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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的通知(〔1999〕外经贸人发第223号1999年4月6日)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
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的通知
(〔1999〕外经贸人发第223号 1999年4月6日)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经贸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
为进一步提高驻外经商机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经部领导批准,并经参赞会议讨论,根据不同地区、国别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特分类设立了重点经商处(室)。
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
根据外经贸形势发展和继续深入贯彻“大经贸”战略的需要,为进一步明确驻外经商处(室)的职责任务,发挥经商处(室)在参与、支持、服务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依据“廉顾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特分类设立重点经商处(室)。
重点经商处(室)应把加强两国经贸关系放在首要位置,在加强调研工作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扩大两国经贸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根据驻在国政治经济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在部分业务工作上取得较大成绩。
重点经商处(室)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重点调研处、重点贸易发展处、重点引资处、重点援外处、重点合作处、重点科技进出口处、重点中资企业管理处、重点机电处等,其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一、重点调研处的职责任务:
(一)密切关注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走向,研究驻在国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发展变化情况,为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及为处理双边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有时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驻在国及其所在地区市场情况,为企业提供商情服务,为双方企业经贸合作牵线搭桥,帮助和指导我国大中型企业进入,维护和开拓驻在国市场;
(三)为与驻在国双边经贸谈判、召开双边混(联)委会、政府代表团互访做好准备工作,对会谈、谈判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四)积极主动与驻在国经贸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加强双边经贸政策接轨,逐步拓宽、加深两国经贸信息往来的渠道;
(五)紧密联系各地区司和业务司,由地区司归口提出具体调研课题、建立专门机构、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调研工作;
(六)根据我部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长、短期调研工作计划,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保证调研计划的实施。
二、重点贸易发展处的职责任务
(一)密切注意驻在国经贸政策的调整对驻在国及同我国经贸情况的影响;
(二)提供驻在国贸易和投资环境,搜集、提供市场信息,通过了解我国商品在驻在国市场上的质量、信誉、竞争力等提出优势互补、适销对路的大宗商品出口名录;
(三)及时统计我国与驻在国大宗出口商品、配额管制商品、出口招标商品和双方设限商品等的出口情况,为国内有关谈判、决策提供依据并建立有关名录;
(四)研究驻在国潜在市场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与驻在国政府交涉并协助处理我商品出口纠纷和其它贸易问题;
(五)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装配业务,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向境外转移长线加工生产能力,并带动我国设备、原材料和劳务的出口。
(六)大力宣传、组织外商参加我国在驻在国举办的各种经贸洽谈会、展销会、发布会,鼓励、组织外商赴我国参加各种经贸洽谈会和商品展销会,特别是如广交会等较大型商品交易会。
三、重点引资处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我国投资环境,介绍我国吸引外资政策,解答外国投资者的问题;
(二)加强同驻在国投资促进机构和全国性商会、企业家联合会等机构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其性质、职能和在投资促进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稳定、有效的投资促进渠道;
(三)加强对驻在国海外投资情况和投资动向、驻在国企业对我国投资环境和政策、投资效果的了解,协助国内主管部门作出决策;
(四)制定促进驻在国对华投资进程表,确立引资的量化中、长期目标,深入细致,促成驻在国对华投资的实际性项目。
(五)提供驻在国海外投资动向和对华投资商机,配合组织国内的投资促进活动及项目跟踪等后续工作。
(六)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定于每年9月份在厦门举行,做好该会的宣传工作,争取尽量多的有实力的企业与会。
四、重点援外处的职责任务
(一)熟悉我国援外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研究适应驻在国国情的援助方式,及时提出我国力可能、受援国需要的援助项目;
(二)按照国内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委托,办理政府间协议的商签事项,督促、检查我承办企业执行协议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做好援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援外技术组援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回重大情况;
(四)根据工作实践探索我援外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五)制定对驻在国援外项目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
五、重点合作处的职责任务
(一)积极指导和帮助中国公司在驻在国开展承包劳务和经济合作业务,及时提出市场开拓的建议,谈判排除市场准入障碍;
(二)加强对驻在国中国公司的管理,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加强和驻在国有关部门的协商,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护我外派人员的合法利益;
