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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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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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上海黄金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银发[2011]93号)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的监督与指导,维护黄金市场秩序,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以下业务:
(一)提供黄金、其他贵金属现货、延期及其衍生品交易服务;
(二)提供集中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及其他交易方式;
(三)提供上市品种交易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设计交易产品,安排产品上市,制定交易规则,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交割及其他相关业务;
(四)制定市场交割标准,提供账户服务、托管服务、交割服务、结算和清算服务、仓储运输服务、质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等服务;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
(四)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及风险防范办法;
(五)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重大业务合作;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二)上线新交易系统;
(三)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四)认定标准金锭、金条及其他贵金属生产企业入库资格;
(五)认定结算清算银行资格;
(六)撤销、建立新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交割库;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资金和保证金管理制度。交易结算资金和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且只能用于担保合约的履行。
第七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一)具有完善的业务系统、网络和必备的硬件设施;
(二)建立健全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灾难备份和交易系统备份机制,具有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系统,确保交易数据和通讯系统的安全;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定期对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并严格执行;
(五)加强对关键业务岗位的管理,关键岗位应当建立复核制度和轮岗制度。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市场运行报告;
(二)上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半年度市场运行报告;
(三)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年度市场运行报告;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市场交易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异常情况;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自身工作中出现重大违规或失误行为;
(三)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发生重大纠纷;
(四)导致上海黄金交易所无法正常、全面、充分履行职责的其他事件;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随时提供市场运行、业务系统运行、各项制度及业务规则实施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并自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黄金交易所通报结果;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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