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推广运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推广运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推广运用的通知(财预〔2012〕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推广运用的通知
(财预〔2012〕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工作。2011年4月完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统计汇总子系统”开发工作并先行下发,以满足债务统计工作的迫切需要。2012年6月完成了系统其他功能的开发工作,并着力强化了债务管理、统计查询和数据分析等功能。系统将于近期免费提供给各地财政部门和债务单位使用,现将系统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广运用系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系统包括项目管理、系统管理、风险预警、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各地区要把系统建设作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切实做好系统安装部署和推广运用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地财政厅(局)预算处(债务处等)和信息中心(科技处)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系统的部署应用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债务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加大推广力度,完善运行环境,尽快完成系统的安装部署工作。
三、灵活部署。为满足不同网络条件下用户的需要,系统开发了网络版和单机版。其中网络版部署于财政内网,供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与财政内网有网络连接的各部门、各单位等使用;单机版供无法连接到财政内网的部门和单位等使用。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网络阅读会员限时特惠 7大会员特权立即尝鲜环境,逐步增加使用网络版的用户数量,不断提高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上报2012年年报时,已连接到财政内网的部门和单位等都要实现网络报送。
四、加大投入。系统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础,其应用贯通全国各级财政部门,涉及到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业务复杂、技术要求高,各地要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确保系统顺利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
五、保障支持。系统的实施与现场服务,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尽量实行本地化服务。服务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自主确定,既可以选择当地信息中心,也可以选择开发公司或当地公司,服务内容、要求和费用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六、加强培训。各地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系统业务和技术培训制度,订规划、有步骤、严要求,不断提高用户的系统操作水平,确保系统运用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七、沟通反馈。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以及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部门和单位等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系统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部门和单位等对系统使用情况的反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改进需求,及时反馈。财政部将根据系统应用情况、地方新的需求及管理要求统一组织对系统进行版本升级。
八、其他事项。财政部将以光盘方式向各地财政厅(局)提供系统安装程序、用户操作手册等资料,各地财政厅(局)也可通过登录ftp://10.131.254.8访问文件传输服务器下载安装程序,并负责向下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安装程序。
财政部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评论

橘里

系统性的划分,能更好的帮助现场执法活动。

10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一、积极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保险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