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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
(2007-2012年)》的通知
(辽卫字[2007]9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精神,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2007年10月30日
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
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
(2007-2012年)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防治出生缺陷的长效机制,特制定《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二)以一级预防为基础,以实施产前诊断技术为重点,全面落实三级预防措施。
(三)以可以预防的严重与高发的先天性疾病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
(四)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的科学研究与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构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工作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对重大出生缺陷的干预能力,有效控制神经管缺陷、脑积水、唐氏综合征、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出生缺陷患儿的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具体工作指标
1、加强预防出生缺陷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育龄妇女对三级预防核心信息的知晓率。
2、规范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工作,逐步扩大全省免费婚检和孕前医学检查覆盖面。
3、孕妇在孕中期接受胎儿超声检查的检查率,2010年达到60%,2012年达到85%。
4、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为孕妇提供唐氏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逐步提高产前筛查率。
5、具有出生缺陷高风险因素的孕妇产前诊断率,2010年达到50%、2012年达到75%。
6、全省新生儿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2010年达到85%;2012年达到90%;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率,2010年达到60%;2012年达到80%。
三、行动措施
(一)深入持久地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的社会宣传和健康促进行动
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将党和国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方针政策,出生缺陷的严重危害和预防措施,作为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的重点,唤起全社会特别是广大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的积极参与。卫生部门要把防治出生缺陷知识的健康教育纳入亿万农民健康促进、社区健康促进行动,逐步提高居民对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核心信息的知晓率。
(二)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干预措施,努力从源头上控制出生缺陷发生
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和进行孕前医学检查,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卫生、民政、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婚检和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接受婚检和孕前医学检查。开展婚检和孕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孕前保健工作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提供技术服务,进一步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免费婚前卫生咨询和卫生指导。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要向服务对象宣传婚检的意义,提高群众婚检依从率。
积极推进免费婚检和免费孕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是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各地要提高对婚检和孕前医学检查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尽快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或免费孕前医学检查。
(三)规范实施产前诊断技术,提高对重大出生缺陷的干预能力
加强产前诊断技术人才培养,加快产前诊断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厅要通过安排临床进修、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加强产前诊断人才培养。各地要对建立产前诊断中心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投入,尽快建立市级产前诊断分中心,逐步建立健全全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体系。2008年50%的地级市要建立产前诊断分中心,2010年所有地级市都要建立1所产前诊断分中心,完成全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
依托妇幼保健网络,逐步开展21-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的产前筛查工作。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妇进行出生缺陷危险因素的评估,对具有胎儿先天性缺陷高风险因素的孕妇要做到专案管理,追踪访视,将其转诊到产前诊断单位接受产前诊断和科学干预。
(四)着力提高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水平,提高对胎儿致命畸形的产前筛查覆盖面和产前诊断率
加强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产前超声检查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水平。制定胎儿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工作。
在全省普及开展对孕妇进行孕中期胎儿致命畸形的超声产前筛查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孕妇孕中期胎儿产前筛查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争取使孕妇在孕中期至少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一次胎儿致命畸形的超声产前筛查。对胎儿可疑为先天畸形的孕妇,将其转诊至产前诊断单位进一步产前诊断,提高对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等致命畸形的产前诊断率和干预效果。
(五)落实三级预防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工作质量和筛查率,提高患儿的治疗和康复效果
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以及先天性听力障碍的患儿进行及时诊断、治疗和康复,可以使患儿得到理想的康复效果,减少疾病致残率,大大减轻社会负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技术服务,提高筛查质量,逐步提高筛查覆盖面和筛查率。要多方筹集资金,对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以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的患儿给予治疗和康复救助。各级残联要发挥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优势,加强先天畸形儿的康复工作。
(六)开展影响出生缺陷的重大危险因素研究和干预技术推广应用研究,不断提高出生缺陷干预水平
各级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影响出生缺陷的重大危险因素研究和出生缺陷干预技术推广应用研究,积极争取各级科技部门加大对出生缺陷干预课题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促进出生缺陷干预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出生缺陷干预水平。
(七)完善全省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和病残儿童鉴定及相关信息管理,加强出生缺陷干预的效果评估
各地要完善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准确掌握本地区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提高出生缺陷的诊断水平,加强出生缺陷的正确诊断和及时上报。提高出生缺陷报告的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网络直报,在部分地区开展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病残儿及其家庭信息资料的存储和利用,通过不断完善全省病残儿数据库和病残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病残儿及家庭实施跟踪调查和再生育指导,对相关动态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优生指导原则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各级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出生缺陷报告和病残儿鉴定的数据交换,做到信息共享。建立出生缺陷干预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出生缺陷干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保障《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中的职责是: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技术服务的实施,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开展婚育卫生咨询和指导。加强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报告制度,准确掌握本地区出生缺陷发生水平和变化趋势。
人口计生部门要重点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规范管理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完善病残儿童数据库管理。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费,并加强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合理确定产前诊断技术有关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婚检宣传和咨询服务。
教育部门要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残联要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先天畸形儿的康复工作。
妇联组织要广泛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工作督导与评估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每年定期对《行动计划》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工作督导和阶段性评估,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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