投保;有的国家仅对种植被保险农作物且申请到农业生产贷款的农户进行依法强制投保。三是农业保险品种具有“选择性”。各国都是选取少量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进行试点,对农业保险责任范围也有一定限制,如孟加拉国、泰国和巴基斯坦农业保险只承保气象灾害,不承保病虫害。
108.农业保险如何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关键时期,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集约化水平持续提高,农业进入了高投入、高产出的发展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愈发旺盛,依赖程度显著增强。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农业保险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工作:一是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把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农畜产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纳入保险范围,将风险保障范围扩展到全部直接物化成本,探索保障水平逐步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积极发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二是增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能力。顺应农业生产逐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的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切实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服务,防范规模经营风险。三是改善基层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技推广等机构合作,协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组织农民参保、灾后勘察定损和理赔等业务,贯彻落实好“五公开、三到户”的服务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深化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灾作用,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病虫害防治等防灾防损措施,实现防灾减灾与保险理赔相结合,减少农民灾害损失,促进灾后尽快恢复生产。完善农业保险与动物防疫联动机制,促进农村环境卫生与食品安全。
109.如何理解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和农村工作会议确定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补贴品种范围以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为主,为促进我国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保障粮食稳定供给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中央财政补贴仍以保障保险标的的物化成本为主,确保受灾后农户能够获得补偿,及时恢复再生产。
110.如何理解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作物品种千差万别,面临的风险保障需求也各不相同。目前,各地按照中央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本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对于保障地方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风险需求非常迫切。特别是随着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日趋提高,一些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更高的保障需求,希望有更多的保险品种、更高的保障程度和更广的保障范围。因此,需要各地因地制宜,研究推出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险种,并逐步探索产量保险等新型险种。
111.如何理解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
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各有差异,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组织规模、农民收入水平、农民对于风险保障的需求也各有差异。各地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农产品生产、供给、消费的特点不尽相同。
随着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日趋提高,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要求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对于产量、价格、收入等更高保障层次的农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进行保费补贴,也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提供商业性的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有条件的农民或农业经营主体可自由选择投保。
112.什么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发展该产品的意义是什么?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作为理赔触发点,当实际销售的农产品价格达到理赔标准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实际价格同目标价格的差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广义的目标价格保险还包括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纳入责任的各种保险,如收入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
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过程中除了要面临各种自然风险外,还要面临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在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多是小规模经营,缺少对冲价格波动的金融工具,对价格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弱。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可以将各种因素导致的农产品市场风险价格波动纳入保险责任。将保障范围从传统的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延伸,给予农户更充分的风险保障,有利于保障农户的收入预期,稳定农产品供给,解决“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困境。同时,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还是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属于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对转变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方式、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农产品供求作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113.什么是“天气指数保险”,发展该产品的意义是什么?
天气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的损害程度指数化,将每个指数与农作物产量和损益进行对应,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保险人以指数为依据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我国农业生产整体仍处于小农经济阶段,规模化经营程度较低,农业保险标的分散性、投保季节集中给承保、查勘、理赔等环节带来诸多困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不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造成制约,甚至可能带来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等违规问题。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难题,一是理赔结果不依赖与个别标的的具体损失,能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二是由于在承保和理赔时不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实地查勘,能够有效降低经营成本,简化被保险人理赔流程。三是天气指数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使得其易于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农业风险。四是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可以为渔业、水产养殖等传统观念中难以管控的业务提供有效工具支持,扩大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
114.什么是“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各地形成了哪些主要模式?
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准备金,是为了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事故发生、责任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一种准备。地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北京模式。北京建立了保险机构和市政府两级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对于赔付率低于160%的损失,由保险机构安排再保险和风险准备金进行承担。对于赔付率在160%至300%之间的损失,由北京市政府出资购买超赔再保险进行保障。对于赔付率在300%以上的损失,由北京市以每年按照上年农业增加值的1‰提取的大灾风险准备金进行赔偿。
浙江模式。浙江省每年按照当年种植险保费的25%提取种植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当种植险全年赔款总额超过种植险保费1.3倍时,大灾风险准备金负责承担1.3-2倍的部分,超过2倍的部分,按政府超赔方案进行分摊。
江苏模式。江苏省按不同比例设立省市县三级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部分保费收入、省级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农业保险政府大灾准备金,发生超赔风险后,由政府大灾准备金承担赔付责任。
江西模式。江西省建立了省内巨灾基金,按照“以丰补歉”的原则,每年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独立核算账户会计年度经营盈余的50%提取,逐年提取,定向使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60%时,启用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障范围为赔付率在160%至250%之间的损失,不足部分可以申请省财政部分补贴。
115.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我国自然灾害具有种类多、频率高、强度大,时空分布广、地域组合明显和损害严重等特征。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化情况日益复杂,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地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强。农业风险的系统性、伴生性和重叠性等特征,使得农业遭受大面积灾害损失的频率较高,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具有很高的风险。同时,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快速提升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积累的风险也在快速扩大。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是当前监管部门、市场经营主体等各方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对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116.什么是互助合作保险,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互助合作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
与股份制保险相比,互助合作保险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通过参保会员的自主管理和相互监督,能够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二是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经营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为会员提供保险保障。三是可以在不追求短期商业利润的情况下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四是可以根据会员群体的风险保障需求灵活地设计条款、调整费率,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应用于商业保险难以覆盖的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都处于转型发展的新时期,促进相互保险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能力。相互保险组织具有非盈利性质和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为股份制保险公司难以覆盖的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的保险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二是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挖掘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发展相互保险组织,使其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合理和必要的补充,可以突破保险业现有的商业模式的局限,改变我国保险市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保险产品竞争力有待提升的现状,促进保险市场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发展,增加保险市场发展活力,为丰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增添新的力量。三是有利于激发保险市场竞争活力,促进保险企业优化保险产品结构、树立长期经营理念。相互保险可以在不追求短期利润的情况下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这将对我国保险产品结构甚至商业模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改善保险行业形象。相互保险充分体现了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可以最大程度地彰显保险的保障功能,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的保险互助文化,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改善保险行业形象。
117.在发展“三农”保险方面,如何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农业保险承保的动植物都是有生命的物体,有不同的生长规律,对农村和农民的保险工作具有独特性。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宣传发动、组织投保、查验标的、收取保费、签发保单、理赔报案、现场勘查、核定损失、张榜公布、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农业、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通过协助开展农险业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合作方式,可以积累农业生产、农户信息、气象灾害、农险经营、农险服务机构队伍等基础信息,使得承保理赔过程更为公开、公平,有效防止虚假投保或夸大损失骗保等行为,逐步建立农业灾害、农户投保与农险费率联动机制,促进农业保险稳健持续发展。此外,保险机构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人工降雨、人工防雹、动物防疫等多种合作方式,为农民提供防灾减灾等增值型服务,提高农业风险抗御能力。
118.如何理解“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农业保险面对的消费群体是农民。近年来,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在加大、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农业生产加快发展,但城乡二元差距依然明显,农民收入依然远低于城镇居民,整体文化水平也不高。同时,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也有所区别。因此,保险机构应从“三农”实际出发,提供的产品应力求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和保费通俗,如此才能够切实满足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一是保障要适度,即保险金额的设定要合理,太高了保费农民群众难以负担,太低了保障作用难以发挥。二是保费要低廉,即保险定价要符合农民群众当前的缴费能力,确保农民群众能“买得起”。三是保单要通俗,即保单等单证设计要简明扼要,保险条款要通俗易懂,操作流程要方便快捷,以适应农民群众的认识水平,如此农民群众才能“愿意买”。
119.什么是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该业务对服务“三农”有何重要意义?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保险公司在银行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农户提供的保险产品。目前主要开展的险种包括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通常旨在确保农户的还款能力。贷款保证保险承保农户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农户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农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风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往往优先用于偿还银行欠款。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可以帮助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有效转嫁信贷风险,降低农信社的贷款风险,扩大其贷款额度,从而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对服务“三农”具有重要意义。
120.什么是农房保险,发展该业务对服务“三农”有何重要意义?
农房保险,是指以农村居民住房及房屋内财产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住房遭受约定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坍塌、损坏农村住房数量多、损失重。我国农村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房屋损坏,会给农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发展农房保险可以提高广大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创新政府减灾救灾模式,有效发挥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协助社会管理等功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121.什么是农机保险,发展该业务对服务“三农”有何重要意义?
农机保险,是指以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作为保险标的,对农机在作业中遭受的各类自然灾害、人工操作失误、意外事故等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伴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机保有量快速增长,因农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不断加重,给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发展农机保险可以提高投保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减轻各类事故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益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使受损方得到一定的补偿,促进农村地区和谐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生产中专业机械的普及率,促进农业生产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提升。
122.什么是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发展该业务对服务“三农”有何重要意义?
农业基础设施,是指保证农业生产和流通能够在适宜条件下顺利进行的各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设施。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性基础设施,或称生产性基础设施,是直接为农业生产和流通服务的设施,如道路、运河、桥梁、码头、仓库、冷藏库、通讯设施等。另一类是社会性基础设施,或称非生产性基础设施,是保证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设施,如农村住宅、学校、医院、体育和文化娱乐场所、劳动保护和安全服务机构等。良好的和完备的农业基础设施,对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减少农产品在运输、贮存中的损失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农业基础设施的范围广,需要的投资较多,建设周期较长,同时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是以农业基础设施为保障对象的一种保险,当设施遭遇事故发生毁损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开展农业基础实施保险,有利于农业基础实施的灾后重建和正常运转,可以促进有关各方加大农业的投入力度,最终为农业生产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这对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123.什么是森林保险,发展该业务对服务“三农”有何重要意义?
森林保险,是指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原始森林和各类人工营造林为标的,对它们在生长过程中,因合同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一项保险业务。
森林是重要的经济资源、生态资源和战略资源,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我国幅员辽阔,由于各地自然条件不同,加之植物种类繁多,森林植物和森林类型丰富多样。森林生产周期漫长,面临的风险高且集中,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发展森林保险可以有效提高林农抵御各类自然风险能力,对灾害发生造成的森林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可以有效帮助森林的恢复和重建,对于提高我国森林覆盖率、保护物种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森林保险发展迅速,目前业务规模已居全球第一。
124.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对服务“三农”有何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这是最重要的国情。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有助于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符合国家政策。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养老健康保障水平。保险公司可结合农村居民的需求和特点,开发提供更多满足农村居民养老需求的保险产品,作为农村基本养老的有效补充,使农民得到持续性的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保险以及留守家庭保险等,帮助他们抵御因病、因意外事件致贫、返贫的风险,有利于农民的长期生活安定。二是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技术和服务优势。农村养老健康保险涉及的参保人数多、保障周期长,对于保险方案设计有着较高要求。保险业拥有大量的专业精算人才以及社会保障业务的丰富经验,运用保险公司的保险技术、专业人员、网点、资金运用、服务等优势,能大大提升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的经办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三是有利于提升资金管理效率。保险业始终遵循稳健投资和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相匹配的理念,有利于实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农村养老健康保险工作涉及的人群面广,人员复杂,涉及上门宣传、手续办理、账户查询与变更、到龄给付、死亡核销、填制报表等各项工作。通过引入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实现了全程信息化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能大大提升业务管理的技术水平。
125.什么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该业务对服务“三农”有何重要意义?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小额人身保险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对服务“三农”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农民家庭稳定。农民家庭收入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家庭成员特别是主要劳动力一旦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早逝将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保险公司支付的小额人身保险赔款解决了农民家庭的燃眉之急,缓解了农民家庭因意外事故返贫、致贫等问题,维护了农民家庭的稳定。二是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家庭成员因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时往往求助于政府,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地方政府由于财政资金有限,低收入群体的诉求难以全部得到满足。随着小额人身保险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拥有了保险,在家庭成员出现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付,缓解了地方政府的压力,维护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服务国家“三农”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普惠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全面推广将极大推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提升农民的金融意识,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服务国家“三农”政策。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126.如何理解“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的特性主要是由责任准备金及其保险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以寿险资金为例,主要特性包括:一是期限较长。比如传统寿险产品期限通常在15年以上,分红险一般在5年甚至10年以上。总体看,寿险资金有显著的长期性特征,平均负债期限在10年以上。二是通常有最低收益要求。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产品,比如传统险、分红险和万能险等,这些产品都有预定利率,具有负债属性,一般有最低收益要求。三是对利率变动较敏感。利率变动将会给保险公司资产价值和负债价值带来相应的影响,由于保险资产和负债难以完全匹配,利率变动会造成保险公司权益价值较大的波动。
保险资金特性决定了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一是资本性。保险资金适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急需的资本性投资,增加企业股本及资本金,可以一定程度缓解我国实体经济负债率高等问题。二是长期性。保险资金是长期资金,通常规模较大且收益要求合理,适合对接资金需求大、投资回收期长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如基础设施、交通等领域。三是稳定性。保险资金注重安全稳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适合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保险资金通常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资金需求的重要提供方。
127.为什么要“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
保险资金主要由责任准备金构成,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因此追求安全性原则和收益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前提。
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盲目无序投资到有监管投资不断规范发展的过程。保险资金的负债性、长期性等特征赋予了保险公司有利的投资条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发达国家的保险机构投资渠道宽泛,资金使用率高,通过投资股票、债券、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多种投资组合方式,实现分散风险和获得较高收益,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其保险业得以生存发展的重要支柱。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起步较晚,资本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发展初期,市场上可匹配负债的资产类别少,投资渠道狭窄,保险投资品种非常有限。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很大比例投于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长期资金的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出现了“长钱短配”,以及与实体经济结合度不高,链条过长,低效配置等问题。结构的不合理,造成我国保险投资回报率偏低,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就是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促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的规模更大、方式更多、链条更短、效率更高。
128.如何“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范围和领域不断放开,配置空间已由银行存款、股票、国债等传统金融领域扩展到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等现代金融领域,由资本市场扩展到实体经济、由境内投资市场扩展到国际投资市场。保险机构已经成为金融业中投资领域最为广阔的金融机构之一。
高效对接实体经济是进一步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发挥好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按照保险资金特性的内在要求,发挥保险资金资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等优势,促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的规模更大、方式更多、链条更短、效率更高。二是广泛运用直接投资工具。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直接服务养老、健康医疗、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以及更好地支持国家重大基础和民生工程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以及探索投资和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是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创新。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创新政策,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支持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稳步推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
切实防范风险是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重要前提。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切实转变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各种监管工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129.什么是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二是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三是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四是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
债权投资计划的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与专业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或者不动产项目,并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符合免于信用增级的除外)。
130.什么是股权投资计划?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原理,面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通过股权方式投资于确定标的,并由受托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支付投资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计划当事人通常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部分计划为增强委托人权益保护,聘请具备资质的机构担任独立监督人。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标的应当是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以中石油西一、二线西部管道项目股权投资计划为例,该计划由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向保险公司募集保险资金360亿元,投资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30%股权,间接投资于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等相关业务。该计划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是受托人,参与的保险公司是委托人,中国农业银行任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任独立监督人。
为防范投资风险,股权投资计划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资产的路径不存在两层或者多层嵌套;具有确定的投资方案、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清算安排;建立托管机制及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监督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利益保障机制。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创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可以发起设立具有稳定收益预期和投资本金退出预期的股权投资计划,但不得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投资收益或承诺保障投资本金。
131.什么是资产支持计划?
资产支持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金融产品。
资产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权属明确,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处置权利;可特定化的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内预期产生的累计现金流能够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资产转让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未要求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结构简单明晰,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资产的路径清晰,不存在两层或者多层嵌套;原始权益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能够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资产隔离机制,确保支持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建立托管机制,托管人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质;建立基础资产管理机制,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等职责;由专业律师就交易结构、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出具专业法律文件;由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支持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目前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处于试点阶段,试点期间基础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
132.保险资金如何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近年来,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积极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有效匹配了保险资金负债期限和资金成本,满足了重大项目多元化融资需求,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购买投资计划受益凭证的方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投资计划,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等可行方式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根据现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可投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土地储备和保障房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
2013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2014年,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加大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力度。发挥保险资金优势,积极支持铁路、地下管网、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系统、城市配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完善对基础设施项目主体资质和增信措施的政策要求。加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发展力度,探索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权证券化、优先股以及股债结合、夹层基金等新型投资工具和方式,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同时,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民生项目建设。引导保险机构完善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有效商业模式。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市政债券等新型融资工具,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133.为什么要“鼓励保险公司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促进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是推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又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还有利于激发新兴市场、新兴业态的市场活力,扩大社会就业和促进社会稳定。
国际经验表明,保险资金是促进国家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资金来源。以美国为例,保险资金通过市政债券、抵押贷款、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并购重组和技术创新,推进美国产业升级。再比如日本,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等形式,支持了大批创业企业,成功推动了日本经济转型升级。
保险资金能够在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中,实现保险资金与实体经济双赢发展局面。战略新兴产业等代表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比传统行业更具成长性,保险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等特性,投资战略新兴产业,能够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丰富资产配置空间,分享经济转型升级成果,改善投资效益等。
134.为什么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是投资于创建期、创业期或成长初期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投资基金,所投项目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企业和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稳定。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股权投资相比,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尚处于早期阶段,投资和运营风险较大。
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对实体经济和保险行业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实体经济而言,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期限长、稳定性较高的特点和优势,缓解当前创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期限短的问题,打开资金瓶颈束缚,减轻创业企业的发展压力;有利于发挥机构投资者导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切实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改革发展战略,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对保险业而言,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利于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扩大资产配置空间,分享经济转型升级成果,改善投资效益;有利于创新投资中小微企业的方式,分散投资风险,提升资金运用效率。
当前,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条件和时机已经较为成熟。2010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支持保险公司稳步开展成长期、成熟期未上市企业股权和股权基金投资。几年来,行业逐步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储备了一批专业人才,积累了一定投资经验,运作总体规范,没有发生大的风险。同时,创业投资市场不断成熟,相关规则逐步完善。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已经具备较好的理论基础、政策基础和市场基础。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制定具体政策,支持保险机构规范开展相关投资运作。
135.如何理解“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保险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市场发展,推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外汇市场的互动与协调,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体系中,银行、证券和保险通常是三个重要的市场支柱,保险总资产约占金融业总资产的20%-40%,保险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发挥着融通资金、优化结构、提升信用、控制风险和维护稳定的关键作用。当前,我国保险业已经成为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市场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为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快保险市场发展,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高,保险将越来越成为完善金融体系重要的支柱力量。
当前,我国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各领域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保险市场可以实现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互动协调。一是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货币市场作为短期资金市场,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实现高流动性资产配置的有效途径。同时,保险资金大规模进入货币市场也增加了资金供给,从而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提高市场活跃性,推动货币市场工具和产品的创新。二是保障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提升保险机构投资者地位。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行为是价值投资,而不是风险套利者和投机游资。大规模保险资金进入有利于降低资本市场过度投机和波动性,是资本市场长期稳定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而保险公司也因此成为资本市场最具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三是推动金融业务创新,促进自身业务发展。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产品及业务创新可以为货币市场提供新的融资工具,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较好地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连接。此外,保险业为了规避货币市场利率波动频繁的负面影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功能,开发出与资本市场关联度更为密切的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保险产品,有效降低了保险市场的风险。今后,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性增强,这种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依托的产品创新将会不断增加。另外,由于当前金融业务不断交叉渗透,金融各领域的监管政策也开始产生更为紧密的互动,相互间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136.如何理解“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和运行时间较短,还处于“新兴+转轨”的初级发展阶段,市场运行的稳定性较差,波动幅度较大,融资规模大起大落,严重制约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资本市场是一个参与方众多、利益博弈的市场。大力发展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具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增强市场主体的行为自律,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减少或消除利用信息优势赚取超额利润的现象,抑制市场操纵,有利于合理控制市场波动范围,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的理念,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股票市场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是基金市场的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从投资结构看,2011年以来,金融业一直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占比最高的行业,占比维持在40%-50%之间,对我国股票市场特别是主板市场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债券市场上,保险机构是仅次于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的第三大类机构投资者。截至2014年6月末,保险公司持有债券数量占全市场存量债券数量的40%,投资规模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债券托管额的8.77%。从投资结构看,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占比超过60%,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占比超过70%,国债和金融债占比超过56%,对于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丰富债券市场期限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137.为什么要鼓励设立不动产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成本相对较低等特点,与不动产投资的巨额性、长期性、收益相对稳定等特征较为契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有利于满足长期配置需要,优化资产结构,化解周期风险。2010年以来,随着投资渠道不断放开,保险机构开始稳步增加不动产的投资规模。截至2014年8月底,保险资金的投资性不动产规模已经达到750亿元,成为保险资金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投资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开展不动产投资,除了直接投资外,大多是认购不动产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不动产金融产品,正是充分考虑到了不动产专业管理机构具有更强的专业管理能力。
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不动产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目前,已经建立起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划拨、统一运作的保险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和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为主体的专业化投资管理体制,建立起委托投资和自主投资相结合的运作机制,建立起委托、受托、托管的运作模式和管理规范、相对透明、第三方托管、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初步探索了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模式,基本形成了一套适应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要求的政策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通过鼓励设立不动产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提供相关金融产品,以及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全方位服务,有利于保险公司依托于不动产专业化投资平台,合理配置保险资金,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38.为什么要鼓励设立基础设施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根据现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债权和股权等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标的涵盖交通、资源、能源、市政、环保、通讯、土地储备和保障房等行业,投资比例可达到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目前,基础设施项目已经成为保险资金投资的重要领域。截至2014年8月末,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累计投资基础设施项目6663.97亿元,占行业总资产的7.03%。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加大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力度,拓展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推动投资方式从债权投资为主向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拓展。
保险资金作为保险公司的负债,是保证其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的准备金,投资安全是首要原则。基础设施项目单一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信息透明度较低,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对投资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远高于股票、债券等公开交易品种。为有效管理投资风险,保险机构需要在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信用评级、项目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决策审批、组织实施、产品销售、后续管理等重点业务环节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需要建立具有项目投资、信贷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方面从业经验的专业团队,需要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设立专业的基础设施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化运作流程,积聚行业人才和资源,实现专业化运作,有效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139.为什么要鼓励设立养老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发展养老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能够服务民生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目前,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广,但保障程度不够,财政压力逐步增大;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保险发展规模不足,年金等养老保障行业定价和管理尚不规范。鼓励设立养老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有利于推动养老保障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促进养老保障资产规模及收益稳定增长,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
鼓励设立养老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逐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推进,社会基本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规模不断扩大,资产保值增值需求不断提高。设立养老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此为契机,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延伸保险机构经营范围,提高保险机构的社会影响力。此外,养老保障作为保险业的一个重要业务分支,通过独立的业务平台提供信托型、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服务,探索差异化养老保障资产管理模式,有助于推动养老保障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40. “夹层基金”的内涵与主要功能是什么?为什么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和并购基金?
