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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决胜全面小康、建成区域中心”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各区县是属地巡游车和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属地内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行政审批许可、行业稳定、安全监管、服务质量、行政执法等全面的管理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改革工作。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出租汽车企业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县在交通运输体系发展中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鼓励绿色、低碳出行,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区域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规划发展出租汽车,把握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1.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103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出租汽车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是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和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工作,其中,江阳区、龙马潭区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纳溪区、泸县、合江、叙永、古蔺县由本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具体包括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和经营权到期后重新配置或延续经营等审批事项。各区县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辖区内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方案和审批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新增运力或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经营期限、经营模式、听证会议纪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维稳工作预案和维稳承诺等。各区县要对辖区内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对经营权到期后仍未处置的,要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妥善解决涉及经营权的相关问题。要规范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确保行业稳定。
2.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和期限制。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凡新增经营权或经营权到期处置的全部实行无偿使用。至2016年7月1日未到期的经营权,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按无偿使用原则免收经营权使用费,对已收取2016年7月1日以后的有偿使用费全部予以退返。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处置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实行无期限制。经营权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规范经营权使用行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经营权,出租汽车企业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依法收回该经营权。
4.完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各区县要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理顺驾驶员用工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要理顺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用工关系,并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
2.规范承包经营方式。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3.改革利益分配方式。企业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不断推进更为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要与承包人、驾驶员共商,逐步建立更为明细、可操作性的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分配合理的经营模式。
4.完善承包费和定额任务的调整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和定额任务。一是建立承包费和定额任务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运价变化或市场经营状况发生较大改变时,由利益方提出调整要求,利益各方应进行协商,根据商定情况调整承包费和定额任务标准。二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作用,适时测算经营成本,认为有必要调整的,组织利益各方平等协商。
5.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一是要保障驾驶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完善驾驶员社会保障;二是畅通驾驶员利益诉求渠道,让驾驶员积极参与行业发展建议、经营模式、利益分配模式调整等工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三是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对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1.明确运价执行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逐步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2.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运价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供需关系变化、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一是适时对运价组成成本进行监审监测,为运价调整提供基础数据保障;二是当运价制定的主要参数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调整运价。运价的制定要充分体现出租汽车的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定位,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1.鼓励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2.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一是鼓励巡游车依托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功能;二是鼓励现有巡游车企业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三是鼓励巡游车企业将现有巡游车转型为网约车经营。巡游车所接入的网络服务平台必须是符合经营服务要求的网络服务平台。
3.鼓励巡游车拓展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可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4.鼓励巡游车企业整合发展。鼓励现有巡游车企业以兼并、重组等方式,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5.加强品牌建设。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促进网约车规范健康发展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我市经营服务地设立服务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对网约车及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与网约车营运相关的行为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并公布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
网约车行政许可实行分级负责。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办理,江阳区、龙马潭区范围内,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纳溪区范围内,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溪区分局办理;泸县、合江、叙永、古蔺县由本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办理,申请人向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因合乘发生的矛盾和相关责任,按合乘各方的约定解决,其权利和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可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可向合乘者提供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也可向合乘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各区县负责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进行规范和管理。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完善服务设施。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电站(桩)等服务设施统筹合理布局,在“十三五”期间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建设完善,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巡游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依法加强监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具体标准和细则,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规范出租汽车的许可和监管工作。各区县要适时公开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按照“一牵头,三联动”的工作原则,创新执法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功能,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挤压非法营运生存空间,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环境。
(四)强化主体责任。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网约车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事中、事后的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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