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有序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现将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有序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依法强制旅行社投保的保险,事关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完善旅行社责任险是建设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国家旅游局和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旅行社责任险,引导市场推出旅行社满意的产品。统保示范项目体现了《旅行社条例》的原则,符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是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应将其作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重要手段。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2001年实施以来,对转移旅行社责任风险,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保障少、索赔难、赔付慢、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责任保险在转移责任风险、防灾防损和善后处置等方面的应有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旅游局在联合中国保监会共同完善规章制度,争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手段,组织开展统保示范项目,通过规模优势,发挥“大数法则”,有效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现有问题,最大限度满足旅行社规避风险的需求。
(三)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深化“旅保合作”机制的具体实践。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下,统保示范项目经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依法合规产生。这个项目汇聚了行业的需求,借鉴了上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武汉、长沙、成都等地统保实践经验,引入了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机构,调动了国内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扩大了保障范围,获得了更优服务,赢得了合理价格,创新了保障机制,开辟了完善旅行社责任险的新途径。
二、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
统保示范项目是一项创新工程、系统工程,涉及旅行社、旅游者、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必须把社会责任摆在第一位,围绕预期目标,不断探索完善,避免重大失误,确实把好事办好。
(一)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利用产品的特点和高性价比吸引旅行社积极投保。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宣传推广。
(二)坚持合作共赢的原则。统保示范项目是按照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产生的,兼顾到了旅行社、行业协会、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多方利益。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促进多方合作,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局面,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公平维护旅游者、旅行社、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廉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从中牟利。各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让广大旅行社都知晓、熟悉统保示范项目,自愿参与,杜绝暗箱操作、行政指派,真正使统保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让旅行社满意,让游客满意。
三、 认真落实开展统保项目的工作要求
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全国旅游系统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制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检查暂行规定》,并指导有关方面筹建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统保示范产品条款及费率已通过中国保监会的备案审查,六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将统一销售统保示范产品。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时间统一部署,并将其纳入本地区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来考虑,积极推进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
(二)围绕大局,确保成效。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全国旅行社的整体利益,共同开展统保示范项目,实现预期目标。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统保示范项目与原有责任保险的衔接,引导旅行社积极投保统保示范产品。已经实施统保的地方更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统保,在统保项目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丰富有关内容,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三)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这项工作专业性、系统性很强,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主抓,指定业务部门和专人负责,掌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运作流程,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本项目中标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支持行业协会配合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要主动指导本级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筹备,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通过行业协会派员进入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指导相关工作,并收集相关信息。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一项创新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各地要高度关注市场反应,主动了解旅行社的意见,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努力实现统保示范项目的预期目标。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第一,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以下简称统保示范产品)是国家旅游局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牵头推动实施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
第二,统保示范产品是国家旅游局在总结以往旅行社责任保险及地方统保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三年时间筹备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在保险经纪人的协助下,通过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与保险公司竞争性谈判产生的,整个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目前,条款和费率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
第三,统保示范产品是用20000余家旅行社的规模预期和保险公司博弈后产生的,体现了保险“大数法则”的优势,代表了广大旅行社的利益,符合行业的需求。
第四,关键词是责任、统保和示范。
责任: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统保:六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共担风险,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推广;更多的旅行社共同参与。
示范:不强制、不排他,靠保障、价格和服务赢得旅行社的支持。
二、为什么要推出统保示范产品?
第一,因为旅游活动链条长、环节多,国内外目的地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不断增加,一个大的责任事故就会让旅行社破产倒闭,必须要有应对风险的手段,这就需要责任保险。
第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旅行社面临的责任赔偿风险越来越高,加之游客的维权意识、索赔意识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旅行社投保保障更为全面、额度更高的保险,但旅行社又不希望保费过高,那只有团结起来,走“团购”统保之路,降低保费。
第三,上保险就要按照保险的规律来做事。保险的规律就是要有规模,有了规模,保险公司才能给予旅行社更好的条件、价格和服务。
第四,旅行社单独投保,由于对保险专业不熟悉,对保险公司的运行规律不明白,又没有规模,不具备和保险公司谈判的能力,没有话语权。一省一市的统保,规模仍然有限,难以应对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只有全国统保才能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
第五,以往实践证明,现有的旅行社责任险保障不全,服务不到位,“索赔难、理赔慢”,一旦出险,保险纠纷旷日持久,效益好的旅行社被拖垮,效益差的旅行社没有能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被迫倒闭,游客无法获得赔偿,最终不得不由政府买单。
因此,通过统保,集中全国的规模,打歼灭战,才能走出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困境,把旅行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从“索赔难”、“理赔慢”、“游客闹”中解脱出来,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三、统保示范产品有何特点?
第一,保障更全
(1)包括了6种疏忽、过失导致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2)包括了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3)包括了随团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导致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4)包括了旅行社因其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饭店、景区、车船、餐饮等)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包括了旅行社对随团导游、领队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6)包括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境内外转院费用。
(7)包括了旅行社有责任的旅程延误费用。
(8)包括了旅行社没有法律责任情况下的救助游客所发生的费用。
(9)包括法院认定的精神赔偿费用。
(10)包括了法律诉讼费用和其他抢救费用。
(11)包括了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中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理赔更易
(1)成立了事故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所有旅游者人伤事故的查勘、定损和调解处理,将旅行社从繁琐的索赔过程中解脱出来。
(2)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损失,导游和领队在现场就可按相关规定直接赔付,回来凭医疗单证和赔偿协议领取赔款。
(3)建立了先赔后追的理赔机制。发生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责任难定的事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向责任方追偿,解除了旅行社的后顾之忧。
(4)建立了统保赔付专项资金(最高可达3000万),应对重特大事件的费用垫付、预付和公共救援,解决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干着急、没办法的问题。
(5)建立了省级公共保额(全省保费的80%且不低于100万)、国家级公共保额(全国保费的50%且不低于1000万)、3000万超赔资金这三层公共保障,解决了重特大事件发生后旅行社赔不起的问题,也减少了政府的“兜底”支出。
(6)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400服务专线,为旅行社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性价比更高
(1)统保示范产品的保障高,不仅每人赔偿限额提高到最低20万,而且医疗费用保障额度与其相同。财产损失、有责延误、精神赔偿均单独设限额,最低分别为1万、5千和1万。法律费用和施救费用为每次事故限额的30%,也为单独限额。一份保费,换来多项保障。旅行社不再为“保得少、赔不起”心神不宁,安心做好经营,从而利于行业稳定、社会和谐。
(2)统保示范产品理赔不难,解决了以往低保费无法解决的问题,让保险更保险。
(3)享有公共保障,一旦旅行社自己的保险额度不够用,可以从“公共蓄水池”里获得补偿,增加了保障。
(4)设计了8个保费调整因子,更为公平地体现风险与价格的关系。
(5)进行动态优化,一旦发现市场上有了更好的产品,经过专家评价,统保示范产品就可以改进。
第四,风险管理更好
通过统保,旅行社拥有了自己的风险管控顾问,行业积累了足够的数据和案例,为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提高旅行社及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总之,统保示范产品是旅行社的产品,是旅游行业的产品。
四、统保产品是不是在搞垄断?
统保示范产品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排他、不强制”,不是垄断产品。
统保示范产品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充分依靠产品和服务来吸引广大旅行社。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保险经纪公司会上门宣传、上门服务,充分做好、做通旅行社的工作,动员其自愿选择统保示范产品。
采取集中投保的方式,也是为了旅行社能够享受最大的优惠,是一种合同行为,符合市场规律。
五、统保示范产品能够为行业带来什么价值?
第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成为真正的“保险”。11种列明情形包括了旅行社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基本风险和责任,为数十万导游和领队等随团人员提供了保险保障,理赔不再困难,多重保障,符合行业特点和需求,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不再为重特大事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再为责任扯皮伤透脑筋,有利于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行业有了拥有“话语权”的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定责定损权”由行业参与的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掌握,避免了过去保险公司一言堂的局面。同时,统保示范产品每年根据行业需求进行动态优化,始终保持先进性和优越性。更为重要的是,所有参加统保的旅行社、行业协会、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权对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根据考评结果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行业有了辅助风险管理的保险。通过统保,积累风险和事故案例、数据,建立统计分析模型,寻求风险规律,为科学管理行业风险提供无法替代的帮助。
六、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对旅行社有无吸引力?
表面上看,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比现在市场上部分省市的价格高(无出境旅游资格旅行社在未享受任何优惠情况下,最低基本保费为8000元),但保障更全了、理赔不难了、保额更高了、投保和风险管控有顾问了。而且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便宜,而是出险后,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能得到充分转嫁,游客能够得到快速、充分的赔偿,事件能够得到快速处理,游客及家属不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闹、不找旅行社闹,这是统保示范产品的最大价值。
这种价值不是几千元钱能够带来的。从性价比看,从行业需求看,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吸引力远远超过过去不起作用的低价格产品。
七、统保示范产品比现有产品价格高怎么办?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旅行社的规模、管理水平差异,通过种种优惠,降低旅行社的成本,其最终价格不会增加旅行社的负担。如年接待人次5万人天以下的无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在2010年2月28日前参加统保,且安全管控水平良好,最低的基本保费经调整后为5702元。
第二,通过一年的经营数据,可以为下一步的价格调整奠定一定的基础。
第三,通过深入细致的培训和宣传,使旅行社充分了解统保示范产品,充分认识自身的经营风险,多方面地考虑价格因素,引导其投保。
八、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能不能再优惠些?