“夹层”最初产生于华尔街,当时的概念是在垃圾债和投资级债券之间的一个债券等级,后来演变成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的融资方式。夹层基金是指募集资金投向集中于“夹层”融资工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相比股权投资基金,夹层基金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夹层基金可以提供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多形式、组合化、低成本的资金和资本支持,降低企业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运行的资本束缚;对投资者而言,夹层基金通常能够提供相对更加稳定的投资收益预期和更可靠的本金回收保障,减轻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价值,获取投资收益的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并购基金,有利于运用市场化的机制,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相关企业兼并重组和相关产业调整结构的积极性,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和并购基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扩大夹层基金和并购基金市场规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社会化程度较高,设立夹层基金和并购基金可以进一步盘活社会资金存量,增加实体经济发展资金有效供给,缓解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约束;设立并购基金还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政策精神,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二是有利于提升市场的规范化水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创新能力,运作规范化程度总体较好,通过设立夹层基金和并购基金,有利于发挥行业导向作用,进一步推动相关市场主体规范运作,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和运行秩序。三是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夹层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效率。从国际经验和发展趋势看,保险资金是夹层基金和并购基金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和并购基金,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募集运作效率,加大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改革发展力度。四是有利于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具有天然紧密联系,熟悉保险资金特性和规律,能够立足保险资金基本属性要求,着力管控风险,守住风险底线,改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在提升投资收益的同时保持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
141.为什么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不动产基金?
不动产基金是指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主要投资于不动产或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基金。在一些发达国家,不动产基金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对金融市场和不动产行业的稳定、快速发展具有良好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不动产基金,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要求的体现,也是满足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和业务创新需求的举措。
2010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投资不动产。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创新产品相对较少,市场发展成熟度不是很高,行业投资管理能力不是很强,保险机构目前主要还是通过股权、物权等方式开展直接投资,通过不动产金融产品开展的间接投资规模较小。不动产投融资资金需求大、专业性高、地域性强、流动性差,保险机构对设立不动产基金,实现专业化运作,降低交易成本,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较强。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不动产基金规模增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不断发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不动产基金时机逐步成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不动产基金,有利于进一步切实改善投资收益、提升资金运用效率,丰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空间、提升行业的资产管理能力。
142.为什么要“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取得快速发展,资金运用规模不断扩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收益率稳步提高。但在综合经营的趋势下,市场对于财富管理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差异化,仅凭借单一的产品和简单的服务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市场地位。保险业需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战略性资产的投资,提升应对市场周期、利率周期以及人口老龄化风险的能力,增强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能够在细分市场中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推动保险业由传统负债管理为主转向资产负债的协调发展,使保险机构向综合金融服务机构转变。此外,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符合保险资金特点的基金类型,使基金的投资目标能更好地适应保险资金的风险收益要求,对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此前,保险机构开展资本市场投资,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内部设立的投资部门来完成;另一种就是成立专门为资金运用服务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委托受托关系,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这两种方式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保险机构已经逐步建立了一支经验较为丰富、分工较为明确、能力相对突出的投资团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业务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具备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条件。基于上述原因,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等,可依法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整合保险资源,积极拓展第三方业务。
143.为什么要“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对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结构化设计,积极稳妥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盘活存量金融资源,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提升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目前,国内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可分为三类:一是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基础资产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债务重整资产等信贷资产;二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发起人主要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均为私募发行;三是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础资产主要为企业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
按照监管政策,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保险机构主要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鉴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及风险控制体系较为完备,在资产管理产品的研究、设计、运作和风控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保险机构可以探索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者和投资者,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竞争力。
144.为什么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债券信用保险是信用保险的一种,其原理是保险公司为债券发行人提供信用担保,保险标的为信用风险,被保险人为债券发行人,权利人为债券投资者。当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包括中小微企业债在内的各类信用债券将持续快速增加,信用违约风险也相伴逐步显现。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有利于为债券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支持债券市场发展:一是可以克服债券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情况。债券投资者不参与发债主体的日常经营,面临与公司股东及高管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敏感的市场主体,会对投保人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发债主体具有良好财务能力,从而向资本市场发送积极信号,克服投资者对发债主体不了解、不信任的状况。二是可以起到市场化的信用增级作用。发债主体通过购买债券信用保险,可以提高债券信用级别,降低债券违约风险,提高债券投资的安全性,提升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发债主体的发债成本。通常,债券信用保险的保费小于因信用等级提升而减少的利息。三是可以减少发债主体风险。当发债主体发生违约时,保险公司可以代表广大投资者利益行使权益,克服了投资者过于分散,难以达成共识的弊病。如果发债主体只是暂时陷入财务困境,则可以进行债务重组,避免发债主体陷入破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发债主体的作用。
145.为什么要“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保险资金以长期资金为主,需要长期资产来配置,据统计分析,保险资金负债期限7年以上的占比近70%, 15年以上的资金规模超过2.5万亿。这些资金,过去主要配置在公开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上,还有部分配置为协议存款。由于债券收益率低,协议存款有时间窗口,股票市场投资平均收益虽然较高,但波动最大,不利于保险资金稳健配置。这种配置结构决定了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呈现“低收益,高波动性”的特征。
目前来看,保险资金要在较大的范围和空间内自主进行多元化配置,分散投资风险,关键就是要积极发展另类投资业务,打造保险的长端资产池。如果有1-2万亿的长期资产池,就有可能带动2-4万亿的负债。这将对保险业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支撑。
近年来,保险资金积极开展债权、股权、不动产等另类资产投资,取得较好效果,有效提高了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同时也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提高了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由于另类资产个性化特征较强、信息披露不足,流动性较低,缺乏市场化定价估值机制,亟需建立相应的另类投资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建立或选择好相关资产交易场所,让资产流动起来,盘活存量;要有专门机构进行产品登记和确权,建立登记中心和行业管理平台;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力,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连续性、全面性。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146.如何理解“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
调结构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进程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方针。某某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能够激发社会创造创业动力,有利于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特别是通过不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优势,发展“三农”保险、科技保险、出口信用、境外投资等保险业务,能够有效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作出积极贡献。《若干意见》对于“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部署,紧扣经济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与中央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对于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近年来,保险业开拓创新,努力找准工作着力点和突破口,在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保险综合服务能力不强,与企业保障需求和产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保险业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功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既为相关领域保险业务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也对保险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保险业要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经济创新活动、推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等方面贡献积极力量。
第一,要着力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下一步,要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科技企业的风险特征和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丰富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推广运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保险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的保险产品服务。
第二,要着力服务小微企业。《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保险服务小微企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整合保险资源,构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要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创新,积极稳妥发展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支持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金融产品及相关企业股权,积极开展保单贷款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三,要着力促进居民消费。《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只有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了,民众有安全感,才敢于消费、乐于消费。因此,有效发挥保险对消费的促进作用,重点是要大力发展与社会保障紧密衔接、相互补充的一些商业保险。要大力发展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做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稳定居民收入预期,增强居民消费意愿。支持发展与居民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消费领域相关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促进消费增长和消费升级。
147.如何理解“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保监会于2006年启动了科技保险工作,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入手,积极扩展保险服务领域。保监会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分两批选取12个城市(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并于2010年全面推开。几年来,科技保险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推开,取得了较好成效。这几年,为积极发展科技保险,保监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明确科技保险保费支出可以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150%加计扣除。同时地方财政出台了不同的支持政策,科技企业可以享受最高90%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明确科技保险保费支出可以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150%加计扣除。同时地方财政出台了不同的支持政策,科技企业可以享受最高90%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立项。
创新保险产品。保监会组织保险公司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科技保险新产品研发,目前已有20多个险种,覆盖科技企业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贷款保证、关键研发人员健康和意外等多个方面,提高了科技企业的风险保障水平。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创新开发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和专利执行等险种,有效保护了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探索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障机制并开展试点,推动了国产重大装备市场化。
成立专门机构。2012年11月,批准人保财险苏州科技支公司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专门经营和管理苏州地区的科技保险业务及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工作。同时,阳光财险公司、太平财险公司等6家保险机构联合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成了全国第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科技保险专门机构和共保体的成立,推动了科技保险的专业化经营与管理,促进了保险与金融的集成服务。
创新服务模式。保监会在苏州高新区开展“保险与科技结合”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科技保险综合业务创新,将科技保险工作从以前的产险领域,扩大到寿险和资金领域,为科技企业创新提供综合性的保险服务。
同时,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保监会不断加大改革力度,放开投资渠道限制,放宽投资品种比例,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通过股权和债权计划投资国家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
科技保险在我国还属新生事物,配套支持政策有限,各地发展状况不均衡。下一步保监会将重点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工作,在国家工业领域进一步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和市场应用。同时进一步完善科技保险支持政策和措施,建立科技风险保障基金,探索成立科技型保险公司,加强科技保险宣传培训,努力发挥保险在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功能作用。
148.什么是“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具有价值高、风险大、标的少的特点,难以按照传统的保险大数法则开展承保,需要建立专项保险机制,在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给予买卖双方以保障,推动装备制造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及装备产业化。
为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推广和市场化运用,增强购买方信心,保监会于2011年组织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启动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工作。在深入调查了解企业风险需求的基础上,指导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装备产品责任保险、装备运输保险、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专利执行保险等七个专项险种。几年来,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
2014年8月,国务院下发《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落实《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拓宽保险业服务领域,服务国家经济转型升级,财政部、工信部和保监会三部委建立了合作机制,积极创新,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探索在国家层面建立首台(套)保险机制。三部委在实地调研基础上,设计保费补贴方式,确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组织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创新完善保险条款,建立专业团队开展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通过采取直接补偿购买方的补偿方式,大大增强了购买方的信心,推动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和运用。
149.什么是保证保险,什么是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通常是指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拥有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信用保险通常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一种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区别:一是保险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请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请保险人担保义务人的信用;二是保险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通过出立保证书来承保,而信用保险是通过保险单来承保;三是保费性质不同。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的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二者联系:两者都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
150.为什么要“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经济、扩大就业、发展创新、繁荣市场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小微企业也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之一。近年来,广大小微企业面临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直接导致了企业订单不足、需求萎缩、融资困难、成本上升等问题,影响到小微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而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它植根于小微经济的土壤,天然具有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不仅可以帮助小微企业防范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还可以提供损失补偿、提高信用等级、辅助银行融资等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险服务。具体来说,保险行业可以通过给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信用保险为小微企业在贸易活动中提供信用风险保障,通过提升小微企业资信水平,扩大信用销售规模,从而提高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贷款保证保险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资信担保,从而获取银行的信用贷款,当小微企业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向银行偿还责任,从而解决银行不敢贷、企业贷不到的局面。
151.为什么要“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通常是指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投保人不能按时缴纳贷款时,由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为贷款关系中的债务人,被保险人为贷款关系中的债权人。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于促进消费,以及转嫁风险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消费可以通过贷款来实现,一方面起到了促进消费、刺激经济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更早的实现消费需求。而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比如购买价值较大的机动车、房屋等,如果贷款人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放款人的损失将非常巨大。因此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既满足了个人消费和生活的需要,又将提供贷款一方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使得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得以分散风险、平稳运行。
152.如何理解“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
保险的产业辐射作用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首先,保险市场是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行业,存在投保人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第三方专业机构能够通过评估保险费率,核定和评估风险,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降低交易成本。其次,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附和性等特征,投保人很难准确把握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需要风险咨询服务。再次,保险合同的执行具有不确定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具有法律和风险管理优势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保险机构合同执行,保障保险消费者利益。因此,保险同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联系紧密,充分发挥保险的辐射作用对相关产业以及保险业自身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发挥保险行业的产业辐射作用,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挖掘保险产业辐射的市场潜力。在深入分析保险产业价值链的基础上,由政府、保险公司、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三方合作,共同挖掘市场潜力,更好的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功能和监督功能,实现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监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共赢,共同提升保险行业经营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发展高水准的保险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保险中介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走规范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道路。培育一批达到国际水准、具备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三是完善对保险第三方服务的监管制度。加紧出台相关监管法规,提高监管效能,防止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侵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153.如何理解“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近年来,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2013年全国第三产业增加值26万亿元,增长8.3%,比第二产业增加值高1.25万亿元,增加值首次超过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达到46.1%。保险业在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能够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为第三产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和资金技术支持。
文化保险。保险业把服务文化体育事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深入结合文化体育事业的特点,探索服务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新模式。一是积极推动文化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2010年12月,保监会与文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推动保险和文化产业的合作进入快车道。据不完全统计,2011至2013年,仅人保财险就为16000多家文化企事业单位提供了超过2.8万亿元的风险保障,实现保费8.1亿元,服务领域涵盖艺术品、演艺、动漫、文化旅游、影视等领域。二是为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近年来,保险业先后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国家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包括赛事运行、举办方责任、参与方人身财产安全、医疗救助等风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服务,为活动的成功举办做出了贡献。三是积极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截至目前,投资文化、体育类上市公司超过20亿元。随着保险资金的快速积累,以及保险业与文化体育产业合作的加深,在这个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物流保险。目前保险业开发的物流保险产品主要有“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物流货物保险”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人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物流责任保险”主要基于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法定责任,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演艺保险。演艺保险是针对演艺活动过程中的可保风险开发的保险,包括演艺活动财产保险、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演艺活动取消保险、演艺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等。
会展完工责任险。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会展活动开发的完工责任保险,与之类似的是产品及完工作业责任保险。该产品保险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产品/完工作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按照条款要求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如适用)内向保险人报告后,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引发的抗辩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54.为什么要“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
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保险业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外经贸发展,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WTO允许的政策性金融工具,是各国政府促进外经贸发展、保障本国企业利益、防范国际经营风险所采用的通行做法。出口信用保险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主要险种,主要承保国内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因国外买家、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国外政府的主权信用风险以及战争、征收、汇兑限制等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帮助企业获得融资便利,对于促进和支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等资本性货物出口,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风险保障功能显著加强,积极配合我国经济、外交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有力支持了企业“走出去”,带动了国产设备、技术和标准出口,在稳定外需、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对保险业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外经贸发展,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155.如何理解“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主要险种,其主要承保国内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因国外买家、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国外政府的主权信用风险以及战争、征收、汇兑限制等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帮助企业获得融资便利,对于促进和支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等资本性货物出口,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能够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积极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出口收汇风险,能够帮助企业抢订单、拓市场,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证我国外贸出口稳定增长。二是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有力保障投保企业的稳定经营,促进其业务量稳定增长。保险业通过支付赔款、追回欠款,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有力支撑了外贸发展稳定增长。三是通过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可有效支持企业获得贸易融资,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有单无力接”的难题,保证其业务稳定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能够为促进外贸转型升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中长期政策性业务,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此类项目因其保险期限长、承保风险高,一般为政策性业务,是各国政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所采用的重要手段。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多个涉及外贸转型升级的行业和项目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为促进外贸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等资本性货物出口,发挥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156.如何理解“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
境外投资保险,一般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境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境外投资保险对于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具有保障风险、促进融资的积极作用。
中国自1979年以来境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为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为企业境外经营活动提供风险保障,进一步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应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
157.如何理解“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类保险。其中短期保险指的是保障信用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可解决外贸企业“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是促进出口贸易最常用的手段,对出口贸易及贸易融资、就业等积极作用都非常大。
2013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直接和间接拉动出口5200多亿美元,共支持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融资超过3700亿元,促进和保障了1400多万个与出口相关的就业岗位。
我国的出口信用险存在覆盖率低、服务网点少、市场整体承保能力低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为有效增强市场承保能力,满足小微企业和出口企业多样化业务需求,打破原有垄断市场格局,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后,财政部先后引入共计4家商业保险机构,试点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至此,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由原来的中信保独家经营,逐步过度到市场化经营。通过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为企业提供充分的市场选择。
158.为什么要“积极发展航运保险”?
航运保险是保障航运相关风险的保险业务,作为航运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业与航运业的重要连接点。保险业通过运用其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技术、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航运竞争力并促进我国航运金融的发展。首先,航运保险是航运业发展的基础和保证。航运业是高风险产业,其对风险管理的需求远远高于一般行业。航运保险通过为航运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技术以及风险保障机制,有助于提升国内航运产业的供给能力,增强航运、贸易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其次,发展航运保险是加快航运发展的必然要求。航运金融保险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航运业发展水平的综合考虑因素之一。我国要进一步发展航运业,并努力达到国际水准,必须尽快构建一个与航运业相配套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而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是构建航运金融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再次,大力发展航运保险,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在更高层次上参与保险资源的全球配置,增强国内保险业的全球辐射能力和影响力,推动航运金融创新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创新,拓展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159.如何理解“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2000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外汇不断流入,国务院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外汇有序流出,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在此背景下,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批准,允许保险公司购汇投资境外。2007年7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险机构可以自有资金和购汇开展境外投资,投资比例扩大至上年末总资产的15%,但具体投资市场和品种由实施细则明确。《办法》发布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境外资产价格大幅下挫,平安收购富通失利。受上述因素影响,为规避风险,保监会对境外投资采取审慎态度,暂缓出台了实施细则,各公司对境外投资也持观望态度。2010年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缓慢复苏,境外资本市场好转,8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香港市场可投资品种。这一时期,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都较为慎重,境外投资范围局限于香港市场。
2012年,为优化保险资产配置,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和资源,保监会顺应金融改革创新需要,发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市场拓展至4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发达市场25个,新兴市场20个,可投资品种拓宽至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以及不动产等品种,涵盖公开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非公开市场的股权、股权投资基金和不动产等。目前,境内保险机构可投资的品种,境外基本上都可以投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大幅放宽,有效提升了保险资金自主配置境外资产的空间。在风险管控方面,《办法》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稳步开放部分衍生品,保险机构可以运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但不能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为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提供了有效管理手段,也为保险机构了解和运用衍生品创造了便利条件。
下一步,拟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范围,提高企业的自主运作空间。例如,拓宽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集团内资金的投资范围,由香港市场拓宽至细则允许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拓宽债券投资范围,将债券信用评级最低要求下调至BBB-级等。
七、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160.如何理解“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是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心环节,必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一是国有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的改制上市工作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近两年来,人保集团、中再集团、太平保险集团都进行了集团层面的进一步改革。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只有将完善公司治理作为核心工作来抓,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保险企业。二是新的市场主体需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新的保险市场主体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区域性的保险公司还将进入市场。对于新的保险市场主体需要规范和引导,督促其完善公司治理,打好体制机制基础。
目前,保险公司体制中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如保险股东行为不规范、董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监事会职能尚未落实到位、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高管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尚未形成等。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继续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改革,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工作。
161.什么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近年来,保监会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哪些重点工作?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保险公司建立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一系列维护股东、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内外部机制。2006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并推进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引导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此为纲领和规划,保监会开展了几方面重点工作:一是强化股东股权监管。制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严格股东资质审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规范股权流转,建立股权质押、涉讼等事项的报告制度。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发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和专业委员会制度,明确董事会对公司的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责任。要求公司设立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审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规范董事会会议流程,建立监管人员列席公司会议制度和会议报告制度。三是完善内控体系。制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制度,明确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职能。四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委员会,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范薪酬管理,建立约束机制。这一阶段《公司法》和《保险法》的修订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2009年《保险法》在第二次修订中新增了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质等内容的明确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法律效力。
162.国际上对完善金融企业治理结构有什么经验教训?
基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目前形成了两种治理结构模式。一是美、英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结构分散,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属股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一般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核心,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德、日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包括主要银行集团、保险公司等,属债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上,握有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批准重大业务等权力。各国不同的治理模式表明: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无固定模式,有效的治理结构是与自身股权结构特性相适应。英美公司采取一元制,公司指挥权与监督权皆在董事会,首席执行官与高层管理者直接负责公司的管理,董事会负责核准、监督公司经营策略与目标;德国采取二元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劳动与管理事务,监事会监督评估董事会的表现,运营权与监督权相分离;而日本则采取并列制,运营权与监督权的法律地位是并列的。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经济发展、行业竞争加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断演进、交流和融合。美国发生安然、世通等多起上市公司丑闻后,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方面作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东南亚各国在亚洲金融风暴后,纷纷改革脆弱的治理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各国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和监管往往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明确董事会核心作用,强化董事会职能。明确董事会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二是严格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实行高管问责制。要求高管人员不得就有关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同时对弄虚作假行为处以严厉处罚。三是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披露信息,使被保险人、股东、监管机构等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状况有所了解。四是严把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强调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关键岗位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五是重视独立董事作用,防范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以其特有的公正性和良好的诚信品质监督公司经营,获取第一手情报,改善了股东信息不对称性地位,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充分肯定。各国法律强制要求新设或增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席位数。
163.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是什么?
