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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等三个试行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等三个试行方案的通知([85]司劳教字第76号1985年4月15日)现将《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关于劳教单位推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等三个试行方案的通知
([85]司劳教字第76号 1985年4月15日)
现将《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关于劳教单位推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对注销城市户口解教留场就业人员管理的试行方案》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告诉我们。
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场所应当逐步办成劳动教养学校,以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社会的长治久安作出贡献。现制定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如下:
一、劳动教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原则
劳动教养学校是教育人、挽救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是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机关。
劳动教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着眼于挽救。根据劳动教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正规的、系统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生产,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守法纪、讲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
在办学中,要坚持政治教育与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以政治教育为主;转化思想与劳动生产相结合,注重转化思想;校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以扩大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试办劳动教养学校的条件和审批手续
1.有较强的领导班子和政治、业务素质比较好的干警队伍;
2.有比较稳定的场所秩序和保证教学任务必需的教学时间;
3.有比较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能胜任教学的师资力量;
4.有教学场所、定型的教材、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比较完善、正规的教学制度;
5.有比较固定的劳动生产门路。
具备上述条件的劳教场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审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司法部劳教局备案,即可命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三、劳动教养学校的管理机构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政委分工负责制。
校部下设教务机构,负责对学员的管理和政治、文化、技术、劳动及辅助教育工作。
规模较大、驻地又分散的单位,可建立分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
要按学员的实际文化程度编设班级,每个班配备一名干部担任班主任。班下设学习小组,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学员民主管理制度。
四、师资队伍
建立一支适应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教师应按学员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配备。
政治教育由干部担任教师,文化、技术教育以干部、工人中的教师和技术人员为主。
所有教师都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教学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专职干部教师。师资的来源,可从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配,也可从现有干部中选拔,可以聘请兼课教师,也可选用有一定教学能力的劳教人员任教。要保持专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要保证兼职教师所需的备课时间,并给予适当的报酬和进修的机会。
五、学员
劳教人员经过入所教育后即为劳动教养学校学员。经过考核,编入相应的班级,进行系统教育。学员要接受教育、服从管理、遵守学员守则。
六、课程、教材和班级划分
学校应遵循办学原则,依据学员的劳教期限和实际文化程度,兼顾教学与生产的需要,划分班级。
(一)课程设置
政治教育:开设社会主义法制、共产主义道德、共产主义人生观三门基础课以及形势、政策、前途教育课等。
文化教育:开设语文、数学两门基础课。有条件的可增设史地、理化等课程。
技术教育:一种是,按劳教生产的需要,干什么学什么或进行短期技术培训;再一种是按解教后的就业需要,进行系统的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教育:学员均需参加劳动生产,接受劳动教育,树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
辅助教育:组织好学员的课余生活,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等多种形式的辅助教育。
(二)教材
文化教育:扫盲采用省、市编的扫盲课本:小学、初中采用教育部统编或当地编印的工农业余学校课本,辅以自编教材。政治教育:暂用原公安部十五局编印的教材,轴以自编教材。
(三)班级划分
劳教期限一年的学员,除参加劳动生产外,主要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劳教期限二至三年的学员,分别编入以下班级:
扫盲班:吸收文盲、半文盲学员参加,要求达到脱盲标准。技术教育,要求达到适应生产的需要。
小学班:吸收具有小学四年级以上程度的学员参加,进行小学语文、数学补课教育,要求部分达到小学毕业水平。技术教育,要求部分达到二级工水平。
初中班:吸收具有小学毕业以上程度的学员参加,进行初中语文、数学补课,要求部分达到初中毕业水平。技术教育,要求部分达到二、三级工水平。
自学班:吸收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的学员参加,组织他们自学高中、大专课程或参加函授、刊授、电授学习。
职业技术教育班:吸收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的学员参加,进行服务、维修行业的一般技能训练。对具有初中毕业程度的学员,可参照技工学校培训技工的标准,开设有关课程。
七、教学时间
每周教学时间不少于十八课时,劳动生产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全年以四十二周计(另十周机动,用于评比、鉴定等活动),总教学时间不少于七百五十课时,其中政治教育占百分之四十,文化、技术教育占百分之六十。有条件的可实行六四制或半日教学,半日劳动。从事农业或其它季节性生产的,可视生产特点适当调整教学与劳动生产的时间,但必须保证全年总课时。
八、教学制度
建立完整的教育管理制度,是实施正规化教学的必要条件。学校必须健全教育、劳动生产和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要制定教员职责、学员守则、教室规则,建立教学研究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学员升级和奖惩制度,建立学员学籍档案。解教离校时,除颁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以外,要取得当地教育、劳动部门的支持,发给文化考核证书和技工等级证书。
九、教学设施和经费