(四)注意驻在国市场的变化和动向,及时了解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向国内反馈我国公司在外开展合作业务遇到的困难和重大事件;
(五)加强与驻在国有关单位的联系,就如何开发驻在国市场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驻在国外经业务的发展。
六、重点科技进出口处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我国政府技术进出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政策、法规,解答国外客商有关技术进出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问题;
(二)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技术进出口方面和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和基本情况,探讨与驻在国进行技术进出口交易和出口管制交流的领域、方式和可行性;
(三)加强同驻在国技术进出口促进机构、全国性商会、企业家联合会等机构的联合和沟通,注意搜集驻在国科技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信息,及时报回国内以供参考;
(四)同驻在国交涉、处理我技术转让、大型设备、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纠纷,管理和监督我国企业在驻在国开展技术进出口业务;
(五)制定对驻在国进行技术进出口的中、长期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证计划的实施。
七、重点中资企业管理处的职责任务:
(一)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在驻在国的投资导向并提出相关意见;
(二)加强与国内主管部门和中国企业的经营派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三)每年向国内提交中资企业的经营报告,重大事项或突出事件随时通报;
(四)对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国外组建的公司及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及时向部里通报。
八、重点机电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方面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情况,解答外商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方面的咨询;
(二)了解驻在国机电工业水平,收集驻在国机电进出口情况、政策变化、市场信息、标讯、合作意向等,定期反馈,协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编写驻在国机电产品进口指南;
(三)及时预警驻在国对我机电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参与我机电产品在驻在国反倾销诉讼工作;
(四)配合国内做好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协调工作,参与建立正常出口秩序工作,了解大型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机电贸易公司经营情况,并对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
(五)对驻在国设立机电贸易公司、建立加工装配厂、维修服务中心和展销分拨中心等提出意见,并对这些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和指导;
(六)反映我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企业加以解决。
一九九九年设立的重点经商处(室)如下:
重点调研处: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欧盟使团、俄罗斯、西班牙、瑞士、日本、新加坡、韩国、印尼、印度、伊朗、越南、菲律宾、卡拉奇(经商室)、美国、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及、伊拉克、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
另确定乌克兰、南斯拉夫、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保加利亚、荷兰、瑞士、芬兰为有侧重调研处。
重点贸易发展处: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欧盟使团、荷兰、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印度、菲律宾、越南、土耳其、巴基斯坦、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沙特、阿联酋、南非、埃及、尼日利亚、香港贸易处。
重点引资处:英国、法国、意大利、欧盟使团、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丹麦、芬兰、瑞典、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美国(纽约、芝加哥、旧金山)、加拿大(温哥华、多伦多)、澳大利亚(悉尼、墨尔本)、沙特、阿联酋、科威特、以色列、南非、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香港贸易处。
重点援外处:朝鲜、尼泊尔、斯里兰卡、孟加拉、缅甸、苏丹、也门、马达加斯加、马里、科特迪瓦、坦桑尼亚、毛里塔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几内亚、刚果(金)、刚果(布)、古巴。
重点合作处:俄罗斯、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柬埔寨、缅甸、日本、韩国、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兰卡、尼泊尔、印度、伊朗、美国(洛杉矶)、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智利、秘鲁、哥伦比亚、巴布亚新几内亚、伊拉克、沙特、科威特、阿联酋、以色列、叙利亚、苏丹、阿尔及利亚、利比亚、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马里、科特迪瓦、南非、博茨瓦纳、毛里求斯。
重点技术进出口处:德国、意大利、驻欧盟使团、希腊、丹麦、俄罗斯、乌克兰、挪威、伊朗、日本、缅甸、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印度、韩国、美国、加拿大、叙利亚.
重点中资企业管理处: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尼、阿根廷、智利、南非、埃及、肯尼亚、纽约、洛杉矶、旧金山、汉堡、圣保罗总领馆经商室。
重点机电处:欧盟(德国)、缅甸、巴基斯坦、伊朗、越南、孟加拉、柬埔寨、土耳其、美国、巴西、智利、秘鲁、埃及、南非。
上述重点处(室)的设立是可多项设立的,是动态的和发展的,可以根据工作重点的转移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变动,于每年年底前进行总结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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