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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15条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15条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未按要求对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的;未经许可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免罚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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