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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商办函〔2015〕1000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根据《安徽省通过法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皖商办函〔2015〕100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根据《安徽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和《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就推进我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意见建议类。重点对前三类投诉请求进行梳理,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商务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提供法定途径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结合工作实际,对商务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到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对申请申报办理商务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商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途径清单。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这些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三、商务法定业务办理途径。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商务业务的,按照权力清单,引导通过相应途径办理;对不服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四、做好其他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对举报相关企业违法行为,要求给予行政处罚,且商务部门无权处罚的,引导向相关部门处理反映;对属于商务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商务部门内部分工协作。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防止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空转;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六、加强商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商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部门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本级商务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公开发布。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相关常识,在信访接待场所设立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标牌,积极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各市商务局和直管县商务局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或工作细则。各市商务局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商务部门,切实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安徽省商务厅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安徽省商务厅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途径分类
相关事项
法定依据
责任处室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拍卖企业设立审批及收回经营批准证书等处罚不服
《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流通处
法规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及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不服
《典当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流通处
法规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及被吊销《资格认定证书》等处罚不服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建设处
法规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业等处罚不服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运行处
法规处
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违法行为处罚不服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秩序处
法规处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对机电产品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机构违法行为处罚不服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产业处
法规处
一般货物进出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1号令)第五条、第二十四条;《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第五条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贸管处
法规处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32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产业处
法规处
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审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第29号令)、《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31号)》、《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9年第2号);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产业处
法规处
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备案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产业处
法规处
加工贸易业务初审转报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z2014?{14号);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产业处
法规处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转报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5号);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产业处
法规处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4月9日 财企〔2014〕36号);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产业处
法规处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初审转报
《发布最终用户备案登记手续办理的规定》(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商务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报指南;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产业处
法规处
汽车摩托车出口资质初审转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产业处
法规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外资处
法规处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和考核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z1986?{第95号)、《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外资处
法规处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外经处
法规处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办公室
法规处
举报
(向相关部门)
直销企业经营投诉(商务、工商、公安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秩序处
对企业涉嫌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第(一)、(三)、(四)、(五)款;《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流通处
运行处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行为(商务、建设部门)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外经处
纪检监察
举报
针对商务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央八项规定等
纪检监察室
内部申诉
厅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申诉。
《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人教处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等
纪检监察室
机关党委
仲裁或民事诉讼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工程项下劳务人员的纠纷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外经处
信息公开途径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办公室
信访途径
依法逐级向信访机构提出
《信访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关于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
办公室
备注:途径分类中,行政复议由法规处牵头办理,行政诉讼由职能处室牵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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