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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二、国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三、国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电价格,送受电双方可重新协商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四、送受电双方经协商后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协调。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重新核定输电价格(含线损,下同)。输电价格调整后,同样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调整幅度在送电方、受电方之间按照1:1比例分摊。
六、现有办法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部分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协调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5日
附件:
部分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协调结果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变化,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就向家坝、溪洛渡和雅砻江梯级水电站跨省跨区送电价格达成以下意见:
一、向家坝、溪洛渡、四川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梯级水电站送电到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的落地价格,按2015年4月20日落地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低标准同步下调,即: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送上海落地电价为每千瓦时0.4386元,送浙江为每千瓦时0.4513元,送广东为每千瓦时0.4695元;雅砻江公司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梯级水电站送江苏落地电价为每千瓦时0.4236元。
二、按照上述落地价格扣除现行输电价格和线损倒推确定上网电价。其中,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送上海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49元,送浙江为每千瓦时0.3391元,送广东为每千瓦时0.3565元;雅砻江公司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梯级水电站送江苏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987元。
三、向家坝和溪洛渡左岸机组上网侧关口按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218元结算;溪洛渡右岸机组上网侧关口按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421元结算;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梯级水电站统一按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84元结算。
四、今后,向家坝、溪洛渡和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梯级水电站送电到上海、江苏、浙江、广东落地价格按落地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含环保电价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五、以上价格水平和价格调整机制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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