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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173号――农业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农业部第九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等8项农业行政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等8项农业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农业部第九批),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农业部第397号公告中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废止。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
2.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
3.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标准
4.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标准
5.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标准
6.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7.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8.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标准
农业部
2014年12月4日
附件1
NY/XZSP TG 302.26-2014
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具备经营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的资格。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 办事条件
4.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4.2需报送以下材料:
a)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b)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c)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含合作协议)和章程;
d)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身份证明;
f)《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g)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h)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i)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 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5.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2
NY/XZSP TG 302.27-2014
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是否具备经营转基因棉花种子的资质。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5《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4 办事条件
4.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4.2需报送以下材料:
a)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b)《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c)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d)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e)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f)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g)品种审定证书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h)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5 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5.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3
NY/XZSP TG 302.28-2014
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
3 审批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 办事条件
4.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
4.3合资中方应为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外方应为具有较高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4.4注册资本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注册资本相应规定。
4.5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农作物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6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相应种子的条件。
4.7需报送以下材料:
a)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b)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的申请书;
c)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d)合资意向书;
e)合同章程(草案);
f)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5 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5.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4
NY/XZSP TG 302.29-2014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进口商品种子的:是否具备与其种子类别相符的进口业务的资格;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申请种植区域种植;种子质量是否合格。
2.2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具备中国法人资格;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已进行过对外制种的,应提供对外所制种子的出口审批证明文件。
2.3进口试验用种的:是否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种植试验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要求;进口种子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4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4 办事条件
4.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4.2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进出口),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4.3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4需报送以下材料:
a)《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b)《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进出口)复印件,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d)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e)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材料;
f)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5 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局长(受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5
NY/XZSP TG 302.30-2014
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3.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4 办事条件
4.1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4.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进出口)。
4.3需报送以下材料:
a)《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b)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d)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及品种说明;
e)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证明;
f)商品种子出口合同复印件;
g)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应通过农业部种子 (苗)进出口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初审。
5 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5.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局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6
NY/XZSP TG 302.31-2014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4 办事条件
需报送以下材料:
a)《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b)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c)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5 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审查《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价。
5.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局长(受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7
NY/XZSP TG 302.32-2014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申请向境外提供的食用菌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3.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4 办事条件
4.1需报送以下材料:
a)《对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申请表》;
b)对外提供的食用菌种质资源说明;
c)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5 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对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局长(受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8
NY/XZSP TG 302.33-2014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是否列入国家允许转让的范围。
2.2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范围。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3.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3.6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4 办事条件
4.1申请向国外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已在国内获得申请权或品种权。
4.2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法律状态清晰,权属无纠纷。
4.3需报送以下材料:
a)《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申请表》;
b)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情况说明(包括品种选育过程和方法、亲本来源、品种农艺性状、栽培技术要点、品种选育成本及品种的经济价值。如果连同亲本一并转让的,须描述亲本的农艺性状);
c)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新品种权证书;
d)转让合同文本。
5 办理程序
5.1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申请人报送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局长(受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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