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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森林采伐更新规程(一九七三年十月十日农林部发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毛主席“绿化租国”,“坚持合理采伐”的指示,多快好省地发展林业,实现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
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一九七三年十月十日农林部发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毛主席“绿化租国”,“坚持合理采伐”的指示,多快好省地发展林业,实现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对木材的需要,维护和加强森林的防护作用,促进农业的高产、稳产,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林业部门必须贯彻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保护管理的指示和规定,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做到以场定居,以场轮伐。
第三条 对森林资源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采伐和更新。国有林由林业部门负责采伐和更新, 非林业单位不得进入林区采伐木材。 集体林由社队或与社队签定合同的林业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生产木材;森林采伐后,由森林所有者或与社队签定合同的林业单位负责更新。
第四条 国有林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更新。
本规程原则上适用于集体林。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五条 为了发挥森林的防护作用及其他效能和保护环境,下列地区的森林,只许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
一、 大型水库周围以山脊为界,大江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200米范围内的森林。二、 沿铁路两侧各200米及沿干线公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森林。
三、 沿高山森林分布限界及与草原接壤100米以内的森林。
四、 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护林、护堤林、固沙林、国防林、海防林和陡坡的森林。五、 母树林、禁猎林和林业局、场驻地周围的森林。
第六条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
第七条 森林年采伐量,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长期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成熟林的采伐年龄规定如下表:
───────┰───────────────┰───────────────
┃ 天 然 林 ┃ 人 工 林
┠───────┰───────╂───────┰───────
树 种 ┃ 南 部 ┃ 北 部 ┃ 南 部 ┃ 北 部
┠───┰───╂───┰───╂───┰───╂───┰───
┃年 龄┃ 龄 级┃年 龄┃龄 级┃年 龄┃ 龄 级┃年 龄┃ 龄 级
──┰────╂───╂───╂───╂───╂───╂───╂───╂───
┃红 松、┃81-100┃ 五 ┃121- ┃ 七 ┃ ┃ ┃81-100┃ 五
│云 杉 │ │ │140 │ │ │ │ │针
┃ ┃ ┃ ┃ ┃ ┃ ┃ ┃100 ┃
┃落叶松、┃81-100┃ 五 ┃101- ┃ 六 ┃ ┃ ┃41-50 ┃五
┃冷杉、 ┃ ┃ ┃120 ┃ ┃ ┃ ┃ ┃叶
┃樟 子 松┃ ┃ ┃ ┃ ┃ ┃ ┃ ┃
┃云南松、┃41-50 ┃ 五 ┃61-70 ┃ 七 ┃31-40 ┃ 四 ┃41- 50┃ 五
┃华山松、┃ ┃ ┃ ┃ ┃ ┃ ┃ ┃
┃油松、马┃ ┃ ┃ ┃ ┃ ┃ ┃ ┃
┃尾松 ┃ ┃ ┃ ┃ ┃ ┃ ┃ ┃
┃杉 木 ┃ ┃ ┃ ┃ ┃21-30 ┃五、六┃ ┃
──╂────╂───╂───╂───╂───╂───╂───╂───╂───
阔 ┃连 生┃ ┃ ┃ ┃ ┃16-20 ┃ 四 ┃21-25 ┃ 五
┃中 生┃51-60 ┃ 六 ┃61-70 ┃ 七 ┃31-40 ┃ 四 ┃41-50 ┃ 五
叶 ┃慢 生┃81-100┃ 五 ┃81-100┃ 五 ┃51-61 ┃ 六 ┃51-60 ┃ 六
──┸────╂───╂───╂───╂───╂───╂───╂───╂───
毛 竹 ┃6-8 ┃三、四┃ ┃ ┃6-8 ┃三、四┃ ┃
───────┸───┸───┸───┸───┸───┸───┸───┸───
注:
1. 南部是指长江流域、长江流域以南及西藏地区。北部是指黄河流域及黄河流域以北以及新疆地区。
2. 本表未列入的树种及薪炭林、矿柱林和特殊用材林的采伐年龄,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3. 阔叶树种中:速生指杨、柳、按、楝、泡桐、木麻黄、枫杨等; 中生指桦
、 榆、栲、檫、木荷、枫香等;慢生指槠、栎、樟、楠、椴、水曲柳、胡桃楸、
黄波萝等。4. 为了方便生产,各省、市、自治区可结合本表规定的年龄,规定相应的采伐径级。
第九条 成熟林的采伐方式规定为采育择伐、经营择伐、二次渐伐和小面积皆伐。各地在进行森林采伐时,必须本着有利于森林更新、有利于水土保持和方便木材生产的原则,因地因林制宜地选定采伐方式。
采育择伐:适用于中小径木多、天然更新好的复层异龄林。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立木蓄积量的60%,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0.4以上,每公顷均匀保留8厘米以上健壮目的树种300株以上。
