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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不得故意遗漏相关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银行机构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核。
(四)银行机构应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和不符合取现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律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银发〔2006〕71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账户管理系统的一、二级操作员可以由一人兼任,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也可以由一人兼任,但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或高级业务主管不得由一人兼任。对于不再使用的操作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进行删除;对于一定时期内不使用的操作员,应及时办理停用。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并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各银行总行应定期检查所辖营业机构执行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银行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的监督,对于银行机构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或者超过期限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银行机构进行处罚。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本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制度进行处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评论

蹦擦擦~

土地流转关键要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法律。

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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