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福利会关于在全国中小学设立“宋庆龄奖学金”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福利会关于在全国中小学设立“宋庆龄奖学金”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福利会关于在全国中小学设立“宋庆龄奖学金”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为了纪念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同志,弘扬宋庆龄同志为中华民族、为少年儿童奉献毕业精力的高贵品质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国福利会
关于在全国中小学设立“宋庆龄奖学金”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为了纪念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同志,弘扬宋庆龄同志为中华民族、为少年儿童奉献毕业精力的高贵品质,鼓励少年儿童热爱祖国、刻苦学习、努力锻炼,早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跨世纪的人才,经研究,国家教委、中国福利会决定设立“宋庆龄奖学金”,并共同主办“宋庆龄奖学金”的颁发工作,以表彰、鼓励全国少年儿童中思想品德、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的成绩优秀者。
在全国设立“宋庆龄奖学金”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事,正如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评选推荐。
附件:一、首届“宋庆龄奖学金”评选、颁奖实施办法
二、首届“宋庆龄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略)
三、首届“宋庆龄奖学金”获奖者登记表(略)

首届““宋庆龄奖学金”评选、颁奖实施办法
一、设奖宗旨
为了纪念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同志,弘扬宋庆龄同志为中华民族、为少年儿童奉献毕生精力的高贵品质,鼓励中、小学生热爱祖国、刻苦学习、努力锻炼,早日成为“四有”人才,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的精神,由宋庆龄同志创办的中国福利会发起,并联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设立“宋庆龄奖学金”,以表彰鼓励中、小学生中思想品德、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的成绩优秀者。
二、奖励对象与条件
1.首届“宋庆龄奖学金”拟颁发给在校的初中、小学生。首届“宋庆龄奖学金”奖励名额300名。
2.基本条件:热爱共产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勤奋学习;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尊敬师长;并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具体分类要求如下:
(1)思想品德类:能严格要求自己,品德高尚,表现突出,有群众基础,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
(2)文化类:在文化基础知识学习、运用方面成绩突出,在国际、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竞赛评比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3)艺术类:在音乐(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演讲、书法、绘画、文学创造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国际、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竞赛、表演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4)体育类:在各种体育(包括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锻炼活动、游戏活动)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5)科技类:在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方面成绩突出的;有科技小发明的;在国际、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三、组织方式和评选程序
1.由国家教委、中国福利会共同组成首届“宋庆龄奖学金”组织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设在中国福利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主办单位拟定的名额分配方案,在充分听取被推荐者所在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推荐人的名单。
3.请把被推荐人的情况按表格填写,并分别加盖公章;请附上被推荐人在国际、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评比、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其他方面的证件、证书、奖状等复印件(一式二份),二寸免冠照片(2张),生活、学习照片(1张),于1994年5月1日前一并挂号寄“宋庆龄奖学金”组委会办公室(地址:上海常熟路157号,邮编:200031,电话:4376878,传真:4335603)。信封上请注明“宋庆龄奖学金”评选字样。
4.在确定被推荐人时,尽可能注意分布面,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兼顾男、女、各个年龄段、残疾儿童等方面的特点与比例,在确定被推荐人获奖类别时,可扬长避短,发挥地方与民族特色。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开后门等现象。
四、表彰与奖励方式
1.授予每位获奖者荣誉证书和奖学金,本届奖学金人均500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派一名获奖者代表,参加首都少年儿童庆祝“六一”的活动,向中央领导汇报表演。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派两名获奖者代表,出席1994年7月在上海举行的国际少年儿童文化艺术节开幕式,同来自五大洲的小伙伴交流联欢。
五、资金来源
“宋庆龄奖学金”的基金,从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给’94国际少年儿童文化艺术节的款项中提取。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全国设立78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全国设立78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人发〔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的学科调整和博士后研究制度发展的需要,经1998年11月第四届专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教基[200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推动教育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教基[200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推动教育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教基[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xx兵团教委: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xx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