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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0日)近几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
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0日)
近几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用公款、公物超过规定标准装修住房,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教育干部,挽回影响,发扬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对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问题进行处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装修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和邓小平同志报告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的部级干部还要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凡违反以上规定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属违纪行为。
二、对超标准装修住房所动用的公款,由该干部现所在单位负责向其全部追回。所动用的公物,由该干部现所在单位按装修时当地的国家规定价格折价计款追回。追回的款额一律上缴国库。
三、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除了按本通知第二条处理外,还要根据其超过规定标准所动用的款额(含动用公物折价款额)和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款额不满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款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款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多次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动用款额给予处分。
四、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侵占、挪用和克扣救灾、防汛、扶贫、教育等公款、公物的;
(二)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三)共同动用公款、公物,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伪造、销毁单据,阻挠他人坦白,对检举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五)先以公款、公物高标准装修,后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价购买该住宅的。
五、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款额(含动用公物折价款额)不满一万元,情节轻微,本人又主动检查,及时纠正并退回款、物的,可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
六、在本通知发出时,正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为使住房不受损坏,可按规定的标准重新设计装修。
七、对违反财政法规,批准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直接责任者,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处理。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其上级党的机关进行处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也可以按管辖权限和处分程序直接处理。
九、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正、副省(部)级干部,适用本通知。
十、国营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正、副省(部)级的干部,适用本通知。
十一、本通知执行情况,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
十二、凡在《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按照本通知精神处理;在此以前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参照本通知精神酌情处理。
十三、军队机关的高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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