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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评估工作指导意见(1994年8月2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组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及国
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1994年8月2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组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及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为指导各地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评估工作,在总结部分地区进行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如下意见:
一、评估的目的
检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院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和培训的方针、政策,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情况和成效,督促培训任务的完成,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能力,促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评估的内容要点
(一)教育行政部门
总要求:贯彻落实中组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教人[1992]76号)和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89]035号)以及有关文件提出的要求和各项政策措施。
1.组织领导
(1)领导重视,将中小学校长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有确定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2.培训规划
(1)调查并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队伍的现状;
(2)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完成阶段性培训任务;
(3)制定并落实年度培训计划。
3.培训措施和政策
(1)落实培训与校长考核、任用相结合的政策;
(2)落实培训场地、设施、经费,改善培训条件;
(3)有办班备案、发合格证书及考核、监督、奖惩等岗位培训的规章制度。
(二)办学单位
总要求:具备培训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国家教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若干意见》(教人《1990》018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1.教学工作
(1)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校的教学计划;
(2)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办学,保证开齐课程,完成规定的总学时数;
(3)贯彻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用好国家统编教材,编写或运用符合培训需要的教学补充材料;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精心组织教学。培训前注意调查校长需求,培训中注意针对性,重视案例教学,培训后进行跟踪调查;
(5)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逐步做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6)充分发挥本地区校长考察见习基地的作用,外出考察目的明确、组织严密、效果明显。
2.教师队伍
(1)建立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2)有培养专职教师的措施,使教师熟悉中小学教育和管理情况,增长实际工作经验。兼职教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3)建立教学研究和备课、听课、评课等制度,组织教师钻研教材教法,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3.培训成效
(1)学员经过培训,全面掌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内容,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规定的岗位必备知识要求,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明显提高;
(2)学员能自觉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积极改进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面貌发生变化,在培训跟踪考核或当地中小学校督导工作中获得好评。
三、评估的组织领导
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评估工作在国家教委指导下,作为“普九”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意见》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地区的评估办法,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的评估工作。
各地从现在起要分期分批对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验收,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已完成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任务的地区,由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先进行自评,自评后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估验收申请报告。对提出申请的地区,上一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作出评估结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省级评估验收情况及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对各地中小学校长培训及其评估情况将分片进行抽查。
培训评估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要坚持标准,防止走过场。要注意运用评估的手段,推动各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校长培训评估工作可与“两基”评估检查工作结合进行。在评估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给予指导,并将评估办法、工作实施计划、进展情况和经验及时报国家教委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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