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经济法类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1993〕外经贸运函字第002号1993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
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1993〕外经贸运函字第002号
1993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外贸运输的协调管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的原则,落实中央编委、部党组批准的外贸储运协调司关于“编制外贸运输计划”的职能,我部决定,将外运总公司代部行使的铁路运输计划编制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外贸储运协调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外运总公司,及其它涉及有关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的单位,请从一九九三年二月份开始,将三月份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国际铁路联运计划,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包括变更计划和补充计划。按现有报送程序,报送时间,报送要求,报经贸部储运协调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等基层单位、编制铁路运输计划的部门暂时不变。
三、请外运总公司积极协助,做好交接工作,并负责通知地方外运分公司做好这项工作。
四、外运公司作为申报“三套铁路计划”的单位之一,与其他进出口公司一样享有申请运输计划的权力。外运总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移交后,请国务院经贸办、口岸办、铁道部、交通部等国家管理部门,予以配合。今后,凡涉及铁路运输问题,与我部外贸储运协调司联系。
五、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工作,主动配合,共同搞好交接工作。
经贸部储运协调司办公地点,在北京二里沟谈判大楼六层,邮政编码100044,联系电话:8495449,8495755,8495583,8495715。

评论

君子流芳

最高法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解释的决定(下)

10分钟前

当爱情老了的时候

单位说没接到通知

20分钟前

珍惜所有拥有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5号)

8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的通知(〔1999〕外经贸人发第223号1999年4月6日)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_全文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1992年第1号)现将已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名单公布予后(见附件)。今后,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