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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银发[2010]19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对货币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的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全国范围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人民银行决定成立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杜金富副行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具体负责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统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此次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负有向人民银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包括: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 年以来是否发生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对单位统计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要求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对统计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4.检查对象在统计检查中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法规和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至2010年1季度有关统计法规、调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的情况。
2.对人民银行下发的调查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3.统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的熟练程度。
4.开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是否能保证准确、及时加工出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工作管理。重点检查统计机构、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状况;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三、工作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0年7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自查、抽查、处理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7月)。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照金融统计有关法规及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发现并纠正本地区、本系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并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送当地人民银行统计检查领导小组,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抽查阶段(8月)。
抽查工作主要由设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根据本辖区内的自查情况,重点抽查2至4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2至4家金融机构。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情况,对于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而编造统计数据的现象进行重点抽查,问题较为突出的机构,可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实效。
为推动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人民银行总行将组织检查组赴部分地区听取和了解本次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对人民银行系统外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年第1号)的程序实施;对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金融统计检查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展。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检查领导小组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处理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在自查中自觉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规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对自查不认真,或查出问题不如实上报、而在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统计检查结束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和江苏银行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此次统计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6195413;传真:(010)66012733。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统计检查工作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1.人民银行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附件1:
人民银行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杜金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副组长:
张 涛(调查统计司司长)
赵 江(派驻监察局纪检监察一室主任)
刘向民(条法司副巡视员)
阮健弘(调查统计司副司长)
成 员:
李海龙(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处长)
郭永强(调查统计司统计制度处处长)
安 荔(调查统计司景气调查处处长)
王少军(条法司行政复议处处长)
毛广玉(派驻监察局纪检监察一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评论

"zàι次fεn手℃

钱太少了,大家都挣不到钱了,拿什么去存,要么银行又了新手法。

半年前

酒徒醉夢人

银行降息减存款促消费促投资,这措施有效果了,有什么可奇怪的。当然这4万亿去了哪里,不知道有谁知道?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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