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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局: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针对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以致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等问题,做出了最严格的管理规定。同时,该通知对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是继去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颁发后,中央下发的有关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又一个重要文件,对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我国人多地少、耕地更少这一基本国情,深刻认识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是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基本国策。要结合国发[1996]18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明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明确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为适应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必须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节约土地资源,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各地要结合进一步贯彻国发[1996]18号文件,着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全面地贯彻执行通知中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各项决定。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都一再肯定了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严肃的法律地位及不可替代的重要用途,并强调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坚定不移地做好城市规划各项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进一步强化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核心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今后,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擅自使用城市土地进行建设的,均应作为严重影响规划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为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出明确的规划使用条件,作为出让的基本依据,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出让的,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承认,并应及时提请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要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的精神,积极认真地做好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规划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依法进一步强化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中央和国务院文件反复强调了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任何部门、地方、单位都有责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基本原则。各地要坚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加强在城市范围内的统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确有必要又具备条件而在各类开发区、大中城市的区等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只能作为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权下放情况进行清理,对于已经下放了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限期无条件收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提出将规划管理权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认真清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清理的重点,一是近年来未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规划依据擅自批租的土地,要坚持查清基本情况,并向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二是各类开发区,凡不符合中央文件规定的,一律要提请有关城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开发区内土地利用凡不符合经批准的开发区性质的,要控制在现有规模,不得再扩大。对于各类开发区的规模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向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另行安排使用的方案;对于上述经清理并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收回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此外,要对城市现有建成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依据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一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改造挖潜的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土地利用情况作为今年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在今年内将所辖城市现有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并向同级政府和建设部提出专题报告。??
四、强化国家和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建设的调控职能。为了加强对城市发展的宏观调控,保证城市按照规划逐步实现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强国家和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规划实施的控制和指导。今后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和中大型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城市规划提出选址意见书及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报送批准建设用地或建设项目立项的部门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将制定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应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办法和规定。经过一定范围的试行,在适当的时候将全面实施这项制度。??
五、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因而各地应进一步抓紧城市的编制与审批工作。一是要加快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深化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根据需要开展城镇密集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从区域整体角度确定城镇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二是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及人口、用地规模核定中,城市人口、用地规模的确定,必须依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论证,严禁以任何借口随意扩大城市规模;城市用地规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城市总体规划要对城市规划区内必须进行保护的基本农田以及其它不得进行开发建设的地区明确划定,并提出具体的、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各类开发区要划入城市规划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已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快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特别是近期建设和重点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今后各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规定上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和核定人口、用地规模时,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认真严格把关,提出明确的审查的核定意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规模过大、用地指标过高的,要坚持压缩。??
六、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各地要根据新时期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制定和配套完善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当前法制建设的重点,一是要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城市规划法律地位的严肃性,省(自治区)和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提请所在地区的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有关地方法规时,加强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以及加强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二是要根据《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的新形势,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加快对原有地方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以保证依法行政的需求。根据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从今年起要在全国逐步建立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制度,为此,我部将会同监察部对部分省、市的城市规划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根据国发[1996]18号文件与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先期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
七、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提出了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新的任务和职责,各地要依据工作任务,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お?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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