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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衡政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切实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衡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及《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衡发[2009]4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晰林地林木产权问题
目前林改试点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地务必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林改试点工作经验,7月份全面铺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林改任务的乡镇要抽调人员组成包村林改工作组,深入村组,组织召开村“两委”、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林改宣传动员会,各行政村要成立林改领导小组或林改理事会,并组织村组林改骨干业务培训,各村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学习林改政策,并推选5-9人的林改理事会(组长、2-4名党员代表、2-4名村民代表),村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摸底情况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后,由组林改理事会提出本村民小组参加林改人口方案(草案)和林改实施方案(草案),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或村民户主)会议,并实行会议通知签收,参加会议签到。表决通过参加林改人口方案和林改实施方案,同时实行投票表决签名,在表决通过的林改方案上签字。村汇总各组方案,并制定村级林改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批准,报县林改办备案;村组林改方案公示10天无异议后,根据已表决的方案,将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到农户或其它经营主体,由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由专业的林业调查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勘界勾图,并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以组为单位,张榜公示30天,无异议后,签订、补充、完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造册,上报相关申请发证资料,由县级政府的林权管理机构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输入微机,并上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发放林权证书,并由林权权利人办理签领手续。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在全面动员、深入发动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务必在2010年8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的现场核实、出榜公示、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工作。所有明晰产权的资料必须分类建立电脑软盘和文字配套档案,所有资料的电脑软盘档案和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必须存县市区林业局,文字档案存县市区档案局。市林改领导小组于201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验收工作。
二、关于承包人口计算和林权档案查阅问题
本次林改时,原则上以户口在本村的现有人口计算承包人口,户口截止时间以林改方案表决通过的时间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参与计算承包人口,违法生育人口按当时政策标准已交清了社会抚养费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按实际人口参与计算承包人口,入学前户口登记在本村民委员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本村民委员会的现役士兵(含一、二级士官)按现有人口参与计算承包人口,其他情况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在确保利益公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基础上,由村民或村民代表集体讨论,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的意见确定承包人口。
由于过去遗留的林权争议非常多,林改全面铺开后,因调处纠纷须大量查阅林权档案,各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大力支持林改工作,在林改全面铺开到林改任务全面完成前,暂停收取林权档案资料查阅费用,待林改任务完成后恢复执行。林改期间,档案部门对林权资料的管理费用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关于基层林业执法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机构,职能和编制核定问题。
基层林业执法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机构、职能和编制核定,是这次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林权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按照“精减机构,按需设置,合理调配”的原则,要求于2009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机构设置和定员定编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均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机构性质和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党委、政府重新核定,核定的编制总额不少于现有的编制数,新核定的人员编制经费纳入财政全额拨款,考虑新增加了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管理、产权交易等职能,可相应适当增加编制。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前,由同级财政支付。富余人员实行退养或妥善安置。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定员定编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未落实的县市区林改工作不验收。国有林场在国家和省出台具体改革实施办法前,暂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人员冻结出入。林业部门核编人员进入财政供养后,育林基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林业的公益性支出、项目建设和配套资金、基本生产性支出、有关工作经费等由财政统一安排预算,并足额保证。
四、关于建立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的问题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窗口服务”的要求,七县市和南岳区牵头组建市场化运作的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为林农提供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管理、产权交易、网络信息、科技咨询、林权抵押、木材检验等服务工作。中心内设林权登记管理办公室、林业产权交易办公室、林业信贷和投融资办公室、林业综合服务办公室。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办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后,所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和国有林权转让、拍卖竞价、产权变更登记等都由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承办。凡进入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的,林业部门必须在技术服务、木材采伐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国有林场及20公顷(含)以上的集体林由市级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资产评估、转让竞买等业务,所需木材生产计划从市林业主管部门预留中解决。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有关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确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按程序上报审核登记后实施。
五、关于建立和完善林业基层服务和执法体系问题
各县市区林业局、各乡镇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帮助各行政村尽快组建3-5人的村级林业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职能,并选出有能力的人担任理事会理事,理事长一般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从2009年8月底起各行政村级理事会要担起森林防火、山林权属调处、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区治安秩序,木材采伐监督管理及有关林业生产组织工作。理事会的工作经费和工资报酬从村集体林业收入中解决,无集体林业收入的,由会员按每年每亩1元的标准缴纳会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酌情补助。
加快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现有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林地林木、木材运输检查、有害生物检验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木种苗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归并到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其机构可确定为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全额拨款的副科级单位,人员从现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中调剂。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后,森林公安机关不再办理除林业治安案件以外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六、关于森林资源的流转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问题
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鼓励和支持商品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采取转让、租赁、转包、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进行林地林木流转。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严格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须提交拟流转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须提交拟流转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农户所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转让由农户自主确定,但必须按程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林权证书、权属不清或有权属纠纷,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转让期限根据转让类别由县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农户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其资产评估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自主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现在森林资源调查队伍为基础组建,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市场化经营过渡。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经济所有制形式限制,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3名以上有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估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政策具体核定。评估结论为评估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满一年后的转让、抵押等,应重新评估认定。评估面积低于20公顷(或林地林木资产100万元以下)的集体林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由取得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承担;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集体林和所有国有林由取得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七、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的规定,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天然阔叶林、公益林。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林木采伐指标实行“进村到户”并实行公示制度,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伐区实行伐后监督到位,重点抓好源头管理。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速生丰产林,允许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采伐限额按照批准的乡、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保证采伐指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商品林,可单独编制经营方案,采伐计划实行单列,并予以优先保证;农民自用的非商品材余额,可直接用于商品材经营;取消楠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楠竹采伐限额为楠竹采伐计划,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要求提出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培育森林为目的的抚育间伐材(胸径10cm以下)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农户房前屋后营造的零星树木,不纳入木材采伐限额,经申请并经乡镇林业站核实后自主采伐;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手续。明确林地所有者或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更新造林第一责任人。火烧迹地、采伐迹地必须责成业主1年内限期完成更新造林;宜林荒山、荒地2-3年内限期绿化,未完成更新和绿化任务的不得发放采伐证。对采伐迹地的更新,业主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同时,应提交年内保证更新造林的承诺书。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改组织领导的问题
我市林改工作是在“三边”造林绿化、油茶产业建设任务十分压头的情况下展开的,时间紧、任务重、矛盾多、要求高,务必强力推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林改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要进一步抓好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林业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加强协调,搞好服务;财政、编办、国资委、法制、人事、金融、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形成合力,集中力量抓好各项林业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部署。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各项配套实施的具体办法。各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巡回督查,及时总结和通报改革情况;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讲究工作质量,于2010年8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对完不成改革任务的要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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