统保示范产品有三大优惠:管理优惠、时间优惠、续保优惠。
第一,管理优惠。统保产品设计了组织接待人天数、赔付率、风险管理水平等多种优惠系数,最大优惠幅度可达30%。
第二,时间优惠。到2010年2月28日前参加统保的,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可再优惠10%。
第三,规模优惠。如果当年全省旅行社投保率达70%,第二年续保时,再给予该省全部旅行社3%的保险优惠。
九、旅行社第一年没有事故,第二年能不能优惠?
可以。
旅行社第一年没有事故,第二年续保时,可在原来保费的基础上,给予3%的保费优惠。
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中还专门设计了“忠诚度”调整因子,为旅行社续保时提供保费优惠。
十、统保示范产品从什么时候开始销售?
统保示范产品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销售,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十一、旅行社能不能购买非统保示范产品?
统保示范产品“不排他、不强制”。旅行社可以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十二、市场上出现更好的产品怎么办?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达成的框架协议,如果保险市场上出现了比统保产品更好的产品和价格,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包括行业代表,对统保产品和更好的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确实其他产品比统保产品更好,则统保产品进行相应的改进,进行升级换代,从而为行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十三、保险公司会不会停售老产品?
按照三方达成的框架协议和“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保险公司的承诺,参加统保示范产品的6家保险公司统一从明年1月1日起,停售其他类似产品。
如果出现没有停售或者私下销售类似产品,一经举报和发现,将对违规的保险公司按违约进行处罚。
十四、意外险能不能替代责任险?保了意外险是不是可以降低责任险的保费?
第一,游客意外险保属于人身保险,保的不是旅行社,是游客自身。从意外险中获得保险赔偿,游客仍然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求,法院给予支持。这已经为实践所证明。
第二,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意外险,不具有保险利益,没有为游客购买意外险的权利和资格,除非游客授权旅行社这样做。
第三,意外险和责任险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未来游客购买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经其授权代为购买意外险,由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其意外险保费可以降低。
注:《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十五、旅游质量投诉保不保?
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索赔与保险事故发生后,游客向旅行社的索赔不同,仅有后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保的是由于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两者的相同处,都可能是由于疏忽、过失引起,但其结果不同,保险保的是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损失。
十六、旅行社责任险维护的是旅行社的利益还是游客的利益?
第一,从保险合同的双方来看,保的是旅行社的责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但从最终获取赔款的人来看,是游客。正因为游客的索赔,才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游客没有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没有承担实际的赔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责任保险的设计初衷和目的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十七、条款中的6种疏忽、过失是如何确定的?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条款第三条中所列明的6种疏忽、过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旅行社条例》中对旅行社应承担的安全保障等义务的规定而形成的。
第二,上述6种疏忽、过失是总结以往工作中旅行社依法或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在总结大量案例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上述6种疏忽、过失没有包括所有的情形,必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因此保险条款中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术语。它的意思和“等”一样,表明保险条款所包括的内容比这6种多,其他类似的疏忽、过失也属于保险责任。
上述6种疏忽、过失包括:
(1)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2)行前询问游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和安全提示方面的疏忽、过失。
(3)发生事故后救助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4)行程、项目安排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5)导致行程延误的疏忽、过失。
(6)代管旅行证件、行李物品过程中疏忽、过失。
十八、交通事故是否在保险范围内?
包括。
具体情形中第一条就是“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扯皮,三方框架协议中明确了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的理赔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旅行社有无疏忽、过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样就解决了过去为责任争论不休而延误赔偿,导致游客不满的问题。
十九、旅行社无过错责任赔不赔?
统保示范产品没有明文规定承担旅行社的“无过错责任”,但承担如对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的先行赔付并代位追偿的责任,及无责救助的费用。
二十、组团社和地接社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组团社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地接社在服务过程中有疏忽、过失,则组团社可以向地接社进行追偿。在统保的前提下,由于保险公司是相同的,在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前提下,可在调解处理环节一并处理,也就是实际上不存在追偿问题。
二十一、什么是先赔后追?
发生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不是旅行社责任,但由于组团社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与旅游者有着合同关系,或者出于抢救伤者、受害者的目的,由旅行社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的规定先行赔偿,再根据责任归属,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救人,避免由于责任不清耽误抢救时机。
以往实际工作中,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是导致游客伤亡的主要原因,旅行社往往为此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由于事故重大,赔偿额大,超过了旅行社的经济承受能力,最终这一负担又由政府承担。
统保产品实行“先赔后追”的理赔原则,解决了上述问题。
二十二、季节性经营的旅行社能不能只保半年?
不需要。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在价格设计上,已经考虑了旅游行业的“季节性”特点,“人天数”作为定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这个特点。
第二,旅游活动在具有季节性的同时,由于旅游产品的不断丰富,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季节性”这一特点,从整体上,季节性已经不明显,即使个别的旅游活动,仍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就保险而言,本身就是为“万一”而生的。
二十三、什么是有责延误?
旅游行程延误或终止的因素多样,其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过失,如导游记错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车延误、办理的签证有问题、代管的证照丢失等,导致游客行程延误或终止,产生了额外的交通、食宿费用,保险给予赔偿。
根据旅行社选择的不同保险金额,有责延误的费用赔偿标准为每人1万元、2万元。这个额度是单独的,是在其他赔偿限额之外的。
二十四、什么是无责救助?
发生突发事件(旅行社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除外),游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应付法》等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救助,从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必要的物品购置费等,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就是说,发生了上述事故,旅行社没有责任为游客的损失负责,但有救助义务,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十五、导游、领队等随团人员在不在保险范围内?
在。
这是统保产品的一大亮点。以往随团导游、领队没有保险保障,而且大部分导游与旅行社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这次统保产品给予了保障,为旅行社和导游解除了后顾之忧。
如果导游、领队有工伤保险,则可以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
二十六、统保赔付专项资金有什么价值?
发生涉旅突发事件,需要抢救伤员、处理遇难者后事,这就需要垫付、预付大量的现金,但旅行社往往无力垫付,或者政府无法拿出这么多的钱,统保赔付专项资金就可以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垫付较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暂时无力承担的医疗费用或者死亡赔偿金(由组团社申请,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使用)。
第二,预付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预估损失超过10万元,且保险公司无法及时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死亡赔偿金(由旅行社申请,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批准使用)。
第三,支付具有重大国际国内社会影响的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确需紧急救援时的紧急救援交通工具使用费、人员报酬、紧急救援设备租用等费用。(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即可)。
二十七、旅行社的责任限额不够用怎么办?
当发生比较大的事故时,旅行社购买每次赔偿限额不够用时,可以向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申请使用公共责任限额。
第一,公共责任限额是在旅行社保障额度之上的保障,相当于所有旅行社可以使用的“公共额度”。
第二,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级和超赔三级设立。旅行社的每次责任限额不够用时,申请省级公共责任限额;省级不够用且统保规模达到50%以上时,申请用全国的;全国不够用时,申请超赔,从而为旅行社提供了四重保障。
第三,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的调解员(为旅行社服务的索赔专员)会根据事故的大小,及时提醒旅行社向调解处理中心申请公共额度。
第四,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限额越高,可使用的公共额度越高。
这就是全国统保的好处,不用额外支付保险费,就可以享受更高的保障。
二十八、导游、领队或旅行社能不能现场赔付游客损失?
可以。
根据国家旅游局、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签署的三方框架协议,授予导游和领队等随团工作人员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现场直接赔付的权利。
导游、领队行使这项权利,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并与游客签署赔偿协议,保留人伤事故的证明或医疗费用单据等。
保险经纪公司的400服务专线在接到报案后,会告知现场导游或旅行社注意事项,并用短信方式告知需要提供的损失证明和材料。
二十九、导游、领队现场赔了,回来保险不赔怎么办?
不会。
第一,1000元以内(境外500美元)的现场赔偿权,是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的,只要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会不认的。
第二,调解处理中心接到报案后,会提醒和告知导游、领队需要提供的索赔材料和证明,尽量避免因为材料不全而遭到拒赔的情况。
第三,由于调解中心的疏忽、过失导致不能赔偿的,保险经纪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调解处理中心是什么性质?能够做什么?
第一,调解处理中心是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书》的约定设立的机构,可以是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非法人机构。由旅游行业协会和代表旅行社利益的经纪公司分别推荐人选,经全国统保联合工作小组核定后组建。
全国统保联合工作小组是在国家旅游局的直接领导下,由框架协议的三方共同组成的。
第二,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事故的调解和处理。
第三,调解处理中心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和减少旅行社索赔难、理赔慢的风险。由过去理赔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到由调解处理中心说了算。这样既减轻了旅行社的事务负担,还避免了索赔不到的风险。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凡是发生人伤事故的,旅行社都通过400专线电话或12301找调解处理中心,具有“一按我帮您”的功能。
三十一、地市有没有调解处理中心?
