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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指导地方合理确定和及时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指导地方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三、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可以分别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四、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根据承办同类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耗费的天数,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同一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适当增加补贴。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

六、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七、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办法确定。

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九、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十、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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