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改革的中心环节,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监管创新,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个支柱之一,以信用为基础,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有形载体仅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广泛的社会性、高度的专业性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既要维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又要高度关注其社会责任,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获得投资回报,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维也纳年会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为保险监管三大支柱。
完善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保险公司要实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目标,完善治理结构是关键。首先,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保险公司募集资本,达到资本充足的目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不仅会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会考虑企业的素质、企业内部的运营水平。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内控,实现运营安全。最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强化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完善治理结构是提高中国保险业整体竞争力的前提。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新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企业制度之间的竞争,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成为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也是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效益的必要条件。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拓宽发展空间,必须抓住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环节。
164.为什么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
费率市场化改革不仅是保险业适应外部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变化和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必然选择,而且是保险业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一,费率改革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从寿险业情况看,1999年沿用至今的寿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在特定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的发展,过低、过死的预定利率已经成为削弱寿险保障功能、抑制寿险产品需求的重要因素。2013年,寿险业启动费率市场化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从产险情况看,主要是车险领域还没有实现完全的费率市场化。我国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主要基于2006年行业协会制定的ABC三套标准,基本一致的责任范围和费率水平为扭转当时混乱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费率偏高、保险责任与市场需求脱节等问题。从2009年起,保监会先后在深圳、北京和厦门进行了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试点。2011年,启动全国范围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按照先条款后费率、先统一后差异的原则,拟采用3年左右时间、分“三步走”的进度安排,最终实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第二,费率改革有利于形成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市场主体能够在定价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能够根据自身投资能力、竞争优势设定费率,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从而实现从单一的市场营销竞争到多方位的核心经营能力竞争的转变。2013年8月寿险业费率改革实施后,激发了市场发展活力,寿险业结束了自2011年以来连续两年的负增长,保险业务回归保障的趋势明显。
第三,费率改革有利于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寿险业费率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前端放开定价利率,后端管住准备金评估利率”。从前端看,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把产品定价权交给市场和企业,同时也把管控风险的责任交给市场。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产品定价必然要建立在更加科学合理的精算假设上。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成本控制,更加注重负债部门与投资部门的协调联动,更加注重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等核心能力的提升。从后端看,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前端,有效调控前端合理定价。车险费率改革的核心思想是确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逐步实现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
第四,费率改革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严格的价格监管占用了监管部门有限的资源,不利于监管当局开展更深层次的监管。费率改革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理念,监管方式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后端的监管成为守住风险的底线,必将促使保险业的监管重点从价格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
总体来看,费率改革是一项不断深化的系统工程,改革将会继续深入,范围将会逐步扩大。在改革过程中,需要保险机构与监管部门的积极互动,既需要保险公司推进自身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改进理念、创新模式、优化流程、提升服务,又需要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提高效能、争取政策、营造环境,充分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同时又要坚决守住风险底线。费率改革是一项需要不断深化的改革,行业应不断总结经验、反思不足,持续优化和改进改革方案,继续推出改革配套措施,确保行业在深化改革中健康稳定发展。
165.在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保险公司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
在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保险公司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总体来看,机遇大于挑战。
改革机遇方面。一是增强公司自主经营的活力。定价权是企业最核心的权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的重要标志,此次费率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将定价权还给公司,交给市场,产品的价格完全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让公司完全掌控自主经营权利,充分调动公司搞好自主经营的主观能动性。二是提升公司改革创新的动力。费率管制抑制了保险公司改革创新的动力,并由此引发业务增长乏力、销售误导严重、社会形象不佳等一系列问题。费率改革就是将经营自主权还给公司,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的经营策略和适销对路的产品,为市场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发展。三是激发公司结构调整的潜力。实施费率改革,在强化公司自主经营意识的同时,还将倒逼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促进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业务发展,优化业务结构,产生规模效应,改善行业总体利润。
改革挑战方面。一是面临存量业务退保的风险。费率改革实施后,可能会出现消费者退掉原有保单重新投保的情况。二是面临增量业务利差损风险。费率管制放开,公司自主定价,管理能力较差的公司可能会因预定利率偏高、实际投资收益不佳等因素出现利差损。三是面临恶性竞争与误导宣传的风险。改革实施后,不排除个别公司恶性竞争,在销售时过分解读费改政策,或者利用费改政策进行恶意炒作等风险。
由费率管制的市场走向自主定价、充分竞争的市场,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一个市场逐渐变化与调整的过程。通过市场竞争,公司逐渐实现优胜劣汰,保险产品逐渐实现价廉物美,保险消费者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
费率市场化改革机遇与挑战并存。只要我们把伴生风险挑战估计的更充分一些,把改革方案设计的更周全一些,把应对措施准备的更周密一些,这些风险挑战是可以战胜的。
166.在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保险公司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不断提高,商业车险业务规模稳步扩大,风险保障能力逐步增强,理赔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在分散交通事故风险、提供经济损失补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商业车险市场的体制机制问题仍然存在,商业车险产品、服务与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不相适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商业车险改革通过制定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核心规则,构建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和生态环境,可以从多个方面促进保险公司提质增效升级:一是激发市场活力。逐步将商业车险产品制定的权力和责任交给市场主体,促进财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调动财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转变竞争模式。在目前的统一费率制度下,财产保险公司通常以加大费用投入的方式拼抢市场。改革将倒逼财产保险公司调整定价、核保、费用和渠道政策,提升风险选择和客户服务能力,将单一的费用竞争转变为以优质优价为目标的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竞争。三是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改革后,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差异化定价手段进行合法的市场竞争,弱化当前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变相打折的违规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违规现象。四是优化市场结构。改革后,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综合考虑自身情况,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发展道路,新、小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差异化定价、市场化经营的方式,通过细分市场、精准定位目标客户群、找准自身市场定位,与大、中型保险公司进行“错位竞争”。
但是,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市场将加速实现优胜劣汰。改革后,经营管理好的保险公司会迅速适应市场环境变化,而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则可能难以为继。部分没有及时找准市场定位、调整经营策略、提升管理水平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能会陷入困境,个别公司甚至会面临市场退出风险。
167.为什么要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改革?
准入机制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对金融市场普遍采取核准主义,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门槛。核准主义下的保险机构牌照具有特许价值,能在经营过程中避免过度竞争,又能在经营失败时接受行业和政府的救济。就这个角度而言,保险市场准入的实质就是授予某一机构的保险业务特许经营权。市场准入机制与日常监管机制相结合,构成完整的保险机构运行机制,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保险市场准入机制面临一定挑战。近年来,保监会在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实施保险牌照分级管理制度,提升保险公司精耕细作的内在动力;二是健全新设保险公司逐步拓展经营区域制度,推动区域保险业协调发展;三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开展自保公司和保险互助社试点;四是建立准入审核委员会,增强准入监管的效能和公信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金融保险市场的不断变化,国际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和新要求,需要我们积极研究、系统应对。
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改革,有利于监管部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则和协调机制。目前,在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方面,全面性、原则性的制度规则比较多,专门性、针对性强的配套规则相对较少,公司治理和发展规划等原则性标准难以完全量化,相关分析和判断能力还有待加强。市场准入的工作机制存在薄弱环节,缺乏统一协调,事先的统筹规划、事中的协调监督和事后的信息共享都有待加强。
下一步,市场准入的总体思路是:突出专业性、区域性方向,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坚持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并重,正确把握发展与监管、监管与服务、维护投资者热情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重大关系,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市场体系培育,从源头上推进保险行业的转型升级,有效增强保险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服务能力。
168.为什么要深入推进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改革?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深入推进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防范行业风险。保险机构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在客观上始终存在由于经营失败等原因退出保险市场的可能性。建立科学有效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实现保险机构的有序进退、优胜劣汰,是成熟保险市场的重要特征,对于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合理配置资源要素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完善退出机制是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普遍加强对金融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战略性研究,制定了关于金融业风险处置的一系列标准程序。2010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出台《金融机构有效风险处置机制》,针对金融危机后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处置权利以及处置程序。2011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新版《保险核心原则》,将“宏观审慎监测与保险监管”作为一条重要的独立原则,明确保险监管机构拥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并将破产清算和市场退出作为评估有效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科学有效的退出机制。从保险市场供求来看,现有保险机构数量与行业发展阶段基本适应,但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水平有待提升。建立科学有效的退出机制,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果断稳妥地实施市场退出,有效发挥退出机制作为最后解决方案的功能,可以避免个别经营主体经营失败的风险造成整个保险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其次,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注重服务、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优化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结构,创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再次,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提升保险机构的运行质量,保护优质资本投资保险行业的积极性,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
下一步,市场退出的总体思路是:立足于早发现、早处置,加快建设以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为核心的保险风险预警体系;以推进和规范并购重组为重点,建立法律和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多层次市场退出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救助体系,有效化解单个机构风险,确保不出系统性风险。
169.保险市场退出有哪几种形式?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保险市场有序竞争、保持活力的有效保证。保险市场退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整顿。《保险法》第141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接管。《保险法》第145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解散。《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撤销。《保险法》第150条规定,“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170.为什么要“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
经多年发展,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多样化的市场格局,但保险机构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水平仍有待提升,规模和地域集中度仍然偏高。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释放创新发展活力,增强保险业服务大局的能力。当前实体经济与金融的互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需要保险业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要有效对接和满足这些需求,除了现有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市场准入,设立一批更有针对性、技术能力更强的专业保险公司。
第二,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保险业发展方式粗放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市场主体没有形成差异化发展理念,缺乏专业经营能力,同质化程度偏高。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就必须在存量和增量上同时入手,除了引导现有市场主体转变发展方式,还要积极发挥市场准入的源头把关功能,为保险市场引入一批基因优良、基础扎实,专业特色突出、规划切实可行,一起步就坚定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的新设保险公司。
第三,有利于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保险业协调发展。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保险市场存在明显差异和不平衡状态。同时,随着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各有关地方政府积极争取在当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性保险公司,优先考虑配合国家有关发展战略、地方保险业发展水平较高、发起人资质优良、当地政府积极支持的设立申请,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区域市场精耕细作,提供适合区域发展的专业化、有特色的保险服务,更好地满足不同区域经济的保险需求。
171.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有哪些要求?
并购重组作为存量市场资源的再配置方式,对于完善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办法》,保险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总体思路。针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并购的实际情况,按照“一要促进、二要规范”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
第二,政策支持。遵循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总体要求,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监管措施。充分尊重商业自愿和引导市场自律,注重发挥并购主体、专业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协同作用,同时制定了适度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作用;二是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三是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惩戒机制。对参与并购的投资人和专业机构建立诚信档案,明确行业禁入的标准和年限。
172.为什么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有助于健全市场化筹集资本的渠道,提高偿付能力充足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外部监管效力,促进公司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完善偿付能力管理。保险公司是高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是正常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险公司可以健全市场化筹集资本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有效缓解业务发展与资本金不足的矛盾。
第二,有利于保险公司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一方面,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内控建设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更加完备的要求,将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资本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将促使保险公司更加关注经营业绩,不断采取措施推动业务发展,改进经营管理,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同时,保险公司上市后,在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将具备更有利的条件。
第三,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保险公司上市后,一方面,要同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受到更加全面的约束。另一方面,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的定期核查,信息披露也更加公开透明,社会公众的监督将更加到位。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更有效地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从而综合发挥监管的有效性。
173.如何实现保险市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更好结合?
“引进来”和“走出去”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通过“引进来”优化国内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通过“走出去”实现参与全球市场资源配置,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是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之举。
一方面,扩大“引进来”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对外开放质量。从保险业入世至今,保险业“引进来”的重点是大型跨国保险机构,进入2013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的跨国保险机构中,有80%左右已在我国设立了营业机构,在与中资保险机构同台竞技的同时,帮助中资保险机构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和运行规律,开拓了国际视野。下一步,保险业“引进来”的重点将向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倾斜,根据国内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引进在特定领域有技术专长和经验的境外保险机构,在培育国内市场的同时,提升中资保险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探索“走出去”的发展模式,提高中资保险机构国际竞争力。截至2014年9月末,共有12家国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了31家营业机构;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海外上市,建立了补充资本金的长效机制,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下一步,将继续推动国内保险公司通过多种形式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保险机构为中资在海外机构和务工人员提供保险保障;在尊重保险机构商业决策的基础上,支持有意愿、有实力拓展海外市场的公司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收购境外资产等。
174.推动保险市场开放对于保险业改革和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已逐步实现了从封闭到开放、从局部开放到全面开放的平稳过渡,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开放格局。
第一,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开放促使保险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开放过程中,外资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止2014年9月末,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6家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各级分支机构两千余家,保险业发展的基础得到加强。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和海外上市,增强了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在开放和竞争中,保险企业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机制有了明显转变,经营管理逐步走向成熟,业务增长方式逐步从单纯注重规模向重视质量和效益转变,发展模式从粗放经营向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转变,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开放促进了保险业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营销模式创新等,使保险产品和服务实现了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保险各项功能的发挥和市场覆盖面有了明显提高,保险更加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第二,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全行业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大跨国金融保险机构造成了重大影响,在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下,保监会一方面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进程,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事件、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跨国保险集团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利用双边保险监管合作机制,对在华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国保险集团母国监管机构实行监管信息交流共享,对国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另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制定风险应急预案,推动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事实证明,保险业的风险防范措施是有效的,有能力抵御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稳定。
第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中国保险业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成为IAIS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国际组织的平台,中国加强保险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截至目前,中国与美、英、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保险监管当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双边合作,对监管体系改革、监管信息交流共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等问题开展联合专项研究。
第四,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本土公司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尽管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本土保险公司与大型跨国保险集团相比实力差距较大,但行业内普遍认同以提高国际化水平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做法,近年来在积极“引进来”的同时,稳步推进“走出去”战略。中国保险公司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不仅为我国驻外企业、员工和各国的华人华侨提供了保险保障,同时提高了中国保险公司在海外的知名度和认可度;特别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投资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部分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试水海外投资,为中国保险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提升国际竞争力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在风险管控、危机管理等方面提供了鲜活的经验。
175.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有何重要意义?
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风险服务。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为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员工和华人华侨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于海外投资;通过对货物运输、贸易往来、信用风险的保障,服务国际贸易;通过提升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话语权,更好服务于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风险的再保险保障;通过积极支持扩大外需,拉动内需,保障投资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二,有利于提升保险业国际化水平。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有利于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推动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全行业的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通过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有效拓展全球市场,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真正融入国际保险市场。
第三,有利于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中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国际市场,有助于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全球配置资产和分散风险。一方面,建立全球资产配置平台,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促进行业的全球化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拓展国际市场,扩大收入来源,优化收入结构,有利于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
176.如何更好推动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动“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鼓励中资保险公司拓展海外投资和业务经营,探索国际化发展道路。
保险企业“走出去”应符合行业发展总体目标,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企业资源整合,有利于保险资金的安全合理运用,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坚持积极而审慎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创造条件适时在全球配置保险资产;从服务实体经济出发,迈进国际保险市场;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保险企业积极拓展投资方式,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服务品牌、营销网络等的兼并、收购、整合,提升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支持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保险服务。
全面正确履行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学习和研究,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合作,提升我国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保险业“走出去”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
177.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对于保险公司创新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有何意义?
保险业作为数据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行业,借助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科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可以不断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
利用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借助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保险公司相比以往,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以更加低廉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接触、了解、掌握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并作出实质性响应,推动保险公司由“以保单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继而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转变,由“销售导向”向“需求导向”的经营思路转变。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可以采集到更多、更全、更有价值的用户数据,对客户消费特征和生活习性的分析将会大大精确,产品设计将更加科学,以此作为建立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的基础,可以更加突出市场差异化竞争,为客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精确化的服务,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直接服务水平和用户体验。
利用新技术创新销售渠道。随着互联网基础环境特别是以4G、微信、线上线下互动(Online to Offline模式,简称O2O模式)等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日益成熟和深入,新技术除了在降低交易成本与消除信息不对称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外,还突破了原有的销售渠道。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好,发展速度快。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保费收入超过320亿元,与2013年全年相当,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也由2013年的76家上升到86家。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长远发展来看,互联网保险本质上可以是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高度融合、在更高阶段发展的保险形态,互联网保险决不仅仅是一个营销的渠道,更是未来保险业态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新型商业模式。
178.为什么要大力推进寿险产品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保险业在风险管理、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障等领域的服务覆盖面和渗透度不断提升,已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寿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经营和服务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保险和选择购买保险保障、服务的重要依据。保险行业不断推进产品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工作,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从自身保险需求出发,选择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保险公司更加重视客户体验,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改进服务品质,努力营造消费者得到切实保障、保险机构获得市场和美誉度等共赢局面。
179.为什么要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多元化趋势深入发展,不同区域、不同收入人群、不同社会阶层对保险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新的保险需求不断涌现,保险需求的个性化特征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存在产品服务创新缺乏个性和针对性的情况,产品差异化程度低,不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引导保险公司走创新发展之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职业规划和行业特点等设计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产品,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最大限度地发掘客户需求,增加保费收入。
180.为什么要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保险业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保险改革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转变发展方式,涉及发展理念的变革、模式的转型、路径的创新,是一种综合性、系统性、战略性的转变。
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和保险消费者都不成熟,粗放发展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发展条件和动力的深刻变化,保险业进入了必须以转型促发展的新阶段,如果继续走粗放发展的老路,现有的资本、人才等市场要素,很难支撑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的增长模式;现有的产品、服务和销售渠道,很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保险需求;现有的公司治理、内控水平和经营管理,很难应对全面开放和综合经营条件下的市场竞争;现有的诚信水平、法制观念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识,很难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只有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才能更好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更好增强保险业综合实力、提高发展水平,才能更好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181.如何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要从行业实际出发,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大力推动保险业形成以创新为动力、以内生增长为活力的发展模式。具体看来,要以实现“三个转变”为总体目标。一是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依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二是从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广泛需求,不断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三是从粗放开发资源向和谐利用资源转变,注重公司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诚信、优质和高附加值的保险服务。
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主要应从推进市场化改革、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领域深化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推进市场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化改革是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一是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推动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改革,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稳步推进交强险改革。二是建立市场化的资金运用机制,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三是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突出专业化特色,正确把握发展与监管、监管与服务、维护投资者热情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重大关系,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市场体系培育,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改变以往保险机构“野蛮生长”、“有生无死”的状况,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推进商业模式创新。一是处理好保障与理财的关系,发掘保障型产品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提升理财水平。二是着眼于产品的专业化和多样化,创新保险产品。三是加强行业基础建设,注重基础数据积累,提升保险业的信息化程度。四是创新销售渠道,拓展深度营销,注重网络保险和其他新兴渠道。五是加大管理创新力度,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完善管理规则。
第三,推进服务领域深化。一是拓展保险服务领域,重点在“五大体系”中发挥作用,使保险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二是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以制度变革为突破口,促进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的新发展。三是凝聚行业力量,在事关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上形成共识,在前瞻性和基础性的行业问题上积极作为,如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普及、加强基础建设、加强与外界的沟通协调等,形成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合力,共同推进服务领域深化。
182.为什么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市场对于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一是保险公司作为从事风险管理的专业企业,自身也面临大量的风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能够有效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损失事件时,再保险能够起到有效降低保险公司损失、维护保险市场稳健发展的作用。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可以获得超额的承保能力,从而提高其服务于国家重点项目大型风险的能力。三是再保险市场能够在产品创新、定价技术、核保核赔、风险管理等方面为保险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制度创新、服务全行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中,再保险行业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四是再保险市场国际化程度高,是推进我国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的有力抓手。通过再保险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可以避免风险在本土市场上的过度集中。再保险市场具有高度国际化的特点,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再保险人沟通往来日益紧密,相互合作不断走向深入,先进的保险经营理念和技术以及优秀的专业人才也通过再保险通道引入我国。现阶段,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国际再保险人致力于在中国市场长远发展,本土再保险企业积极推进国际化战略。可以说,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再保险市场的有力支持。因此,要以加快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为切入点,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吸引全球专业人才,并通过再保险市场引导保险公司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与服务,全面提升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
183.如何提升我国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保险业的经营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保险需求碎片化、保险消费情景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创新型保险产品层出不穷,这也对再保险产品和技术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升我国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一是要努力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在制度设计和监管导向上,鼓励再保险市场主体在产品和技术创新方面进行有益尝试,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提供容错空间。二是要打开思路,重点为近几年新涌现的保险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再保险解决方案。由于这部分保险需求是前所未有的,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考,更加需要创新精神,不拘泥于传统再保险产品形态,用创造性的思维解决问题。三是可以借鉴国际市场上已经出现的创新性产品,来满足国内市场的再保险需求。近年来,国际市场上,以巨灾债券、侧挂车等形式为代表的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已经得到广泛应用。2014年上半年,全球共发行了59亿美元的巨灾债券,较去年同期上升近50%。这些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在我国尚未得到应用。因此,要努力创造条件,鼓励新型再保险产品在我国的运用,丰富风险管理手段。四是要加强技术研发。现阶段,全球再保险市场广泛使用的巨灾模型等技术工具,并未结合我国国民经济、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对我国保险市场的适用性有待提高。因此,要充分发挥再保险公司在数据、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就需要我国保险业加强数据积累,有针对性地开发适用于我国保险市场的模型工具。
184.为什么要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
“区域性再保险中心”通常是指不同国家的再保险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聚集,集中办理一定区域(例如亚洲、欧洲)的再保险业务,由此形成跨国的再保险中心。目前,国际主要的区域性再保险中心有新加坡、香港和苏黎世。在我国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吸引境内社会资本以及境外再保险人在华设立再保险公司,增加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扩大我国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提高再保险市场服务保险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二是有利于引入国际先进的再保险技术和服务,吸引区域内乃至国际高端再保险人才向我国集中,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三是有利于为我国海外企业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服务,突破本土保险市场地域的限制,拓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四是随着保险定价能力的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的增强、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核心竞争力逐渐形成,从而大大加强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增进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
185.如何更好发挥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提高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性产业风险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帮助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性产业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重要体现。要实现这些目标都离不开再保险的支持:一是再保险行业集聚了大量的风险管理专家,掌握全球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性产业多年的事故损失数据,可以为相关产业提供专业的、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建议,采取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率。二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往往保险金额巨大,单一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再保险通过整合本国乃至全球保险的承保能力,确保相关产业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解除后顾之忧。三是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单一保险公司难以承受。通过再保险向我国乃至全球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确保保险风险得到有效分散,降低保险公司财务波动,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四是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后,再保险人不仅在损失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还及时预付部分现金,帮助受损农户、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大大减轻保险公司现金流压力,确保保险业的民生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五是再保险还可以在必要时集聚保险行业力量,在关键时期为相关行业提供稳定的承保能力,确保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我国集聚保险行业力量组建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有力推动了我国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联合体,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稳定的承保能力。
186.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自然灾害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灾害损失大的特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一旦发生,不仅会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带来严重冲击,更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客观上需要通过再保险市场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分散。再保险人管理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既体现在事前,又体现在事后。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再保险人可以通过发挥自身数据优势,为保险公司提供全面的巨灾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服务,使保险公司客观了解自身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帮助保险公司合理设计风险分散方案。同时,再保险人可以通过再保险合同条件的设置,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和核保政策,督促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控制自身风险累积水平。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再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更加明显。历史上众多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再保险人不仅充分履行损失赔偿责任,而且在提供应急资金(预付再保赔款)、损失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既有效降低了自然灾害事件后保险公司的财务波动,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也为被保险人的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一是要加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再保险在分散和管理自然灾害风险方面的作用。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日本等国均在国家层面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为居民房屋提供巨灾风险保障。再保险在其中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扩大保险业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而且将风险进一步向国际保险市场甚至资本市场进行分散。目前,我国已经在深圳、云南、宁波等地开展了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国家层面的巨灾保险制度也在积极论证中。二是要积极探索新型风险分散工具,努力推动巨灾债券等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的运用,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丰富我国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手段。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在收集分析巨灾数据、开发中国市场巨灾模型、巨灾保险定价、开展灾后评估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87.如何理解“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
近年来,我国“走出去”企业逐步增多。“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建设、对口援建时,对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的保险需求不断增加,且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要求在当地投资的企业必须提供由当地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证明。由于我国海外企业分散于全球各地,不少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尚未得到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资本实力、产品和技术都较弱,由此造成:一是当地保险公司难以提供满足我国海外企业需求的全方位保险保障,语言文化和法律的差异加剧了这一问题。二是当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弱,查勘定损经验不足,理赔结算周期较长,无法满足我国海外企业灾后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三是当地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不足,我国海外企业一旦发生重大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多数希望选择境内熟悉的、经营水平较高、资本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提供保险保障及后续服务。然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的还不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较少,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无法直接签发保单。通过再保险,境内保险公司可以为我国海外企业制定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方案后,由当地保险机构签发保单,再通过再保险回分给境内保险公司,在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供对我国海外企业的保险服务。
随着服务经验的增加,我国保险公司利用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提供支持保障的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强化。一是可以充分利用在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资源,聘请相关领域资深专家,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水平,引入国际保险市场的新产品,设计更符合海外企业需求的保险方案。二是可以根据“走出去”企业的整体风险情况为其设计包含海外企业在内的一揽子风险管理方案,在提高整体保险保障水平的同时,降低其保险成本。三是在与当地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可以将新的保险产品和技术服务引入当地保险市场,提高当地保险公司产品设计能力,增加查勘理赔经验,实现合作共赢。
188.如何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话语权?