学校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劳动生产场所。教学设施要配套,有必要的教室、课桌、课凳、教师备课场所和教学用具;设置阅览室、图书室、文娱室和体育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地方,配备必要的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照相设备。
学员的教育费每人每月三元,在劳教业务费内列支,由教务机构提出使用计划,主要用于购置课本、图书、报刊、教学和文体活动用品。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购置大型教学设备的费用列入基建计划。
十、加强领导
把劳教所办成学校,目前尚无成熟经验,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一、二个场所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不要一哄而起。争取在今后三至五年内把全国劳教场所基本上都办成劳动教养学校。
加强领导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司法厅、局和劳教机关,要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制订办学的实施方案。要提高和统一广大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的思想认识,克服办不办学校无关紧要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对办学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关于劳教单位推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近几年来,全国劳教场所逐步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今年多数单位又推行了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取得显著效果,调动了广大干警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了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化,对提高管教工作质量、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是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是开创劳教工作新局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把劳教场所的管教、生产成果同干警、工人与劳教人员的考核奖惩直接挂钩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双承包”的步子迈得还不够快,发展还不平衡,体现劳教的特点还不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全面完成劳教工作任务,对劳教单位推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劳动教养场所是特殊事业单位,生产上实行企业管理。推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必须加强管教工作,搞好劳动生产,促进管教和生产相结合,达到提高管教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劳教人员中青少年多,劳教期短,流动性大,又缺乏生产技能,劳动时间短,因此,在确定承包指标时,要从这个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生产计划指标可稍低于同类国营企业和劳改企业。将所定指标建立在积极可靠、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基础上。
(二)
实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干部、工人和劳教人员的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
实行双承包责任制,应从有利于管教、有利于发展生产出发,采取多种多样的承包形式,不搞一刀切。
1.劳教工矿业单位的双承包责任制,原则上包到车间(队),任务和指标到班组、个人,实行人定岗,岗定责,责定分,分定奖,分别以定额和岗位责任进行考核,逐项计分定奖。工人、就业人员的厂矿,按企业管理的,参照同类国营企业的办法执行。
2.劳教农场可实行层层承包、以中队为主的承包形式。中队是实施管教和生产计划的基层单位,必须把管教和生产的承包指标落实到每个干部和班组。
3.劳教单位的工人、就业人员可实行专业承包、联产承包,包产到组、到户、到人。要积极发展和办好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家庭农场是使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紧密结合的一种好形式,具有强大的活力,可按照国营农牧场的办法实行承包。对经营养殖业的,应划给一定数量的饲料地、草场长期固定使用,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不准变卖出租、盖房或作其它非农业用地。
4.劳教场所的小型工付业、小型商业网点可以承包给个人,自负盈亏。职工家属自营服务性行业,要给予支持。
5.劳教场所中的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根据各自特点,实行不同形式的工作承包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
劳教场所管教、生产的考核内容。
管教方面的考核项目包括:
1.对干部执行法律、政策、纪律的要求。
2.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和考试合格率。
3.劳教人员的逃跑率和追回率。
4.发案率和破案率。
5.非正常死亡率。
6.在所内的违纪和违法犯罪率。
7.认罪认错率和难改造人员转好率。
8.生活卫生方面的考核标准等。
考核的重点和各项比例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生产方面的考核项目包括:产值、产量、质量、消耗、成本、利润(盈亏)、安全生产等。生产指标可根据经营情况有所增减,力争三、五年扭转经营性亏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相结合。考核办法一般采用百分考核制,将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到科室、车间、大队、中队,落实到班组、机台,责任到人。管教与生产大体上按六、四比例定分考核。劳动与学习时间原则上按六、三比例安排。
在劳教人员中,实行百分考核制,其内容包括思想改造、文化、技术学习、生产劳动、遵纪守法、生活卫生等,以计分的形式进行全面考核。
(四)
认真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要以双包考核指标完成好坏为依据,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超多奖,少超少奖,完不成任务受罚的原则确定奖罚。
对各级干警,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按规定发给奖金,工资向上浮动,并给予相应的政治荣誉奖;完不成任务的,扣发岗位津贴和部分工资;连续三年完不成任务的,准予辞职或予以免职。如发生恶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干部的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
劳教场所的工人、就业人员,可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行奖罚。
劳教人员按百分考核的办法分配奖金,以超额分或亏分多少为主要依据,进行减少或延长劳教期等各种奖惩。劳教人员的奖金同干警奖金不宜悬殊太大,一般可掌握在一比三左右。
(五)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扩大劳教场所的自主权:
1.有权决定科、大队长含以下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有权在上级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根据需要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3.有权依据国家规定决定职工劳动报酬和奖惩方式。
4.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5.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生产经营方式。
