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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 银发[2011]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 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第二章 国库会计人员
第六条 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 从事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含)以上经历。
第八条 国库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行使会计监督权利。
第九条 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条 分库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国库、会计、财务、结算等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有国库、会计、财务、结算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经济类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代理国库的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变动,应及时报上级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和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会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国库会计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第十五条 国库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是国库资金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主任应根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设置要求和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国库会计人员,支持国库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国库会计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督促本辖区各级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国库的检查;及时解决国库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督促本辖区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的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下级国库的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主管具体组织管理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会计主管应完整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会计核算人员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审批会计重要事项,及时处理、报告核算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库会计分析。
第十八条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核算业务,对自身经办业务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国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库会计业务操作环节、管理环节、监督与检查环节,以及会计核算等系统及其网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国库会计岗位设置和分工应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有利于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各岗位之间既严格分工,又相互衔接;国库会计人员不得越权办理业务,严禁账务处理“一手清”;国库会计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的印章(含密押卡、密钥等,下同)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实行“印、证分管”。
第二十一条 国库应建立健全岗位风险管理责任制,实行“自控、互控、监控”。
第二十二条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查询查复、补制凭证和回单、手工制作转账凭证对外划转资金、暂付款挂账、暂收款对外划出、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其他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国库应加强会计工作应急管理,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保障国库会计业务的持续开展。第四章 国库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五条 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账簿、报表体系,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坚持及时记账、账表复核、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 国库按照“资金统一清算,收支按库核算”的原则,办理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多级多库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国库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办理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会计事项。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预算收支核算,编制预算收支报表。
第二十九条 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
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 国库应按规定管理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定期检查账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库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总账和相应分户账,根据预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
第三十二条 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按日、月、年编制,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国库报表。
第三十三条 国库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方、贷方蓝字进行记载。
第三十四条 国库应严密会计资料的传递手续。涉及资金划出的外来凭证的交接,应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第二节 预算收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国库应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
第三十六条 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及以上国库均为正式入库。
第三十七条 国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更正(调库)。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
(三)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四)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应当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收入退还书、退库申请书、原缴款证明复印件及有关审批文件。
(五)各级国库在办理更正(调库)时,必须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
(六)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款项划转经收行。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支付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人的外币存款账户。
(七)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应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
第三十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更正(调库):
(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更正(调库)的。
(二)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调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但手续不全的,如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不出具有关凭证等。
(六)凭证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的。
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预算收支业务过程中,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发起更正业务。
更正的业务发起方制作更正(调库)通知书后,国库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四十条 国库应及时办理预算收支业务更正,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
年度对账发现的更正业务,应在整理期内办理。
对于涉及以前年度的更正业务,国库应依据更正(调库)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及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国库应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按规定办理库款的拨付。
第四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拨付或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请划款金额超出用款额度或超出代理银行实际支付金额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国库原则上应在收到当日将款项划出。
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四十四条 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发行与兑付的核算业务。
第四十五条 国库应加强对国债发行收入、兑付款项的审核与监督。第三节 资金清算
第四十六条 国库通过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同城票据交换、行库往来等方式办理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国库应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第四节 账务核对
第四十八条 国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国库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上下级之间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四十九条 国库应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
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
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国库实际入库数额和日期为准。
第五十条 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额度对账,应分预算单位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付,下同)对账,应按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分级次进行;国库与征收机关每日、每月的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
