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整车装载的含义。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要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严厉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对“绿色通道”政策调整对收费公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对于影响较大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视情给予补偿。新批收费公路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影响,合理确定其交通流量。
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加强养护管理,保证道路畅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要着力提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公路畅通,减少交通延误,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二)规范标志设置,方便驾驶人员识认。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收费站,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并按照《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在专用道口上方设置统一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路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迅速通过专用收费道口;同时,在收费站公示牌旁以及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政策公示牌,向驾驶人员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监督电话。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使“绿色通道”政策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对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装载、合法运营的意识,为“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类 别常见品种示例新鲜蔬菜白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油菜、小青菜)、菜薹甘蓝类菜花、芥蓝、西兰花、结球甘蓝根菜类萝卜、胡萝卜、芜菁绿叶菜类芹菜、菠菜、莴笋、生菜、空心菜、香菜、茼蒿、茴香、苋菜、木耳菜葱蒜类洋葱、大葱、香葱、蒜苗、蒜苔、韭菜、大蒜、生姜茄果类茄子、青椒、辣椒、西红柿豆类扁豆、荚豆、豇豆、豌豆、四季豆、毛豆、蚕豆、豆芽、豌豆苗、四棱豆瓜类黄瓜、丝瓜、冬瓜、西葫芦、苦瓜、南瓜、佛手瓜、蛇瓜、节瓜、瓠瓜水生蔬菜莲藕、荸荠、水芹、茭白新鲜食用菌平菇、原菇、金针菇、滑菇、蘑菇、木耳(不含干木耳)多年生和杂类蔬菜竹笋、芦笋、金针菜(黄花菜)、香椿新鲜水果仁果类苹果、梨、海棠、山楂核果类桃、李、杏、杨梅、樱桃浆果类葡萄、提子、草莓、猕猴桃、石榴、桑葚柑橘类橙、桔、柑、柚、柠檬热带及亚热带水果香蕉、菠萝、龙眼、荔枝、橄榄、枇杷、椰子、芒果、杨桃、木瓜、火龙果、番石榴、莲雾什果类枣、柿子、无花果瓜果类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伊丽莎白瓜、华莱士瓜鲜活水产品
(仅指活的、新鲜的) 鱼类、虾类、贝类、蟹类其它水产品海带、紫菜、海蜇、海参活的畜禽家畜猪、牛、羊、马、驴(骡)家禽鸡、鸭、鹅、家兔、食用蛙类其他蜜蜂(转地放蜂)新鲜的 肉、蛋、奶 新鲜的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新鲜的家畜肉和家禽肉、新鲜奶备 注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邮政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粮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