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经济法类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xx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xx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期间举办的一项重要活动。为办好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洽会内容
1.各省(区、市)有关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社区培训机构学生技能作品展示(演示);
2.十个国家调整振兴行业和部分新兴产业举办的有关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学生技能作品展示(演示);
3.职业院校强化研发、设计、生产等教学实践环节,促进学生技能作品向企业产品及商品转化的典型教学模式展示;
4.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产品(社会商品)展示;
5.开展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洽谈活动,以及作品有偿推介;
6.学生演示项目舞台表演。
二、展洽会组织机构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由教育部主办,天津市教委承办,其他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xx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办。
1.展洽会领导小组。
顾问:教育部副部长 鲁昕
天津市副市长 张俊芳
组长: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葛道凯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靳润成
副组长: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 刘建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刘欣
天津职业大学校长 董刚
成员: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成人教育培训处处长 张志坤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处长 范唯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李一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高职高专处处长 叶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教处处长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主任 孟志咸
天津职业大学副校长孙诚
各协办单位领导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张志坤
副主任:李一杨、孙诚
办公室设在天津职业大学,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展洽会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展洽会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参展项目的审核和优秀展洽项目的评选工作,并送领导小组审定。
三、展洽会时间和地点
展洽会定于2011年6月25日-27日在天津市梅江会展中心举办。
6月23―6月24日布展。
6月25日上午9∶00举行开幕式。
6月25―27日对外展示(开展时间为上午9∶00-下午5∶00)。
6月27日上午闭幕式。
四、展洽会组织工作
1.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总结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的经验,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展洽会在展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强化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学生作品向企业产品及社会商品转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良好氛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今年展洽会的各项工作。
2.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局)负责本地区学生技能作品和项目、校企合作产品(商品)的遴选、审定、报送及其展区内的布展工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学生技能作品和项目、校企合作产品(商品)的遴选、审定、报送及其展区内的布展工作。
3.展示作品和项目可覆盖各专业领域,第二产业及高新产业的作品和项目应占适当比例。要优先选送校企合作产品、特别是已推向市场的校企合作的企业产品和社会商品。作品和项目应具有鲜明的行业、专业、地域特色及一定的观赏性。各省(区、市)至少应确定2个校企合作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参加展洽会。
4.展示的学生技能作品应有学生和指导教师署名,送展的校企合作产品应有学校和合作企业署名,展位应明显标示展品合作企业的企业名称。展示作品和项目可采用实物、演示、展板、影像等多种展示手段。
5.展洽会展厅以省、行业为单位划分展区,标准展位面积为3米×3米,特装展位面积为9米×9米。展厅划分为普装区和特装区。在普装区每个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一般可申请4个标准展位;展洽会安排20个特装展位供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行业申请,但各单位不能同时申请普装和特装展位。
6.各展区的展位类别和展位数量,按照各地方、行业的申报统筹确定。各展区在展厅内的排序,原则上按照普装和特装两类,分别抽签确定。
7.接到本通知后,请即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作品和项目遴选工作。
(1)请于4月25日前填写《展位申报表》(附件1)并报送展洽会办公室。
(2)请于5月2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的《送展作品(项目)事项明细表》(附件2),以及相关作品和项目内容的光盘报送展洽会办公室。
(3)布展用各种实物待布展时由参展组织单位或项目选送单位自行带到展厅。
8.开展以下项目的评选表彰活动:
学生优秀技能作品(证书标明指导教师),优秀合作企业,优秀教学模式,展洽会组织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具体奖项名称待定。
五、参观考察人员的组织
1.展洽会邀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省(区、市)政府部门领导,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的领导莅临展洽会。
2.展洽会邀请各省(区、市)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选手、领队、指导教师们参观、考察和洽谈。
3.展洽会邀请各省(区、市)教育厅、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职业院校领导和教师、企业代表及各界人士前往展洽会参观、考察和洽谈。
4.展洽会通过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观考察展洽会。
六、相关费用和服务
1.展洽会实行免费参观。
2.各参展单位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800元的标准缴纳展位费,布展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自理。
3.展洽会负责搭建展位及提供桌椅,设立若干洽谈室,并可根据参展组织单位的要求,为参观考察人员提供食宿安排,费用自理。
七、展洽会有关事项联系方式
1.展洽会事项联系
联系人:天津职业大学教务处 高洋
联系电话:022-60585066;13821966138
2.展洽项目审核材料报送
联系人:冯永增
联系电话:022-60585280;13116018266
电子邮箱:fyz.80@163.com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天津职业大学
邮编:300410
附件:1.展位申报表
2.送展作品(项目)事项明细表
3.特装展位施工管理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展 位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地方、行业教育部门)名称
联 系 人
职 务
手 机
座 机
传 真
E-mail
展位类型
数 量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11年 月 日
标准展位
(3米 × 3米)
特装展位
(9米 × 9米)

