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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1〕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1〕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实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性举措,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制度创新,是调动农民积极性进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机制创新,是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我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经过两年试点,已具备全面铺开的基本条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从2011年起,我省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为此,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精神,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新农村建设规划为基础,充分发挥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调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探索建立“以农民为主体、政府资助、社会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根据村民意愿和承受能力,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引导村民选择公益事业项目进行一事一议。
2.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在讨论中形成共识,依法形成决议。
3.坚持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使政府投资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4.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奖补资金额度、项目预决算等,向村民公示。严格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防止工作简单化。
二、引导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三)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区)要依据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充分征求基层干部和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并以村为单位建立项目库,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要依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制定辖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要以一事一议为基础,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选择最关心、利益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项目。形成决议的项目,由村委会上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后上报到县(市、区),县(市、区)依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和奖补政策,审核确定当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总规模。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一事一议筹资最高限额为每个农村人口每年20元,筹劳最高限额为每个村内劳动力每年15个工日。在最高限额内,具体筹资筹劳数额由受益村民在一事一议中民主商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以一次议事,分两年筹集资金。根据受益村民意愿,可边筹资边建设,也可筹足资金后再建设。受益村民愿意多出工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影响抗灾救灾的前提下,在一事一议时民主商定,可以适当突破筹劳最高限额。农民愿意以资代劳的,应当允许。但普遍实行以资代劳的,不得突破筹劳最高限额。筹资要坚持不超过最高限额,防止以自愿捐款名义变相向村民集资;坚持村民自愿以资代劳,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村民摊派。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组织。一事一议主体、筹资筹劳对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组织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三个环节。
1.做好议案。议案要明确受益范围、工程建设成本,以及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2.充分酝酿。议事前要让受益村民掌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熟悉议案内容。同时,有针对性进行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尽可能化解消极因素。
3.民主决策。根据项目的受益范围,召开相应规模会议,民主协商,依法形成决议。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兑现。兑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教育党员干部做表率,发挥带头作用;村干部要认真做好受益村民兑现筹资筹劳工作;对于兑现筹资筹劳难度大的农户,要因户因人而宜地耐心说服;对于外出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联系,做好政策宣传,以其愿意接受的方式兑现筹资筹劳。兑现筹资筹劳,不得从国家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中扣留,不得用资产抵押担保。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由乡(镇)农经站代管,以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支出实行报账制。一事一议筹集的工日,由村登记造册报乡(镇)农经站纳入账内核算。凡是村民能出工的,尽可能出工,不得“一刀切”式的以资代劳。对外发包的工程,在与承包方签定协议时,应约定所用力工的工作量由村里组织受益村民来完成。
三、落实财政奖补政策
(八)财政奖补范围。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以及村级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超过筹资最高限额、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村民自己负责。
(九)财政奖补比例。全省201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村民筹资与筹劳总和的50%。在筹资最高限额内,受益村民筹资额度多的,获得的奖补资金也相应增多;村民为改变家乡面貌,自愿多出工的,也相应多获得一部分奖补资金。
(十)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国有农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农业原种场、良种繁育繁殖场、国有林场、苇场、牧场、渔场、监狱劳教农场、华侨农场及其他行业所属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由国有农场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国有农场投资、职工出劳,属地财政依据投资额、职工投劳折资额和所在县(市、区)的平均奖补比例给予奖补。
(十一)奖补资金筹集。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确定的自筹资金额度,如数筹足。为鼓励县级财政自筹奖补资金,省里在对县(市、区)核定奖补资金时,将县级财政自筹奖补资金的多少做为核定的重要因素,体现多筹多补。
(十二)奖补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补资金申请。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形成决议并在自筹资金到位后,由村委会依据筹资与筹劳折资之和以及财政奖补比例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2.奖补资金预拨。对村级申请的奖补项目,由乡(镇)政府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逐村逐项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工程预算,坚决禁止虚报项目或重复报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审核合格后,根据审定的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预拨一部分奖补资金。要坚持申报一批,审核一批,拨付一批。
3.奖补资金清算。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及时进行工程验收、项目决算审核,依据工程建设村民投资与投劳折资之和以及奖补比例进行清算,预拨资金多退少补。
(十三)奖补资金管理。对财政奖补资金,要设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奖补资金额度及其使用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示;要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村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严禁套取、侵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
(十四)项目管护。对建成的公益事业项目,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同时,根据受益范围,可以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受益村民进行管护。同时,根据村民意愿,探索多种管护形式,落实管护责任。可以成立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护;小型公益设施,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考评。制定吉林省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搞得好的县(市、区),在奖补资金清算环节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要进行警示,以促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工作。财政、农业、民政、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面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合力。
(十七)深入宣传。要把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意义和政策贯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村民明确家庭经营与集体服务的关系,认清相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明确财政奖补与自力更生的关系,认清村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强村民兑现筹资筹劳的自觉性。
(十八)抓好典型。每个市(州)抓一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抓一两个乡(镇),做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典型。在研究破解疑难问题、总结经验等方面,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九)督查指导。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及其他涉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进行督查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导组,深入乡(镇)、村屯,协助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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