目前,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上的影响力相对较弱,定价话语权主要把持在欧美成熟再保险市场手中。再保险定价长期依赖国际市场,不仅容易造成境内公司再保险成本的大幅波动,制约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在一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领域,容易受制于人,不利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要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话语权,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再保险定价工具和技术,并以我国经济社会数据为基础,加快研发符合我国风险特点的巨灾模型和定价工具,提高我国再保险企业的定价能力。二是要加强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特别是掌握承保技术和精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三是要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按照国内业务国际化、国际业务本土化的思路,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于国内业务,要走国际化路线,在数据规格、技术工具、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境内再保险人的地缘优势,在产品定价、条款制订等方面起到引领作用,逐步提高对国内业务的定价话语权。对于国际业务,要创造条件,努力了解当地社会、经济、法律特征,深刻理解当地保险市场、特别是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各地区再保险需求的不同特点,提高对国际业务的定价能力,逐步提高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189.为什么要加快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窗口。作为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和保险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市场已经成为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
第一,有利于满足全社会的保险需求。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开拓新的保险领域,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保险经纪、保险公估较好地发挥了专业技术、风险管理等优势,保险营销员、保险兼业代理等较好地利用了数量众多、贴近服务等特点,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专业化、便利化、大众化的保险服务。
第二,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在保险产品开发、销售和服务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对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优化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历史多次表明,保险业的许多重大改革都与保险中介直接相关,如营销体制的引进、银行邮政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开拓等,都极大地促进了保险业创新发展。加快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顺应保险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趋势,符合保险业的发展要求。
第三,有利于促进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支持和引导保险中介参与保险产业分工,对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现实意义。加快代理、经纪、公估等保险中介的发展,形成互为补充的中介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配置了保险资源,降低了交易成本。
第四,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保险中介点多面广,与社会生产生活联系紧密,是保险业参与经济社会综合风险管理的重要力量。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保险中介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服务,有利于发挥保险功能,提升保险业的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90.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保险中介机构介入保险交易,推动保险市场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加快了保险公司与中间商之间的社会分工,提高了保险经营集约化程度,更加有效地配置了保险资源。《若干意见》提出“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第一,风险定价。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具备对风险状况进行定价甄别的能力,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所改善,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帮助客户提高与保险公司的谈判能力,为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一致价格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具备通畅的询价渠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也可以使客户在保险交易中获得更合理的保险价格。
第二,防灾防损。是指保险中介机构能够深入参与到企业、工程等保险标的一线,寻找可能的风险隐患、提供必要的防范措施和指导,从而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减少风险损失。还包括在事故发生时,积极采取抢救施救工作以降低损失。
第三,风险顾问。是指保险中介机构能够为客户提供从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防范、成本测算、风险转移到灾后防损、索赔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为风险处置提供专业化意见。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度身定做最适合的保险方案,使客户能够以科学、合理的保险条件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第四,损失评估。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参与到保险标的损失处理过程中去,为委托方提供损失原因分析、保险责任归属、理算报告出具等服务,确定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金额,为理赔提供实际损失价值参考依据。
第五,理赔服务。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在客户出险后,可以代表客户参与到理赔过程中,协助准备必要资料,与保险公司交涉,以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协助客户处理赔案,争取及时、快捷、公平合理的赔偿,通过参与降低客户获得赔偿的难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
191.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方面能够发挥哪些作用,如何更好发挥这些作用?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市场深化的必然结果,发达的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产品开发、核保核赔、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而将产品的销售、承保、售后服务交由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办理,将理赔案件中的估损及理算交由保险公估公司办理。
保险中介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减少交易费用。保险中介机构减少了保险消费者的辗转劳动,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并能最大限度为消费者降低交易费用。二是满足保险需求。保险中介机构贴近客户,通过自身特有的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解决保险消费者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最大限度帮助消费者获得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服务。三是创新服务领域。例如,某保险经纪公司为当地卫生部门、医院提供医疗责任险的保险经纪服务,发生医疗纠纷时第一时间介入,协助调解纠纷、办理保险理赔等,及时化解政府、医院、患者及家属等各方矛盾。某保险经纪公司按照“政府组织推动,政策资金投入,农民建立互保组织,保险公司提供分保,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技术、培训和管理服务”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互助协会,得到了国家财政部的认可和资助。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保险中介机构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进一步服务“新农村”建设,推动建立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保险中介机构将进一步开发“三农”市场,积极进行制度体制创新,参与试办互助合作性质的合作保险,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体系;建立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发展,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二是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保险代理机构贴近投保人、效率高、灵活性强的特点,深入社区,服务千家万户,为个人和小型机构提供更加便捷的保险服务,促进保险产品分销。发挥保险经纪机构的专业优势,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参与高科技保险、重大项目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服务。三是进一步创新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方式。通过不断创新,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网上保险、电话保险等新型销售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192.如何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极大地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但整体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小、散、乱”情况较为明显,长期累积形成了许多矛盾问题,对保险中介乃至保险业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保险中介市场的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业务不真实,一些保险中介出于短期利益追求,为保险公司违法违规提供便利,与保险公司合谋虚挂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假发票、假账本、假报表、假数据普遍存在。二是银邮兼业代理和营销员进行销售误导,容易引发集体退保和群体性事件的风险。一些保险中介销售非保险理财产品,容易将外部风险带入保险业。三是内生发展质量不强,多数保险中介只进行简单的产品销售,提供风险管理、专业服务等比较少,提供增值服务能力更弱。一些保险中介组织形态落后,队伍素质不高,公司治理形同虚设,大多数保险中介机构没有建立财务、业务系统。
规范保险中介市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展清理整顿。通过持续的监管动作,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清理出市场,推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建立高效合规的合作关系,完善保险中介各层级管理,消除保险中介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能,增强保险中介内生动力,提升保险中介服务能力,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科学发展。二是推进市场改革。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保险中介生存发展的根本,紧紧围绕保险业战略重点提供服务是保险中介生存发展的关键。通过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做好保险中介发展的简政放权,推动中介机构主动适应消费者和保险业的需要,努力发挥联系消费者和保险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保险中介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三是增强专业技能。保险中介要从消费者保险需求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出发,加快转型升级,着力提升保险中介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能力,以专业能力赢得生存之地。保险中介只有通过专业化提高自身竞争力,才能在全球化、信息化、金融大众化时代赢得相应的发展空间。四是坚持科学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法规制度,处理突发事件,防范化解风险。只有主动适应保险中介市场的需要,构建更加完备和成熟的监管制度,推进保险中介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才能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193.为什么要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保险营销制度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进步、行业发展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现行保险营销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深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第一,现行保险营销体制与国家有关法律要求存在冲突。现行保险营销体制下,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建立名义上的代理关系,却实行员工式的管理,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继颁发实施,法律法规环境发生改变。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保险行业应当主动调整自身做法以适应国家新的法律要求,在合法性原则下依法经营。
第二,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运行机制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现行保险营销模式的机制是通过多层级利益链条,激励保险营销员大量“招募”新人,向亲朋好友推销人情保单;但人情保单资源枯竭后,保险营销员因无收入来源而自然淘汰。这导致保险营销人员不断地大量进入与不断地大量退出,形成了循环往复的制度性“人海战术”,结果导致了保险营销服务质量与营销队伍素质持续下降。这种状况既不能满足新阶段、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保险消费提出的更高要求,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保险业形象,降低人们对保险的认同度和有效需求,导致保险业丧失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第三,现行保险营销管理模式掩藏着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由于法律定位模糊,保险营销员缺乏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保险营销员的社保问题、双重税收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保险营销员没有共享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成果,一些合理的正当利益诉求长期被保险公司忽视。保险营销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队伍规模多达300多万,并且人员庞杂、层级严密,个别偶然事件很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194.如何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两次颁布改革指导意见,提出了改革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六项主要任务措施。
改革基本原则。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队伍更稳、素质更高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管引导、市场选择、行业推动、公司负责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鼓励创新,用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理顺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提升营销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保险营销队伍职业化。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由点及面,逐步推广。
改革总体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改变保险营销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现状,保险营销队伍素质稳步提升,保险营销职业形象明显改善。用5年左右时间,新模式、新渠道的市场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用更长一段时间,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职业化保险销售队伍。
六项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一是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二是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三是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四是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五是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六是持续深入开展总结和研究工作。
自2014年4月开始,监管部门用1年左右的时间,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其中,保险营销清理整顿是三个专项方案之一,拟通过“摸清底数、整顿秩序、深化改革、建章立制、总结提高”五个阶段,保监会、保监局、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各有关方面共同参与,进一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完善保险营销管理制度。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195.什么是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机构监管是指将保险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即同一类型保险机构均由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或保监局进行监管,而不论其涉及何种保险业务。功能监管是依据保险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按照保险业务的性质来确定相应的监管归属,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保险机构性质如何。
机构监管关注单个机构的情况,对于审慎监管非常重要,因为审慎监管要求集中考虑某个机构整体上的风险和清偿能力,而业务监管并不能很好的达到这个效果。功能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同时有利于实现监管公平,防止“监管套利”,为保险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综合而言,机构监管的优势主要在于其整体性、清晰性和可操作性,功能监管的优势则在于其专业性、公平性和创新包容性,两者相容互补,共同构成矩阵式保险监管体系。
196.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含义是什么?
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根本目标,将金融业视作一个有机整体,既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相互关联可能导致的风险传递,又关注金融体系在跨经济周期中的稳健状况,从而有效管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最终实现维护金融稳定、支持经济平稳发展的目标。
微观审慎监管是指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维护单个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稳定为目标,旨在保障单一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和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主要显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受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在于控制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监管内容上,宏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的监管,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而微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和风险偏好的监管。从具体监管对象上看,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如金融集团)的行为、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更关注具体金融机构的合规与风险暴露情况,避免使储户、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197.怎样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的重心在于防范保险公司无法履行保单责任的风险。一是保证保险公司在未来发生各种可能的风险损失时,持有足够的资本来吸收风险损失,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二是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保证公司有能力应对各种风险,降低公司发生风险损失的概率,达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防范风险,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是偿二代的核心理念。偿二代框架体现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第一支柱是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可定量的风险;第二支柱通过风险综合评级等监管工具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难以定量的风险;第三支柱通过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增加透明度等方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难以通过常规监管工具进行防范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是建立与风险更相关、对风险更敏感的资本监管标准,更加全面、科学、准确的计量风险,切实守住风险底线。第一支柱将资本要求细分到不同的风险类别,覆盖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定量风险,风险计量方法更加科学,风险刻画更加准确。二是增加第二支柱对风险管理能力的定性要求。第二支柱覆盖难以量化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上述难以量化风险的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提出定性要求;通过综合风险评级制度,评定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对公司风险管理状况的监督和检查。三是形成鼓励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机制。包括: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联动,对风险管理能力差的保险公司将增加第一支柱资本要求;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将区分第一支柱监管措施和第二支柱监管措施,综合风险评级将与鼓励或限制的监管政策挂钩;在第三支柱通过公开披露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信息,发挥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作用。
198.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治理监管既是构建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又是监管方式的重要创新和发展。2005年,为更好防范风险,保监会从我国保险监管实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确立了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行的“三支柱”监管框架。
公司治理监管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公众公司的原则。保险合约长期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保险经营成果和广大被保险人利益息息相关。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要比照公众公司的标准,强调透明合规。二是资产安全的原则。保险公司资产绝大部分是投保人的保费,很多是百姓的“养老钱”和“救命钱”。公司治理监管的底线是,通过建立严格内部监督制衡机制,防止控制人非法侵占转移保险资产。三是强制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原则。基于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不同公司显著个体差异,监管标准上注重包容性和可行性,监管技术操作上坚持灵活性,允许创新和特色。
按照上述原则,在监管内容上,主要从股东股权、董事会和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入手。一是强化股权监管,主要是按照“关系清晰、资质优良、结构合理、流转有序、行为规范”的标准,对持股比例较大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实施严格监管。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通过完善董事会架构、强化董事会职能、规范董事会运作,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推动公司完善内控体系。通过规范公司章程、加强内部审计、强化风险管理、完善治理评价、健全激励约束、落实监督问责等多种手段,防范化解治理风险。
199.为什么要进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
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监管起步晚,基础薄弱,同时受体制机制、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由“形似”到“神至”,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由“形式规范”到“治理实效”,真正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等利益相关人利益和防范风险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治理机制特别是外部治理机制的缺失或失灵,这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完善的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但实现治理目标还有赖于市场选择或内外部治理机制约束经理人行为、控制代理成本。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保险公司治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完善的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在国内保险市场约束力有限、外部治理效能较弱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加快推动完善法律、市场环境以及创造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逐步改善内外部治理失衡的状况。
第二,国内保险公司治理及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问题。当前,《保险法》中没有公司治理监管这一概念,也没有明确对存在重大公司治理风险公司的监管措施。相关法规的约束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需要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应注重形成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重视保单持有人及股东的诉讼权等问题。
第三,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不足问题。这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奉行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目标。保监会也将“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首要目标和根本出发点。但是实现途径有限,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较弱。相关规定对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和股东作为委托人的权利以及董事的受托义务和责任缺乏清晰界定,难以形成对董事行为的有效约束。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的信息知情权并未得到保证。同时,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的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导致其利益受损时维权存在困难。
第四,监管方式和手段的不足。保险公司治理报告制度、治理评价机制和自查制度应成为重点手段和方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治理评价市场尚未建立,应进一步探索适合国内情况的治理评价标准和方法,将监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与保险公司的自评、自查结合起来,评价结果作为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发挥治理监管的预警机制作用,防范公司“治理漏洞”升级为“治理危机”和系统性风险。
200.怎样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监管?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第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第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第四,有效控制和合理成本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实际风险状况相匹配,确保内部控制措施满足管理需求,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尽可能降低内部控制成本。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第二,通过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企业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态度和责任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必须把强化管理层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明确管理层对建立、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有的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加强财务会计控制。严格按照财务中心建设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财务核算,加强现金流量管理和办公性费用管理,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内部财务检查和岗位审计。
第四,加强保险业务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承保理赔质量的高低,是保险企业经营效益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
第五,充分发挥保险内部审计的作用。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合理且具有独立性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应该主要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评价保险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效果。
201.什么是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共同构成我国保险监管的“三支柱”。市场行为监管的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概念。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保险监管新框架:构建偿付能力评估的共同框架和标准》中将市场行为界定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行为和在市场上的其他各种表现行为。在不同的监管政策环境下,市场行为的内涵和市场行为监管范围的大小不尽相同。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指保险监管部门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经营和竞争行为等进行规范的活动。
第二,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原则。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强调保险公司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保险市场、进行市场竞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得利用自己在保险市场的强势地位欺压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加强消费者保护。同时,要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为保险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得将部分不良消费者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成本强加于其他消费者。
第三,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主要内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在市场上居于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规范其行为,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予以倾斜保护。二是要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运用市场约束机制来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三是防范保险欺诈,包括完善反保险欺诈立法、保险公司建立反欺诈制度以及强化监管机构的反欺诈功能。
20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模式包括哪些?
