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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中办发[1985]41号1985年7月9日发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
(中办发[1985]41号 1985年7月9日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现对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所有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兼任全民所有制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包括以民间面目出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已经兼任的,应辞去兼任的职务,或辞去党政机关的职务。
二、不论在职、退居二线或离休、退休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准受聘担任集
体或个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已受聘担任的,应辞去。
三、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凡已兼任合资、合作企业职务的,应辞去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务,或辞去党政机关的职务。在辞去合资、合作企业职务时,要和外商讲清楚,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另选派能与之合作的人员去任职。
四、在上述各类公司、企业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党政机关干部兼任职务者,必须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五、本通知中各项规定凡与中共中央、国务院现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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