注:展洽会展厅以省、行业为单位划分展区,标准展位面积为3米×3米,特装展位面积为9米×9米。展厅划分为普装区和特装区。在普装区每个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一般可申请4个标准展位;展洽会安排20个特装展位供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行业申请,但各单位不能同时申请普装和特装展位。

附件2:
送展作品(项目)事项明细表
单位(地方、行业教育部门)名称
联 系 人
职 务
手 机
座 机
传 真
E-mail
作品和项目名称
布展(参展)人数
送展单位名称
负责人
手机(或座机)
合计数
签字
单位公章
2011年 月 日

注:布展(参展)人数系指需要由展洽会安排酒店住宿的人员数量。

附件3:
特装展位施工管理
1.特装承建商进场施工前,主场承建商应将其与特装承建商签订的《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展会施工安全责任书》交会展经营部备案。
2.特殊工种施工人员需持有国家或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工种上岗资格证书。
3.特装承建商必须按实际施工面积和施工人数如实申报办理入场施工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用,严禁面积不符和一证多用;承建商不得为其它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违者将取消其进馆施工资格;施工人员在现场必须佩戴施工证件,服从场馆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4.特装承建商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现场负责人有义务对其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和法制教育,如发生违法或安全事故,场馆及有关部门将追究特装承建商和主场承建商的责任。
5.特装展位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由主场承建商进行设计或施工资质、展位结构、材料、安全用电等项目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主场承建商代发场馆认可的施工证,并代场馆收取施工证工本费后方可进场。未获得有效施工证的施工单位,场馆将禁止入场。所有特装审核资料由主场承建商在进场前递交场馆统一备案。
6.两层及两层以上展位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审核,并出具结构安全评估文件。进场前承建商必须向场馆提交评估文件。
7.特装承建商布撤展期间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场馆将对特装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后提出整改通知,由主场承建商负责督促整改。
8.特装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爱护展馆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费用从特装承建商所交纳的施工安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补交。
9.特装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展位设计工艺规范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设计。施工单位对因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工艺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
10.特装展位承重构件,所采用的角钢、槽钢、方通等材料必须为国标产品,特装展位承重构件不得采用装饰用柔性金属材料或脆性材料(如玻璃)。
11.特装展位木质承重柱、承重梁须内衬连续实木方通,以保证构件本身结构完整。
12.特装展位木质结构单跨跨度限制在6米以内,高度限制在5米以内,钢结构和钢木混合结构(包括内衬钢质方筒、铁架)单跨结构限制在8米,成型钢网架跨度可根据其截面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12米(专业舞台搭建网架除外),如果有展位超出以上标准,该展位要向展馆现场工作人员出示专门的结构稳定计算书。
13.无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宽度不小于10厘米。承重木质墙必须有实木内撑。
14.特装展位结构安全,必须依靠展位本身构件,特装展位施工中不得压、拉、挂展馆墙体、天花、展馆附属设施及临近展位。
15.展馆现场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展位搭建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有权制止未经批准或达不到技术性规范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特装展位施工单位有义务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施工安全隐患。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xx兵团教育局,有关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xx兵团教育局,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为充分展示职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我部和天津市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