各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各异,发达保险市场之间、发达保险市场与新兴保险市场之间的监管标准均有所不同,一些不发达市场甚至尚未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但总结起来,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欧盟体系(偿付能力I、II)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RBC)。其他国家大都借鉴了欧盟或美国的监管模式。还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在欧美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具有较鲜明的自身特点,但其国际影响力不如欧美模式。
欧盟偿付能力体系。欧盟偿付能力体系实际包括了偿付能力I和偿付能力II两个差异较大的监管模式。欧盟偿付能力I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的资本监管标准,其特点是资本要求主要与业务规模挂钩,计算简单,易于操作,但不能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目前,欧盟、中国香港、墨西哥、印度等国家和地区都在采用这一模式。2000年之后,欧盟开始酝酿启动偿付能力II工程,目标是在欧盟内建立一套协调一致、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其主要特点是基于经济资本的理念,采用市场一致性原则,全面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并强调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定性评估。欧盟偿付能力II计划于2014年实施,取代现行的偿付能力I。
美国RBC模式。RBC由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20世纪90年代建立。其特点是通过保守的法定会计原则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通过操作简便的风险因子与几个大类的风险挂钩,注重监管模型的风险预警能力。目前,美国、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采用RBC模式。
203.为什么要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近年来保险行业自身发展变化,以及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变革,构建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
第一,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深化,偿一代的一些缺陷逐步显现,比如与风险相关性不强,风险覆盖不全面,不符合IAIS核心监管原则的最新要求等等,必须通过对相关标准的改革升级,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
第二,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保险业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的必要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任务,是我国当前和未来数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和方向,保监会围绕处理好监管和市场关系、推进保险业深化市场化改革,加快进行保险监管的改革和创新。偿二代建设是落实“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险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监管保障。
第三,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国际监管规则趋同的客观需要。2009年,G20决定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B),负责改革全球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稳定委员会通过IAIS启动全球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FSB定期对世界主要国家进行金融稳定评估(FSAP),对保险业的评估以IAIS于2011年发布的ICPs为依据; IAIS目前正积极推动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和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统一监管,并已出台了一些监管框架,给出了实施时间表,这些监管规则的核心在于偿付能力监管。因此,我国应顺应国际金融监管和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主动发展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提升我国在国际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204.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偿二代采用“三支柱”的基本框架: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具体包括:(1)保险风险资本要求;(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3)信用风险资本要求;(4)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等提出的资本要求;(5)调控性资本要求,即根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资本调整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即对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进行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和保险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披露,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评级机构等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
三个支柱的作用各不相同,在防范风险方面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成为完整的风险识别、分类和防范的体系。
205.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国际可比又具有中国特色,主要体现了以下特征:
第一,统一监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统一监管不同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分散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特点,发挥了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的优势。
第二,新兴市场。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与成熟保险市场存在一定差异。基于新兴市场特征,与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偿二代应当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第三,风险导向兼顾价值。防范风险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永恒主题,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责。偿二代的资产负债评估,要能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实际风险状况及变动;资本要求要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监管措施要更加具有风险针对性。
对风险的防范,要具有底线思维。守住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科学计量潜在的风险损失,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所需要的监管资本底线,降低保险公司经营的资本占用,提高保险业资本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保险公司的个体价值和整个行业的整体价值。
在技术目标层面,既不能将偿二代简单化为只是为市场中的保险公司划出一条及格线或风险预警线,也不能将其复杂化为对保险公司进行完美而理想的经济价值评估。基于新兴市场的偿二代,需要在风险预警目标和价值评估目标之间,寻求平衡与和谐。
206.我国保险监管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制体系。
第一个层次,《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出了里程碑性的一步。该法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落实保险监管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保险业对外开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该法先后于2002年和2009年进行了修改。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经营规则和监管制度框架,解决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过窄、资金运用渠道有限、保险监管手段和处罚力度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新《保险法》立足保险业实际,从根本上提升了保险业法治水平,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个层次,保险行政法规。我国保险法制体系中,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3部:一是200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该条例有效促进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较好适应了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保险业的发展形势;二是2006年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2012年制定的《农业保险条例》,为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第三个层次,保监会部门规章。根据《保险法》授权,中国保监会有权制定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截至2014年10月,中国保监会现行有效的保险行政规章共50部。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保监会部门规章主要分为七大类,即保险经营主体管理类、保险产品规范类、资金运用规则类、人员管理类、偿付能力监管类、经营规则类、贯彻依法行政类。
第四个层次,规范性文件。作为对上位法的补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保险监管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九大类,即综合类、机构管理类、财产保险类、人身保险类、资金运用类、财会类、保险统计类、中介类、稽查类。
207.如何提高保险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强化法治理念,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有效监督,不断提高保险监管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深化保险监管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从思想上重视依法监管。要重视法制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建立队伍梯次结构,培养一批法制工作领军人才、骨干人才以及素质优良的专业人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引导广大监管干部进一步掌握正确的思维方式,提高对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认识,用法治的理念指导监管实践,用法治的意识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切实推进科学立法,营造良好的监管法治环境。要密切关注保险监管和保险行业的立法需求,及时做好法律制度的废改立,健全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要规范立法程序,加强立项论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要强化立法审核,在严谨性、规范性和预测性等方面逐步完善立法技术,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制度的顺利实施。要逐步建立立法跟踪评价机制,并对法律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予以研究,不断提高立法科学性。
第三,积极推进制度执行力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健全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不断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探索行政执法工作内在规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增强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第四,强化法制监督,推进保险监管法治进程。完善多层次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保险监管机构行为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08.为什么要推进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
推进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是指在保险监管的全流程和各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保险、金融与经济信息资源,用数据来有效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环节保险风险,防范保险业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发生。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必须建立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必须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有效改进监管方式,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
第一,推进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是保险监管现代化的内涵要求。近年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飞速进步,不断向金融业渗透、与金融业日益融合,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逐步成为时代潮流和趋势。信息技术不断变革和日新月异的发展,推动着经济发展形态发生深刻变革,并很大程度上推动着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信息化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和创新引擎,对保险业来说也是如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信息化是当前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四个重点领域之一。实现保险监管现代化,监管手段现代化是其中重要内容,监管信息化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保险监管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推进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是保险监管现代化的客观需要。监管信息化,是提升监管科学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实现保险监管现代化的客观需要。现代化监管模式与传统监管模式必然有较大的不同。传统思维的改变、新监管模式的建立,必须藉由信息技术作为突破口,逐步将传统的手工监管模式转变为自动化、智能化为主的现代监管模式,将传统监管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共享不足的分散监管模式转变为集市场准入、行为监管、行政处罚和消费维权于一体,形成业务条线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的综合监管模式,从而实现监管系统和监管资源的网络化、自动化、立体化和集成化。
第三,推进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是保险监管现代化必然选择。面对信息化推动下变化越来越快速的市场形势,监管者必须对市场变化保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经验表明,只有与时俱进,提升市场预见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监管者才能守住风险防范的底线。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人员数量有限,而监管任务却异常繁重,要在保护创新的基础上有效防范风险,密切跟踪市场,就必须依靠信息化的监管手段。因此,实现更系统、更实时、更具前瞻性和预测力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监管信息化是必然选择。
209.如何推进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
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一,加强统筹规划。要从保险监管全局出发,采用系统化的方法,根据未来现代化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方向、目标和定位,制定未来监管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保险监管信息化的总体发展目标,从治理机制、应用系统、基础设施等方面完善保险监管信息化工作,推动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在宏观规划中,要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建设与管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从基础做起,做好分阶段、分时期统筹布局和任务分解,逐步解决规划、研究、开发、投入、运维等问题,不断提高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第二,完善体制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保监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决策作用,确保任何重大的监管信息化项目都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从机制上杜绝擅自开发,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二是完善信息化资金管理机制。主动争取各方面支持,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信息化机构管理机制。机构职责由单纯技术保障向技术与管理并重转变,强化统一管理职能,适当增加人员和编制,形成规划、开发、运行、安全等全流程的信息化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信息化决策的执行和组织实施水平。
第三,加强系统整合。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保险监管业务融合,在推进信息化的同时积极开展业务重组和流程再造,不断统一业务模型、优化业务应用、整合信息资源,形成科学论证、通盘考虑、优化组合的工作局面。坚持应用系统建设平台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化,打破部门壁垒、联通数据孤岛,充分发挥信息化整体协同效能。有效利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力量,构建一体化保险监管信息化平台。
第四,培养人员队伍。人才是第一资源,信息化越深入,对人才的需求越迫切。当前,一方面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人才相对匮乏,另一方面监管业务人员的信息化素养和监管信息化人员的业务素养也相对匮乏,这些都非常不利于监管信息建设向纵深和精细化方向发展。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化人员队伍各项技能和素质的培养。开发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部门需要既懂监管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监管信息系统的各业务使用部门要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业务需求编写的质量,努力掌握监管系统的应用技能,充分发挥现代化监管手段的作用。
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未来10年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目标:即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通过完善大集中模式,整合、改造、升级现有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构建以数据仓库为基础平台的信息化、现代化、网络化的新一代保险监管信息体系,推进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深入应用,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和保险监管需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体系,实现对保险机构(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类保险机构等)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风险评价和预警分析的智能化监管,实现对保险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的实时性监测,利用信息技术为保险监管提供决策支持。
210.保险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保险行业协会是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是: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
自律。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维权。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服务。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交流。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国际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宣传。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培育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行业形象。
211.保险学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中国保险学会成立于1979年,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有会员265家,有分会和专业委员会13个。
中国保险学会致力于打造行业创新发展智库,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引领行业学术研究,促进学术和科技成果转化,围绕重大和热点问题,提供全方位的研究支持,提升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定位;调动各方资源,在涉及国计民生和行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开展保险史志编撰及研究,挖掘和保护保险历史文化,探寻行业发展规律,弘扬行业价值理念。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中国保险学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是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通过开展各类课题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展览会等活动,促进保险界内外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二是编辑和出版学术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保险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三是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承担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四是奖励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学术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五是引入和学习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六是与相关学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强沟通、开展合作。七是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212.我国保险监管组织体系的基本架构是什么?
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成立,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999年保监会“三定”方案明确保监会内设机构8个,同年,中编办批复保监会设立32个派出机构(其中11个正局级,21个副局级)。2003年,国务院将中国保监会升格为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明确保监会内设机构15个。2004年,根据中编办批复精神,保监会共设立36个保监局(其中15个正局级,21个副局级)。2010年成立5个保监分局。此后,经过个别调整增设,目前,保监会已形成三级机构组织体系:一是保监会机关,内设16个职能部门和2个直属事业单位。16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港澳台办公室)、法规部、统计信息部、稽查局、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监察局(纪委)、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2个直属事业单位为培训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二是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三是在苏州、温州、烟台、汕头、唐山等5个地市设有保监分局。
213.如何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监管派出机构是基层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实施者,需要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进一步有效利用资源,不断提高基层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一,稳步推进监管创新,切实增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的实效。一是围绕基层保险监管难题创新思维。保险监管派出机构党委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确保保险监管工作定位准确、思路清晰。监管干部要针对基层保险监管中遇到的财险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等难点问题创新思维,研究对策,真正做到“跳出保险看保险,跳出监管看监管”。二是联系基层保险监管重点创新手段。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紧贴辖区实际,围绕防范风险、现场检查等监管重点,在基层保险监管手段创新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把握关键环节,抓好分类监管,将创新监管手段贯穿监管全过程。三是着眼基层保险监管需要创新机制。坚持与时俱进,推进监管制度机制创新,适应行业发展现实需要。认真落实简政放权相关要求,科学调配监管资源,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注重发挥保监分局贴近市场、贴近地方的优势,健全完善基层监管体系。
第二,积极进行沟通协调,竭力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联系。根据辖区现实需要,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要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联系。积极与辖区地方公安、司法、工商、金融办、新闻宣传等单位和部门沟通联系,建立风险联动处置机制,筑牢基层风险防范网,推动辖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对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的指导。认真落实保监会党委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行业协会和学会在营造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发展方面主动作为,在依法推进行业自律、行业基础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夯实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的根基。一是强管理,抓工作效率。保监局作为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要把机关内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研究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加强处室协调、联动机制等措施,推进分工合作,强化工作执行力。二是育人才,抓队伍建设。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立足单位实际选人用人,着力培养“提笔能写、开口能说、遇事能办、进场能查”的优秀监管干部。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抓好教育培训,通过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措施提高干部解决复杂问题能力。三是严纪律,抓作风养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保监会党委相关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政策法规,推动转变工作作风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强化监管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214.如何理解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消费者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机关的天职,也是保险全行业的共同责任。《若干意见》在“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等三个条文中专门就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在其他多个条文中间接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彰显了做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业践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保险事业是群众的事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企业和群众对冲经营和生活中的风险、增强安全感。只有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其受灾遇险和危难时刻,保险能够给予经济补偿和救助,保险的价值才能得到实现。
第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法律对保险业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保险监管机关来讲,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确定的基本职责。在保险活动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比,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在专业知识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需要国家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对消费者给予保护,以实现保险活动公平有效。
第三,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业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若干意见》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保险要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要实现保险业发展目标,完成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基础之一就是要切实保护好、落实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众真正感受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第四,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只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才能夯实保险业发展的基础,推动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才能改善行业社会形象,使社会公众真心信任保险、放心购买保险、安心消费保险;才能扩大保险覆盖面,真正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行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215.如何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保险监管机构要推动完善以保险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一是推动《保险法》的修改,增加保险消费者概念,充实消费者权利规定,细化保险公司义务的履行要求,强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研究制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提供指导。三是逐步制定和完善保险销售及理赔服务规范、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保险服务监督评价、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信息披露、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保险消费风险提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流程、保险消费投诉考评、保险纠纷调处、保险消费者教育、保险行业诚信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保险公司要形成系统完备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一是要规范销售行为。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区分销售制度,完善电话和互联网销售规范,规范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二是要完善理赔给付处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建立小额赔款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公道地开展理赔给付。三是建立消费者权益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信息。四是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总经理接待日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严格处理时限,提高处理效率,及时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五是制定内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
216.如何“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两类纠纷解决方式: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目前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的精神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保监会将努力把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建设成为“调解为主、宣教为辅”的保险争议替代性解决制度,使其成为保险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第一,推进调解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完善调解组织的组织架构、运行制度、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报表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立专门调解室,并在调解室公开工作制度和调解流程,公示调解人员基本信息,加强调解组织软硬件建设。
第二,加强调解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奖惩、辞退制度,保持调解人员的稳定性。鼓励吸收具有较强的保险、法律等专业知识的行业外人士加入调解队伍,提高行业外调解员比例。制定调解员工作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定期对调解员进行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保险知识和调解技巧的培训。
第三,提升调解工作有效性。保险行业协会要引导成员公司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与消费者的争议纠纷。保险公司要扭转“重诉讼、轻调解”的倾向,支持分支机构通过纠纷调处平台,诚实守信地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建立调解认定制度,将调解协议作为核赔的有效依据;建立调解案件核赔权限动态授予机制,要根据该案件的性质、影响等情况,适当调整核赔授予权限,以保证该案件能够通过纠纷调处机制调解解决;建立异地调解授权机制,对于由总部或区域电销中心呼出的电话销售业务、由总部维护的网络销售业务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授权消费者所在地分支机构通过纠纷调处机制加以调解解决;建立应调工作制度,凡是消费者提出通过调处机制解决纠纷的,或者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解的,保险公司均要派员按时参加调解。
第四,推进“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建设。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将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的沟通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健全对接工作制度,细化对接措施,优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推动法院加强诉讼引导,出具调解建议书,更加主动地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加大对“诉调对接”机制和调解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
第五,加强调解机构公信力建设。逐步实现调解机构有独立名称,有独立印章,有独立场所,有经费保障,有专职人员,增强调解机构独立性和中立性。调解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尊重保险纠纷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对调解机构、调解员的工作监督。
217.财产险行业有哪些主要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行业风险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方式仍比较粗放。部分公司仍然比较看重市场份额,对经营管理技术以及保险服务体系投入不足,没有建立效益化发展、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经营理念。二是行业偿付能力充足性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部分公司经营盈利能力不足,内部造血功能不强,主要通过股东注资和发行次级债来补充资本金,尚未有效建立良性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很可能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三是市场不规范经营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根治。竞争主要依靠高费用、高手续费等手段,虚列中介手续费、虚列营业费用、虚假电销以及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仍较为普遍。特别是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合规性风险隐患更为突出。四是公司创新能力有待提高。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产品、经营模式趋同,缺乏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多数公司对社会发展变化所带来的新增保险需求关注研究不够,产品、渠道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五是市场集中度偏高。目前,市场上大中小公司两级分化较为突出,业务和利润均向大公司集中,中小公司发展乏力、经营困难,一些专业性公司的发展更为困难。六是资产负债配置风险有待进一步强化监管。部分公司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业务过于集中,一旦出现资产错配,很容易出现现金流风险。
218.人身险行业风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特点除具有保险业基本风险特性外还具有自身特点。
复杂性。随着寿险业务形态越来越复杂,诱发风险的因素日趋增多,风险从单一到综合,复杂性不断上升。如资产端的投资风险,负债端的定价风险和退保风险,资产负债匹配端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风险、公司治理风险等。而且,上述风险相互影响、相互交织,容易形成叠加效应。
隐蔽性。由于寿险业务期限较长,因此行业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方面,寿险业务负债期限很长,从风险积累到风险暴露一般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长寿、疾病发生率恶化等定价风险不会在当期体现出来,但会在未来逐渐暴露。另一方面,普通寿险等传统险产品保单生效后保单利益就立即锁定,但根据当期的投资经验难以准确预测未来投资市场的变化,如果未来投资表现较差,由于保单利益已经锁定,就会产生利差损风险。
外部性。随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不断拓宽,另类资产投资占比的不断提高,保险与实体经济、与其他金融业的接触面和渗透度大幅提高。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基础设施等外部风险将通过各种另类资产投资渠道传导至寿险行业,诱发资金运用、流动性、偿付能力等风险。同时,寿险行业风险也通过各种方式会传导至其他相关行业或领域。这不仅给保险公司、消费者带来危害,也会加大整个经济体运行的风险。
219.保险中介行业有哪些主要风险?
保险中介行业是连接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的纽带,防范保险中介行业风险对于保险行业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保险中介行业面临着四类主要风险。一是虚构中介业务,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资金造成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保险中介机构主要通过虚列业务、虚列人员、虚开发票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套取资金数额较高的地区为保费规模较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较多的地区,套取资金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二是涉嫌传销和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强制业务人员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入司条件,引导和培训业务人员进行销售误导,承诺业务人员高额收益等。个别机构利用保险产品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部分机构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带来风险跨行业传导。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利用业务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的同时,向保险客户推介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导致非保险类风险传递到保险中介行业。四是少数机构不当股权激励引发群体性事件。个别机构通过发放认股权、内部股等方式,要求业务人员认购股权,购买股份。实践中,个别公司与员工间屡有因股权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部分人员在有关政府部门组织信访及群访,引发不必要的群体性事件。
220.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方面,其运用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另一方面,其运用形式较为灵活,投资范围相对宽泛,因此,保险资金运用既面临一般性金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又有自身独特的风险属性,如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等。整体上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呈以下主要特点:
社会性。与其他行业所不同的是,保险机构的自有资金占总资产比重相对较低,绝大部分可运用资金都来自保费,这一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机构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也就使得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与社会大众息息相关。如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出现风险,势必会影响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而影响购买保险产品的社会大众权益。
关联性。现代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是紧密关联、互相依存的。实践中,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既有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传统型资产,也会投资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创新型资产,保险资金运用的复杂性决定了保险机构在金融市场中难以独善其身。当某家金融机构或某类金融产品发生问题,容易使得风险扩散、蔓延到保险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
外生性。保险资金运用系列新政实施后,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大幅拓宽,除已有的股权直投、不动产等另类资产以外,还新增了信托计划、理财产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品种,此类资产既与实体经济风险紧密联系,又具有金融同业风险特征,因而,进一步增加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复杂程度,扩大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外生性。
221.如何完善财产险行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巨灾风险、核心资本不足风险、保险风险跨境传递风险、准备金不足风险、经营合规风险、舆论和群体性风险等,现阶段对行业发展构成系统性危害的风险主要有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和巨灾风险。为了防范化解风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财产险行业的风险预警机制:
第一,完善风险预警制度。风险量化是目前的一个趋势,因此预警工作也需要借助风险可量化的工具和模型,这些工具不仅仅是抽象的数学统计模型,更是一种制度。目前行业监管中用的比较多的预警工具包括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压力测试、现金流测试等。国内财产保险业界对预警工具的理论和实践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符合国内市场情况的经验。
第二,完善风险预警的数据基础。历史数据是风险预警的基础,任何预警工具和模型都是基于历史数据的,因此必须完善风险预警的数据基础,包括明确数据收集的定义和口径,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数据的合理性与可靠性等。
第三,按风险等级对预警工作进行分级。目前行业总共有73家直保财险和再保公司,如果对每家公司平均配置监管资源,则肯定会出现监管效率低、监管资源短缺的问题,因此对公司风险的预警分析工作也要按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实现按风险大小和程度配置监管资源的分类,对行业中系统性重要公司、风险大的公司做重点的监控和预测分析工作,提高风险预警的效率和针对性,做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干预和早处置。
222.如何完善人身险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人身保险业应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具体来说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在人身保险公司方面。一是进一步推动各人身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夯实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制度基础;二是进一步推动各人身保险公司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夯实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数据基础;三是进一步推动各人身保险公司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在风险监测预警方面的核心作用。
在保险监管部门方面。一是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升风险的综合研判能力;二是运用压力测试、情景模拟等风险量化技术,提高监管部门对风险的识别、监测和预警水平;三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公司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公司在风险监测预警方面的主体责任。
223.如何完善保险中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保险中介行业面临着虚构业务、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必须完善保险中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非现场监测,提高预警识别能力。信息系统是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扩展系统的功能,提高基础数据归集水平和质量,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管,提高风险监测的预警,提高中介的监管效率。二是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把握好重点领域。首先,重点防范化解保险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进行借贷、有组织有计划地违规展业进行套利风险;其次,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防范化解中介机构参与传销的风险;再次,加强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监管,防范化解保险中介机构涉及商业贿赂风险;最后,加强与银监、证监等部门的合作,防范保险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理财产品的风险。三是健全风险应对机制。首先,健全风险应对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决策反应;其次,要健全风险应对联动机制,加强监管系统上下沟通,及时报告和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再次,要加强系统横向联系,发挥风险所在地保监局的牵头作用,相互配合支持;最后,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
224.如何完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运作、风险防控具有积极意义。完善这一机制,既要加强监管层面的工作,也要强化公司的自身建设。
监管层面。一是抓好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风险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二是做好系统建设,研究开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发展趋势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促进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提高风险监测预警的技术水平。三是合理设计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指标的科学设计,进一步丰富风险监测预警方法和方式,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四是加强风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基于风险监测预警情况,加大对风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督促风险公司进行整改,使得风险监测和风险监管形成一套有效的闭环系统,切实保障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的效力。
公司层面。一是要构建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贯彻执行。二是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和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三是建立覆盖公司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制度,细化业务流程和评估指标,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执行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流程,定期对本部门的风险进行评估。四是引入先进风险管理技术,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确保风险预算、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环节紧密衔接。五是大力推进建立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职业道德操守规则,确保风险管理制度在资金运用的各层次、各环节得到有效执行。
225.如何提高公司治理风险的处置能力?
