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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3]2555号1993年1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计外资[1993]2555号 1993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国际商业贷款是我国借用国外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双边政府贷款等优惠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和贷款规模有一定限制,因此,对于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大,国际商业贷款在我国借用国外贷款中的比重逐步上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规定:“借用国外商业贷款,要严格按国家计划执行,不得任意突破,特别是不准用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来扩大建设规模。”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进一步指出:“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国使用外债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调控外债的总规模和结构。对借用国外商业贷款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不得任意突破。”为了更加有效地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做到既在宏观上保证债务总量、结构和投向的合理性,又依据国际商业贷款自身的特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适时筹资、降低成本,必须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利用外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多年来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系统地加以重申和明确。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规模的控制
国家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计委根据我国的外债结构、偿还能力、外资需求、配套条件和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制定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计划,确定全国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中长期利用外资计划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在计划期内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及其主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主要下达正式对外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提取国际商业贷款的数额,以及地方、部门限下项目年度用款总额度。
按照利用外资计划管理口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还款期一年以上)包括:一般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含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境外外币债券(含可转换企业债券)及其他形式的外国商业性贷款。除较常用的一般外国商业银行贷款、买方信贷和境外外币债券外,以补偿贸易中的现汇贷款以及融资租赁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同样具有契约性还款义务,是我国对外债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这部分贷款必须纳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严格实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全口径的计划管理。各地方、部门亦需将这部分贷款纳入各自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还款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下达余额控制指标。
二、行业投向和使用范围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专利和国内不能制造的设备以及管理经验,同时也是为了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国际商业贷款主要扶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大中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及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和出口创汇项目。国际商业贷款利率高、还款期短,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其还本付息所需外汇原则上应能自行平衡或偿还措施落实。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9〕6号文件精神执行。为了规范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行为,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未经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用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禁止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或间接进口消费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家批准使用出口信贷的指标,不得擅自改为借用商业贷款。
不得用短期商业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得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顶替短期贷款使用。
借用商业贷款借新还旧、借低还高的,都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凡增加外债余额的对外筹资必须占用当年的对外借款计划指标。
由国内单位担保、境外下属单位所筹资金流入国内使用的,必须占用计划下达该单位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
对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规定的对外发债窗口办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发行体,必须经过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发债需经国务院批准。
不能单纯为了发债而要求追加国际商业贷款指标或超计划发债。
实行余额管理的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先还后借、不还不借的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不得超过核定的余额。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对外筹资,包括对外发债。
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指标,原则上需在当年借入;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拖至下一年度三月底。
为了避免多方申请、多头引进、重复安排、重复建设,国家计委对地方及金融机构限额以下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要进行审核。
金融机构以国家计划分配其国际商业贷款指标,或接受地方和部门带指标委托筹资的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地方计委(计经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批复,并依据审批权限在批文中明确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额度。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引进设备和技术要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先进、实用和可靠的前提下争取降低价格,同时尽可能多地争取引进设备国内分交比例并参与联合设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引进工作由国家级进出口公司承担。对外引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引进设备合同签约和金融协议生效后,采购公司和金融机构要及时将对外支付进度表报国家计委外资司。
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凡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建设的项目,其申请借款数额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调整贷款幅度大于10%时,需另行报批利用外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和原定用国内资金建设的项目,要求改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要报请国家计委审批,从严控制。申请借款数额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下,配套资金、能源、运输、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项目,其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由地方和部门外资计划主管单位,在国家计委核定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或专项贷款总额度内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地方、部门审批国际商业贷款借款额度的权限为:
一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部委(含部级工业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五百万美元以下;对一些沿海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适当放宽审批权限,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海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为一千万美元以下。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能正式对外开展工作;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约。
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应按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形式及数额;
2.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
3.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主要用途(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引进设备清单);
4.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
5.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五、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的机构管理
地方、部门依据国家计委核定的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委托经国家批准有境外借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外筹借。
无论是直接从境外借入,还是由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都必须列入国家外债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列入国家计委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信息系统之中。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的机构管理将由目前的“窗口管理”逐步过渡到“信用等级管理”。根据资产负债、筹资成本、外债承受和偿还能力等情况,由国家授权的评级机构定期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信用等级”评定,据此确定各自对外筹资的权限。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六、项目的执行情况跟踪和后评价工作
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的了解、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对保证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案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对大中型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要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通过后评价工作,对项目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并为今后更好地决策和实施同类项目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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