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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中共中
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职办〔19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要求精神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转换政府职能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业经营机制和转换政府职能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现就有关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充分尊重企业的人事管理权。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机制,破除实际上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作为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对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考核制。企业的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需要,自主设置本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态度择优聘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逐步完善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聘任期间享受企业规定的工资待遇。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再对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职数或结构比例控制。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不等同于经国家统一评定或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按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可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增资额报上级人事计划部门核准后,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2.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岗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自筹解决。
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承担任务、规模和地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通过自然减员和采取微调措施,使结构比例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情况由财政部门确认。
四、对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和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企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六、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自愿为原则,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参加,个人交纳费用。准备考试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七、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过去所发文件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2年12月30日
c60052--010523l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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