为切实防范公司治理风险,提高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必须进一步明确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和理念。
明确监管目标,首先要把握公司治理的主要风险,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重点针对以下风险:一是保险资产安全的风险。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内部人,采取挪用、关联交易、担保等方式,非法转移保险资产,或者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工具甚至“提款机”,用以满足其所控制的其他业务链条的资金需求等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公司僵局的风险。主要指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因控制权争夺或其他重大利益分歧,出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无法正常换届,偿付能力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等严重损害公司业务和声誉的风险。三是公司管控薄弱的风险。包括两个层面:在决策层面,公司领导个人独断、决策随意、缺乏制衡,董事会对管理层无法有效监控,股东对经营状况不知情,内部人控制严重等。在执行层面,公司决策得不到有效执行,约束和问责机制缺乏,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等职能不到位等。四是高管人员舞弊的风险。主要指公司的董事高管利用非法手段掩盖亏损,虚增利润,抬高股价,欺骗公众投资者,而自己则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公司治理监管应坚持以下四个工作目标:一是防范保险资金被非法挪用侵占,保护保险资产安全;二是协调解决公司治理层面的严重冲突,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三是推动监督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提升决策、执行和风险控制能力;四是加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管控,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公司治理监管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理念:一是公众公司的监管标准。保险公司长期合约和负债经营的特点决定其经营结果更关乎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按照公众公司的标准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二是保险资产安全的监管目标。非法转移、处置和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虽然较少发生,但一旦出现,对公司将产生根本性影响,对行业的破坏性也很大。三是强制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借鉴国际上采用 “最佳实践”的方式,引导公司遵从基本原则,允许创新和特色。
226.如何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的处置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的处置能力,主要应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设定合理的资本要求,科学反映和及时监测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提高制度的风险敏感性。二是建立健全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并要求公司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和补充方式,优化资本结构,保证资本质量,既可以在风险发生时提高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也能及时补充资本,有效处置风险。三是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免疫系统”和“反应系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不仅能够提高公司处置风险的能力,更能提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四是建立压力测试机制,通过在不同压力情景下对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及时发现潜在偿付能力风险,提前预警,严密防控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五是设置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既保证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性,也能够在偿付能力风险发生时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及时、快速化解偿付能力风险。
227.如何提高财产险风险的处置能力?
随着保险行业市场化程度加深、竞争加剧,行业经营中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会有公司出现风险。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处置风险是监管的重要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财产保险行业处置风险的能力:
第一,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做好预警工作,将风险防范于未然和萌芽状态是最理想的风险处置。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识别行业的主要风险,二是完善风险预警工具,三是按风险将预警工作分类,实现风险预警的效率和针对性。
第二,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从全行业看,风险事件的发生是一种必然,因此必须做好各种风险的处置预案,一旦风险发生,能有章可循地进行处置。风险预案分三个层次,一是公司层面的,由公司自行制定,预案用于处理公司内部的个体风险,比如某公司出现了核心资本不足;二是行业区域层面的,由行业协会制定,预案用于处理行业面临的共性风险,比如像北京7.21暴雨事件和宁波菲特台风事件;三是监管层面的,由监管部门制定,预案主要用于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或者极其严重的个体风险。
第三,增强行业资本实力、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资本是化解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因此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注意资本的积累和补充,做到资本与规模、资本与风险相匹配;保险保障基金是处置行业风险的最后屏障,当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资不抵债的公司时,保险保障基金能充当类似于银行业“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228.如何提高人身险风险的处置能力?
人身保险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从预防、发现、化解三方面入手,完善体制机制,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第一,完善风险预防机制,使风险防患于未然。一是健全公司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公司风险防范工作中的关键作用;二是深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督促公司将全面风险管理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夯实公司风险管理基础;三是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改革经验,构建符合国情的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第二,完善风险发现机制,使风险早发现、早介入。一是加强数据管控,夯实数据真实性基础。强化公司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审核和现场检查;二是运用风险建模、压力测试以及情景模拟等风险量化工具,提高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水平;三是整合监管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和互动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一线获取第一手资料,提升风险综合研判能力。
第三,完善风险化解机制,使风险妥善化解。一是强化公司主体责任,一方面,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触碰监管底线的保险公司要敢于亮剑、果断采取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披露,充分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评级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倒逼公司主动解决问题、化解风险;二是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明确退出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退出制度,让存在重大风险、无法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能够有序退出,形成市场震慑;三是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稳定器”作用,并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积极探索各种风险救助机制。
229.如何提高保险中介风险的处置能力?
保险中介市场已经进入到了风险的多发期,就如何提高风险的处置能力,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吸取近年来保险中介市场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对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对因违法违规酿成风险事件的,严肃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第二,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能力水平。强化学习意识,克服“本领恐慌”。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带头加强学习,熟悉最新的保险中介知识,掌握保险中介市场规律,提高保险中介风险处置能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一支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综合素质强的保险中介队伍。
第三,建立核心监管指标体系,夯实保险中介风险处置的基础。目前,保险中介监管还缺乏一套核心指标体系,可以边分析、边借鉴、边推进,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实际的保险中介监管核心指标体系,提升监管部门风险处置的能力。推进保险中介分类监管,完善保险中介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保险中介逐步转变“重业务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和粗放经营模式。
第四,提高中介的专业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目前,保险中介市场整体发展专业化水平较低,对风险的处置能力不高。着力提升保险中介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能力,推动保险中介转型升级,保险中介只有通过专业化提高自身竞争力,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处置能力。
230.如何提高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处置能力?
提高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能力,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对此,需要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加强事前风险识别和防范。一是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规避或缓释风险。二是规范制度安排,科学设计交易结构,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同时也为风险处置提供便利,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实施资产托管、资产保全等制度;通过跟踪、评估、审计等方式方法,加强对担保人、项目方及项目的监测和监督,实现对相关主体及突发事件的有效监控。三是根据资金运用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和风险等级计量标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系统,提升风险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另一方面,完善事后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的资金运用风险处置管理体系,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并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一是明确风险处置原则,坚持以“风险预警、实时监测、报告及时、依法合规、审慎稳妥”的原则处置资金运用风险事件。二是完善风险处置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根据不同风险类型采取相应实施方案,严格风险处置程序,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地处置风险和突发事件。三是明确报告程序及风险处置流程,风险监测预警部门需及时将风险事件报告相关决策机构,风险处置决策机构需及时确定处置方针和总体方案,风险处置职能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评估、制定详细风险处置方案及具体执行等规范。四是风险处置后,要及时跟进总结评估,包括对事件成因、处置结果等进行全面剖析,检讨风险识别及应急处置的方法、程序,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等。
231.如何提高保险案件风险的处置能力?
保险案件风险主要是指保险机构因发生案件造成经济损失、业务损失、声誉损失等方面的风险,以及可能对行业发展和监管、消费者权益和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次生风险。保险案件风险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偿付能力风险、公司治理风险、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高现金价值业务风险、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等其他风险如未得到有效控制,均有可能演变为保险案件风险。
第一,保险案件风险的分类。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业内案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二,保险案件风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保险案件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基础管理、案件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基础管理方面,明确职责分工,制定重大案件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工作规则、风险防范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并做好信息登记、整理和分析工作。二是案件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方面,制定工作计划,适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警示教育,定期开展风险排查,主动收集案件线索等。三是风险处置方面,及时准确地报送案件信息,深入开展案件责任调查,做好风险控制和舆情监测,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四是督促问责与整改方面,督促公司按照规定开展案件问责,及时披露和通报问责信息,做好被问责人员后续管理,并对案件暴露出的公司内部管控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加强保险案件风险处置的思路。以风险为导向、以查办重大风险与重大案件为抓手,找准影响行业稳定发展的主要风险隐患,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风险案件查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敢揭示、能防范、会处置。一是“早发现”。就是针对重点风险领域,主动开展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力争及早发现潜在案件风险。针对新领域风险,加强调查研究,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早发现风险苗头。二是“敢揭示”。就是保持严谨负责态度,克服畏难情绪,不怕苦、不怕累,力求贴近市场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反映真实问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揭示风险,敢于攻坚克难。三是“能防范”。就是树立“案件预防重于案件处置”的理念,引导公司强化案件风险防范责任意识,督促公司边检查、边整改,控制风险程度的恶化,同时引导公司抓紧完善内控制度,提升自我管控水平,改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保险欺诈、非法集资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宣传教育,强化保险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四是“会处置”。就是在查处重大风险重大案件时,要有效运用好各种稽查资源,讲求方式方法。要充分运用边控、银行账户查询等执法协作手段,推动公安机关及时控制涉案的关键人员,对涉案资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要结合实际情况,有效使用好移送司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三种处理手段。要积极主动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监管部门对风险处置的主动权、主导权。
232.市场约束对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市场约束也被称为“市场纪律”,就是指金融保险机构的债权人或所有者,借助于金融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等的帮助,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金融保险机构实施约束,把管理落后或不稳健的机构逐出市场,来迫使金融保险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过程。
市场约束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在一定程度可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的缺陷,减少监管成本,形成对金融保险机构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形成维护金融业稳健的三大支柱,在防范风险的过程中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市场约束可以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促进金融保险机构审慎经营。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强化信息的披露,在市场化的环境下,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从而有效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市场约束具有全面、客观、强制、公平和持续的特点,其作用范围更广、强度更大、效率更高。
233.怎样防范金融保险风险的跨行业传递?
有效识别和防范金融保险风险跨行业传递,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完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金融业稳健运行监管协调,强化货币、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政策协调沟通,扩大对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缺位、监管不足和监管套利等行为。
第二,要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保险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推动建立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加强保险集团监管,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和保险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强化对重大关联交易监管,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坚持保险业底线思维,结合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项目的推进,推动建立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框架。
第三,要加强对保险产品创新的监管。一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对保险创新产品的监管、提高创新产品的资本充足率,从而减弱保险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获利的能力,阻止保险机构急速的非理性扩张,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二是增加保险创新的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充分揭示保险创新产品的风险,在使消费者明确了解产品的结构后进行推广,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持金融市场秩序;三是加强对保险创新产品精算估值。保险产品的价值体现在风险和收益两个方面,只有充分考虑这两方面因素后才能对创新产品进行合理评估。
234.如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
伴随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和发展,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实践和探索也不断深入,从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到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建立的一行三会金融工作旬会制度,再到2013年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z2013?{91号)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和合作机制,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途径,是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迫切需要,具体来讲,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协调推进:
第一,加强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我国经济与金融之间存在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经济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宏观经济政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宏观调控工具,要求金融监管与之相协调,以便发挥出预期效果。同时,宏观经济政策大多需要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传导,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也可能对政策传导的途径和效应产生影响,必须加强二者之间的协调。
第二,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防止监管套利是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条重要教训,不同金融行业监管政策和规定的不一致是导致监管套利的主要因素。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重大监管政策规定出台前的充分沟通、不同监管部门对同类业务监管政策内在逻辑的一致、以及监管标准的协调等,有利于防范因监管缺位或监管重叠导致的诸多问题。
第三,加强金融监管政策在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中的协调。当前,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推出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和效率得到一定的提升,但同时也使各类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系统性风险呈现出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区域的特点。防范系统性风险需要将金融体系视作一个整体,考虑不同行业和市场相互之间的传导和影响,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政策、措施及执行的统筹协调,强化系统性监测和宏观审慎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第四,强化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近年来交叉性金融业务迅速增长,针对部分新型金融业态和新型金融工具,需要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建立风险研判的评估制度,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如电子交易、网贷平台、各类“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这些对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认识,明确政策导向、监管规则和监管责任。
第五,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的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协调机制作用的重要抓手。要明确信息采集范围,统一采集标准,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建立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体系的监测、分析能力,为预测、判断、评估和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供有力帮助。
235.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有“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之称。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比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险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金融稳定。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如果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其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
第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场化原则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的体制。由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救济制度,今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平稳地退出市场,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第三,促进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保险市场活力。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机制,既可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又可以促使投保人选择财务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和服务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有效减轻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形成健康和充满竞争活力的保险市场。
236.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37.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遵循基本规律。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支柱和手段。
第二,体现中国特色。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和消费者。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不够理性、经营主体不够成熟、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的特征,注重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保费总量世界排名即将坐三望二、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科学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第三,顺应时代趋势。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订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加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更加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238.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IAIS保险核心原则提出,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和维护行业的公平、安全和稳定,保护投保人利益。IAIS认为,监管机构的职能通常包括几个目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体的监管目标可以有所不同。我国《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监管要“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原则和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和实际,保险监管应达到以下三个目标:
第一,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这是保险监管的第一目标,也是一切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非常有限,保险监管必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对保险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从而防止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可能受到保险机构的恶意侵害。
第二,维护保险市场稳定。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是实现保险监管第一目标的前提条件。一旦保险市场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保险消费者的保单利益将不可避免受到损害,因此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保险监管追求的是整体的稳定,而不是为个体提供“保险”。
第三,促进保险市场繁荣。促进保险市场发展是实现保险监管第一目标的客观要求。一个充分发展的保险市场,才能够提供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多层次保险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从根本上符合保险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保险业竞争力,是保险监管的重要使命。保险监管要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创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条件和社会环境,让保险市场各种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不断拓展保险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239.我国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保险监管原则主要是“四个统一”。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主要是发挥好“两个作用”: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更好地发挥保险监管的作用,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是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机构治理机制,以机构性监管为基础,探索推进功能性监管,既从纵向上强化对保险机构的整体监管,又从横向上加强对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等专业监管,形成分工合作、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三是坚持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跟踪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高度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的思想与工具,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坚持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实施规则,提高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制度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支持和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必要空间。
240.我国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是什么?
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三者之间是密切联系的,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制度框架。
第一,公司治理监管。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也是当前我国推进保险公司改革最为核心的内容。其本质是通过董事会建设、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制度性安排,界定公司相关利益集团(包括管理人员、员工、客户等)之间的关系,解决各方之间、特别是所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除了保险公司自身不断完善治理机制外,还需要强调监管部门的外部推动,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第二,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指保险监管部门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准则,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通过现场检查和受理投诉等方式,监督、检查和查处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在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支持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处罚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和规范发展。市场行为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相对而言,在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尚不完善、行业自律仍不成熟的条件下,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第三,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即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偿付能力是反映保险公司清偿能力和风险状况的核心指标。只有保险公司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才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从这个角度看,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的保险监管的侧重点、方式各有差异,最终都可以归纳为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241.如何完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设的目标是:研究制定一套与偿付能力并行、覆盖全面、运行有效的具有国际水准和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体系。
保险公司治理具有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的特殊性,实施公司治理监管需要坚实的法律基础。一是修订《保险法》,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纳入《保险法》,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处罚手段。二是研究制定《保险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督机构,但实践中监事会普遍弱化,监督作用不明显。制定《指引》,强化监事会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事会在公司运行中的监督制衡作用。三是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管理办法》,建立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问题数据库,探索建立公司治理和内控问题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一整套评级规则,对保险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评级,分类监管。四是修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规定》。从改革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占比、完善独立董事薪酬管理、加强独立董事履职考核等各个环节,加强和改进独立董事制度。
242.如何强化董事会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加强董事会建设是国内外完善公司治理的普遍做法。保险经营专业性和审慎性的特点也决定了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的重要性。在我国,董事会建设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组织。战略决策和监控管理层是董事会的两项基本职能,完成这两项工作都需要董事会有足够的专业性和一定的独立性。为此,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董事会引入独立董事,建立专业委员会,目的是为了改善董事会构成,从整体上提高董事会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定位和上市公司不同,其重要职责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这也是保险公司的特点决定的。为了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监会要求所有独立董事都要在媒体上发表亲笔签名的公开声明,同时要求公司报告独立董事的尽职情况。在如何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并发挥预期作用,如何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其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定位等方面,目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尤其需要监管创新来推动。二是强化职能。为了使董事会真正关心和了解公司运作,督促管理层改进工作,保监会规定董事会要对公司的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要审议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公司治理报告等一系列重大报告。为了使董事会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能,解决下面有“腿”的问题,同时规定公司应设立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审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明确其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和报告路线等。三是规范运作。规范的议决事程序是董事会科学决策的保障,也是公众公司标准理念、重程序合规要求的体现。为此,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从会议召集、提案与通知、会议召开、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和档案保存等几方面,对董事会会议的整个流程进行规范。四是加强会议管理。建立了公司会议报告制度和会议观察员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要通知监管机构,召开之后,会议决议要报监管机构。归口监管部门根据公司情况和议案的重要性,以会议观察员身份列席公司会议,向领导报告会议发现的重要情况。通过这些制度,一方面督促公司规范会议运作,确保重大决策依法合规。另一方面了解公司重大决策信息,把握经营状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
243.如何强化内部控制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
内控机制既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治理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如果说公司治理是大脑,内控就是中枢神经和末梢。只有把治理监管和内控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使公司治理机制传导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风险控制的各个方面,才能真正改善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内控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四个着力点。一是完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架构和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治理和内控的制度基础。从制度引导和审批把关两方面入手规范公司章程。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公司规范授权程序,理顺主要职权行使规则,对主要内控制度作原则规定,防止出现个人专断或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在审批过程中,除了严格合规性审查之外,对章程中不合理的规定,也通过沟通等方式,建议公司主动改正,消除治理内控的风险隐患。二是推动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行内控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把内控健全性和有效性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为了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指引》规定公司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时,应当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审计报告。因工作疏忽未能发现内控重大缺陷的,内部审计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规定一方面有助于保监局借助内审力量掌握辖内机构内控合规状况,另一方面也使内审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效果受到保监局的监督,有助于推动内审更好地开展工作。三是健全公司内控职能。在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保监会相继发布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寿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明确了公司的不同风险控制职能,建立了较为科学的工作机制和清晰的报告路线。四是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审查制度。秉承资产安全监管的理念,把不正当关联交易的防范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把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审查机制作为切入点,规定重大关联交易须提交董事会乃至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审议时要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要发表书面意见,公司要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等。
244.如何加强保险集团监管?
为防范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风险,保监会积极探索保险集团监管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监管框架,取得了积极成效。对照国际先进监管经验,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监管,保监会还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集团监管制度体系。修订《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系统梳理办法试行以来的执行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细化内容,提高监管效力。研究出台集团监管配套制度,探索完善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保险集团层面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体系,防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风险。同时,做好监管法规的衔接,充分考虑保险集团的属性和特点,加强沟通协调,保持监管一致性。二是进一步明确集团监管对象。目前,纳入保监会集团监管的主要是名称中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的公司,没有涵盖其他实质性的企业集团。下一步应适当扩展集团监管的对象范围,明确将经营性的保险控股公司(即旗下拥有子公司的保险公司)纳入集团监管范围,在对其进行单一保险公司监管的同时,严格落实保险集团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积极研究将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如工商企业、境外企业及地方国企等延伸纳入集团监管范围的可行性,重点关注此类关联企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内控的重大影响。三是进一步深化集团监管合作。近年来,保监会与境内外监管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等方式,初步建立了监管合作沟通机制。下一步,应在工作层面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部委的会商合作。探索建立集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开展综合经营的保险集团,邀请相关监管机构,交流共享监管信息,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同时,建立完善日常监管合作制度,落实现有监管合作备忘录有关机制,探索建立监管机构内设部门不定期会商机制,研究建立更高效的监管信息交换机制。
245.如何强化保险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引发了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公司治理所需解决的根本问题即是利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促使作为代理人的公司管理层做出符合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强化保险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始终坚持抓好制度落实。推动公司始终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规范内部流程,并使各项制度得到彻底遵守。加大问责力度,重点追究总公司高管的责任,通过严格的问责程序,建立违反规定必受追究的机制,促进公司严格执行制度,真正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加强董事会建设。从科学决策、权力制衡、加强监控出发,董事会建设是治本之道。一是继续强化董事会职能。公司重大决策必须经董事会讨论。二是建立董事监管问责机制。公司治理或内控存在问题的,要追究承担责任的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的责任,根据其领导责任直接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公开谴责或建议罢免等措施,形成尽责压力,促进其用心履职。三是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在监管机构干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直接定期报告机制,最大限度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三,严把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强调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关键岗位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第四,持续完善薪酬管理。推动公司优化薪酬结构,建立延期支付制度,设计与公司治理绩效有效挂钩的年薪制货币报酬和股权性报酬,提高非年薪制货币报酬的数额,实现对高管人员的有效激励。
第五,加紧开展中长期激励方面的研究。中长期激励对于优化薪酬结构、强化激励作用和提升行业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借鉴国内外的相关做法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探索开展我国保险业中长期激励的研究工作。在国家政策允许前提下,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不断完善保险业激励约束机制。
246.如何完善保险机构资本约束机制?
构建保险机构资本约束机制,就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以资本为核心的保险机构经营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保险机构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始终维持对被保险人充足的赔付能力,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资本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管约束。为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均对保险机构进行严格的资本监管,也称为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对保险机构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和计量,并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从而提出明确的资本要求。通过监管检查和分析,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直至市场退出。二是市场约束。“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通过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加强对外信息披露,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三是内部约束。保险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外部约束最终要通过保险机构的自我约束起作用,让保险机构产生内在自我约束,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优化经营行为,同外部监管和市场监督形成有效的互动。
监管约束、市场约束和内部约束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资本约束机制。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都属于外部约束,外部约束最终通过内部约束起作用,促进内部约束不断优化也是外部约束的目标。
247.如何强化偿付能力的全过程风险监管?
