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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5]9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
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预[2015]9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编制中央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部门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
2015年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做好2015年部门预算管理和改革各项工作,对如期实现财税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全面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做实项目库,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加强预算评审工作,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划清权责、理顺关系,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构建部门预算管理新模式。
2016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拓展预算测算年度,促进政策与预算相结合;加强项目库建设,规范项目设置和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推进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切实加大对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以及民生工程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向实现政府施政目标和履行部门主要职责的领域倾斜。加快消化存量资金,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统筹用于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继续结转使用的资金要加快执行进度,抓好跟踪分析,防止形成新的沉淀。
(二)坚持厉行节约,严控一般性支出。
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三公”经费预算,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严格控制车辆购置数量和经费。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会议、培训等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等支出。加快推进公务支出管理制度建设,严格公务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机构编制,严把预算安排关,确保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从严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量。
(三)建立中期管理框架,理顺预算编制权责。
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改革发展需求,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合理确定部门支出限额。各类规划中涉及财政资金支持的,要与部门三年滚动规划相衔接,增强预算约束力。进一步理顺预算管理关系,更好地发挥部门的预算编制主体作用和财政部门的资源配置、综合平衡和监督管理职能,调动两方面积极性。
(四)做实项目库,创新项目管理。
充分发挥项目库在预算编制中的基础性作用,部门所有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非项目库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和安排预算。明确项目设置和入库条件,加强项目审核,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充实项目储备。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加大项目精简整合力度,做好项目信息的管理与维护,对预算项目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
(五)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促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融合,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并在继续开展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基础上,积极开展部门的整体支出、财政政策等综合绩效管理试点,有序推进中期绩效评价试点,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加大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的力度,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预算评审机制,完善预算管理流程。
预算评审工作要与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抓紧启动预算评审工作,着手建立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预算评审试点,并逐步扩大评审范围。要根据项目立项和管理的要求,严把项目入库关,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尽快形成较为健全的预算评审机制,将预算评审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流程。
(七)强化综合管理,扩展预算功能。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力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强化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和内容,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做好有关预算管理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机制。
三、编制要求
(一)部门三年支出规划。
1.编制范围和流程。编制部门预算的中央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均应编制2016-2018年支出规划,按照“二上二下”程序,与2016年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2.基本支出测算。“一上”时不编报基本支出规划。“二上”时,部门编制的基本支出规划分年数与2016年基本支出预算数应保持一致。涉及2017-2018年基本支出的重大调整政策,由财政部测算并编入规划。如因人员、编制或机构变化,需调整后两年规划的,待编制相关年度预算时调整。
3.项目储备。根据财政部核准下发的一级项目,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编报二级项目。二级项目要加强规范、整合,控制项目数量。所有入库项目都要设置绩效目标。要加强项目审核,并按要求进行评审,通过审核、评审的方可作为备选项目。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支撑规划和预算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参照一般公共预算项目管理。
4.项目评审。部门向财政部申报的项目库中,属于评审范围的,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支出总额应不低于10%。2016年及以后年度不安排支出的结转项目,不纳入评审范围。对暂未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部门也要按照要求加强审核。
5.项目支出测算。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对备选项目进行排序,择优编制项目支出规划。“一上”2016-2018年各年度项目支出规模,均不得超过上年规模。如因党中央、国务院新批准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需增加支出规模的,应单独反映。对2017年、2018年规划中确实难以确定具体项目的支出,部门可作为“未细化的项目支出”列入规划。
对财政部以外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分配的项目支出(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等),以及转移支付上划的项目支出,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支出规划,不纳入部门支出规划的编报范围。
6.部门报送规划。部门报送“一上”支出规划时,要将对应年度的项目库一并报财政部。项目库中2016-2018年各年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对应年度项目支出规划的110%、120%和130%。财政部对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纳入财政部项目库;需要调整的,由部门调整后重新上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明确为不予安排的项目,不得列入规划和预算。
7.财政部审核控制数。财政部根据全国中期财政规划、财政政策、部门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核定下达部门三年支出控制数,明确一级项目和部分重点二级项目的分年控制数。
8.规划调整。部门根据控制数调整编制2016-2018年支出规划报财政部,各年度支出总额不得调整。在一级项目控制数规模内,部门可增减替换二级项目,增加的项目必须是已纳入财政部项目库的项目。部门如需在一级项目之间进行调整,或对控制数中已明确的二级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应报财政部批准。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数情况,部门可补充报送项目。
