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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林业局的嘉奖令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林业局的嘉奖令(许政[2007]41号)近年来,市林业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在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中,充分发挥职能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林业局的嘉奖令
(许政[2007]41号)
近年来,市林业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在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绩,使我市呈现出“城区绿岛、城郊林带、林网围城”的森林景观,有效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2007年4月我市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局命名为“国家森林城市”,成为我国中部地区和全省第一家获此殊荣的城市。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市林业局予以通令嘉奖。
希望市林业局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完善、提升“创森”成果,为建设“生态许昌”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市林业局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实现许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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