第五十一条 账务核对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在有关账、簿、卡、表、对账单上签章证明;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和说明。第五节 年终决算
第五十二条 国库会计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 决算前,国库应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决算日,国库应完成当日的全部账务处理。
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年度会计账务结转工作。
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1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
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划缴国库,除总库有特殊年度划期安排的款项外,国库应按要求列入当年决算。
第五十五条 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核对、签章、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每年年终,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销毁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第五章 国库会计业务系统
第五十七条 国库会计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网络的使用应符合计算机安全管理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具备严密的校验、核对、控制等手段,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 符合规定生成并传输的电子信息及其输出的信息清单,可视同凭证、报表等纸介质会计资料。
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核对一致后,可依据电子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含电子信息)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电子签名的加载、核验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条 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数据一经采集、生成,不得更改,在系统内可共享使用。
第六十一条 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服务器应专机专用,并配有备用机,以确保国库会计业务的正常、持续进行。
国库应做好会计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
上级国库下发的应用系统,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打开数据库。
第六十二条 国库会计人员应使用自己的用户身份上机操作,对自己用户口令的安全负责,用户口令自行保管并定期更换。第六章 国库会计监督与分析
第六十三条 国库会计监督应以防范资金风险为重点,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事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国库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收纳、退付、更正(调库)和库款支拨等业务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库应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国库会计检查工作,并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 国库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延伸,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计分析工作,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七章 国库会计签章
第六十七条 国库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以鉴别真实身份的电子签名。
第六十八条 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使用的印章包括:
(一)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分(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的预算收支及其他规定的报表。
(二)国库业务专用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业务专用章”,圆形,含日期,用于国库对外签发(或出具)的重要单证。
(三)业务转讫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业务转讫章”,三角形,含日期,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
(四)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票据、提出计数单、提出票据交换汇总清单等。
(五)国库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六十九条 国库印章(除人员名章外)按规定启用与销毁,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时,由国库部门负责人登记并封存保管;印模应登记备案并永久保管。
第七十条 分库应按规定统一制发本辖区国库的国家金库章,并预留印模。
第七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使用的密押和密钥及编制方法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发,执行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领用密押、密钥必须有专车、专人,并严格实行签收制度。
过期密押、密钥不得自行销毁,必须按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第七十三条 预留印鉴(签章)为单位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印鉴份数应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工作的需要。
国库应根据有关部门事先填制的印鉴卡或印模,办理退库、更正(调库)和库款支拨等业务。
第七十四条 单位变更印鉴时,应在印鉴卡的反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日期,原印鉴卡应装订在新印鉴启用日的会计凭证内;单位销户时,应将印鉴卡装订在销户日会计凭证内。
单位开立账户或原印鉴遗失,需要新设印鉴时,国库凭单位介绍信按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国库应加强印章和预留印鉴管理,除个人名章由个人自行保管外,其他印章和预留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第八章 国库会计档案
第七十六条 国库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银发[2005]309号),确保国库会计档案安全完整,切实防止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七十七条 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介质保管。
第七十八条 国库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15年、5年两档。
电子档案按照人民银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保管。
第七十九条 保管期限届满且不涉及未结清或未了事项的国库会计档案,由本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会同国库部门共同组织销毁工作。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除有专门规定外,国库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账表从所属机构会计部门领用。
第八十一条 国库办理其他收支业务,由各地国库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制度办法,并报上级国库备案。
第八十二条 总库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库会计管理基本制度,分库负责依据总库制定的国库会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总库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若干具体规定
一、装订基本要求
(一)会计凭证。
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国库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2.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整理,单式记账凭证下,以科目先后顺序排列,每个科目下再按借贷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凭证的前面;复式记账凭证下,原则上按日终业务汇总核对单、记账凭证、用户签退核对单、原始凭证的顺序整理;
3.单日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并在凭证封面注明册数及分册号,当日同一会计科目的凭证及附件原则上不得跨册装订;
4.装订成册的国库会计凭证应按顺序对记账凭证编制序号,记账凭证的附件可不编号,但应加“附件”戳记,并在记账凭证的附件栏内登记数量;
5.对于业务量大的国库,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缴款书、电子缴库清单等会计资料,可按日单独装订。附件单独装订时,在该附件的汇总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在封面上注明“本册为××××科目×××号凭证附件”。单独装订的缴款书可切角代替“附件”戳记,但应保证缴款书的要素完整;
6.国库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装订人员应准确填写封面各栏目并加封、盖骑缝章。
(二)总账、分户账。
总账、分户账按科目与账号先后次序排列、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装订,视账页的数量确定装订期,但不得跨年装订。
(三)国库报表。
1.日报表、月报表按报表种类分别装订。原则上日报表按月装订,月报表按年装订;
2.年度报表按会计报表类、收入报表类、支出报表类、退库报表类等顺序合并装订;
3.经办多级多库业务的国库机构的报表按库分别装订;
4.对账报表比照月报表、年报表的装订要求装订。
(四)其他。
各类清单等会计资料可另行装订。
二、保管期限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有:
1.各级国库本级和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报表(包括决算说明书)、汇总全辖征收机关年度对账表(含签署结果);
2.已兑付国债销毁表、国债收款单挂失、转移登记簿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补发登记簿等其他属于永久保管的国债登记簿及报表;
3.国库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登记簿、国库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和国库会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国库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属于定期保管15年的有:
1.国库会计凭证及附件;
2.国库总账、分户账和据以记账、编制报表的各种登记簿;
3.国库本级及汇总全辖的月度报表;
4.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销毁情况登记簿;
5.国库内部往来对账单及对账回单;
6.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
7.本级征收机关年度对账表;
8.国库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之间的额度对账单;
9.其他需要保管15年的国库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三)属于定期保管5年的有:
1.下级国库上报的年度决算报表(含决算说明);
2.征收机关月度对账表;
3.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库存日报表、日计表和余额表;
4.支付系统与国库内部往来查询查复书、查询查复登记簿、事后监督通知书;
5.集中支付额度通知单;
6.其他需要保管5年的国库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对于有文件另行规定保管期的其他会计档案,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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