有。
调解处理中心分三级设立。
首先建立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其次在达到一定统保规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调解处理中心,最后在具有设立条件的地市建立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
省级调解处理中心的设立条件是全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率达到70%或者到2012年度(只有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设立)。
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的设立条件是地市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率达到70%且年度保费规模达到100万的情况下可设立,但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必须成立。
三十二、调解处理中心是不是什么都管?
第一,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所有统保事故的处理。
第二,索赔金额1000~10000之间的旅游者人伤事故案件和未进入司法程序其他旅游者人伤案件的事故鉴定。
发生游客和旅行社的保险索赔争议时,调解中心负责调解解决。如果一次调解不成,进行多次调解。
第三,预付赔款的核准使用。
第四,垫付款项的划付。
三十三、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作用是什么?
当旅游者人伤事故索赔金额超过10000元时,由调解处理中心向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事故责任鉴定。
第一,事故鉴定委员会是统保示范产品的一大亮点。当旅游者人伤事故索赔金额超过10000元时,启动该处理机制。
第二,它与调解处理中心同时设立。
第三,它由法律专家、旅游行业专家、医学专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共同组成。
第四,委员会设立7个表决席位,其中保险公司占3席,旅游行业专家、保险经纪人、医疗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占4席,从机制上确保了理赔的顺利。
三十四、行业怎样控制保险赔不赔?
第一,从保险责任范围上,最大限度地界定了保险责任和理赔原则(如先赔后追)。这是赔与不赔的关键所在。
第二,建立了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从制度上确保了理赔的顺畅。其关键是这两个机构都是行业行使话语权。
第三,建立了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用以应对重特大事件。
三十五、国外出险,如何处理?
第一,建立了500美元的现场快付机制。
第二,各家保险公司通过国际紧急救援机构对购买紧急救援附加险的旅行社提供从医疗咨询到现场救援的全程服务。
第三,共保体统一聘请了国际公估公司,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
第四,保险经纪公司服务专线协同服务资源,提供案件处理建议。
第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公共救援时,国家旅游局启动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租用交通工具提供救援服务。
第六,保险经纪公司为旅行社提供专业培训,明确处理流程。
三十六、保险经纪人是什么样的机构?
第一,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
第二,保险经纪人依法设立,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由于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过失,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障措施是向监管机关制定的帐户缴纳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企业使用保险经纪人是国际惯例,至今已有400多年了。实践证明,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功能:
(1)根据企业的具体需要量身定做保险方案,扩大保险保障;
(2)通过专业对话和运作,降低保险成本;
(3)确保保险索赔成功;
(4)提供风险管控服务;
(5)完善了保险市场机制,解决了保险信息不对称的不平等问题。
注:《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十七、保险经纪人在本项目中的作用是什么?
保险经纪人具体发挥如下作用:
第一,协助国家旅游局设计了统保示范产品,其特点如前所述。
第二,受国家旅游局委托,为统保示范项目选择了最具实力的六家保险公司,获得了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提供服务手册,按约定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建议,定期报告统保进程和效果等。
第四,为参加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即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提供服务手册、提供风险管控服务、代为索赔、调解旅游者和旅行社的赔偿纠纷等。
第五,在各级旅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过渡期,负责调解处理中心的运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所有统保案件的索赔处理、争议解决的重任。在成熟期,派员参与调解处理中心的工作。
第六,设立400服务专线和统保网站,为旅行社提供咨询和索赔服务。
第七,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具体负责统保示范项目的营销推广。
第八,建立行业风险数据库,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三十八、保险经纪人的介入会不会增加旅行社的保险成本?
不会。
第一,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是用于赔偿损失的“纯费率”,二是用于营运、管理和盈利的“附加费率”。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内保险行业协会认可的比例,后者约为保险费的35%。
第二,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来自保险公司营业和管理费用(即上述35%)的一部分。
第三,由于保险经纪人的介入,保险公司原来需要做的风险评估、产品设计、展业、现场查勘和理赔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都交给了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减少了费用支出,因此愿意让出一部分费用,以经纪费或者保险经纪佣金的形式支付给保险经纪人。
第四,保险经纪人获得经纪费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五,有无保险经纪人的介入,保险公司都要发生这部分费用。
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三十九、为什么要使用保险经纪人?
第一,保险是一门综合学科,极其复杂专业,需要专业人才去做。
第二,旅行社需要保护自身的保险利益,需要在专业上与保险公司进行平等对话,需要专业机构的帮助。
第三,保险经纪人是站在旅行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立场,为行业服务的合法专业机构。
第四,使用保险经纪人是国内外惯例。
第五,2万多家旅行社的保险事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协助。
第六,选择保险经纪人是经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从国内最有实力和品牌的前十位中选出来的。
四十、保险经纪人要不要和旅行社签订服务协议?
保险经纪人作为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顾问,将作为参加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的保险经纪人,需要和旅行社签署保险经纪服务协议,协议签署与旅行社投保安排统一进行。
四十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统保示范项目的组织者、推动者和管理者。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第一,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统保领导小组和统保联合工作小组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组织、推动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
第三,定期组织相关专家优化统保示范产品。
第四,根据相关办法定期组织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考评。
四十二、行业协会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下,行业协会具体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调解中心的组建、争议的调解和事故的处理。
四十三、共保体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的责任、赔款如何划分?
统保示范项目范围广、责任大,非一家保险公司能够承担,需要整合保险行业的资源和智慧,为旅游行业所用,因此,本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选择了最具实力的六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本项目的风险和责任,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配保费、分摊赔款和费用。
六家公司的分配比例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0%。
四十四、共同服务是什么概念?
上述六家共保体成员,共同为全国2万多家旅行社提供保险服务。
第一,出单区域划分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甘肃省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贵州省、云南省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吉林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6)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
第二,服务内容
(1)为出单区域的旅行社及时签发保险单(俗称“出单”),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险责任,6家合起来100%。
(2)负责出单区域的旅行社出现后的全国理赔。
(3)建立统保赔付专项资金。
(4)参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
(5)建立医疗合作网络和紧急救援系统,满足旅行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需求。
(6)协助保险经纪公司向旅行社营销推广示范产品。
(7)提供保险与风险管理培训服务。
(8)建立独立核算体系,防止各地出单公司因赔付率不理想而产生服务不积极等情况。
(9)建立法律、医疗、产品研发、风险管理、信息处理等方面的专家团队。
(10)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并完善统保产品。
四十五、各省市要不要签署补充协议?
国家旅游局已经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保险顾问服务委托协议,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的)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不再签署补充协议。
四十六、有没有具体的操作手册和理赔标准?
保险经纪公司提供针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和导游的服务手册。
调解处理中心制定和颁布调解处理流程和管理办法。
四十七、是不是先搞试点,再逐步推广?