经营择伐:适用于间有珍贵树种和采伐后容易引起沼泽化、草原化、水土流失等的森林。采伐强度为伐前蓄积量的30%――40%,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0.5以上。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保留健壮母竹2,000――3,000株。
二次渐伐:适用于天然更新容易、土层浅薄的成、过熟单层林。第一次采伐量为林分蓄积量的50%,采伐间隔期不超过一个龄级期。
小面积皆伐:适用于成、过熟单层林、中小径木少的异龄林和需要更换树种的林分。采伐面积不超过5公顷。 立地条件好, 土壤肥沃、森林恢复快的地区,采伐面积可扩大到10公顷左右。
第十条 幼壮林、近熟林要进行抚育采伐。伐去枯立木、被压木、风折木、病腐木、弯曲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林木。对过密的林分要进行间伐。伐后郁闭度,幼壮林不得低于0.7,近熟林不得低于0.6,采伐间隔期5――10年。
第十一条 采伐单位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遵守如下事项:
一、 严格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好母树 、幼树和保留木。
二、 伐去“霸王树”、病腐木和无生长前途的林木。
三、 伐木要防止抽心、劈裂和摔断木材,伐根要降低到零厘米,最高不得超过10厘米。要进行合理造材,不丢弃原条、原木,不用规格材垫道。对梢头木、小径材、枝丫等应尽量运出利用。
四、 在采伐的同时,彻底清理枝丫、废材、倒木、打伤木等采伐剩余物,以及影响更新的藤条灌木(有重要用途的应注意保护)。
对可能发生冲刷的集材道,应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五、 保护各种标椿、标志和界限,防止阻塞和损坏道路、河流及排灌沟渠等。
六、 严加保护稀有树种。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二条 森林采伐后必须及时进行更新造林, 做到更新跟上采伐, 并不断扩大森林面积。要提高更新造林质量,坚持三分造七分管,保证成活、成林、成材。
第十三条 森林更新必须贯彻“以人工更新为主 , 人工更新和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方针。皆伐迹地一般应采用人工更新;择伐、渐伐林地和目的树种天然更新有保障的皆伐迹地,可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天然更新。
尚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疏林地和荒山荒地,应根据天然更新情况,分别采用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第十四条 更新造林的树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立地条件及树种习性确定。要发 展当地优良树种,积极营造混交林,大力培育优质速生丰产林。
第十五条 实行科学更新造林。建立良种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做到适地适树,合理密度,因地整地,细致种植,及时抚育,加强保护。
第十六条 更新跟上采伐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 做到当年采伐当年更新或次年更新。当年更新的面积要相当于上年的采伐面积。二、 人工更新:三年后植苗(或直播)保存率达到85%以上。从更新年算起,南方四至七年郁闭成林,北方和西南高山地区六至十年郁闭成林。
三、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在采伐当年或次年进行补植(播);或在采伐后第一个种子年内进行整地。 天然更新: 皆伐后每公顷均匀保留生长稳定的目的树种幼树3,000株以上;或皆伐后三年每公顷有分布均匀的目的树种幼苗7,000株以上;以及达到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采育择伐、经营择伐和二次渐伐的林地。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从采伐年算起,南方六至十年郁闭成林,北方和西南高山地区十至十五年郁闭成林。第四章 采伐更新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部门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全面搞好采伐更新工作。林业基层单位,必须相应地建立固定的采伐、更新专业队伍。
第十八条 林业局(场)在采伐国有林或集体林时,必须提前一年做好伐区调查设计,提出采伐更新设计文件,报经省、市、自治区林业部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实行伐区拨交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县林业部门和林业局(企业)的营林部门, 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拨交伐区, 并负责组织采伐和更新作业质量的检查验收。对采伐不合理、伐区清理不彻底的,要限期纠正。不经验收,不拨交新伐区。对更新造林质量不合要求的,要限期进行补植(播)或重造。
第二十条 育林基金必须首先用于新、 旧采伐迹地和林中空地的更新造林, 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林业局、场要建立森林资源和采伐更新档案,逐年记载资源变化及各项生产活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林业局、场必须切实执行护林防火规定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毁林开荒,防止火灾和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林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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