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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财政厅(局)、劳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体人字[200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的精神,为切实解除广大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激励运动员顽强拼搏、为国争光,认真做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体育、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将各优秀运动队编制内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妥善解决编制外试训运动员(以下简称“试训运动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完善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运动员所在地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为运动员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运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作为运动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单位应从其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起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其计算工龄的试训期内的养老保险费。试训运动员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原连续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试训运动员未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原试训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运动员及所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凡具备条件的体育医疗机构,应积极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方便运动员就近诊疗。
(三)失业保险问题
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所在单位与运动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未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工伤保险问题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将运动员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对原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评定的运动员伤残进行重新核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合理确定本地区体育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在工伤鉴定专家库中适当增加运动医学专家人选。今后体育部门不再继续评定运动员伤残等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开展研究运动员的运动康复治疗工作。
(五)运动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问题
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六)运动员退役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运动员退役时,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三、试训运动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试训运动员试训期间,各训练单位应在其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和工伤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试训运动员个人不缴费,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当期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未能转入编制内的试训运动员停止试训的下个月起,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试训运动员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规定的待遇。
四、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问题
运动员在训期间,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及时全额缴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额度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执行。其中,由运动员个人缴纳的部分,从运动员的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中扣缴;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运动员体育津贴及规定比例计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并开始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根据运动员实际训练时间长短和运动技术等级等条件,给运动员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地方各级体育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做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运动队伍建设和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各有关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将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和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开展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切实做好体育单位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妥善解决运动员的实际困难。各级体育部门要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做好运动员管理工作,规范运动员招录和退役手续,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运动员转变观念,强化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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