统保示范项目是全国一盘棋。有规模,才有利益。
区域性统保在国内多个城市进行了试点,效果明显。这次示范项目,就是在其基础上,整合了行业智慧,统一了认识后推出的。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产品介绍与说明
二00九年十一月
一、统保示范产品意义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是在充分评估旅行社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充分体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的保险需求,借鉴国内外旅行社责任险产品的基础上,以真正转嫁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后顾之忧为出发点,为全国两万家旅行社量身定做的。
它不同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所有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全面的保障性、系统的推广性和不断升级的科学性,能够解决目前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保障范围窄、保险成本高、出险索赔难、旅行社缺乏投保积极性、旅游投诉多等关键性问题,让旅行社责任保险真正为旅行社安全经营、旅游者安全出行保驾护航。二、统保示范产品特点
(一)充分体现行业需求“量身定做”的保险
1、在风险分析、需求研究、现有产品对比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产品的内涵与外延;
2、基本险与附加险相结合,保险保障充分,满足不同旅行社和不同旅游活动的风险和保险需求;
3、保险责任范围广、但不扩大旅行社责任;
4、用服务实现产品的功能。调解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事故处理,彻底解脱了旅行社为索赔而忙。
(二)拥有“话语权”的保险
1、创新旅行社责任保险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实现旅游者人伤事故的集中处理;
2、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团队,以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为核心,全面发挥集中化事故处理职能;
3、建立小额案件的“快付处理机制”,赋予旅行社一定的理赔权;
(三)用机制解决“理赔难”的保险
1、以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为核心,规范化简索赔,改变游戏规则,提高索赔效率;
2、规范索赔单证,明确保险理赔要求,减少单证流转,提高索赔效率;
3、建立以快付、预付、垫付、通付、公共紧急救援和公共责任限额为特色的解决机制;
4、建立400服务专线、调解专员、赔案跟踪等索赔协助机制。
(四)整合社会资源为行业服务的保险
1、整合了中国保险市场最强的力量,包括最具实力的六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一家经纪公司;
2、整合现有紧急救援服务资源,建立适合我国旅游市场需要的紧急救援服务网络;
3、搭建境内协作医院网络和境外服务机构网络;
4、组建医疗、法律、语言和风险管理专家后援队伍。
(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的保险
1、建立400统一服务专线,一个电话就可以轻松享受旅游保险365×24的一站式服务;
2、通过TourIns USP旅行社责任保险服务系统与国家旅游保险网,搭建网络数据平台。
(六)注入风险管理服务元素的保险
1、在统一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旅游行业风险数据库,并在对风险数据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实时提供防灾、防损建议;
2、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组织形式多样的保险培训,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意识,增加事故处理经验;
3、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提供保险手册,并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手册;三、统保示范产品优点
(一)责任范围广
1、责任界定方式不同:采取了“概括+列明”的方式,既包括因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疏忽、过失诱发的赔偿责任,也具体列明了11种常见或者难以界定的责任。
2、增加了意外事故责任,体现行业特点。
3、增加了“有责延误、无责救助”责任,减少纠纷,强化以人为本意识。
4、设计了5种附加险,供选择,完善保险保障。
(二)保障额度高
1、为旅行社设计了4档赔偿限额;
2、为每人设计了从20万到80万7个限额,供选择;
3、设计了公共责任限额,一旦旅行社的限额不够用,可申请公共责任限额,有效解决群死群伤的责任事故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三)旅行社随团服务人员有保障
增加了对旅行社委派的随团领队、导游的赔偿责任。从而为全国十几万导游和两万多领队提供职业保障。
(四)性价比高
1、年度保费水平充分考虑了保障与成本的关系。
2、保障全、额度高、服务好。
3、设计了多个调整因子,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
4、定期评价,根据市场费率水平,进行调整。
(五)理赔不再难
1、有保险经纪公司、行业专家和旅行社代表共同组建调解处理中心,处理所有人伤事故,拥有理赔话语权。
2、建立了400统一服务专线,接受旅行社咨询和报案。
3、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人伤赔案由导游、领队直接处理。
4、建立重大事故的医疗费用垫付、预付和公共救援专项资金。
5、建立“先赔后追”机制,不用为责任扯皮,化解行业难题。
(六)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建立全国统一服务平台,收集行业投保与索赔数据,建立起行业的风险管理数据库,为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四、统保示范产品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以全国两万多家旅行社为保障对象,涵盖旅行社提供的包括团队旅游、自助游和单项委托项目在内的经营业务。
(二)保障区域
产品涵盖我国960万平方公里和104个中国公民旅游目的地国家。
(三)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分为基本保障和附加保障。
1、基本保障
以《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列明的旅行社责任为基础,涵盖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有责延误费用、无责救助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随团导游领队保障、法律费用、扩展费用等七方面保障。
(1)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
A、只要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旅行社可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得到赔偿,如果旅行社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则旅行社需协助保险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B、列举六项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① 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
② 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
③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时,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④ 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如安排的旅游活动超出旅游者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者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发生事故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旅游者患有传染性疾病,采取的隔离防护措施不充分或超出被保险人防控能力而导致其它旅游者感染的;或发生旅游者互相拥挤造成事故的;或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的;
⑤ 导致行程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⑥ 代管的旅游者的旅行证件、行李物品丢失的;
C、由于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原因,体现有关法律关于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D、由于旅游服务辅助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原因,在旅行社或其旅游服务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保障了旅行社的场所责任;
E、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
(2)有责延误费用
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导致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3)无责救助费用
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非旅行社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救助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必要物品购置费等。
(4)精神损害赔偿
(5)随团导游、领队保障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得到赔偿。
(6)法律费用
(7)其他费用
旅行社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不保的风险、责任、费用
(1)不保的风险:
A、战争、核风险、行政行为、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间接损失、罚款等。
B、违法、故意行为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仍然负责。
(2)旅游者发生下列情况将不能获得赔偿
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及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在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旅行社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3)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将不能获得赔偿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3、附加保障范围
(1)紧急救援费用
承担旅行社有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紧急救援的费用。而游客自行购买的意外险项下的救援险,负责不是旅行社责任的救援费用。
(2)旅程延误
不是旅行社疏忽、过失导致旅程延误引起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条款中对导致延误的具体原因,如自然灾害、传染病、航空管制和战争等进行了规定。
(3)旅行取消损失
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战争、公共卫生事件、非旅行社原因和政府行为(如发布橙色以上预警)等原因,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无法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的退票、退房等费用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4)扩展费用
A、因宗教原因,旅游者遗体需要遣返的费用;
B、家属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C、医务人员和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D、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E、由于某一旅游者的疾病导致其所在旅游团的旅程延误,所发生的费用。
(5)抚慰金
提供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五、统保示范产品价格定位
(一)确定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以竞争性谈判的形式,在各家保险公司报价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最终和保险公司商定的。
(二)价格(保费)水平
1、基本险
分无出境游经营资格、有出境游资格,设计不同赔偿限额,由旅行社选择。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400万元
8000
2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10000
3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11700
4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126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9400
2
人民币500万元
11500
3
人民币800万元
129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14100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36250
2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53200
3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870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1050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600万元
40250
2
人民币800万元
58500
3
人民币1200万元
95700
4
人民币1500万元
115500
2、附加险
(1)紧急救援费用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0万元
26200
2
人民币200万元
39700
3
人民币400万元
595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89600
(2)旅程延误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8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2000
3
人民币50万元
24500
4
人民币100万元
52500
(3)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10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7500
3
人民币50万元
35000
4
人民币100万元
75000
(4)扩展费用保障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万元
3600
2
人民币50万元
4800
3
人民币100万元
6000
4
人民币200万元
7200
(5)抚慰金附加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4200
2
人民币20万元
5400
3
人民币30万元
6600
4
人民币50万元
7800
(三)调整机制
在上述基本保费的基础上,根据“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以往赔偿记录”、“附加险投保”、“赔付率”、“风险管控”、“客户忠诚”和“紧急救援”八个因子分别调整、优惠。
附加险的保费根据“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进行调整。
(四)动态调整机制
如果市场上,出现了同等保障和服务的产品,价格比统保产品还要低,则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统保保险费率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市场情况,对统保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优化,在第二年续保时实施。六、统保示范产品服务机制
“统保示范产品”具有三大要素,一是统保产品的内容,二是价格,三是服务。鉴于保险自身的特性,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优质的服务,就保证不了保险产品的实现, “惜赔”“拒赔”等现象仍会层出不穷。为彻底根治传统旅行社责任险的顽疾,统保示范产品具备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一)投保服务
江泰公司上门服务,并设计了网上投保和电话投保方式,供旅行社选择。
(二)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
1、设立依据
根据《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书》的约定成立,是保险双方的合同行为。
2、工作职责
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所有人伤事故的调解和处理,负责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预付赔款的核准使用、后援团队的调配管理、赔案材料收集整理、赔案跟踪等职能等。
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人伤10,000以上事故责任的鉴定,调解中心负责赔案跟踪和材料收集等。
3、设立时间和条件
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分全国、省级、地级市三级设立。
(1)首先设立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总部在北京。
(2)省市中心在统保规模达到70%或2012年(以先发生者为准)时,设立。
(3)地市中心在当地统保率达到70%且年度保费规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时,设立。
(4)地方中心未设立前,由当地调解员处理承担相关工作。
4、调解中心组成
由江泰公司、各级行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共同组建。
5、事故鉴定委员会
与调解中心同时成立。
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旅游行业专家、医学专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共同组成,设7个表决席位,其中保险公司占3席,旅游行业专家1个表决席位,法律专家1个表决席位,医学专家1个表决席位(如案情无需医学专家参与时,该表决席位调至旅游行业专家),保险经纪公司1个表决席位。
总之,统保示范产品是各级行管部门的产品,是广大旅行社的产品,是为了解决目前理赔难、保障低、市场竞争不规范、数据缺失、政府买单等问题,用保险和风险管理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更好的发展。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2)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
(3)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4)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6)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如安排的旅游活动超出旅游者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者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发生事故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旅游者患有传染性疾病,采取的隔离防护措施不充分或超出被保险人防控能力而导致其他旅游者感染的;或发生旅游者互相拥挤造成事故的;或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的;
(7)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行程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8)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代管的旅游者的旅行证件、行李物品丢失的;
