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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江苏等有关省(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

财政部对江苏等有关省(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财监[2009]11号)财政部驻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
财政部对江苏等有关省(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
(财监[2009]11号)
财政部驻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农改〔2008〕21号)等有关规定,为客观、准确地评估各地农村“普九”化债任务完成情况,财政部决定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2009年2月底前已完成农村“普九”化债任务的省份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本次考核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被考核验收地区化债责任书所规定的化债任务完成情况,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应承担的化债补助资金筹措、管理和支付等情况,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情况,化债日常管理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考核验收对象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各专员办在进行考核验收时,要根据各地债务规模、偿债资金筹措等情况选择重点县(市、区)进行,原则上内蒙古和江苏各考核验收12个县(市、区),宁夏考核验收6个县(市、区);为使考核验收对象更具代表性,至少要覆盖4个地级市。每个县(市、区)的考核验收面应不低于债权人总数的30%。
本次考核验收从2009年4月上旬开始,6月上旬前结束。
二、考核验收的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
(三)《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
(四)《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农改〔2008〕21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
(七)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的各考核验收对象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
(八)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与各考核验收对象签订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
(九)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信息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国农改办〔2008〕1号)、《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案例分析工作的通知》(国农改办〔2008〕2号)、《关于加强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农改办〔2008〕20号)等。
三、考核验收的重点内容
(一)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1.考核验收县对利息认定、“白条”债务处理、债务范围及“普九”学校界定、公示等是否作了统一规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2.考核验收县是否组织审计等机构对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债务公示时间是否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是否合规,公示内容是否包括了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县级有关部门是否出具了相关核查报告。
3.省级审核面是否不少于全省债权人总数的40%。
(二)化债任务完成情况。
1.考核验收县是否完成了化债责任书上规定的化债任务。
2.偿债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分担比例是否体现了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负担的原则,省本级承担的偿债资金是否达到应偿还债务额的30%左右。
3.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特设专户,是否存在因县级承担比例过大而发生假配套的问题。
4.各级财政筹措的偿债资金是否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特设专户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债权人申请、偿债资金支付审核以及偿债销号制度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操作是否规范,有关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债务偿还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5.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等方面的问题。
(三)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情况。
1.考核验收县是否产生了农村义务教育新债。
2.考核验收县是否出台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具体办法。是否认真落实了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和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
(四)化债日常管理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建立了农村“普九”化债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是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工作机制,是否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和专项工作经费。
2.考核验收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档案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债务数据是否已全部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监管系统运行情况是否良好。
3.考核验收县是否发生过农村“普九”化债方面的上访案件,如果发生过,是否已妥善处理。
4.考核验收县是否建立健全了化债监督检查制度,是否按要求做好化债信息月报和案例分析等工作。
四、考核验收的组织实施和处理方式
本次考核验收可采取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验收相结合、调账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上而下,点面结合。对被考核验收的每个县(市、区),考核验收组可采取召开座谈会或电话询问等方式按规定比例对债权人进行延伸调查,追踪化债效果。对考核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专员办要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农村“普九”化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本次考核验收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农村“普九”化债政策,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依法检查,秉公办事。各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底稿规范,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选择现场抽查的学校和债权人时,要综合考虑其债务规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量、距离远近等因素。
(三)加强沟通,做好总结。各专员办要加强与地方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地方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考核验收组的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账目、报表。考核验收组要及时以快报的形式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有效做法和查出的问题,对发现的政策界定不清或其他重大问题,要随时向财政部反映汇报。要在认真做好工作底稿、正确填写有关报表的基础上,精心撰写考核验收抽查报告,并就其中的有关问题与地方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四)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各专员办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相关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各专员办应于2009年6月上旬前将考核验收抽查报告、调查表格等有关资料(附电子版)一式2份分别报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工作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二处 (010)68552318
工作小组办公室三处 (010)68552438 68552489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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