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经济法类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即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制定本准则。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即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除本准则以外,其他审计准则也对注册会计师使用分析程序作出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时,还需要遵守这些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目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二)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五条 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

(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

(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

(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第二节 有助于形成总体结论的分析程序

第六条 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三节 调查分析程序的结果

第七条 如果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波动或关系,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调查这些差异:

(一)询问管理层,并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评论

吶妞ヽ我娶你

中国是法制社会,可走法律程序。

30分钟前

ぷ凉城·空ζ

审计还是审核?谁委托?审计局?

1天前

骑龙虾去潇洒

我与中国移动斗法 两年了,程序空转! [玫瑰]

5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审计抽样,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要求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第三条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可能与注册会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专家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一)项目组拥有在会计或审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