(9)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10)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辅助者或其他第三人导致被保险人或其旅游服务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11)因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旅游者财产损失包括行李、衣物、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手机等。但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有责延误费用
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无责救助费用
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雷击、暴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台风、龙卷风、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非被保险人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承担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必要物品购置费,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法律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费用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数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总除外责任
(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但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五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不在此限;
2.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或不是事故发生的充分条件的除外。
(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 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6.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7. 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费用。
第十二条 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及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在被保险人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被保险人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责任的除外。
第十三条 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各项人身伤亡: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责任限额
第十四条 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400万元
2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3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4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400万元
2
人民币500万元
3
人民币800万元
4
人民币1000万元
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共分七档,适用于旅游者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
序号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1
人民币20万元
人民币0.5万元
人民币1万元
2
人民币30万元
3
人民币40万元
4
人民币50万元
人民币1万元
人民币2万元
5
人民币60万元
6
人民币70万元
7
人民币80万元
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
4.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共用一个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
第十五条 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2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3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4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600万元
2
人民币800万元
3
人民币1200万元
4
人民币1500万元
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共分七档,适用于旅游者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
序号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1
人民币20万元
人民币1万元
人民币1万元
2
人民币30万元
3
人民币40万元
4
人民币50万元
人民币2万元
人民币2万元
5
人民币60万元
6
人民币70万元
7
人民币80万元
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
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共用一个责任限额,即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
第十六条 公共责任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损失金额(不含有责延误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费用、无责救助费用)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公共责任限额的使用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公共责任限额使用办法执行。
公共责任限额的使用适用下述表格规定:
(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在公共责任限额内
可赔付比例
1
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400万元
30%
2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40%
3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60%
4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80%
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在公共责任限额内
可赔付比例
1
人民币400万元
40%
2
人民币500万元
50%
3
人民币800万元
70%
4
人民币1000万元
90%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在公共责任限额内
可赔付比例
1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30%
2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40%
3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60%
4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80%
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在公共责任限额内
可赔付比例
1
人民币600万元
40%
2
人民币800万元
50%
3
人民币1200万元
70%
4
人民币1500万元
90%
“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完其投保限额后,对超过投保限额的损失部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但只能获得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的赔偿,比例如上。如按照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大于公共责任限额,则以公共责任限额为限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公共责任限额超赔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对于超过全国公共责任限额之上的损失金额,保险人在公共责任限额超赔限额内赔偿。
免 赔 额
第十八条 免赔额。人身伤害无免赔额,旅游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按期缴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故预防
1.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在行程前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做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旅游行程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向旅游者做出必要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风险变化通知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被保险人应: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报案专线电话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且协助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及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4.在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时,及时向相关安全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尽力配合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的调查、调解、鉴定,提交旅游事故索赔申请书,签署相关赔偿处理的文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通知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报案专线电话。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
第三十条 协助追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款项返还
发生垫付款项并最终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情形或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被保险人应按垫付金额及时予以返还;发生预付赔款高于最终确定保险赔款金额或公共责任限额应分摊金额或公共责任限额超赔限额应分摊金额的情形的,被保险人应及时返还差额。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正本;
2、旅游事故索赔申请书;
3、出险旅游团参团人员证明;
4、出险原因证明;
5、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身故的,提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旅游者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旅游者残疾的,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具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残疾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伤残鉴定机构或具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7、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支出医疗和看护费用的,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境外就医的,需提供境外公立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8、被保险人的受害工作人员发生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误工天数证明、被保险人出具的工资证明或者税务机构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被保险人出具的且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证明资料;
9、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证明;
10、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
11、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五条以及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损失或费用损失清单;
12、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适用性
1、以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仅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
2、以下第四十一条仅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
3、其他各条均分别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和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
第三十四条 报案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应通过报案专线电话报案,保险人视同为及时报案。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及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保险人认可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报案专线电话提供的书面报案信息。
第三十五条 现场查勘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需要对损失现场进行查勘。
2、保险人认可以被保险人对损失第一现场提供照片或录音记录或文字说明等。保险人可在出险人员脱离危险后或送抵医疗机构后进行现场确认,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的补充。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调解员应尽快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进行协商,指导被保险人和受害方按照调解处理流程处理事故赔偿。
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理
1、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的损失,预估损失小于人民币1000元的,或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损失,预估损失小于500美元的,在保险责任明确且上述损失无后续赔偿,被保险人已取得合法的费用单证,与受害方签署赔偿协议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启动快付机制,即在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可先行向受害方赔偿,保险人免予现场查勘。
2、在被保险人组织旅游活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不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启动垫付款项。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解处理
1、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的保险事故,由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进行定责、定损。
2、对旅游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伤残标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对死亡、伤残的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按照下表计算。
项 目
伤残级别
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Ⅰ级伤残
100%
(三)
Ⅱ级伤残
90%
(四)
Ⅲ级伤残
80%
(五)
Ⅳ级伤残
70%
(六)
Ⅴ级伤残
60%
(七)
Ⅵ级伤残
50%
(八)
Ⅶ级伤残
40%
(九)
Ⅷ级伤残
30%
(十)
Ⅸ级伤残
20%
(十一)
Ⅹ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
3、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害方因治疗或残疾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
4、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旅游者人身伤害的上述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第三十八条 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规定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第三十九条 对旅游者精神损害和有责延误费用的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有责延误费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预付赔款
在被保险人组织旅游活动期间如果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预估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最终确定的情况下,经被保险人申请,由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核准后,启动预付赔款。
第四十一条 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规定
1.对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若被保险人选择先向工伤保险索赔,则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不能从工伤保险获得赔偿部分,但是对于死亡或残疾的一次性赔偿金,被保险人可同时从工伤保险和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2.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死亡或者残疾赔偿,保险人参照下表,以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乘以相应的比例进行计算。
伤残赔偿比例表
项 目
伤害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三)
二级伤残
90%
(四)
三级伤残
80%
(五)
四级伤残
70%
(六)
五级伤残
60%
(七)
六级伤残
50%
(八)
七级伤残
40%
(九)
八级伤残
30%
(十)
九级伤残
20%
(十一)
十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确定。
3.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进行赔偿。
上述医疗费用是指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规定的医药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4.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误工损失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误工损失赔偿金额=误工天数×本人工资/30
误工天数:以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本人工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
