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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1997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1997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监〔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根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及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1997年治理
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根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及199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教委决定,今年继续抓好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将《1997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997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997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一)继续抓好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这是教育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不变,“五不准”的目标不变,治理工作的重点不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依法治教,依法收费”的原则,认真开展“为人师表”职业道德教育和有关法规制度教育,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加强教育队伍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要在取得已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稳步推进,重点是巩固成果,防止反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增加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加快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进一步抓好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治理工作,要在1997、1998两年内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的目标。进一步规范农村学校的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农村学校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农村中小学收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常抓不懈,务求取得阶段性新成果。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今年治理工作的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肩负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的特殊使命的高度,来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地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治理工作力度不能减,措施不能软,要在“深入”、“实效”上下功夫,取得新进展。
(三)坚决贯彻三部委关于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卡”制度。制止中小学收费卡之外的收费行为,纠正“收费卡”名不符实的做法。针对1996年乱收费行为中县、乡政府行为占很大比重的状况,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规范县、乡政府行为为重点,坚持省立项目的原则,地市县不得自行决定收费项目,对县、乡政府及教育部门出台的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文件和决定进行认真的清理,并坚决予以纠正。学校以各种名义乱收费包括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现象,要坚决制止。要加强学校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根据以往春秋两季开学期间是中小学乱收费多发期的特点,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监察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要检查秋季开学招收各种“择校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加大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严肃处理,除清退和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对校长和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薄弱学校建设。要从增加经费投入、配置教学设施、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师资队伍和改善生源在内的办学条件上给予倾斜政策,尽快缩小大中城市小学和初中校际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上的差距,实现就近入学目标。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要主动帮助附近薄弱学校的建设。大中城市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和支持机关附近的薄弱学校的建设。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要率先做好这项工作。
(七)对分步到位解决择校生问题的省市,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在近两年内限期取消择校生的具体步骤,在择校生人数和学校数量上都要逐年减少直至消除,并且要纠正一次收缴一年以上择校费的作法。同时,要坚决制止各种以权谋私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八)继续加大高中、初中招生办法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力度。要逐步推行将重点中学和办得较好的初中的全部或部分招生指标,按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的结果和在校生人数的比例分配给附近的各个小学,实行德智体择优选送(不搞统考)办法,以减少择校的竞争和调动更多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重点完中只办高中的改革试点,在大中城市积极推行九年一贯制,以减少择校竞争。
(九)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民办学校,这类学校可以实行学生缴费、择优入学,以满足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的要求。这类学校收费标准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施行。教育行政部门对这类学校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坚决制止以民办学校名义在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校内班”。
(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国家教委要选择两省一市作为执法监察联络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也要选择自己执法监察联络点,抓好典型,推动面上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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