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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妇字〔2011〕32号)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全国妇联、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妇字〔2011〕32号)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妇联、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精神,推进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建立健全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按照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分步推进的思路,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决定开展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以建立完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探索创新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服务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新方法为着力点,以解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成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推进特殊儿童群体服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全国提供可学习借鉴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努力。
二、试点时间
2011年12月-2012年11月
三、试点范围及条件
(一)试点范围:全国共确定26个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市、县、区。试点市、县、区主要从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地区、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示范县(市、区)中产生。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由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9个省市推荐产生,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由北京、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推荐产生。每个省市各选2个试点市(地级)、县、区。
(二)试点条件: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相对比较集中,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在解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问题方面,初步建立了关护网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四、试点目标任务
(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的目标任务
1、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综合施策。
2、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的领导协调机制,做到有明确的目标要求、有专人负责、有严格的监督考核,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或设立专项经费。结合地方实际,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状况及需求情况。
3、充分依托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村推进建立儿童活动场所、托管机构等关爱服务阵地,有专门工作人员对留守儿童进行关护。建立留守儿童与其他家庭之间的互助机制,初步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相衔接的关爱服务网络。
4、针对留守儿童面临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可持续的关爱服务活动,建立一支由专职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关爱服务队伍。
5、针对困境留守儿童面临的实际困难,开展切实有效的救助帮扶。对有不良行为、辍学闲散在家的留守儿童,有专门的组织和人员进行教育管护。
6、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及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通过建立健全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采取切实措施,引导、支持外出务工的家长和监护人承担好教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提升科学教养的能力和水平。
(二)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的目标任务
1、将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努力为流动儿童融入城市、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建立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领导协调机制,做到有目标任务、有专人负责、有监督考核。将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或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关爱服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3、围绕户籍制度改革、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入园、托管问题,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4、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初步建立流动儿童动态监测系统。
5、加强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人文关怀,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建立已婚农民工探亲休假制度,满足农民工在家庭团聚、教养子女方面的需要。
6、将家庭教育纳入对农民工的相关培训中,引导农民工增强教养子女的责任意识,提升教养水平。
五、试点工作步骤
1、确定试点(2011年12月):由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按照通知要求,由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市妇联与综治、发改委、教育等部门沟通,并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提出试点市、县、区名单,报送相关材料。
2、试点启动(2011年12月):适时召开会议,启动试点工作。
3、制定试点方案(2012年1月):按照试点工作总体要求,试点市、县、区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省市妇联审核,报全国妇联等部门备案。
4、实施试点工作(2012年2月-2012年10月):按照实施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全国试点工作指导组适时赴试点市、县、区进行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
5、开展试点总结评估(2012年11月):试点市、县、区进行自查评估。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将联合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召开试点总结会。
六、试点要求
1、建立完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是落实中央精神,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一项具体举措。各相关省市妇联、综治、发改委、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研究和指导,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对试点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形成合力,共同指导和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
2、各试点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将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任务,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要本着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多方参与、多措并举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突出地方特色,扎实有效推进。
3、全国及相关省市妇联具体承担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试点市、县、区的沟通联系,推进试点实施。为了做好试点确定及实施工作,请相关省市妇联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试点市、县、区推荐材料报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联系人:靳清平 刘静
联系电话:(010)65103216 65103228
电子邮箱:erxtch@women.org.cn
附件: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市、县、区推荐表
全 国 妇 联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委员会办公室
国 家 发 改 委
教 育 部
2011年11月21日
附件:
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试点市、县、区推荐表
推 荐 省 市
被 推 荐 单 位
全国妇联制
2011年11月
市、县、区名称
试点工作联系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基本情况













(1500字以内)



省级推荐单位意见














盖 章
二O一一年 月 日


国家级部委意见

盖 章
二O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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