5.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工作人员的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第四十二条 对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的赔偿
对被保险人支出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内,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追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除被保险人之外的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对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追偿后应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并相应调整被保险人的赔付记录。
第四十四条 应诉
保险人在获悉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的诉讼或可能发生的诉讼时,应积极配合被保险人应诉。被保险人需支付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时,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四十五条 重复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各部分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相同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提交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调解;
(三)当事人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附加保险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投保紧急救援费用保险、旅程延误附加保险、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扩展费用保障保险、抚慰金附加保险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四十八条 紧急救援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确需紧急救援的,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项下仅承担被保险人无法从本保险基本险、或其他附加险项下获得赔偿的部分,即如被保险人可从本保险基本险、或其他附加险项下获得赔偿,本附加险仅作为第二顺位承但赔偿责任。本保险所负责的紧急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
1、紧急医疗转运
(1)将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者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3)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
(4)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
2、医疗遣返
对于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的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和费用:
(1)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回中国境内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伤势或病情允许,救援机构将根据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指定安排其回到中国境内的国际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至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到上述国际机场所在地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至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该次医疗遣返责任终止。
(3)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原始回程机票,则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其自负。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回程机票费。
3、遗体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救援机构可以按照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负责用正常航班将旅游者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支付灵柩费及运送费;如选择火葬的,负责其遗体在事发地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如选择就地安葬的,负责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4、医疗咨询
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资讯和医疗建议。
5、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
应旅游者要求提供医师、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专长、工作时间等信息。
6、安排住院
如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情况严重而需要住院治疗,可协助安排住院。
7、行李、旅行证件丢失援助
旅游者在境外丢失其行李或旅行证件后,救援机构将介绍有关的适当机构。
8、安排法律服务
向旅游者提供律师和法律从业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可协助旅游者安排会见律师,但不为旅游者提供任何法律意见。
9、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
保险人可以协助旅游者安排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如需要保险人提供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的,保险人在基本险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或垫付,金额不超过基本险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10、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根据旅游者要求,安排为旅游者递送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旅游者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
(二)国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
1、紧急医疗转运
(1)将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者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
(3)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
(4)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
2、医疗遣返
在旅游者接受了紧急医疗救援并住院初步治疗后,在保险人有效授权的条件下, 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保险人合理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送旅游者返回其居住地继续治疗。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或专业医疗陪护人员。
3、遗体骨灰运送和安葬
如旅游者在中国境内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除非法律限制,在保险人有效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将根据旅游者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要求,协助安排旅游者的遗体/骨灰由事发地转运回居住地。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但以下损失或以下原因导致的上述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合法居留身份;
(二)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从事非法、犯罪活动;
(三)旅游者为了接受治疗或疗养而旅行期间;
(四)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第四十九条 旅程延误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或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时间连续六小时以上,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延误而支出的食宿、交通等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不包括旅行社疏忽、过失所致旅程延误引致的上述费用,且保险人的赔偿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限额。
1.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
2.航空管制;
3. 运输工具机械故障;
4.罢工、劫持或怠工及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5、旅游者旅行证件因非被保险人原因遗失或被盗、被抢等。
本保险项下延误时间的计算自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直至搭乘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第五十条 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政府有关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或者已经开始的旅游由于下列原因被迫中断的,被保险人需要退回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但被保险人为组织旅游者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也无法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暴动;
(三)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
(四)因非被保险人原因拒签、出境受阻。
第五十一条 扩展费用保障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事故时,除基本险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费用外,按照行业特点处理事故时发生的以下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负责承担:
1、因宗教原因,旅游者遗体需要遣返的费用;
2、家属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3、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4、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5、由于某一旅游者的疾病导致其所在旅游团的旅程延误,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抚慰金附加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根据下表规定达到定残标准)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出于人道主义向旅游者支付的抚慰金,本附加险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项 目
伤残级别
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Ⅰ级伤残
100%
(三)
Ⅱ级伤残
90%
(四)
Ⅲ级伤残
80%
(五)
Ⅳ级伤残
70%
(六)
Ⅴ级伤残
60%
(七)
Ⅵ级伤残
50%
(八)
Ⅶ级伤残
40%
(九)
Ⅷ级伤残
30%
(十)
Ⅸ级伤残
20%
(十一)
Ⅹ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三条 附加险相关费用
上述附加险保险责任发生后,被保险人所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同意在相应的附加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附加险责任限额
a.紧急救援费用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100万元
2
人民币200万元
3
人民币400万元
4
人民币1000万元
b.旅程延误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10万元
2
人民币20万元
3
人民币50万元
4
人民币100万元
c.旅行取消损失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10万元
2
人民币20万元
3
人民币50万元
4
人民币100万元
d.扩展费用保障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20万元
2
人民币50万元
3
人民币100万元
4
人民币200万元
e.抚慰金附加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10万元
2
人民币20万元
3
人民币30万元
4
人民币50万元
其 他
第五十四条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保险合同的,则保险人按日比例计算已生效期间保险费,退还未了责任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 在本保险期间,本保险自动适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定责、定损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六条 定义
1.被保险人: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
2.旅游活动:包括团队旅游、自助游和单项委托。团队旅游是指旅行社预先设计旅游线路和日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导游、领队等各项安排和服务,并以确定的价格对外公开招徕,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进行的旅游活动。自助游是指由旅行社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价格对外公开招徕,按确定的时间出发,提供交通、住宿、观光游览等一项或多项安排,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活动。单项委托是指旅行社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住宿、餐饮和代办出入境签证手续、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事务等旅游服务。
3.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处于随团状态中的,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以及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
4、旅游服务辅助者:是指协助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承担旅游业务的其他旅行社,以及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导游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不可抗力:是指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暴乱、
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费率表
一、 基本险保险费
1、基本险保险费
(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400万元
8000
2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10000
3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11700
4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126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9400
2
人民币500万元
11500
3
人民币800万元
129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14100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36250
2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53200
3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870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1050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
1
人民币600万元
40250
2
人民币800万元
58500
3
人民币1200万元
95700
4
人民币1500万元
115500
2、基础保险费率调整因子
a.“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
对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序号
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
基本险费率浮动比例
1
总人天数<5万人天
-10%(下浮)
2
5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
以5万人天为基准,每增加0-5万人天,在-10%基础上扣减1.5%,即总人天数在5万人天(含)-10万人天(不含)间浮动比例为-8.5%(下浮),10万人天(含)-15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下浮),15万人天(含)-2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5.5%(下浮),以此类推,最大浮动比例为0%
3
40万人天≤总人天数<100万人天
以40万人天为基准,每增加0-10万人天,在0%基础上增加1%,即40万人天(含)-5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上浮),50万人天(含)-6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上浮),以此类推,最大浮动比例为+5%(上浮)
4
总人天数≥100万人天
以100万人天为基准,每增加0-20万人天,在+5%基础上增加1%,即100万人天(含)-12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6%(上浮),120万人天(含)-14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上浮),以此类推,最大浮动比例为+10%(上浮)
对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序号
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总人天数<10万人天
-10%(下浮)
2
10万人天≤总人天数<50万人天
以10万人天为基准,每增加0-10万人天,在-10%基础上扣减3%,即10万人天(含)-2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下浮),20万人天(含)-3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4%(下浮),以此类推,最大浮动比例为0%
3
50万人天≤总人天数<150万人天
以50万人天为基准,每增加0-20万人天,在0%基础上增加1%,即50万人天(含)-7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上浮),70万人天(含)-9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上浮),以此类推,最大浮动比例为+5%(上浮)
4
总人天数≥150万人天
以150万人天为基准,每增加0-30万人天,在+5%基础上增加2%,即150万人天(含)-18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上浮),180万人天(含)-21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9%(上浮),以此类推,最大浮动比例为+10%(上浮)