保监会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监管,建立了由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偿付能力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适时监管干预、破产救济五部分内容组成的全过程的偿付能力风险监管机制。一是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资本补充机制和资本约束机制,管理偿付能力,增强自身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2008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规范了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要求。二是偿付能力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负债评估标准、最低资本标准等,定期评估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准确反映公司的偿付能力。现行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和问题解答。三是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保监会根据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对公司偿付能力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确定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及其存在的风险。目前,偿付能力季度分析已经开始成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评估和报告以及动态监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的重要工具。四是适时监管干预。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对偿付能力不足或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禁止股东分红,责令停止新业务、停批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及时进行监管干预,促使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五是破产救济。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于采取监管措施后,偿付能力依然无法充足的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救济,维护保单持有人权益和市场稳定。
2012年,保监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下一步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在偿二代建设中从上述维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过程的偿付能力风险监管。
248.如何完善保险机构资本补充机制?
资本补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股东投入、盈利积累、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增加实际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的行为。资本补充与资本约束一样,属于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内容,其对于提升保险公司资本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都有着重要意义。保监会主要从以下方面完善行业资本补充机制:一是建立资本分级制度。根据资本属性强弱、吸收损失能力的大小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并根据存在性、永续性、次级性和非强制性等特征确定各类资本的标准。二是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鼓励保险公司创新资本补充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改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财务再保险等。三是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合理规划和安排资本补充方式,优化资本结构,保证资本质量,提高资本效率。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与自身经营战略、业务发展、风险特点相适应的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方案,加强各类资本工具的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注重依靠内部积累改善偿付能力。四是加强监督管理。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标准,防范相关风险。
249.如何改进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制度?
按照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开前端”已逐渐成为保险监管改革共识和方向。面对监管工作的新形势,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也将由事前监管更多地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不断健全完善规则、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基础上,明确公司市场主体的定位和责任,引导公司立足消费者保险保障真实需求、自身经营和市场实际,科学合理地开发、设计、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基础作用,不断推进保险条款等通俗化、简单化、标准化工作,完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使得消费者能够清楚明白地选择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对于问题产品,加强问责力度,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50.如何改进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
保监会高度重视产品监管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产品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细化产品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加大产品监管处罚力度,强化公司在产品开发使用方面的责任,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251.如何强化保险中介监管?
伴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和发展,保险中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多元,初步形成了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市场体系。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中介整体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长期累积形成了许多矛盾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
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切实把握中介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将坚持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切实提高市场透明度,夯实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坚持理顺监管与市场、监管与社会的关系,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手段。一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保险中介规章为主导、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保险中介机构资本金必须真实、足额、到位;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质必须符合监管要求;必须有严格规范的内控管理制度。通过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积累经验数据,改革创新,探索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二是推进改革创新。探索建立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制度,促进保险营销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规范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推动保险公司完善体制机制,完善招募、培训、考核、激励、惩戒等各项保险营销管理制度。加强保险营销队伍管控和培训,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三是改进监管手段方式。一方面,大力推进监管现代化,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保险中介信息化标准,提高监管有效性。另一方面,创新和改善保险中介监管方式手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总要求和总安排,研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确保前端放开,后端跟进,放管一体、相辅相成。四是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队伍建设。实现诚信教育的制度化、常规化。建立失信行为的发现和惩戒机制,发挥惩戒机制的警示作用。积极推动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诚信信息披露力度。建立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和合规经营水平。
252.如何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呈现出了市场主体集中进入、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等特点。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为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监会将按照鼓励创新、适度监管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思路,完善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积极引导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一是结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系统梳理现有监管规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重点,在信息披露、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等方面细化监管要求,明确监管措施,抓紧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二是立足行业自律,构建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活动,规范互联网业务经营行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共享平台,夯实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基础。三是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作和沟通。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创新趋势,拓宽协作空间,强化监管合作,为互联网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53.如何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目标是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第一,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一是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应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欺诈工作,行业协会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二是完善反欺诈技术规范。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三是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
第二,提高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二是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三是防范交易对手欺诈风险。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
第三,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一是开展反欺诈检查。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二是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三是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第四,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一是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保险公司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二是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行业协会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三是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
第五,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一是强化联合执法。健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二是加强信息互通。完善与有关主管部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三是完善法律体系。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第六,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一是加强理论研究。加强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二是推进国际合作。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254.如何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既有利于夯实保险业发展基础,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化解民众面临的各种风险,稳定老百姓的消费预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一,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是现实的需要。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如销售误导、霸王理赔等行为,给行业烙上了“不良”印记。媒体对保险的认识不够,保险纠纷中对保险公司褒少贬多,难以起到有效的、正确的监督和引导作用。与此同时,我国保险对国民经济相关领域的覆盖程度还比较低,一些部门、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尚未充分认识到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要重视新闻媒体、学校在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从宏观角度引导全社会认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保险企业同样要承担起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责任,形成“政府倡导为核心,学校教育为基地,行业宣传为主导”的社会合力。
第三,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既要加强保险公众宣传,由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同时也要发挥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作用。一是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展示保险业拓展服务和投资领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成绩,以及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效。二是要依靠主流新闻媒体和现代传播方式,全面介绍监管部门推动监管改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强化监管公信力的政策和措施,以及保险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行业形象的举措和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三是要广泛宣传保险监管和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提振行业发展信心,激励广大从业人员爱岗敬业,增强改善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四是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保险教育体系,依靠各级政府,开展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的教育与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致力于营造全社会了解保险、支持保险、参与保险的良好氛围。
255.如何规范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内容?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行业的企业披露更多的信息,以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保险市场效率,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多年来,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客户自助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助查询相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规范,大幅提高了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帮助保险消费者充分利用相关信息做出合理选择,保监会将着重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规范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一是在完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偿付能力状况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非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二是通过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报告格式、出台信息披露准则或实施细则等方式,加强信息披露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三是要求保险机构不仅要披露相关信息,还要在不涉及保险机构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下,详细说明信息的编制方式,包括编制信息所采用的假设和方法、与此前相比假设和方法是否发生变化、以及采用上述假设和方法的原因,以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人充分理解相关信息;四是从公司治理角度,要求保险机构从信息披露报告基本格式、内部分工、审核和发布流程等方面不断完善自身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了统筹做好上述工作,保监会将结合相关监管制度的出台,适时研究修订《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256.如何拓展保险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原则进行划分。根据信息披露是否由政府管制,信息披露方式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的载体,信息披露方式可以分为报纸、杂志和宣传册等纸质媒介,电视和广播等传统非纸质媒体,互联网、移动电视和手机等新媒体渠道,以及专门的电子信息系统等方式。目前,我国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按照相关要求分别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理赔服务流程等信息。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今后,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保监会将要求保险行业协会设计和制定基本的披露原则、披露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和作用,使自愿性信息披露成为展示保险机构核心价值、管理能力和增强保险消费者、机构投资者信心的有效途径,成为保险机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拓展保险机构信息披露方式,将着重从提高信息获取的针对性、便利性和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等方面考虑。一方面,选择何种信息披露方式要根据所披露的内容来确定。对于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偿付能力状况信息等保险机构核心、重要的信息,将按照相关要求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行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对于保险产品、保险机构服务条款、保险承保理赔流程和消费者教育这些与保险消费者活动息息相关的信息,将大力推广互联网、移动电视、手机等新媒体渠道,以便广大保险消费者能够以低成本在短期内迅速发现和提取到有效信息。同时,还将不断完善和改进行业信息披露平台的相关功能,尤其是数据查询、数据分析等功能。另一方面,将从传统的以报纸等纸质媒介为主的披露方式逐步过渡到以互联网为主的披露方式,逐步降低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成本。
257.如何加强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会将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一是不断完善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理顺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的原则,保监会将建立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调动现有监管力量,加强对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日常监测,对于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公司依法从严处理。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从源头上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是研究建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检查评估制度,适时开展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专项检查,评估保险机构信息披露整体运作是否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对于信息披露不合规的保险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四是着手研究和建立互联网、移动电视、手机等新媒体渠道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以电子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新媒体渠道,对信息披露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尤其是所披露的信息可以被机构迅速、轻易地删除和更改,给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保监会将根据新媒体渠道的特殊性着手研究构建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
258.如何培育保险监管文化?
培育保险监管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需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将“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的核心价值理念充分融入到保险监管的制度和行为中,成为监管干部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循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第一,紧紧围绕监管中心工作。着力从文化层面促进解决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充分调动广大监管干部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将文化建设与监管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紧密结合;坚持注重实效,以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的成绩检验文化建设的成效。
第二,加强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的学习宣导。把核心价值理念的教育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积极开展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加强信息沟通。在内外网、办公场所、宣传资料等醒目位置展示监管核心价值理念,营造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核心价值理念和文化建设活动的成果。
第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修改完善监管法律规章、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核心价值理念的要求渗透到顶层设计、监管制度体系、监管干部行为准则和监管评价体系中,使核心价值理念与监管具体工作有机结合。强化制度执行,以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核心价值理念的贯彻落实。
第四,广泛开展文化创建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践行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组织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文化讲堂、文明礼仪教育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完善文化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监管干部的文化需求,丰富文化生活,活跃文化氛围。
第五,大力树立先进典型。积极发现和树立践行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过表彰大会、事迹报告会、网络报刊等平台宣传先进典型。拓宽选树渠道,改进选树方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导人、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丰富和发展保险监管文化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形成有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设置研究课题,深入开展研讨。搭建理论研究平台,整合研究资源,发挥监管机关、社团组织、保险机构、大专院校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七,建立健全监管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包括规划部署、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内容的监管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监管文化建设贯穿于日常监管的全过程,使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充分发挥机制的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确保文化建设工作持久有效开展。
第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监管干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大对监管文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监管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259.如何培育保险行业文化?
培育保险行业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推进、常抓不懈,使“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保险经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成为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第一,坚持服务中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从文化层面促进和解决行业发展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文明水平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激发广大从业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注重实践,努力把行业文化建设成效体现在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上,促进行业更好地服务广大保险消费者;坚持务实创新,努力使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文化建设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统筹协调好行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有序推进,互相促进。
第二,加强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学习宣导。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学习纳入各级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学习计划,作为员工入职培训、高管培训、在岗培训等的必修课程。各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广泛印发保险行业文化宣传手册,在办公及营业场所、宣传资料以及内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或展现活动标识,通过组织宣讲团、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对基层单位进行全员宣导,深化从业人员对核心价值理念的认知。
第三,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教育,弘扬重信践诺的传统美德,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准则,不断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真正使最大诚信成为保险业的价值基础,为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撑。集中整治行业内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入手,依法打击不讲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约束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行为。建立保险业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通过舆论监督,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良好氛围。推动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发挥保险机构、行业社团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辖区内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保险机构信用评价基础数据库。
第四,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各保险机构应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公司发展战略和制度规范,落实到产品设计、营销、核保、客户服务、理赔等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核心价值理念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强化制度执行,以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核心价值理念的贯彻落实,使行业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使其真正成为广大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
第五,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围绕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内涵和要求,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不断强化保险机构行为自律,加强重点领域自律,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注重畅通维权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稳步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第六,积极培育、宣传先进典型。积极树立在践行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把行业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广泛开展文明单位(窗口)创建、保险“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岗位技能练兵、保险知识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深化行风建设。
第七,不断丰富文化载体和平台。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公司品牌和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创作歌曲、小说、广播剧、影视等作品,创新运用微电影、手机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传播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宣传行业文化建设成果,形成一批能真正代表保险行业形象、具有广泛影响力并被社会所认可的文化作品。
第八,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各保险机构应在内外网、刊物开辟专栏,及时登载本单位、本系统文化建设的信息动态和经验做法。采取经验交流会、工作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形式开展学习交流,使行业文化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得到分享、学习和传播。通过组织文化讲堂、研讨会、专题论坛等,促进保险业内外理论交流与创新。
第九,注重建立完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各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包括规划部署、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内容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将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与其他重要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定期对本系统各单位在经营管理理念、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强化制度执行,注重监督检查,确保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大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业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九、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260.为什么要加强保险业基础建设?
保险业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风险数据库、保险交易平台、保险信用体系以及保险服务支持机构等。从发达保险市场看,完善的基础设施既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现代保险业的重要标志。近些年我国保险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保险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滞后,突出体现为三方面:一是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保险风险数据库积累不足,制约了保险产品创新;二是保险市场交易平台不完善,保险资产流动性不高,削弱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灵活性; 三是保险信息化水平不高,制约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绩效。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夯实基础,大力加强保险基础设施建设,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61.“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约束、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信用、保险市场信用及保险经营活动中的社会信用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信用体系。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推动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是保险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前提。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未来保险竞争将从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只有诚信经营的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险信用体系,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保险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保证保险业充足的偿付能力,从而实现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迫切需要。保险是现代服务业,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息息相关。但由于起步晚、发展滞后,当前保险业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理赔难、销售误导等不诚信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保险业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加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促使保险企业将诚信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全过程,设计出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诚实地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并及时公允合理地做好理赔,全方位全过程提供周到服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和期盼。
第三,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保险监管现代化是伴随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产物。保险监管既要体现中国特色,更要符合国际惯例。多年以来,保险监管治标多,治本少,往往是老问题解决了,又出现了新问题。利润至上的市场经济中,总会有人以身试法,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总是花样翻新。作为监管部门,除了运用行政手段之外,通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从根源上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有效性,实现监管现代化。
262.“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是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基础和保障,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信用信息本身。即保险经营、保险消费、保险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文字、数据等多种形式记录。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是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本。二是专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借鉴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起专门的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奠定基础。三是各种数据标准和管理制度。保险信用信息属于社会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最终应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平台,在信息归集过程中要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应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产生、记录、归集、应用、共享的工作方式。
263. 如何加快推进保险监管机关政务诚信建设?
保险监管机关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可以对行业起到良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并挺高行政的透明度和规范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要以身作则,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决策机制,确保监管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与稳定性,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提高保险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的信任度。二是要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防范金融风险、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力,转变保险监管职能,提高保险监管现代化水平。三是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监管机关公信力。四是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开展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监管部门勤政廉政,树立公开、公平、高效、清廉的诚信形象。
264.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是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保险市场的重要外部监督力量,对于提高保险行业诚实守信经营、加强市场约束力量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支持鼓励引导学界、业界开展保险机构信用评价研究,厘清保险机构信用的要素、指标、权重,解决“评什么”。二是加快构建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保险机构信用信息的应采尽采、相对集中,为保险机构信用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和现实依据,解决“怎么评”。三是培育和发展本土保险评级机构,规范发展保险信用评级市场,提高评级机构公信力,客观公正地评定各家保险公司信用等级,解决“谁来评”。
265.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失信惩戒机制?
保险机构失信惩戒机制是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失信机构进行惩戒,可以引导保险机构诚实守信,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一是进一步拓展惩戒途径。改变以往单纯的行政处罚方式,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机制,实现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性惩戒、保险当事人自发进行的市场性惩戒、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四位一体。二是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借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的平台,加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间的失信信息共享,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的联合惩处,使失信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昂贵的代价,使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失去活动空间和立足之地。
266.如何加快建立财产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
财产保险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为了行业稳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风险基准,帮助公司识别风险并对风险进行科学定价,因此建立各类风险数据库是行业向精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建立财产保险业的风险数据库:一是完善顶层设计、授权设立专业的数据采集机构。数据是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涉及到公司竞争力、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各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愿意无偿将自身数据进行共享。因此,需要由监管部门授权设立专业的数据采集机构承担行业风险数据库的建设,服务于行业发展。二是针对不同风险,建立相应的数据收集框架。财产险行业承保标的范围广、风险差异大,不可能一套数据标准适用所有风险,因此需要在行业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建立相应的数据收集框架,包括数据的口径、数据的维度以及数据的频度等。三是完善行业风险数据库的管理机制。数据采集是建立风险数据库的第一步,接下来需要在明确数据所有权的基础上,完善数据的存储、共享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数据在各个环节的安全,确保数据不丢失、不泄密;数据共享对象的范围,数据共享的方式以及数据共享的程度;数据使用的主体,数据使用的权限以及数据应用结果的使用等方面。
267.如何加快建立人身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
在新形势下,加快建立人身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可以运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对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运用风险建模、压力测试以及情景模拟等风险量化工具,提高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水平。
主要应加强以下方面的数据分析与研究:一是基础发生率研究。定期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研究伤残赔付损失率数据。二是退保等投保人行为数据的研究。将投保人行为与产品特征、外部经济变化等情况联系起来。三是对公司费用结构、费用控制情况的经验分析。四是行业数据的技术分析,包括利源分析、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变化的分析等。
268.如何加快建立保险中介各类风险数据库?
目前,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存在着操作不方便、数据不准确、功能不全面、应用不充分等问题。中介监管系统的建立要注重做好保险机构和人员信息的关联设计、做好监管报表的数据来源、流向痕迹、多口径统计分析的关联设计等。一是建立基础数据库。中介系统应建立强大的基础数据库,能够将目前监管所需要的各类相关数据统一归集在一个数据库内,确保基础数据的实时性及准确性。二是系统应具备可扩展性。鉴于保险中介市场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众多、业务结构日趋多元化、区域特点差别较大等因素,相对应的监管政策也会适当做出调整。换句话说,监管政策的变化也会是动态的。因此,中介系统一定要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三是兼顾各级监管需要。中介系统要兼顾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的不同需求,尤其是各地保监局身处监管一线,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急需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科学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是提升承建单位的服务能力。中介系统的稳定运行有赖于强大的软硬件环境及技术支撑,因此承建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态度非常重要。
269.如何加快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各类风险数据库?
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数据库,是做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测的前提,是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管住后端的重要环节。总体设想是,以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系统有关投资资产信息为主,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为补充,建立一个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内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数据库。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现有的数据。2011年,保监会开发上线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采集了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投资品种的基础数据,建立了相关风险指标。下一步要按照保险资金运用新政的要求,以及风险影响因素的变化,修改和完善相关指标,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和风险监测有效性。二是完善保险资管产品集中登记系统的数据,开发另类投资的风险监测指标。2013年,保监会开发使用保险资管产品集中登记系统,采集了股权、不动产、信托、资管产品等另类投资的基础数据。下一步,将继续完善该系统功能,开发另类投资品种的风险指标,更好地监测保险业另类投资风险。三是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总体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可持续投资能力风险等分类风险的监测体系,充分运用和挖掘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和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提高风险监测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风险能够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270. “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的重要意义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保险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保险资产托管工作。2005年发布《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要求保险公司对股票资产进行托管,开始引入托管机制。在此之后,放开新的投资渠道,出台新的制度,均要求保险公司对新的投资品种进行托管。比如,2014年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将银行存款业务实施第三方托管。随着托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托管范围持续扩大,资产托管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13年末,全行业托管资产余额为5.52万亿,占总投资资产的71.87%,有114家保险机构实行了托管,占保险公司总数的74.51%。我们也要看到,现有资产托管相关的规定比较零散, 缺乏统一的资产托管机构和监管手段,存在托管资产没有全覆盖、有些托管银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保险资产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资产托管存在的这些问题日益凸显,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对健全保险资产托管制度,夯实行业风险防范体系,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等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健全市场化的监管体系。从国内外金融市场看,金融资产的集中托管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作为市场化的服务平台,既是监管部门的重要抓手,也是联系市场的重要桥梁。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完善资产托管体系,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二是有利于加强行业风险监测。近年来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持续加快,资产端的另类投资规模增速较快,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负债端的产品种类也不断增加。建立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有利于对行业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监测和监管。三是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保险资管产品在为保险资金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存在流动性差、产品存续期长等问题,易导致大量保险资金沉淀。建立保险资产托管中心,对保险投资资产进行集中登记托管,是保险资产进行交易转让的前提,是盘活存量资产、化解风险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将围绕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保险行业资产托管中心这一目标,重点进行制度建设和主体建设:一是尽快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完善现有的托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监管,进一步提高托管覆盖率。二是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保险业相关机构的积极性、能动性,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尽快启动全行业资产托管中心的组建工作。
271.“组建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的重要意义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保险业另类投资的不断增加,组建保险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非常重要和日益迫切。一是有利于增加保险资产的流动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信托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提高了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但这些资产通常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建立保险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增加该类资产的流动性,实现流动性和收益性更好的匹配。二是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的公平定价。目前另类投资缺少公开定价机制,容易出现虚高定价,以及不公平关联交易,损害投保人权益。建立保险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的价格机制,约束保险公司对其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和公平定价。此外,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价格,还能够为未交易的同类资产定价提供参照。三是有利于增强保险业另类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交易的过程,就是对资产质量进行审查的过程。资产到底好不好,风险高不高,在交易中会得到较为充分的暴露。交易过程中揭露的风险和问题,有助于保险机构完善投资流程,改进风险控制制度,提高投资能力。
目前保险资产交易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下一步应将组建保险资产交易平台作为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狠抓落实。首先要对保险资产交易平台的定位、功能作用、运作模式、风险管控等问题开展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出台可行性方案,尽快启动保险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
272.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在促进就业方面有何作用?
