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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7〕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水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西时提出的“新的希望”和“三个着力、四个坚持”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均衡配置资源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江西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先发展,统筹推进。坚持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做到教育资源配置上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
坚持立德树人,内涵发展。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推进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坚持把解决突出问题作为改革发展的着力点,针对不同地区、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的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18年,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到2020年,全省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特别是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推进举措
(四)大力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各地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各级政府要把教育部门列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每1万人口左右布局1所完全小学、每3??5万人口左右布局1所初中的原则,在新建城区住宅小区或者其他居住项目依法设置相应学校;老城区未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或配建不足的,要按本辖区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确保足够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各级政府要实行“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着力提升乡村义务教育质量。各地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且生源较少的农村地区适度向中心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办学,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要通过送教、走教、课程整合等方式,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支持乡村学校开足开好国家课程。建立教研员、名师定点联系乡村学校制度,提高乡村学校教学水平。加强乡村学校信息技术基础建设,基本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空间人人通”全覆盖,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实现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逐步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名额在乡村初中的分配比例,增强乡村学校的办学吸引力。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有效利用绩效工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激励机制,推动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城乡间、校际间合理流动,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六)优先保障教育建设用地需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等,依法制定与城镇化进程同步的义务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并严格实施,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现有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予以改扩建。在老城区改造时,要按照改造后的人口规模变化情况和国家规范标准,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对学校周边长期闲置和待开发土地,要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预留用地。严禁未按法定程序,擅自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各地要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将学校闲置校舍资产作为教育储备项目,统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七)推进义务教育学校达标建设。各地要逐县(市、区)逐校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确保到2018年每所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基本办学条件都达到省定标准。加快推进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重点加强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建设,保障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确保到2018年将66人以上超大班额的比例控制在3%以内,到2020年全部消除;到2020年将56人以上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2020年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各地消除大班额。
(八)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等情况,在编制总量内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调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加大免费师范生培养力度,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实施“三区”人才支教计划,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及时为新招聘的教师解决编制问题。
(九)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认真落实全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确保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各地要健全长效联动机制,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依法足额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颁发省级荣誉证书。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十)改革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体制。全面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到2017年全省中小学基本完成“一校一章程”制定工作;落实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鼓励中小学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学校治理的探索;发挥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大力推进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城乡一体化办学、学区制管理、教育联盟、校际联盟等改革,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鼓励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结对帮扶共建,建立以优质学校为主体的教育共同体,实现管理互动、师资交流、资源共享、活动同步,缩小城乡校际差距。
(十一)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认真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不断提升学校办学品质。广泛宣传和全面落实《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推动平安校园建设。组织开展红色文化、绿色文化、古色文化三项文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中小学社会实践和校外体验教育,力争每个城乡中小学生每学年原则上都参加研学旅行和力所能及的劳动。完善社会资源支持教育的体制机制,全省各地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公共体育场馆要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各类科普基地、旅游基地、生态基地、农林基地和主题公园等为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和校外教育提供便利。
(十二)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县级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控辍保学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城乡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要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学生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按照“一人一案”要求,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继续落实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十三)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改革和完善随迁子女就学机制,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切实简化优化工作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考试招生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城镇生活;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十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县、乡政府属地责任,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全面掌握本地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鼓励、动员和组织社会各部门、各界人士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活动,建立全社会立体式关爱服务网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保障条件
(十五)强化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中小学校特别是乡村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有效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要积极推动党建带少建、团建,不断加强中小学校少先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
(十六)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加强政府统筹,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根据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要完善考核机制,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要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十七)强化部门职责。坚持属地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本地区城乡义务教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动态管理,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城乡中小学校作为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学校用地,做好土地供应、监督等工作。城建部门要根据新型城镇化需要,从城镇功能配套和基础教育现代化要求出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同步做好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布点工作,合理规划确定教育用地位置。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宣传。
(十八)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督导评估机制、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省政府将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省委组织部与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体系,并对提前和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经费分配中予以倾斜;对推进不力、问题突出、未按既定规划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问责。
(十九)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认真总结、宣传推广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依法推进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引导社会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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