b.“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因子
序号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人民币20万元
0%
2
人民币30万元
+2%(上浮)
3
人民币40万元
+5%(上浮)
4
人民币50万元
+8%(上浮)
5
人民币60万元
+10%(上浮)
6
人民币70万元
+12%(上浮)
7
人民币80万元
+15%(上浮)
c.“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
“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是指旅行社以往三年内各年度中年出险赔偿总额的最大值与当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基础保费的比值。
序号
以往出险赔偿最大金额倍数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比值≤10
0%
2
10<比值≤20
+5%(上浮)
3
20<比值≤50
+8%(上浮)
4
比值>50
+20%(上浮)
d.“附加险投保”调整因子
序号
投保附加险的数量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一项附加险
-2%(下浮)
2
两项附加险
-4%(下浮)
3
三项附加险
-6%(下浮)
4
四项附加险
-8%(下浮)
5
五项附加险
-10%(下浮)
e.“赔付率”调整因子
适用于统保示范产品续保。
序号
统保示范产品赔付率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赔付率≥150%
+10%(上浮)
2
150%>赔付率≥100%
+5%(上浮)
3
100%>赔付率>0%
0%
4
赔付率=0%
-10%(下浮)
5
三年平均赔付率≤10%
-15%(下浮)
f.“风险管控”调整因子
在已建立旅行社评价/评级体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具体分档标准尊重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的评定标准,并获得全国联合工作小组确定,在最大费率下浮比例-12%的范围内确定。
g.“客户忠诚”调整因子
适用于统保示范产品续保。
序号
连续投保统保示范产品时间长度
基本险费率浮动比例
1
3年
-5%(下浮)
2
5年
-10%(下浮)
3
10年
-15%(下浮)
h.“紧急救援”调整因子
适用于统保示范产品续保。
序号
旅行社协助与组织游客投保含紧急救援服务的保险产品的投保率
基本险费率浮动比例
1
投保率≥70%
-10%(下浮)
2
70%>投保率≥40%
-5%(下浮)
3
投保率<40%
0%
3、浮动比例限制
通过上述费率调整因子(不含“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对基本险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上下浮动比例低于30%,按照实际浮动比例计算保险费;上下浮动比例超过30%的,按照30%的比例计算保险费。即调整因子合计浮动比例=(1+“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附加险投保”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赔付率”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风险管控”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客户忠诚”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紧急救援”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a)×(1+b)×(1+d)×(1+e)×(1+f)×(1+g)×(1+h )×(1+c),且-30%≤(1+a)×(1+b)×(1+d)×(1+e)×(1+f)×(1+g)×(1+h)-1≤30%
4、基本险保险费
基本险保险费=基础保险费×调整因子合计浮动比例
二、附加险保险费率
1、附加险基础保险费
a.紧急救援费用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0万元
26200
2
人民币200万元
39700
3
人民币400万元
595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89600
b.旅程延误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8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2000
3
人民币50万元
24500
4
人民币100万元
52500
c.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10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7500
3
人民币50万元
35000
4
人民币100万元
75000
d.扩展费用保障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万元
3600
2
人民币50万元
4800
3
人民币100万元
6000
4
人民币200万元
7200
e.抚慰金附加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4200
2
人民币20万元
5400
3
人民币30万元
6600
4
人民币50万元
7800
2、附加险保险费率调整因子
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如下表:
序号
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
附加险基础费率浮动比例
1
总人天数<5万人天
-10%(下浮)
2
5万人天≤总人天数<50万人天
以5万人天为基准,每增加0-5万人天,在-10%基础上扣减2%,即5万人天(含)-1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8%(下浮),10万人天(含)-15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6%(下浮),以此类推,最大浮动比例为0%
3
总人天数≥50万人天
以50万人天为基准,每增加0-10万人天,在0%基础上增加2%,即50万人天(含)-6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上浮),60万人天(含)-7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4%(下浮),以此类推,最大浮动比例为+10%(上浮)
3、附加险保险费
附加险保险费=选择投保的各附加险基础保险费×(1+附加险基础费率的浮动比例)
三、总保险费计算
总保险费=基本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成员、
保险经纪公司简介及项目服务联络人名单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在国内外同业市场享有卓著声誉。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2008年6月26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公司授予公司中国内地企业最高信用评级A1级。2008年,公司保费突破一千亿元,实现历史性跨越,在全球上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排名第10位。
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为使命,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强大的保险保障。2003年以来,公司累计支付各类赔款2600多亿元。在2008年雨雪冰冻、汶川特大地震以及南方部分地区洪涝灾害发生后,公司勇担责任,全力以赴,第一时间开展抗灾救灾理赔工作,为帮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做出了积极贡献。
长期以来,中国人保财险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引领中国非寿险市场的发展,以金牌服务回报客户。同时,公司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热心支持国家教育、体育和文化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赢得社会广泛赞誉。公司先后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在行业首获“中国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公司奥运营销获得中国广告协会最高荣誉“中国艾菲奖--金奖”,在2008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公司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

项目服务联络人(总公司)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邵运州
总公司责任信用险部
总经理助理
13641083178
shaoyunzhou@picc.com.cn

项目服务联络人(服务区域分公司)
省 市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北 京
许 虹
分公司责信部
部门总经理
13601076488
xuhong1@beij.picc.com.cn
河 北
侯国平
分公司责信部
部门总经理
13582016388
houguoping@heb.picc.com.cn
山 西
米洪波
省公司责任信用险部
总经理
13703589322
mihongbo@shanx.picc.com.cn
内蒙古
何常喜
分公司责信/意健险部
部门总经理
13704719408
hechangxi@neimg.picc.com.cn
上 海
吴晓红
分公司责信部
部门总经理
13701637049
wuxiaohong@shangh.picc.com.cn
浙 江
何旭芳
分公司责信部
部门副总经理(主)
13858078518
hexufang@zhej.picc.com.cn
山 东
李 勇
分公司责信部
部门总经理
15053168866
liyong@shand.picc.com.cn
河 南
文晓娜
分公司责信部
部门总经理
13903862227
wenxn@hen.picc.com.cn
湖 北
贺杰峰
分公司责信/意健险事业部
省公司副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
13886126188
hejiefeng@hub.picc.com.cn
四 川
何云强
分公司责信部
部门总经理
13908022120
heyunqiang@sic.picc.com.cn
西 藏
扎西仁青
分公司渠道/车险/财产险/意外健康/责信/船舶货运险部
部门总经理
13708802516
zxrq@picc.com.cn
甘 肃
董彦明
省分公司
副总经理
13619393688
dongyanming@gans.picc.com.cn
青 海
李柴彬
分公司非车险事业部
部门总经理
13997211109
licb@qingh.picc.com.cn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控股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40.88亿元。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77亿元,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太平洋产险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公司承保业务涉及电力、汽车、机械、化工、电子、水利、建筑、桥梁、公路、航天航空、船舶、以及高科技产业等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公司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多个主要港口城市聘请了保险检验、理赔和追偿代理人,并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有关机构建立了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公司在全国拥有40家分公司和直属中心支公司,2000余家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包括约14800名销售代表在内的直销团队。
太平洋产险以“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为核心价值观,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积极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服务。2008年,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376.13亿元和71.43亿元,实现保费收入278.75亿元(不含中国太平洋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同比增长18.7%,市场份额11.4%,位居全国第二,实现净利润3.66亿元,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产险市场上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面向未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将在集团化管理架构下,大力发展保险主业,实现寿险、产险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和价值的均衡快速增长,努力建设成为信誉卓著、品牌杰出、财务稳健、效益优良的一流金融服务集团。

项目服务联络人(总公司)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马剑鹤
财产责任险部
总经理
021-58776688-1702
021-68871839
狄 刚
重大客户部(北京)
副总经理
13331165088
13906141938
0519-86627943
李桂梅
财产责任险部
责任险处处长
021-58776688-1747
021-68870775
项目服务联络人(服务区域分公司)
省 市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传 真
重 庆
喻淇芮
客户服务部科长
02389095500-3108
13018314287
023-63792206
江 苏
王梦凡
公司业务部专务
025-84508808-81108
13851789543
025-84521825
湖 南
彭春香
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0731-82583036
13607315373
0731-2583092
王 瑛
业务管理部非车险部经理
0731-82583059
13808470019
0731-82583041
陕 西
魏 音
核心险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029-85247073
13909188059
85258967
刘旌瑶
核心险业务管理部
029-87881553
13772536257
85258967
云 南
熊晓波
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督导科科长
0871-5110473
13808712714
0871-5110472
贵 州
贾 冉
理赔部经理
0851-5661131
13809421856
0851-5668600
宋晓涛
非车险管理部经理
0851-5872552
13908504477
0851-5812632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现注册资本金40亿,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长期以来经营和发展的基础。21年来,中国平安产险业务规模逐年攀升,业务发展稳健。营区域覆盖全国,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设有40家二级机构,1100多个营业网点;此外,还在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400个城市设立了查勘代理网点,与中国再保公司、慕尼黑再保公司、瑞士再保公司等国内外160多家保险公司、再保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
中国平安产险经营业务范围涵盖车险、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及信用与保证保险等一切法定产险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近年又适时开发推出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医师责任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等符合市场需求的新险种,目前经营的险种已达150 多个。
中国平安产险遵循“专业?价值”的经营理念,不断改革创新,努力提升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在实现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客户创造价值,已连续9年按国际标准出具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实行核保核赔制度;率先引进风险控制体系;在行业内首创分险种核算管理;在全系统推行全预算管理;率先实现全国通赔理赔服务;全面导入ISO9001:2000质量体系,顺利通过SGS认证。
项目服务联络人(总公司)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韩语孜
总公司重点行业客户部责任险高级客户经理
0755-22622499
13798585871
0755-82414813
hanyuzi001@pingan.com.cn
商维雷
总公司财产险理赔部责任险理赔经理
0755-22623510
13924620842
0755-82414813
Shangweilei001@pingan.com.cn

项目服务联络人(服务区域分公司)
省 市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辽 宁
王晓东
分公司重点客户部 总经理
024-31580083
13309833455
024-31580021
wangxiaodong2@pingan.com.cn
新 疆
刘清哲
分公司重点客户部 总经理
0991-2680650
15899139081
0991-2680622
liuqingzhe@pingan.com.cn
吉 林
范立波
分公司重点客户部 总经理
0431-85850779
13578673788
0431-85850789
fanlibo002@pingan.com.cn
海 南
云大梧
分公司重点客户部 总经理
0898-66765229
13368914666
0898-66776325
yundawu001@pingan.com.cn
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总部设在上海。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占比92.26%)是国务院直属保险企业,是全球第五大和亚洲第一大再保险集团。其他主要股东有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4.62%)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62%)。
作为中再集团公司旗下唯一的直保财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在初创的六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保费规模从2004年的15亿元到2007年突破100亿元,市场排位从12位上升到第5位。
公司在实现业绩快速发展的同时,注册资本金也在不断地得到充实。2009年9月3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了中国大地保险的增资方案,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47.2亿元。
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将始终坚持“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为上、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和“立足大地、携手创业、共享未来”的企业精神,遵循“技术领先、低成本扩张、总成本领先”的经营策略和“专业化定位、综合化经营、扁平化管理、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指导思想,努力把公司建成国内一流的财产保险公司,建成中国保险业的百年老店,为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做出自己更大的贡献。
项目服务联络人(总公司)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谢子豪
公司大项目部市场二部
021-58827966*8905
13701685366
021-68599993
xiezhdxmb@ccic-net.com.cn
裘至钧
总公司大项目部市场二部总经理
021-68590015
13816678174
021-68599993
jiuzj@ccic-net.com.cn
项目服务联络人(服务区域分公司)
省 市
姓 名
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江 西
张轶
分公司市场扩展部主管
0791-6892312
0791-6893627
张轶/nc/ccic@ccic-net.com.cn
曹丹
分公司非车险部
0791-6892010
0791-6893627
曹丹/nc/ccic@ccic-net.com.cn
宁 夏
闫生吉
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0951-6989626
0951-6989652
yansj@ccic-net.com.cn
朱建宁
