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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1558号)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6]1558号)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我们联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
附件: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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