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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宁政发〔2015〕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精神,为切实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现就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当前全国及我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关键时期,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促使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充分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市、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国发〔2015〕3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推进我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一)把握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总体要求。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通过科学合理测算,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进行统筹安排,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持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筹当前长远。既要着力应对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幅回落等问题,也要考虑长远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保证我区经济发展的长期基本稳定。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现行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题,从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上查找原因,立足实际,借鉴各方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措施。
3.实施滚动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4.强化约束机制。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三)细化中期财政规划的框架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是在对总体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科学预判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做到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使中期财政规划渐进过渡到真正的中期预算。中期财政规划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1.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考虑全国和我区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结合基期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在做好经济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宏观经济政策,预测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
2.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根据对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的预测和对现行财政收支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深入查找问题:一是财政收入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税制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化解过剩产能、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部分税制改革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等。二是财政支出政策存在的问题。一些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影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因人口结构变化的增长情况,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支出预算中的保障情况,已安排的财政资金由于各种原因形成沉淀的情况等。三是债务风险问题。部分市、县(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存在风险隐患等。
3.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在收入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与税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国家现行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区加强税收征管、清理规范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政策目标和政策实施时间,评估政策对经济运行和相关产业的影响以及企业、个人税费负担的变化。二是在支出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梳理规划期内重大改革、支出政策和支出项目,明确政策目标,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说明资金使用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流程,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减少新增沉淀资金。三是在政府债务管理方面,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期内财政收支和政府债务风险预测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债务限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将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4.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一是未来三年总量平衡情况。重大财税政策按规划实施后,合理安排分年度支出项目,确保未来三年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总量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分险种收支平衡。二是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变动情况。应当分年测算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大于支出的,可以安排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入小于支出的,可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三是地方政府债务变动情况。分年测算政府债务年度余额和增减变动情况。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或政府性基金支出大于收入的,可以在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内举债平衡。
5.评估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对规划期内可能出现的宏观经济运行风险、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对中期财政规划执行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三、明确落实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
财政部门是编制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的主体,负责制定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收支规划,汇总编制全区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和监督中期财政规划执行。
各部门是编制部门中期规划的主体,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分析年度收支需求,提交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编制全区中期财政规划。全区中期财政规划对自治区年度预算编制起约束作用,对市、县(区)、部门的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起指导作用。自治区财政厅应在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同时启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草案。草案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作协商机制,会同同级各部门共同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区)对照自治区做法明确编制主体和程序。
四、科学设计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流程
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主要分为前期准备、部门建议、财政初审、部门修改、政府审批、告知批复六个阶段。
中期财政预算在中期财政规划的框架下,本着战略目标导向原则、公共财政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和绩效管理原则,以“1+3”模式编制中期预算。“1”为2015年预算编制,作为2016年-2018年编制参考依据;“3”为2016年-2018年预算编制。2016年年度预算需提交本级人大审议,具有法律效力。2017年、2018年预算编制为导向型编制,不作为年度执行依据,主要反映未来年度政府和财政政策意图和发展趋势。以后年度依次递推滚动管理。
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中期预算,自治区本级按照以下流程和时间节点编制,各市、县(区)可比照执行。
(一)前期准备(当年2月-5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收集规划期内财政经济形势分析预测信息、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及相关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等,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原则、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提出分年度收入安排计划、支出安排计划,完善准备工作,下发编制通知。
自治区各部门需要重点加强的工作:
1.搜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各类综合和专业规划及重大政策;
2.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出具初步论证意见;
3.分析现有规划政策实施情况,未来三年预期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分年度工作任务和计划;
4.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5.非税收入预计征收等情况。
以上工作须在当年5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各部门在提出规划期内分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时,必须以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规划和政策为基础,必须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总坐标,以经批准实施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政策以及项目前期绩效评审结果为依据,结合财政支出保障范围,以项目为抓手,测算提出规划期分年度资金需求,研究制定部门中期规划。各部门今后拟出台的专项规划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必须编制财政资金平衡表,充分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后,再提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二)部门建议(当年6月-7月)。部门中期规划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各部门在本部门中期规划的框架下提出三年中期预算建议,并同时编制本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上除新增支出政策外,未列入中期规划的项目不得进入年度预算。
纳入规划期项目的要求:
1.国家、自治区有明确的支出政策;
2.与部门职能高度相关;
3.属于财政支出保障和支持范围;
4.政策目标明确;
5.规划期内可实施,且具有分年度资金安排建议;
6.具有明确项目内容和实施计划并经过评审论证。
进入规划期第一年度预算项目除上述6项条件外,必须同时再具备3项条件:
1.已具备开工和实施条件;
2.能达到专项资金细化要求;
3.预算年度内可支付完毕。
规划期内第一年度必须与年度预算完全一致。
(三)财政初审(当年7月-9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测算规划期内分年度区本级收入来源和支出规模,严格围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中心工作与部门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根据部门提出的分年度规划建议,组织专家实施绩效评价,结合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及实施条件,汇总平衡后提出三年财政规划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部门修改(当年10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初审后的中期财政规划草案,向部门下达分年度支出控制数及重点项目安排意见,由本级部门修改完善后再次送财政部门审核。
(五)政府审批(当年11月)。结合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等,自治区财政厅再次修改完善中期财政规划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最终审定,同时通知部门修改完善,提取规划期内第一年财政收支预算报自治区人代会审查,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六)告知批复(次年2月-4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将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以适当方式告知各部门,条件具备的,可一并批复各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五、切实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政策保障
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内容新,配套措施要求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用改革的思维、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部门要抓紧研究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推进自治区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制定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具体办法。
(二)增强协调意识。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中期财政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工作。各部门要树立中期财政观念,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年度,可持续发展,不得一年一定。对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就业等方面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有关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时提供部门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数据,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提供良好支撑。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管理责任,督促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数据信息管理、支出项目化管理和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持。
(四)加强政策衔接。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规划,特别是增支政策的出台,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增支政策,年度预算可不予安排。制定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时,有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避免政策碎片化和随意性。
(五)推进信息公开。稳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公开,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条件成熟的市、县(区)和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中期财政规划;条件暂不成熟的,应将财政规划在政府、部门等内部先行公开,逐步向社会公开。
全区各市、县(区)应从2015年开始编制2016年-2018年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6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以后年度比照办理。
附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参考流程(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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