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0951-6989698
0951-6989652
zhujn@ccic-net.com.cn
安 徽
孟萌
非车险部核保
0551-5601272
0551-2661855
mengmengah@ccic-net.com.cn
阮怀轩
非车险部核保负责人
0551-5601272
0551-2661855
ruanhx@ccic-net.com.cn
广 西
马 虹
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0771-5550091
0771-5522761
mahong@ccic-net.com.cn
廖春义
分公司非车险部副总经理
0771-5566828
0771-5522761
liaocygx@ccic-net.com.cn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财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的。2006年12月31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位居国内财产保险公司资本金总额第四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背景强大,股权结构简单,具有先进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熟知国内外保险市场。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是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截至2008年底,总资产超过1.28万亿元人民币,是我国保险行业中首家资产规模过万亿的保险集团,占国内保险行业总资产近40%的份额。截至2008年底,保费收入达3220亿元,占2008年全国保费收入的33%。同时,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可运用资产超过万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保险业第一品牌,是全球市值最大的寿险公司,是中国唯一一家双“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是国内唯一一家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金融企业。截至2008年,中国人寿已连续六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
国寿财险自2006年底开业以来经营状况良好、发展迅速,已跨入国内产险市场前列。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8月底,国寿财险全系统实现保费收入53.49亿元,保费排名在全国47家财产保险公司中排名第6位,总体业务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
国寿财险已陆续在全国范围内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省级分支机构。同时,依托中国人寿股份公司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络资源,借助互相办理保险业务的优势,对全国各地客户实施优质高效的服务。
作为国内保险行业的领跑者,中国人寿的国际知名度与影响力不断扩大。2009年独家承保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成为此次全运唯一的保险赞助商。
项目服务联络人(总公司)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王宏全
重点客户部总经理助理
010-66190289
18901077663
010-66190191
wanghongquan@chinalife-p.com.cn
杨伟捷
重点客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
010-66190258
13439636825
010-66190211
yangweijie@chinalife-p.com.cn
项目服务联络人(服务区域分公司)
省 市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黑龙江
李汝男
承保中心
0451-87659181
13313642227
0451-87659181
lirunan@hlj.chinalife-p.com.cn
胡 波
业务客户服务处理中心
0459-8995661
13836946688
0459-8995663
hub@hlj.chinalife-p.com.cn
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是全国性的财产保险公司,现注册资本金15.7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深圳,业务范围包括各种财产险、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及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类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
太平财险1929年11月20日由金城银行独资始创于上海,当时在全国有900余处营业网点,并在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是解放前中国保险市场上实力最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解放后,太平财险收归国有。
1956年,国家政策改变,太平财险根据国家安排,停办国内业务,转向境外经营。从此,太平财险移师海外,在港澳、东南亚及欧美地区开拓经营了整整45年。
2001年1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太平财险全面恢复境内的保险业务,并进行股权改造。太平财险现有三个股东,分别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复业后,太平财险保持了年均50%以上的增长率,2008年保费收入48亿元。在中国保险全行业保费规模迅速扩大但效益普遍欠佳的形势下,太平财险一直以来的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保持了较低水平,经营稳健,效益显著。
太平财险目前在深圳、北京、上海、广东、广西、辽宁、大连、黑龙江、天津、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四川、重庆、青岛、陕西、安徽、福建、厦门、云南、贵州、苏州设有27家省级分公司,其它地市区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和营业部超过800家。
太平财险长期在海外经营业务,熟悉国际保险惯例和通行规则,拥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技术,与集团的海外机构及众多国际知名的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在风险管理、再保险、检验理赔代理、客户服务等方面具有强劲的国际支持。
项目服务联络人(总公司)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王 颖
重点客户部
高级经理
0755-82960919-187
13603027407
0755-82960625
wangy@etaiping.com
晏 飞
财产险部
高级经理
0755-82960919-191
13927482817
0755-82960625
yanf@etaiping.com
项目服务联络人(服务区域分公司)
省 市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广 东
刘旭东
北京分公司银保及重客部高级经理
010-66532288-8102
13621390023
010-66187599
bjliuxd@etaiping.com
马立灯
广东分公司财产险部总经理
020-28853552
13828424534
020-28853608
gdmald@etaiping.com
福 建
申 一
北京分公司银保及重客部高级经理
010-66532288-8103
13693668870
010-66187599
bjsheny@etaiping.com
刘庆辉
福建分公司银保及重客部总经理
0591-87987806
13905919879
0591-88016568
fjliuqh@etaiping.com
天 津
米 红
北京分公司银保及重客部高级经理
010-66532288-8104
13910020856
010-66187599
bjmih@etaiping.com
刘 莹
天津分公司银保及重客部总经理
022-83191136
13332082361
022-83191138
tjliuy@etaiping.com
保险经纪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是基于客户利益,为客户提供保险和风险管理的保险中介公司。2000年6月16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是中国首家开业的全国性、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主要客户涉及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国际知名企业等。
公司主要股东有: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北京快速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公司等。
江泰始终秉承“客户至尊、服务至上、技术领先、质量第一”的企业宗旨,坚持技术与服务至上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处于行业“领头羊”的地位。曾荣获“2007年度中国最佳保险经纪公司”,2008年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监会授予“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06年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视察江泰时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赞扬了江泰以社会责任感为己任,关注国家、政府、社会风险的经营理念。
公司现有数百名风险管理专家和保险专家,设立了42家分公司,建立了中国第一大的保险经纪服务网络,遍及全国(港、澳、台除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客户提供属地化的贴身服务。
江泰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充分认识到旅游是涉及到民生、且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极大影响的行业。基于社会责任,江泰致力于整合保险行业力量为旅游保驾护航,并在南昌、宁夏、山东等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宝贵的服务和管理经验。江泰公司通过与旅游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专家的探讨,逐步认识到针对旅行社“散而小”的特点,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走集约化的道路,形成规模优势,符合保险大数法则,以集中采购和管理来获得理想条件和价格,充分保障旅游安全。在此基础上,江泰与国家旅游局共同研发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我们坚信,通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科学管理和江泰、共保体的大力协作,统保示范项目必将胜利实施。
项目服务联络人(总公司)
机构
负责人
手 机
电话
传 真
办公地点
邮编
江泰副总裁
张志安
13701209710
010-62200162
010-62202966
北京市海淀区新接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七层
100875
旅游行业风险部
王苒
13911784913
010-62200332
010-62202966
北京市海淀区新接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七层
100875
项目服务联络人(服务区域分公司)
机构名称
负责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办公地点
邮编
北京分公司
骆爱冰
13501286390
010-62202788-9955
010-62202966
北京市海淀区新接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七层
100875
天津分公司
李宝红
13034380518
022-26269356
022-26269356
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88号河北新闻大厦602室
300140
石家庄分公司
苑玉真
13703392159
0311-86050645
0311-89618852
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富邦大厦五楼519-521室
050011
太原分公司
孔维
13903433048
0351-8210228
0351-8210228
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49号威世达大厦907室
030001
呼和浩特分公司
宋丹
15304715788
0471-6961707
0471-331693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82号奥林匹克广场10层1001、1005号
010050
沈阳分公司
德武平
13804016646
024-86229890
024-86229890
沈阳市北陵大街20号甲鸿阳大厦11层
110032
大连分公司
刘东昱
13941133112
0411-88858861
0411-88858869
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万达大厦17层1703室
116001
长春分公司
何伟
13089102465
0431-85649667
0431-85645370
长春市同志街2222号通汇大厦10层
130021
哈尔滨分公司
张健
13804505240
0451-87620932
0451-87620932
哈尔滨市南岗区贵新街170号东北亚大厦12层1202室
150006
华东分公司
江群
13901619353
021-64220902
021-34160016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440号中粮大厦1001-1004室
200032
上海分公司
邵从武
13901720538
021-50812488
021-68762575
上海市浦东东方路738号裕安大厦27楼2705-2711室
200122
南京分公司
刘吉国
13905171719
025-84517304
025-84515051
南京市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1106-1107室
210002
徐州分公司
张桂泽
13905200078
0516-85833078
0516-85833078
徐州市淮海西路120号颖都大厦504
221002
苏州分公司
陈敏
13962124881
0512-62926200
0512-62926208
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603室
215028
南通分公司
崔恒勤
13306293390
0513-81105032
0513-81105029
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8号中南世纪城20幢406室
226018
泰州分公司
孙龙山
13092299730
0523-86903499
0523-86965158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春港路商铺73号
225321
杭州分公司
戴清
13305819790
0571-87794850
0571-87794860
杭州市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701室
310005
宁波分公司
俞利明
13805885188
0574-87320168
0574-87320178
宁波市解放南路63号3楼
315000
合肥分公司
范晓慧
13505515666
0551-2661202
0551-2661287
合肥市寿春路55号6楼
230001
福州分公司
曹飘海
13906929960
0591-87832891
0591-87872275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46号鸿源天城A座9-406
350013
厦门分公司
陈涛
13906049826
0592-5563941
0592-5217512
厦门市思明区莲花香秀里62号8楼13室
361009
南昌分公司
杨维华
13870668898
0791-6301300
0791-6301600
南昌市苏圃路111号江铃财务公司大厦6楼
330006
济南分公司
王燕萍
13906418278
0531-83531736
0531-83531939
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1303、1304室
250100
青岛分公司
范晓明
13325107787
0532-85062596
0532-85063527
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2118室
266071
郑州分公司
蒋虔
15937123878
0371-65618645
0371-65618649
郑州市未来大道71号未来花园H座1504室
450008
武汉分公司
蓝田晓宏
13907158261
027-68850436
027-68850437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1312室
430021
长沙分公司
伍千共
13787187685
0731-82241567
0731-84405682
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街元盛大厦12楼C座
410005
广州分公司
郑颖
13316234342
020-61004566
020-61004565
广州市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1808室
510620
深圳分公司
黄桂波
13828701313
0755-83483068
0755-8348338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皇达东方雅苑写字楼2D-2
518026
东莞分公司
邹铁军
13925865019
0769-23663688
0769-23663688
东莞市莞太路与鸿福路交汇处腾龙大厦1308室
523072
南宁分公司
刘世荣
13036888183
0771-5883372
0771-5851594
南宁市望园路7号紫光阁1号楼11002室
530022
海口分公司
陈兴明
13907578965
0898-66705292
0898-66709206
海口市国贸大道1号景瑞大厦B座601室
570125
重庆分公司
孙旭平
13996171000
023-86555900
023-86555925
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60号恒通云鼎A栋35-1号
400010
成都分公司
唐剑涛
13808087790
028-85222028
028-85220110
成都市科华路153号宏地大厦7层D座
610051
贵阳分公司
申效铭
13985589133
0851-8612760
0851-8612757
贵阳市中华中路98号福建商务港12楼B座
550001
昆明分公司
李小壮
15025199528
0871-5357456
0871-5357456
昆明市人民中路216号丰园大厦12楼1208室
650031
西安分公司
曲非
13909213053
029-88328080
029-88328868
西安市西高新开发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大厦4层
710075
兰州分公司
冯杰
13919116788
0931-8476800
0931-8476800
兰州市电力投资大厦0708室
730030
西宁分公司
张小军
13619712597
0971-4395033
0971-4395033
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号省委党校新时代大厦611室
810001
银川分公司
吴跃霞
13995096355
0951-6016502
0951-6016502
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23号农行复兴支行五楼
750004
乌鲁木齐分公司
黄育柳
13999995385
0991-2836827
0991-2325256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15楼
830002
拉萨分公司
冯喜
13889081081
0891-6816868
0891-6816868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82号金珠集团办公楼516室
850000

评论

弹指情弦暗扣

南水北调,2010年征收,

5小时

少年已不年少

前四项

8小时

奈何桥的轮回ゝ

沙资源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军人事物管理办公室,维修管理办公室,雷电办,防空办,维持稳定管理办公室,……

8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下达2010年度中国科协精品科技期刊示范项目和英文版期刊国际推广项目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下达2010年度中国科协精品科技期刊示范项目和英文版期刊国际推广项目的通知(科协学函[2010]59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秘书处):按照《中国科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_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