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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不得分散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不得分散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函(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今年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一些地方物价部门反映少数地方成立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分散物价部门管理
国家计委关于不得分散
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函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今年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一些地方物价部门反映少数地方成立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分散物价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报告。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物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以来,各级物价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两次全国性清理整顿。在多年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以物价部门为主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格局,目前物价部门有一整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组织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以及管理制度,并在多年实践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仅1994年物价检查部门就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7.4万件、非法所得10亿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额近6亿元。物价部门不断加强和改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对于保护收费单位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制止收费膨胀和乱收费,稳定市场物价和安定人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审核、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颁发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年审制度和开展收费监督检查是国家赋予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199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根据收费项目情况,分别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重要项目须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发办〔1993〕18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1993年8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服务收费的管理,认真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规范化管理,促进收费秩序好转。”综上所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物价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排除干扰,坚定不移地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三、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分散物价管理职能,把国家赋予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上述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划归其他部门的做法是不妥的,也是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李鹏总理讲话要求的。1994年9月,李鹏总理在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在机构改革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的物价机构一律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县级物价机构职能也要保持稳定,物价检查所要继续单设。”当前,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以及切实减轻农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要求,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以保证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连续性,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分散物价部门的职能,对规范收费程序、抑制收费膨胀、治理乱收费工作极为不利,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
四、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仍是“九五”期间宏观经济调控的首要任务。为确保物价总水平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实现明年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大治理乱收费的力度,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持大局的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计委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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