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经济法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xx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
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xx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对文到之日前已对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烟叶除外,下同)征收的2004年度的农业特产税,退还纳税人;凡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已经改征农业税的,仍按农业税相关政策执行,如未改征农业税已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可抵顶改征的农业税,抵顶后多征的税款,退还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xx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_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大力发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