9.规划下达。财政部审核汇总部门的三年支出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分解下达给部门。
(二)2016年部门预算。
1.编报“一上”预算。
(1)部门按要求填报基础信息数据库,对2016年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机构设置等情况较上年发生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文件。
(2)所有执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且未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单位和参公单位,以及因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变动需调整财政补助经费规模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均要填报规范津贴补贴经费测算相关数据。
(3)对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进行排序,择优编报2016年项目支出预算。2016年项目支出预算规模和结构应与部门三年支出规划中2016年规划一致。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由财政部以外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分配的项目,不纳入“一上”预算。机动经费项目暂按上年数编报。
(4)充分预计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对需要结转到2016年使用的财政拨款,如为2016年继续安排支出的延续项目,结转资金列入对应项目的结转数;如为2015年到期项目,结转资金应单列项目在结转数中反映。对结转资金应标识其来源项目,且科目不得调整。
(5)报送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建设情况。一是截至2015年6月底已纳入建设计划的定额标准建设进展情况,未按期完成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二是2016年定额标准建设计划,包括标准名称,工作时间节点以及工作方案等。其中,有预算分配权部门负责牵头报送所分配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建设计划。
(6)确定绩效评价试点内容。部门要按照要求,有重点、有选择地确定部分重大支出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或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并结合实际,选择部分下属单位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范围。
(7)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位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8)详细填报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说明等材料,严格按照保密法规标注数据及文件密级。
(9)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部门预算监管工作。纳入所在地专员办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重点监管范围的中央一级、二级和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一上”预算申报材料逐级汇总后报送所在地专员办备查,同时提供预算编制政策依据、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2.核定“一下”预算控制数。
财政部根据全国中期财政规划、部门三年滚动规划、部门需求等综合平衡后,核定下达部门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其中,基本支出控制数明确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项目支出控制数明确到一级项目和部分重点二级项目。
3.编报“二上”预算。
(1)部门要充分、合理预计部门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反映各项支出。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试点的部门,要按要求填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2)编制包含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在内的全口径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编制。
(3)严格按照财政部下达的控制数编制2016年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一下”控制数下达后,总额不得调整。在一级项目的控制数规模内,部门可增减替换二级项目,增加的项目必须是已纳入财政部项目库的项目。部门如需在一级项目之间进行调整,或对已下达控制数的二级项目进行调整,应报财政部批准。完整填报项目支出中的非财政拨款资金,并编制完整的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对由财政部以外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分配的项目,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控制数编报“二上”预算。
(4)要如实、全面反映结转到2016年使用的结转资金。根据结转资金情况相应调整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对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应视情况调减2016年预算,将指标调整用于其他项目。2015年执行中预计将产生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应主动向财政部申请,调减相关预算指标。
(5)如实填报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并优先消化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其他资金。
(6)2016年中央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口径参见以前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原则上不得超过2015年预算规模。
(7)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对所有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8)要按照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认真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9)对当年财政拨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教育、社保、就业、医疗卫生、住房等民生支出中未达到1亿元的大额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标注为国库执行重点项目。
(10)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要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将预留指标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比例范围之内,并将预算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反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要确保中央本级和补助地方支出年初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比例均不低于75%。
(11)向全国人大提交预算材料的中央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二上”预算一式三份,并提供详细编报说明,确保编报质量。
四、时间安排
(一)2015年8月10日前,中央部门将本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建议报财政部(一份,附电子数据),其中,基础资料库和项目库只报送电子数据。
(二)2015年10月25日前,财政部下达部门三年支出控制数,第一年控制数即为2016年预算控制数。
(三)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数,中央部门编制2016-2018年支出规划草案和2016年部门预算,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 (一式两份,附电子数据)。
(四)2015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汇总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 (草案)报国务院。
(五)2016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六)2016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七)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中央部门预算。各中央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附件:1.2016年向全国人大提交预算材料的部门名单
2.中央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表
3.2016年中央部门预算表
4.2016年中央部门预算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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