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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税、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农村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税、人事部
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
(〔88〕教计字100号)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一部分民办教师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妥善解决这部分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更好地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作如下原则规定:
一、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作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补助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四、上述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经费来源:在不新增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
六、审批手续: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
c60192--011225fjk

评论

画一方禁地 囚我于无期。

虽然对民师概念理解还算明白,但却有虚假不实内容在里面!比如河南省原民师现在的补贴,完全不是本文所说的,每一教龄只有十元钱!其他省实际否不得而知!内容不实影响作都的可信度!

2小时

分手期

原民办教师虽然文凭不特别高,可百分之九十五是乐意倾心尽责传教的。真正的教育孩子的读书目的是下到平和喜乐,上到天下太平!不像当今社会影响,为己为利,如何上高等学校如何出国…

1天前

仅冇旳几分姿色

地方政策不公!应全国统一标准!!建议按教龄补助,每教一年书,补助100至200元,这样才能老有所养!

半年前

忒爱闹

给几块钱,怎能解决这些人的生活贫困!他们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没有再获得一技之长,只能做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能自立自强,可是把年富力强的时代都献给了教育事业!现在老了,想做的以力不从心,连国家最基本的养老保险都享受不到!真是心寒

半年前

天使与魔鬼

原民办教师的补贴太少了,国家应该重视教育贡献,提高和向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倾斜,尽快落实等不及了。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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