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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实施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6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1〕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验区实施意见》(大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主要内容
提高我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加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户籍在大理州境内。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2.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意见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意见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国家给予每人每月100元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合计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国家给予每人每月80元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20元,合计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直至独生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 本人提出申请。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
2.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上门核实。对于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需在村、组公示5日。??
3. 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将经审定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3月31日前上报县市人口计生局。??
4.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审批,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录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网站,同时,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
县市人口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子女生存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因超龄、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
5. 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备案。
二、实施的范围、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实施范围
从2012年1月起,在全州全面实施。
(二)基本原则
1.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具体政策,按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 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资金由中央、省、州、县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原规定标准的80%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承担20%;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的提高部分由州县财政各承担50%。
(四)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 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 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省州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此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残联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的摸底和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独生子女残疾家庭进行鉴定,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奖优免补”政策、“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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