6.有权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专用资金和利润留成,有权使用出口产品的外汇分成。
7.有权决定对劳教人员减少和延长三个月以内的劳教期。
8.报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有权从解教人员中录用或从社会上招聘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各种科技专业人员。
为了搞活经济,发展生产,对有固定适宜的生产项目,组织机构比较健全的劳教场所,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政企职责适当分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发挥政企两种职能,将有关生产、供销科室从行政指挥型转为经营服务型,组成专业公司或经销公司,逐步向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过渡,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以适应搞活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和各劳教场所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推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完善,创造出适合自己特点的具体形式。各级劳教工作领导机关要面向基层,为教育人、挽救人、造就人服务,为发展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
领导干部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锐意进取,勇于开拓,精心指导,不断提高,使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在劳教系统生根、开花、结果。
关于对注销城市户口解教留场就业人员管理的试行方案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自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来,全国共有注销城市户口的劳动教养人员××人。其中:“严打”以前注销的有××人,占被注销城市户口劳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严打”以后注销的有××人,占百分之××。到目前为止,已解教强制留场就业××人,预计到一九八六年将达到××人。各地对强制留场就业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上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就业人员较多的设置了专场,集中管理;另一种是就业人员比较少的地方,多数在劳教场所就地安置,单独编队,也有的是同劳教人员同队混管。目前对注销城市户口留场就业人员的管理上最突出的问题是“留不下、管不住”,逃跑的多、重新违法犯罪的多。主要原因是:
一、对强留就业人员的管理,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在管理上没有同劳教人员加以区别,甚至比对劳教人员管得还严,有的随便关禁闭,戴铐子,不尊重他们的人格,不能享受公民的权利,使他们感到没有前途,没有重新做人的条件。
二、安置不落实,经济上没有吸引力。对强留就业人员的场所选择上,有的缺乏长远打算,没有认真考虑他们如何安家立业,只是从单纯的惩罚观点出发,把点定得越远越好,越偏僻越好。有的连生产门路也没有,连饭都吃不上。这种作法是不可能把他们留住、管好的。
三、没有理出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有相当一部分注销城市户口的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努力学习和劳动,争取期满后能返回城市。但在期满解教后,被强制留场就业,感到劳教有期,就业无期,回城无望,有家难回,结果破罐子破摔,跑出去一天算一天。
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和各地的执行情况,对注销城市户口解教留场就业人员的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注销城市户口解除劳动教养留场就业,是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二、对留场就业人员要组织他们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水平和生产技能,要帮助和鼓励他们成为“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才。
三、解教就业人员场所,原则上要设立专场,人数少的要单独编队,不论是专场或是单独编队,都要在偏远的地方选择有生产门路、有就业安置条件的地方设置就业场所,各地劳教局(处)要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管理。
四、注销城市户口的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确实改造好的,解教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审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准予返回原居住城市,需要留场的就业人员应就地落户,经过二年以上的考察,对其中确已改造好的,经上述机关审查批准,也可准予返回原居住城市。原籍在农村、小城镇或在农村、小城镇有亲友可投奔的,经本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同意接受的,应准予离场,自谋职业。
五、要保证留场就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政治上不得歧视。要教育他们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就业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接受教育。
六、对留场就业人员可参照职工探亲假的规定,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一次。其直系亲属婚丧、病危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以准假。对擅自离场或逾假不归的要及时找回。 要支持留场就业人员的正当婚姻,欢迎他们的配偶或直系亲属自愿来场定居,当地公安机关应给予落户。对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歧视,有困难的要帮助解决。
七、对留场就业人员应与同类国营企事业的工人、农工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剖,支持和鼓励他们走劳动致富的道路。对考察期满并且表现好的可以转为工人。对具有技术专长又从事技术工作的,应按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工资级别,享受企业科技人员的待遇。
八、要关心留场就业人员的生活卫生。食堂应当单设,建立伙食管理委员会,实行经济民主,定期公布帐目,粮油按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单位同类工种标准供应,不得克扣,使他们吃饱、吃得卫生。
留场就业场所要设立必要的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就业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因公致伤残或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劳保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正常死亡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由法医作出鉴定,检察机关验证后,通知其家属来场共同处理。
九、留场就业人员在思想改造和生产劳动中成绩显著的,应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物质奖励;对违反场规纪律,经教育不改的,应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注销城市户口解教留场就业人员的实施办法,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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