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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加快推进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明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

为加快推进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明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在上述功能园区范围内的部分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在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

二、市相关职能部门在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内的下列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和跨区域的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除外。

(二)市商务部门负责的市级审批限额内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地级以上商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除外)。

(三)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办理土地依法征收的相关事项。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以及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五)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六)市水务部门负责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供水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调整用水计划审批(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范围除外)、接驳市政管网核准。

(七)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的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古树名木除外),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九)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的审定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的审核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市级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原已委托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范围内行使的,统一收归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

四、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管理权限时,应当将相应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依法一并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

六、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依法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审批部门行使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分别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集中审批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集中审批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机制。

七、本决定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签订有关管理权限的委托协议,并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刻制相关业务专用章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印章使用的规定保管使用。

八、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九、本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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