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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商贸函[2009]1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0年锯材出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9]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9年1-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
二、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外资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立方米
序号省区/企业配额数量1黑龙江省160002福建省10003内蒙古自治区982004湖南省32505吉林省133006江西省2307辽宁省46708安徽省3109北京市548010大连市1710011广西自治区40012河北省45013河南省40014青岛市30015山东省54016陕西省20017上海市168018深圳市594019四川省1660020天津市1470021西藏自治区115022厦门市65023新疆自治区20024云南省154025浙江省36026中国林业集团公司31027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552028中国中信集团公司132029黑龙江省森工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20030总计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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