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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建〔2016〕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鄂建〔2016〕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进工程总承包是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从各地实践情况看,实施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激发工程建设科技创新,有利于推进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对于增强我省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实现从建筑大省到建筑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切实把握工程总承包的明显优势,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等要求,协同PPP模式的推广应用,着力引导当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产业化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扩大工程总承包的覆盖面。
二、建立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积极实践,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价款结算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本项目的投标落选单位。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发包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本项目的评标办法,报主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实施。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但是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或与以上单位有利害关系。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鼓励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发包过程中,可优先选择联合体单位。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同等以上规模、类别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在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包。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仅自行实施设计的,应将施工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不得肢解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仅自行实施施工的,应将工程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采购。凡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工程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与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实行总采购,也可以由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实施单独采购。
(八)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备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的,对分包合同实施备案。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管手续。按照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大型市政公用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分阶段或分标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但须在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中加注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
(十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管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应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法监督其履行设计、施工、采购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场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以施工单位为主体,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所有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由相应企业和人员签署意见。
(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修。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施工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三、强化推进工程总承包的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示范引导。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进工程总承包管理各项制度措施落实。以政府投资项目为试点,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
(二)创新监管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着力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三)发挥行业组织和产业联盟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产业联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和产业联盟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开展工程总承包单位经验交流,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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