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社会法类 >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2003]19号2003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发[2003]19号 2003年10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6号),以及2003年9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推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设
1.监狱、劳教场所要依法及时完成收押、收容任务。积极配合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新收押罪犯和新收容劳教人民能够依法及时入监、入所。
2.严格安全防范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掌握狱所情动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严厉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活动,深挖余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事故行政追究制度,防止监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研究探索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3.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根据监狱工作规律,以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为载体,探索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4.继续抓好劳教创办特色的试点工作。劳教场所要在管理、教育、劳动、场所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教育挽救质量。
5.大力开展狱所务公开活动。充分保证狱所内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知情权、建议权,加大社会对监狱、劳教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6.抓好人民调解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落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7.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定期排查和日常排查结合,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减少“民转刑”案件。同时要注意把握好界限,避免将人民调解运用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行政纠纷的处理。
8.加强分类指导。针对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村居、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指导方法,总结不同类型的经验,树立不同的典型,推动工作不断发展。
9.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03年底前,争取全国70%的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达到名称、印章、标识、程序、文书“五统一”。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合作,建立工作联系、错案告知和业务指导等制度。
10.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调整、充实现有的调解人员,把真正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三、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要求,做好新时期的安置帮教工作
11.改进和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重点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所)后直接流散于社会、不落户或人户分离以及“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的查找,最大限度地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脱管漏管,逐一落实帮教力量。
12.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帮教工作。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帮教措施的同时,广泛开展志愿者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并使安置帮教工作与青少年保护、创建文明家庭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社区管理的功能,结合实际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教育活动。
13.积极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监狱、劳教所要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联系,坚持联合开展多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做法,增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谋生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偏见和就业歧视,鼓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就业岗位和落实社会保障。
14.推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快管理软件的研制开发以及各试点省(区、市)的数据库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管理工作,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15.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综治、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四、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6.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严打”整治斗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继续宣传“严打”整治方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大力宣传全国“严打”整治斗争的胜利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信心。
17.继续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要紧紧围绕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违法活动,围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文化市场、金融市场、财税秩序和旅游市场秩序等重点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18.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和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针对农村特点,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采取以案释法、法制文艺宣传等形式,不断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努力建设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19.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抓好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检查督促,及时总结经验。
五、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不断优化
20.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广大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既要对当事人负责,又要对社会负责、对法律负责,确保刑事辩护工作特别是重大、特大、恶性案件辩护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促进司法机关准确运用法律,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21.努力解决普通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大力发展律师队伍,增加律师从业人数,同时对律师队伍进行布局调整,逐步改变在大中城市过分集中而在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地区稀缺的问题。要通过调整和丰富律师队伍的结构和层次,形成不同标的、不同性质、不同难度的案件都有相应的律师承担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格局。不断加强培训、加强管理,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22.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2003年8月底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细化各项措施,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六、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23.保证试点工作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进行。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开展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24.建立和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收、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信息宣传、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突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与实际效果,提高矫正质量。
25.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街道、乡镇司法所作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必须大力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尤其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使司法所人员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工作程序、制度、方法和技能,能够胜任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6.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的作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司法所要和公安派出所密切配合,加强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家庭、邻里等方面的联系,广泛吸纳社会自愿者,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7.非试点省份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积极创造条件,为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准备。
七、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28.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地各单位一把手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等制度,一把手真正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负起“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29.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把握当前综合治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
30.抓好落实工作。各地司法厅(局)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2003]19号2003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4月21日司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9年7月10日司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