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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12月8日召开的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12月8日召开的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4年12月12日
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海洋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正确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各项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三、国家海洋局工作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务实为民、勤政廉政。
四、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是,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开展海上维权执法,监督海域海岛使用,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等。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国务院、国家海洋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国家海洋局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六、国家海洋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海洋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国家海洋局的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具体由中国海警局局长指挥,重大问题报局党组决定。
七、局长召集和主持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国家海洋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海洋局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九、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按领导排序由其他局领导主持工作。
十、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
十一、国家海洋局要正确履行全国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强化综合管理和协调配合,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动海洋事业实现新突破,为建设海洋强国作出新贡献。
十二、加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规划、区划的研究拟订,更好发挥海洋发展战略、规划、区划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保障和引导作用,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海洋综合管控能力,维护海洋秩序和国家海洋权益,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能和监管水平。
十四、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美丽海洋。强化海域和海岛管理,健全海域海岛使用权市场机制,依法科学配置海域资源,推进海岛保护利用。严格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更加关注海洋民生,推动海洋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建设,增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和科技兴海,组织实施海洋调查,构建海洋卫星及业务应用服务体系,建设数字海洋和海洋标准计量体系,推动海洋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深入开展海洋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极地、大洋科学考察,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拓展我国生存与发展空间。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国家海洋局各级领导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国家海洋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工作需要,适时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建议,参与起草有关草案,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海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十八、国家海洋局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职责、程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局政策法制部门归口管理和审查。海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由局政策法制部门组织办理。
国家海洋局起草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十九、国家海洋局机关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前,需由局政策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此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十、积极推进海洋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人民权益、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国家海洋局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二、海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重大海洋发展规划、计划和部门预算方案,重大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项目,涉外敏感问题、国家海洋委员会办公室重要工作安排等,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提请局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国家海洋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相关部门、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向国家海洋事业发展高级咨询委员会咨询有关意见。
二十五、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国家海洋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机关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十七、国家海洋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工作中制定的各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主办部门均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通过局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局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有关信息。强化舆情监测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国家海洋局要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海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答复、解决问题。
三十一、国家海洋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要求作出报告。
三十二、国家海洋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国家海洋局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国家海洋局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及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于来上访的群众,局信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妥善接访、处理,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
三十五、国家海洋局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执行上级机关决策不力、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海洋局要推行海洋督察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国家海洋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司级干部会议、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三十七、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其他局领导、总工程师和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
(二)审议国家海洋局起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
(三)部署国家海洋局的重要工作;
(四)其他需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其他局领导、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海洋系统的政策性、规范性、规划性、计划性文件以及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内部规定性文件;
(二)研究议定国务院部门或沿海地方政府提出的相关工作的回复意见;
(三)研究议定局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复议事项;
(四)研究议定涉外敏感问题等事项;
(五)研究议定局年度部门预算报告、审计报告回复意见等事项;
(六)研究议定职工福利、后勤管理、财务开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议定由局组织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或重大公务活动的文件材料及相关安排;
(八)研究审议国家海洋委员会办公室重要工作安排以及向国家海洋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九)其他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局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九、局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国家海洋局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提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
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由办公室负责。会前,议题汇报部门应及时将议题材料送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将议题安排和会议材料分送局领导和其他与会人员。
四十一、提请局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局专题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办公室配合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四十二、局领导、总工程师和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应向局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会议的,应派副职参加会议。
四十三、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的纪要,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反馈情况。
四十四、国家海洋局及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每年1次。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业务工作会议,根据局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报局审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需提请做好会议筹备,制定工作方案报批。以局名义召开全国性海洋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筹备;全国性业务工作会议,由各主办部门牵头负责筹备。拟请局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由主办部门准备讲话素材稿和新闻宣传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十五、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公文运转规定处理公文。
四十七、局收到需要办理的上级机关公文,由办公室报请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送局长签批。局收到需要办理的同级和下级机关公文,由办公室批请相关部门办理,重要公文报送局领导签批。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应明确主办部门。未明确主办部门的,领导批示中列第一位者为主办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局收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类材料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四十八、机关各部门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或机关各部门之间商洽工作,一般以《国家海洋局内部签报》形式进行。机关各部门呈报局领导的公文,除重大且紧急事项外,应经局办公室统一核报局领导。
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九、机关各部门办理公文,对涉及局内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会签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同级局外单位征求我局意见或会签的公文,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十、国家海洋局制发的上行文,由局长签发;局长出差出访时,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国家海洋局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工作需要时,可以国家海洋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向国家海洋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行文,由局长签发。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领导签发;重要公文,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
海洋经济、行政管理、公益服务、科研科考、海洋权益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需要向中共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的,应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行文;需要同国家有关部门、同级地方政府等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的,应以国家海洋局名义行文;对内部署工作的,应以国家海洋局或办公室名义行文。
除办公室外,局机关各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如需与相应的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业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可在职责范围内以函的形式(信函格式)行文。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向中共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的,应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行文。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的其他事项,需要以中国海警局或其司令部、政治部、后勤装备部名义制发平行文或下行文的,可根据有关公文运转规定制发公文,并抄送国家海洋局或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五十一、提倡少发文、发短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公文,原则上不再转发;确需转发的,不引用全文,注明网址即可。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提高公文质量,压缩公文篇幅,行文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国家海洋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认真执行局的各项决定,增强政治敏感性,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国家海洋局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组织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家海洋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家海洋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敏感事项的表态、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领导同意。
五十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访、出差和休假请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副局长、其他局领导、总工程师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局领导、总工程师出访、出差和休假情况,由办公室汇总通报局领导。
机关各部门、驻楼局属单位负责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报局领导批准。其他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十五、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布涉及海洋经济、行政管理、公益服务、科研科考、海洋权益和海上维权执法等重要问题的信息,要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经过局领导审定。不得擅自就可能产生对外影响的重大敏感问题接受媒体采访和对外报道。重大情况要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海洋局离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原部门或单位身份对外发表涉及海洋权益问题的文章,接受媒体采访或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五十六、国家海洋局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海洋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国家海洋局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国家海洋局要从严治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国家海洋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国家海洋局各级领导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国家海洋局各级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国家海洋局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省市、局属单位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省市、局属单位领导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三、严格文稿发表,除国家海洋局党组统一安排外,局领导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局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则。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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