保险是吸纳就业的重要产业。在发达国家,保险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在金融业中就业人数最多,如美国和德国的保险就业人数占总人口的0.7%,而我国目前仅为0.27%。目前,美国大约有240万保险从业者,占所有非农就业人员的约1.7%。欧洲大约有5000家保险公司,直接雇佣了约100万保险从业者,还间接雇佣了很多专业人员,包括约100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如果再加上相关的IT公司从业者和监管者,人数会更多。英国保险业大约有30多万名雇员,相当于英国汽车制造业就业人数的两倍。我国保险业也吸纳了大量的社会就业,保险营销员有300多万人,但是跟发达国家比还有差距,如果未来十年我国保险业就业人口比重上升到美、德、英的平均水平,可以新吸纳就业约500万人。此外,保险是具有较强辐射作用的行业,保险业发展对养老、健康、法律、咨询、审计、评估、会计、汽车等高端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从而间接带动可观数量的就业。
273.“组建全行业的防灾防损中心”的重要意义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组建全行业的防灾防损中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保险风险管理核心功能,提升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第一,更好地发挥保险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参与社会风险管理。防灾防损是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通过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可以帮助投保企业和居民进行风险管理,达到保护社会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目的。组建全行业的防灾防损中心,可以整合行业资源,充分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更好地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加强防灾防损,降低保险标的出险频率和损失程度,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保险公司大多重视承保、理赔等经济补偿方面的工作,却忽视了对灾害事故预防、控制和减轻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组建全行业的防灾防损中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防灾防损有关制度,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为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减少经营风险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客户需求。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出险后保质保量的赔偿,只是体现了保险公司对合同的诚信履行,拓展增值服务才是一家保险公司品牌和价值的体现。因此,保险公司要从单纯的卖产品,向提供综合风险管理服务转变。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正是为客户提供拓展服务的重要领域。组建全行业的防灾防损中心,将有助于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开展专题研究,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防灾防损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三是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作,建立政府、行业、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四是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组建防灾防损中心。
274.为什么要成立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行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既是国际上发达国家保险业的通行做法,也是国内银行、证券等金融同业的成熟经验和我国保险业当前发展的现实需要。成立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主要是为了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险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业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加快和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建设进程。
第一,设立中国保信是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一是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汇聚行业内外的公共数据,实现信息资源的集中共享和应用分析,有助于保险业建立更加科学的行业定价基准和风险管理数据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二是适应行业信息化和新技术发展的需要。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经营模式正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开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正是保险业主动应对新形势、新机遇的积极举措。三是解决地方平台分散建设的需要。由中国保信统一开展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也是顺应保险公司数据大集中趋势,解决地方性平台重复建设、标准不统一、信息安全风险高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二,设立中国保信是加强保险监管的需要。一是有利于加强风险管理。利用行业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监管部门可以更及时的掌握市场整体运行情况,更好的开展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工作,进而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二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运行,能够从根本上改善保险业的数据真实性水平,推动全行业树立合规经营、理性竞争的理念。三是有利于支持监管创新。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的出现,为监管部门开展实时动态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可以有效提升保险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第三,设立中国保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一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可以增强保险行业的透明度,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遏制销售误导、理赔难等违规行为。二是在信息共享平台的支持下,保险公司可以更好的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使消费者享受更加公平的保险价格和便捷的服务体验。
第四,设立中国保信是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和现实需要。例如,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农险信息平台等系统应用,可以为国家交通管理和农业建设提供新的手段,有助于支持汽车产业良性发展,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并成为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农业现代化政策的重要支撑。又如,通过健康险信息平台、养老保险信息平台等系统应用,可以支持大病保险和新农合业务加快发展,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更好的保障民生,改善社会福利。再如,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等系统应用,可以辅助税务部门实现对税款征缴情况的在线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并对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275.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位是什么?
中国保信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管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基本定位是建设和运营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使其成为促进保险业发展、加强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支持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四位一体的行业公共基础设施。在业务需求上,公司将主要以行业普遍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行业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薄弱的问题,将平台建设成为行业的公共基础设施。在运作方式上,公司将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坚持企业化、市场化运作,独立运营、独立核算,保证平台的有效管理和持续运行。在经营模式上,公司将坚持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不直接从事保险业务,不与保险公司形成业务上的竞争关系,按照总体收支平衡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服务,并将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276.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一步发展的主要思路和举措?
中国保信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建设集中统一、设计科学、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将作为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业的公共基础设施,为保险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撑。在公司的具体建设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应用建设。中国保信将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围绕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消费者的业务需要,逐步提供多层次、多领域的信息与应用支持,为保险生产的全过程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二是数据建设。中国保信将依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采集保险产业链数据及相关外部数据,构建以人为逻辑核心的“保单级”数据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和方法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提供丰富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三是技术建设。中国保信将按照国际先进的技术标准,构建高等级的数据中心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依托高性能计算、存储和网络设备,打造稳定、高效、可靠的统一基础技术平台,并积极跟进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潮流,动态维护技术架构,为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的稳健运营提供有力支撑。四是安全建设。中国保信将始终把信息安全作为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运营的底线和前提,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不断加强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建设和运维安全工作,严控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同时,平台将利用有效的隔离和屏蔽技术,严格保护保险公司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
277.如何“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加强保险教育,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国民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持续发展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职业院校教育体系,增强学生的保险意识。中小学课程适当渗透与保险教育有关的内容,向中小学图书馆赠送保险知识读本,增强中小学生的金融文化素质和保险意识。将保险教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有关课程,结合职业指导向学生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学生运用保险管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二是做好中小学、职业院校的校园安全相关保险服务,在服务中实现保险知识教育。指导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做好与校园和学生安全相关的保险服务,创新险种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实习期间的保险保障,使广大师生切实感受保险的积极作用,增强保险意识。三是加强保险业与教育部门的合作。积极发展保险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参与制订保险类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方案,支持保险专业课程建设,加强职业院校保险学科和保险教材建设。指导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积极吸纳保险专业学生实习和就业,为保险教育和保险知识普及提供教学资源支持。建立保险业与教育界合作共建的长效机制,通过选拔派遣义务讲师和校外辅导员、帮助培训保险教育师资、提供教具和教学活动支持、组织教师学习有关保险知识等多种方式,帮助学校开展保险教育,丰富教学形式,提高保险教育效果,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278.全行业在“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方面有哪些思路和举措?
全行业将统筹保险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多方力量,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利用新兴媒体的传播特点,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展示改革和发展成就,深化行业文化建设,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为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行业活力,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舆论环境。
第一,依靠主流媒体,大力宣传保险政策。邀请保监会、地方政府领导在主流媒体以署名文章、专题采访、在线访谈等形式,主动宣讲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工作全局中的新定位和新目标,突出保险服务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政策导向。组织部分中央新闻单位深入基层采访,关注政策实施和落地的实效,挖掘先进典型,总结成功经验,形成一批有高度、有深度、接地气的报道,全方位凸显保险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意义。
第二,加强专题宣传,展现改革发展成就。聚焦完善“三农”保险制度、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等重点工作推进和重要政策出台,加强主动新闻策划,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载体,深度介绍保险监管和保险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积极成效。把握传播规律,找准主题和切入点,围绕各地和保险业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各项举措,组织专家学者、业内主要保险机构负责人撰写系列文章、接受专题采访,展示保险业服务经济转型、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实践和丰富成果。
第三,开展公众宣传,深化保险文化建设。以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为起点,健全保险公众宣传长效机制,积累品牌效应,形成文化符号,广泛普及保险知识和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顺应新兴媒体发展趋势,加强监管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设,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保险机构提高行业形象建设的主动性,利用新媒体持续开展公众宣传与服务,组织公众体验和互动,持续改善保险行业形象。协调有影响力的媒体制作保险专题电视、广播节目、开辟专刊专版,切实增强行业软实力,不断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促进保险真正走进千家万户,保障社会运行和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279.如何构建保险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构建保险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提高保险信用信息的利用效率,对于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逐步推进保险信用信息与其他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对保险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建立起保险信用信息与其他行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二是依法推进保险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保险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280.为什么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完善保险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对加快发展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很多保险业务都具备较强的正外部性,给予政策支持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比如,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不仅促进了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更大意义在于有力保障了农民的生产生活,利国利民。同时,保险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有了政策支持,行业就能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这对完善我国灾害救助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金融体系,都具有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快速发展。很多西方国家在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养老医疗保险等领域,通过立法、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措施予以支持,取得了较好效果。我国在这些保险薄弱领域,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现保险业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共赢。
281. 什么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其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将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282.如何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基本社会保险是包括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公共服务,重在覆盖更广泛的社会群体,体现社会公平;商业保险重在发挥企业或个人责任,满足差异化保障需求,体现保障效率。两者相互配合、有机结合,形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经过数十年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服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与人口快速老龄化相互交织,社会保障体系压力持续增大;同时,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还存在着较大的区域差异、城乡差异,居民社会保障需求差异较大。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坚持以基本社会保险为基础的前提下,要加快发展商业保险,使其成长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体现出其在提供保障服务方面的补充性和效率性。
以养老保险为例。从国外经验看,面临老龄化压力,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在养老保障体系框架中,合理划分政府、企业与个人责任,通过发展商业保险等市场化养老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提升养老金积累水平,探索多种途径将社会资源转换为养老资源,有效提升了制度运行效率和可持续性,缓解了社会养老压力。
商业养老保险具有服务、管理和产品多重优势,能够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层次建设中发挥作用。具体来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经办服务以及其他配套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方式的转变;二是继续做好企业年金管理服务,探索创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产品形式,形成包括企业年金与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内的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体系;三是提供多种商业养老年金产品,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四是积极发展保险养老社区及相关保险产品,提供多样化的保险养老服务和相关增值服务。
283.为什么要“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有利于逐步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不断加强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合作机制,切实提升保险监管效能的客观需要。
第一,有利于完善保险监管执法合作机制。保险监管尤其是市场行为监管涉及大量需要与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作的内容,如边控、反保险欺诈合作、案件信息通报等,相关部门在查办案件、开展调查时涉及查询保险数据信息时,同样也需要保险监管部门或保险机构给予协助。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有利于逐步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既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和监管权威,也有利于发挥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完善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有利于提升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宽,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保险监管已不是孤立的行业内部监管,而是需要不断加强与外部的联系,不断丰富和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有利于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业内监管与业外监督的互动机制,不断增强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强化信用约束和监督制约,促使其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合规开展市场竞争。
第三,有利于加强保险业数据基础建设。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有利于立足保险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着眼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加快保险数据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夯实保险监管和行业发展的数据基础,为加强数据分析,有效开展风险监测预警提供保障。
284.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有哪些成功经验,请举例说明?
国内外政府采购商业保险的领域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针对各级政府机构日常工作运行面临的风险而采购的普通商业保险产品,如政府为工作所需国家财产或工程建筑等采购的财产保险(车辆、火灾、工程责任等保险);针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意外伤害、医疗或养老采购的人身保险产品。二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服务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保险产品,为其可能承担的公众或社会责任而购买或补贴购买的各类保险(政府作为风险责任人承担社会中企业、居民等因灾害无法承担的财务负担损失保险);针对巨灾灾难救助所需资金而购买的巨灾指数保险(财政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所需的资金指数保险);三是政府向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或强制性商业保险等。
我国政府采购公共利益风险相关保险主要集中于补贴购买农业保险、直接购买巨灾保险、补贴购买商业医疗等保险。如在农业保险方面,通过“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运作模式,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较快发展。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实行对减轻政府负担、转移农业风险、引导农民积极参加保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政府补贴购买医疗保险方面,近几年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就是很好的例证。通过采取向商业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有效减轻了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
285.为什么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可以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政府采取自办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不仅要设置新的管理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租购场所以及办公设备等,而且调整机制不灵活,后期还容易形成新的官僚机构。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服务网络和业务处理系统,有规范的理赔程序,有技术和管理优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产品和服务,具有成本上的优势。有调查显示,在福建省由政府直接筹办“新农合”的管理成本为基金总量的5%以上,而保险公司承办的管理成本只占基金总量的3%左右;保险公司承办的地区为政府节约人员编制200多人。
286.国家对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有哪些政策?
国家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287.为什么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和家庭为健康投入。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是释放健康保险需求,拉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有效政策杠杆。
目前,我国有关财税制度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工资总额5%内税前列支。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方把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保险税前列支的部分作为职工应纳税所得,对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只有职工在生病发生医疗费用后才能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所有职工并未获得任何额外“收入”,这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上述税前列支政策的效果。
此外,国际上普遍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我国仍为空白。当前,我国基本医保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保障水平有限。因此有必要完善商业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把人民群众潜在的健康保障需求转变成现实需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288.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社会公众投保该保险可享受一定程度的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的优惠。
国际上比较有名的税收递延型产品是美国的401(K)计划。401(k)计划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在当期免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在取得当期免征个人所得税,直到雇员到规定的年龄领取养老金时再与其他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后端征税EET模式(即缴费和运营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税)。延迟纳税的意义在于,它将个人账户增值的大部分利益让给了个人。
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养老金计划,401(K)计划发展迅速,它从美国雇主养老金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补充性的养老计划快速发展成为目前最为普遍的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了超过30万家企业、4200万人,美国100人以上的公司中70%参加了401(k)计划。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是401(K)计划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发达而健全的资本市场是401(K)计划发展的第二推动力,401(K)也在促进美国经济发展、推动金融结构变迁、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财政压力等方面贡献巨大。401(k)计划养老金是美国资本市场长期资金的重要供给者,是美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的重要基石。
289.“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能有效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是完善社保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二是有利于缓解国家财政压力。以税收优惠的方式,可以引导个人主动积累养老金,逐步培养国家、企业和个人共担养老责任的意识,缓解国家财政压力。三是有利于鼓励消费。通过个人养老金的积累,稳定人们对未来支出的预期,减少预防性储蓄金额,将过度储蓄的资金改变为消费支出,有效提高居民当前消费能力。四是有利于提供长期建设资金。由于养老基金长期性、稳定性、累积性的特点,可以成为国家基础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而保险资金投资于国家基础建设,也可以使投保人分享到国家改革发展的红利。此外,保险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机构投资者,而以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为宗旨的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资本市场波动性相对较小,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
290.“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意义是什么?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对于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深化医疗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对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进行了统一规定,“企业为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但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补充养老保险中仅有企业年金允许税前扣除;仅有少部分地区允许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
落实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都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建立门槛较高,我国目前仅有少数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据统计参与企业年金人数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数的比例不足10%,还有很多企业无法享受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之下,团体养老等补充养老保险门槛低,缴费灵活,程序简单,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需求,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拥有养老保障。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支持和鼓励企业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获得实惠。二是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补充医疗保险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问题,同时减轻国家负担,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虽已经取得一些成绩,但仍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完善和落实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投保热情,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完善和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291.如何理解“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近年来,为支持和鼓励农业保险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的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认真落实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保险机构的税负压力,增加经营效益,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稳步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农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292.怎么理解“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纵观全球,许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近年来,我国也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在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方面,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允许企业加计50%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科技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手段,保障范围包括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各类现实面临的风险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利润损失或科研经费损失等,以及其对股东、雇员或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现实伤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与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的作用一样,科技保险能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并为企业科技研发活动保驾护航。2007年,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共同开展了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模式试点工作,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科技保险险种的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科技保险的发展,科技保险产品逐步丰富,承保范围逐步扩大。但是,科技保险的发展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选择相比,其覆盖面还不够广,作用的发挥也不够充分,还不能完全满足科技创新的需要。因此,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完善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分散科技创新风险、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293.“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包括哪些内容?
当前,我国老龄化发展较为迅速,社会对养老和健康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和健康服务产业较为重视和支持。自2008年以来,先后发布多项政策,支持和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养生、医疗健康等产业的投资运营。在此基础上,《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养老和健康服务需求。
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是推进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和健康产业的必要条件。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和健康服务业的硬件载体是养老社区和医疗服务机构,不管是养老社区还是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都离不开土地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资金投资的养老和健康服务产业不等于单纯的养老和健康地产。养老和健康地产是养老和健康服务产业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更主要的是通过养老社区和医疗服务机构为载体,提供养老、健康服务及运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服务,是包括养老社区、协助护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养老金融、老年用品等多个产业的综合服务体系,对有效推动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保险资金投资的养老和健康服务产业等基础设施,与普通商业地产存在明显不同:一是长期持有和运营,不追求快速销售和资金回笼;二是全部采用适老化设计,满足老年人需求;三是不针对所有人群,主要针对老年人;四是由专业养老服务供应商提供医疗、护理、娱乐、家庭服务等服务输出。此外,监管政策还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与保险的结合,探索创新养老社区建设的新模式。
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主要是为满足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和健康服务产业投资的土地需求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目前,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在具体操作中,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不少具体措施,如首次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对于可利用的闲置公益性用地,依法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294.为什么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保险业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是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有益尝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养老社区、健康服务业机构也为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健康险业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丰富了保险产品内涵,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经济效益方面。一是保险资金规模雄厚,资产配置与养老社区等相匹配,适合长期投资,可促进养老社区持续稳定发展;二是有利于将保险产品与养老、健康服务对接,实现保险产品的具体化、实物化。将无形的保险产品与有形的养老、健康服务相结合,使保险产品的养老、医疗保障功能更加突出;三是有利于行业全方位融入养老、健康产业链,通过投资养老社区、健康服务业机构等形式,以养老社区为核心,产业链向上连接养老保险、健康保险、退休理财、投资基金等金融产业,向下延伸至医疗护理、老年医学、老年生活服务等,从而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服务。
在社会效益方面。一是有助于缓解当前的养老看病压力。以养老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人将达到2.43亿,养老床位缺口巨大。商业保险投资养老社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社会养老床位数量,解决我国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供不应求的问题,为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二是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投资养老、健康产业,能够带动建筑、建材、医疗、护理,以及老年财富管理等行业发展。三是提供就业岗位。商业保险投资养老、健康产业,需配备相关的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服务员,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此外,商业保险投资养老、健康产业,将推动相关商业保险产品的销售,这些新增保险资金也将为国家基础设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资本市场等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295.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的好处是什么?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主要是对投保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其好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培育了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具有较高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保险机构经办意愿较低,为实现农业保险的财务平衡,制订的保险费率相对较高,而农户购买保险能力有限,这导致农业保险市场面临供需矛盾。政府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对农业保险保费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降低了农民支付保费负担,使保费达到保险机构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有效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进而促进了市场发展。二是改善了政府支农惠农方式。农业保险是政府改进农村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也是符合国际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绿箱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积极性,引导农民充分利用保险这一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96.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包括哪些?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财政补贴。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发展和财力水平,制定调整相关补贴政策标准。
关于补贴品种。中央财政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种植、养殖、林业3大类15个主要品种(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青稞、牦牛、藏系羊)给予保费补贴。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主要由地方财政负责。
关于补贴区域。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为全国,各地方可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相关险种,依据相关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关于补贴比例。一是种植业保险方面,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65%。二是养殖业保险方面,对于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5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三是森林保险方面,对于公益林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90%;对于商品林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55%。四是藏区品种保险方面,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对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补贴比例为65%。五是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方面,主要由地方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297.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
有力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对促进我国农业保险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开展经验,下一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
第一,实行按品种和按区域的差异化补贴政策。如,加大中央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粮食主产省的保费补贴比例。又如,参照现行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给予保费补贴。
第二,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配套补贴。按照财政部保费补贴办法,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种植业保险补贴40%的保费,同时要求省级财政先配套不低于25%的保费。大部分省要求市(县)额外配套一定比例的保费(2013年市、县补贴比例平均为14%)。农业大市(县)往往是财政小市(县),配套能力较为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对此,下一步中央财政可适度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财政配套比例的办法,并视情况将该政策扩展到生猪生产大县。
第三,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或以奖代补政策。目前中央财政主要对涉及国计民生的15类主要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如云南的烟叶、陕西的苹果、江西的蜜橘等主要由地方给予保费补贴。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扶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发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可实施“15+X”制,即除了15种全国性的补贴品种外,各地可选择一类或几类特色优势农产品由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或以奖代补政策。
298.怎样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应对和防范,连续多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第一层,经办机构层面。以再保险安排转移分散大灾风险,并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历年累积,以备大灾。第二层,保险行业层面。集全行业之力,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扩大境内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提供稳定的农业再保险保障,搭建农业风险分散集成平台。第三层,国家层面。包括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建立巨灾情况下的紧急融资制度等。目前,一些地方已在积极探索实践,因地制宜开展由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模式。例如,浙江、江苏等地方政府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比例共担超赔风险,北京、成都等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大灾风险基金等。财政部也在抓紧研究制定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99.如何形成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工作合力?
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工作合力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内部工作合力,即行业内部要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外部工作合力,即要与相关部门、地区形成工作合力。内部工作合力方面,全行业要胸怀全局、勇挑重担,按照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要求,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各地区、各公司实际,把各项工作做扎实、做到位。监管部门要发挥好领导作用,抓好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整体部署和政策协调。保险机构要发挥好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紧紧围绕文件精神,完善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同时,各保险公司要配合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发挥好组织作用,将行业力量整合起来营造舆论环境。外部工作合力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若干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积极出台相关工作细则和支持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在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中,要注重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要凝聚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的过程。通过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加强沟通协调。保监会要与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工作对接,细化目标任务,共同研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共同扎实有力地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各保监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出台配套文件,积极争取有利政策,推动形成更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300.怎样理解地方政府在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方政府是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地方政府的保险意识和支持政策是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现代保险服务业功能的充分发挥是以保险业的充分发展为条件的,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保险的密度和深度远远低于保险发达国家。因此,地方政府在培育保险市场方面应该大有作为。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学习保险知识、提升保险意识,进而主动运用保险工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通过宣传教育,支持保险企业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来普及保险知识,积极引导新闻部门宣传保险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典型事例,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实行积极的政策扶持直接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如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发展,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商业保险的服务领域;把保险积极纳入到重大危机事件应急机制建设中去,探索法定火灾保险、巨灾保险的发展,大力扶持责任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救灾、安定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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